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主要内容——信用风险标准法
《巴塞尔协议》及补充协议、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协议》及补充协议、新资本协议(一)巴塞尔委员会也叫库克委员会,1988年由美英、德、法、日、荷、意、比、加、瑞士和瑞典、卢12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行长在国际清算银行总部所在地巴塞尔,成立了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
该委员会成立以来,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对国际银行进行监管。
(二)1988年《巴塞尔协议》该协议全称是《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定义《巴塞尔协议》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又称一级资本)是银行资本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资本价值相对比较稳定的特点。
包括普通股、永久性优先股、资本溢价、未分配利润、附属机构中的少数权益,减去库存股票和商誉。
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包括有到期日的优先股、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及普通呆账准备金、可转换债券、累积性的优先股、次级长期债务等。
2.资产风险权重制风险权重制是指按各类资产的风险程度差异折合统一的风险系数。
《巴塞尔协议》将风险资产分为资产负债表内项目和可转换为表内项目的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表外项目。
表内项目使用5个权数,0%、10%、20%、50%、100%。
表外资产的风险系数是根据表外信用规模、信用风险的可能性和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3月公布的“银行表外风险管理问题监管透视”文件所确定的信用风险的相对程度推算出来,再乘以表内相应项目的风险权数。
风险系数分为四类:0%、20%、50%、100%。
3.目标标准比率《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率至少为4%。
风险权重资产总额:表内资产表内风险权重资产总额=∑⨯对应的风险权数表外风险权重资产总额=∑⨯表外资产⨯险权数表内相同性质资产的风风险折算系数核心资本+附属资本资本充足率=风险权重资产总额4.过渡期的实施安排90年至92年为过渡期。
1991-1992年底,要求最低资本充足达到7.25%。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强调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应为4%。
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标准法基础内部评等法进阶内部评等法 2、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 Discipline):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关于第一个支柱,即银行的最低资本金的问题。
在新框架中,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
因此,对资本充足比率提出最低要求仍然是新框架的基础,被称为第一大支柱。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了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这使银行的监管者对各商业银行的资本有了一个衡量的标准。
这对全球100多个协议成员国来说,是很成功的,通过这个标准反映出了各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
但是它也有不足的地方。
具体来说,就是简化了信用风险的判断。
各银行根据自身的商业贷款量决定自身的资本量,却忽视了偿债人的资本量。
同时,以前的协议对信用风险的划分不细,而实际世界不同资本量所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
银行近年来在金融创新、控制资本方面的努力也受到了旧协议的限制。
新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是要求各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特别是大的银行,要求他们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
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
目前有些银行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但更多的银行并没有类似的体制。
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容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容1. 引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I〕是国际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于2024年12月发布的一项重要的国际银行监管标准。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旨在加强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标准银行资本的充足性和质量要求,使银行更好地应对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的风险。
2. 资本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的资本要求进行了调整,以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来承当风险。
根据协议,银行应根据其风险暴露量和资产质量维持一定的资本充足率。
2.1 核心资本充足率〔Common Equity Tier 1〕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Risk-Weighted Assets〕之比。
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股本和公积金等,是银行最高质量的资本。
2.2 全部资本充足率〔Total Capital Ratio〕全部资本充足率是全部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
全部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Additional Tier 1 Capital〕以及附属资本以上的资本。
2.3 杠杆比率〔Leverage Ratio〕杠杆比率是核心资本与非风险加权资产之比。
杠杆比率旨在防止银行通过高度杠杆化来获取不合理的利润,进一步增强银行的资本充足性。
3. 资产质量要求为了确保银行管理良好的贷款组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的资产质量提出了相关要求。
3.1 不良资产〔Non-performing Assets〕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了银行对不良资产的计提和管理要求。
银行需要对其不良资产进行适当的准备金计提,并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管理和处置。
3.2 资本缺口覆盖比例〔Capital Shortfall Coverage Ratio〕资本缺口覆盖比例是银行核心资本与预计亏损的资本缺口之比。
银行应保持足够的核心资本来覆盖预计亏损的资本缺口。
4. 流动性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还对银行的流动性进行了相关要求,以确保银行能够在经济困难时期获得充足的资金。
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的基本内容及主要监管指标
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的基本内容及主要监管指标marykay凡惠选录❖本文参考文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银行机构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Basel III提高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率等监管标准,《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也对这些指标作了相应要求:农村银行应按照银监会统一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同步实施新监管标准,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应在2013年底前达到新监管标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和贷款拨备应在2016年底前全部达标。
提示:对于全省已达标、正在组建农商行的单位,也应按此意见执行。
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的基本内容及主要监管指标(一)Basel III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低于最低资本要求:(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2)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3)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总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2、商业银行应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
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储备资本指金融监管当局要求银行持有一定数额的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超额资本,用于吸收严重经济和金融衰退给银行体系带来的损失。
若银行未能满足这部分超额资本要求,监管当局将采取限制银行利润分配、奖金发放以及资本回购等手段,强制银行满足这部分资本要求。
)3、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
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信贷高速增长时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以抑制过度扩张,经济表现低迷时释放以刺激增长,计提比例为0-2.5%,一般情形下无须计提。
)4、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
[经济市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三版中文版
巴塞尔委员会Basel Committeeon Banking Supervision征求意见稿(第三稿)巴塞尔新资本协议The NewBasel Capital Accord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翻译目录概述 (10)导言 (10)第一部分新协议的主要内容 (1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11)信用风险标准法 (11)内部评级法(Internal ratings-based (IRB) approaches) (12)公司、银行和主权的风险暴露 (13)零售风险暴露 (14)专业贷款(Specialised lending) (14)股权风险暴露(Equity exposures) (14)IRB法的实施问题 (15)证券化 (15)操作风险 (16)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17)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17)市场纪律 (18)新协议的实施 (18)朝新协议过渡 (18)有关前瞻性问题 (19)跨境实施问题 (20)今后的工作 (20)第二部分: 对QIS3技术指导文件的修改 (21)导言 21允许使用准备 (21)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qualifying revolving retail exposures,QRRE)..22住房抵押贷款 (22)专业贷款(specialised lending, SL) (22)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high volatility commercial real estate ,HVCRE).23信用衍生工具 (23)证券化 (23)操作风险 (24)缩写词 (26)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28)A.导言 (28)B.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附属金融企业 (28)C.对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的大额少数股权投资 (29)D.保险公司 (29)E.对商业企业的大额投资 (30)F.根据本部分的规定对投资的扣减 (31)第二部分: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33)I. 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 (33)II.信用风险-标准法(Standardised Approach) (33)A.标准法 — 一般规则 (33)1.单笔债权的处理 (34)(i)对主权国家的债权 (34)(ii)对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public sector entities)的债权 (35)(iii)对多边开发银行的债权 (35)(iv) 对银行的债权 (36)(v)对证券公司的债权 (37)(vi)对公司的债权 (37)(vii)包括在监管定义的零售资产中的债权 (37)(viii) 对居民房产抵押的债权 (38)(ix)对商业房地产抵押的债权 (38)(x)逾期贷款 (39)(xi)高风险的债权 (39)(xii)其他资产 (40)(xiii) 资产负债表外项目 (40)2.外部评级 (40)(i)认定程序 (40)(ii)资格标准 (40)3.实施中需考虑的问题 (41)(i)对应程序(mapping process) (41)(ii)多方评级结果的处理 (42)(iii)发行人评级和债项评级(issuer versus issues assessment) (42)(iv)本币和外币的评级 (42)(v)短期和长期评级 (43)(vi)评级的适用范围 (43)(vii)被动评级(unsolicited ratings) (43)B. 标准法—信用风险缓释(Credit risk mitigation) (44)1.主要问题 (44)(i)综述 (44)(ii) 一般性论述 (44)(iii)法律确定性 (45)2.信用风险缓释技术的综述 (45)(i)抵押交易 (45)(ii) 表内净扣(On-balance sheet netting) (47)(iii)担保和信用衍生工具 (47)(iv) 期限错配 (47)(v) 其他问题 (48)3.抵押品 (48)(i)合格的金融抵押品 (48)(ii) 综合方法 (49)(iii)简单方法 (56)(iv) 抵押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 (57)4.表内净扣 (57)5.担保和信用衍生工具 (58)(i)操作要求 (58)(ii)合格的担保人/信用保护提供者的范围 (60)(iii)风险权重 (60)(iv)币种错配 (60)(v)主权担保 (61)6.期限错配 (61)7.与信用风险缓释相关的其他问题的处理 (62)(i)对信用风险缓释技术池(pools of CRM techniques)的处理 (62)(ii) 第一违约的信用衍生工具 (62)(iii)第二违约的信用衍生工具 (62)III. 信用风险——IRB法 (62)A.概述 (62)B.IRB法的具体要求 (63)1.风险暴露类别 (63)(i) 公司暴露的定义 (63)(ii) 主权暴露的定义 (65)(iii) 银行暴露的定义 (65)(iv) 零售暴露的定义 (65)(v)合格的循环零售暴露的定义 (66)(vi) 股权暴露的定义 (67)(vii)合格的购入应收账款的定义 (68)2.初级法和高级法 (69)(i)公司、主权和银行暴露 (69)(ii) 零售暴露 (70)(iii) 股权暴露 (70)(iv) 合格的购入应收账款 (70)3. 在不同资产类别中采用IRB法 (70)4.过渡期安排 (71)(i)采用高级法的银行平行计算资本充足率 (71)(ii) 公司、主权、银行和零售暴露 (72)(iii) 股权暴露 (72)C.公司、主权、及银行暴露的规定 (73)1.公司、主权和银行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 (73)(i)风险加权资产的推导公式 (73)(ii) 中小企业的规模调整 (73)(iii) 专业贷款的风险权重 (74)2.风险要素 (75)(i)违约概率 (75)(iii)违约风险暴露 (79)(iv) 有效期限 (80)D.零售暴露规定 (82)1.零售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 (82)(i) 住房抵押贷款 (82)(ii) 合格的循环零售贷款 (82)(iii) 其他零售暴露 (83)2.风险要素 (83)(i)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 (83)(ii) 担保和信贷衍生产品的认定 (83)(iii) 违约风险暴露 (83)E.股权暴露的规则 (84)1.股权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 (84)(i)市场法 (84)(ii) 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方法 (85)(iii) 不采用市场法和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法的情况 (86)2. 风险要素 (87)F. 购入应收账款的规则 (87)1.违约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 (87)(i)购入的零售应收账款 (87)(ii) 购入的公司应收账款 (87)2.稀释风险的风险加权资产 (89)(i)购入折扣的处理 (89)(ii) 担保的认定 (89)G. 准备的认定 (89)H.IRB法的最低要求 (90)1.最低要求的内容 (91)2.遵照最低要求 (91)3.评级体系设计 (91)(i)评级维度 (92)(ii) 评级结构 (93)(iv) 评估的时间 (94)(v)模型的使用 (95)(vi) 评级体系设计的记录 (95)4.风险评级体系运作 (96)(i) 评级的涵盖范围 (96)(ii) 评级过程的完整性 (96)(iii) 推翻评级的情况(Overrides) (97)(iv) 数据维护 (97)(v)评估资本充足率的压力测试 (98)5. 公司治理和监督 (98)(i)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98)(ii) 信用风险控制 (99)(iii) 内审和外审 (99)6. 内部评级的使用 (99)7.风险量化 (100)(i)估值的全面要求 (100)(ii) 违约的定义 (101)(iii) 重新确定帐龄(Re-ageing) (102)(iv) 对透支的处理 (102)(v) 所有资产类别损失的的定义 (102)(vi) 估计违约概率的要求 (102)(vii) 自行估计违约损失率的要求 (104)(viii) 自己估计违约风险暴露的要求 (104)(ix) 评估担保和信贷衍生产品成熟性效应的最低要求 (106)(x)估计合格的购入应收账款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的要求 (107)8. 内部评估的验证 (109)9. 监管当局确定的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 (110)(i)商用房地产和居民住房作为抵押品资格的定义 (110)(ii) 合格的商用房地产/居民住房的操作要求 (110)(iii) 认定金融应收账款的要求 (111)10.认定租赁的要求 (113)11.股权暴露资本要求的计算 (114)(i)内部模型法下的市场法 (114)(ii) 资本要求和风险量化 (114)(iv) 验证和形成文件 (116)12.披露要求 (118)IV.信用风险--- 资产证券化框架 (119)A.资产证券化框架下所涉及交易的范围和定义 (119)B. 定义 (120)1. 银行所承担的不同角色 (120)(i)银行作为投资行 (120)(ii) 银行作为发起行 (120)2. 通用词汇 (120)(i) 清收式赎回(clean-up call) (120)(ii) 信用提升(credit enhancement) (120)(iii) 提前摊还(early amortisation) (120)(iv) 超额利差(excess spread) (121)(v)隐性支持(implicit support) (121)(vi) 特别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entity (SPE)) (121)C. 确认风险转移的操作要求 (121)1.传统型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要求 (121)2.对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要求 (122)3.清收式赎回的操作要求和处理 (123)D. 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处理 (123)1.最低资本要求 (123)(i)扣减 (123)(ii) 隐性支持 (123)2. 使用外部信用评估的操作要求 (124)3. 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标准化方法 (124)(i) 范围 (124)(ii) 风险权重 (125)(iii) 对于未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一般处理方法的例外情况 (125)(iv) 表外风险资产的信用转换系数 (126)(v)信用风险缓释的确认 (127)(vi) 提前摊还规定的资本要求 (128)(viii)对于非控制型具有提前摊还特征的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的确定 (130)4.资产证券化的内部评级法 (131)(i)范围 (131)(ii) KIRB定义 (131)(iii) 各种不同的方法 (132)(iv) 所需资本最高限 (133)(v) 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 (133)(vi) 监管公式 (135)(vii)流动性便利 (137)(viii) 合格服务人现金透支便利 (138)(ix) 信用风险缓释的确认 (138)(x) 提前摊还的资本要求 (138)V. 操作风险 (139)A. 操作风险的定义 (139)B. 计量方法 (139)1.基本指标法 (139)2.标准法 (140)3.高级计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es ,AMA) (141)C.资格标准 (142)1.一般标准 (142)2.标准法 (142)3. 高级计量法 (143)D.局部使用 (147)VI.交易账户 (148)A.交易账户的定义 (148)B.审慎评估标准 (149)1.评估系统和控制手段 (149)2.评估方法 (149)3.计值调整(储备) (150)C.交易账户对手信用风险的处理 (151)D.标准法对交易账户特定风险资本要求的处理 (152)1.政府债券的特定风险资本要求 (152)2.对未评级债券特定风险的处理原则 (152)3. 采用信用衍生工具套做保值头寸的专项资本要求 (152)4.信用衍生工具的附加系数 (153)第三部分:监督检查 (155)A.监督检查的重要性 (155)B.监督检查的四项主要原则 (155)C.监督检查的具体问题 (161)D:监管检查的其他问题 (167)第四部分: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169)A.总体考虑 (169)1.披露要求 (169)2.指导原则 (169)3.恰当的披露 (169)4. 与会计披露的相互关系 (169)5.重要性(Materiality) (170)6.频率 (170)B.披露要求 (171)1.总体披露原则 (171)2.适用范围 (171)3.资本 (173)4.风险暴露和评估 (175)(i)定性披露的总体要求 (175)(ii)信用风险 (175)(iii)市场风险 (183)(iv)操作风险 (184)(v)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 (184)附录1 创新工具在一级资本中的上线为15% (185)附录2 标准法-实施对应程序 (186)附录3 IRB法风险权重的实例 (190)附录4 监管当局对专业贷款设定的标准 (193)附录5 按照监管公式计算信用风险缓释的影响 (207)附录 6 (211)附录7 损失事件分类详表 (215)附录8 (220)概 述导言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现公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 以下简称巴塞尔II)第三次征求意见稿(CP3,以下简称第三稿)。
新旧巴塞尔协议的比较资料讲解
• 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 排:该协议规定,到19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 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应 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
• 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
1.国家风险问题
• 旧巴塞尔协议只是重新确定了经合组织成员国的 资产风险权重,但对非OECD成员国的风险权重 歧视仍未解除,造成:国与国之间巨大的风险权 重差距(多为100),致使信用分析评判中的信 用标准扭曲为国别标准;容易对银行产生误导, 使其对OECD成员国的不良资产放松警惕,而对 非OECD成员国的优质资产畏葸不前,从而减少 银行的潜在收益,相应扩大银行的经营风险。
3.对金融形势的适应性问题
• 旧协议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了表外业务的潜在风险, 也提出了对照表内项目确定表外资产风险权重的 做法,但随着金融新业务的推出和银行组织形式 的更新,旧协议的涵盖范围和监管效果都难以让 人满意。最典型的是银行资产证券化和银行持有 债券,金融控股公司的广泛建立以及银行全能化 等,由此不仅引发逃避或绕开资本金管束的问题, 而且引发了信用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新旧巴塞尔协议的比较
一、旧巴塞尔协议简要内容
• 资本的分类:巴塞尔委员会将资本分为两层:一 层为“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的准备金, 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 另一层为:“附 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准备金、资产重估准备 金、普通准备金或呆帐准备金、带有股本性质的 债券和次级债券;
• 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风险加权计算是指根据不 同类型的资产和表外业务的相对风险大小,赋予 它们不同的加权数,即0%、 20%、 50%和100 %,风险越大,加权数就越高。银行的表外业务 应按“信用换算系数”换算成资产负债表内相应 的项目,然后按同样的风险权数计算法计算;
新巴塞尔协议 (2)
新巴塞尔协议新巴塞尔协议(New Basel Accord / Basel II Accord)什么是新巴塞尔协议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简称新巴塞尔协议或巴塞尔协议II(英文简称Basel II),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CBS)所促成,内容针对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Basel I)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
[编辑]新巴塞尔协议形成史为强化国际型银行体系的稳定,避免因各国资本需求不同所造成不公平竞争之情形,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以规范信用风险为主的跨国规范,称为巴塞尔资本协定。
然而Basel I未涵盖信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而信用风险权数级距区分过于粗略,扭曲银行风险全貌,加上法定资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的盛行,以及近几年大型银行规模及复杂度的增加,也都凸显巴塞尔协议的不足。
1996年的修正案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需求的计算,于次年底开始实施。
1999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公布了新的资本适足比率架构(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咨询文件,对Basel I做了大量修改。
2001年1月公布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草案,修正之前的信用风险评估标准,加入了操作风险的参数,将三种风险纳入银行资本计提考量,以期规范国际型银行风险承担能力。
2004年6月正式定案,并希望在2006年年底以前,大多数的国家都能采用此架构。
[编辑]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强调的三大支柱:1、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应为4%。
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标准法•基础内部评等法•进阶内部评等法2、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作者 :巴塞尔协议Ⅰ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强调的三大支柱:1、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CapitalRequirements):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应为4%。
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标准法基础内部评等法进阶内部评等法2、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Discipline):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关于第一个支柱,即银行的最低资本金的问题。
在新框架中,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
因此,对资本充足比率提出最低要求仍然是新框架的基础,被称为第一大支柱。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了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这使银行的监管者对各商业银行的资本有了一个衡量的标准。
这对全球100多个协议成员国来说,是很成功的,通过这个标准反映出了各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
但是它也有不足的地方。
具体来说,就是简化了信用风险的判断。
各银行根据自身的商业贷款量决定自身的资本量,却忽视了偿债人的资本量。
同时,以前的协议对信用风险的划分不细,而实际世界不同资本量所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
银行近年来在金融创新、控制资本方面的努力也受到了旧协议的限制。
新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是要求各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特别是大的银行,要求他们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
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
目前有些银行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但更多的银行并没有类似的体制。
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
巴3信用风险标准法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主要内容——信用风险标准法(2010-07-05 11:09:26)转载分类:金融银行标签:风险管理杂谈新资本协议主要有三部分构成:一是最低资本的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新协议在几个方面不同老协议,首先说明下没有变动的内容:老协议时基于资本比率的概念,即分子代表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分母代表银行的风险计量指标。
统称为风险加权资产。
计算出的资本比率不能低于8%。
根据新协议的要求,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即监管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
同样,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
因此,修改内容反映在对风险资产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映计量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
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几种新方法,将完善银行对风险的评估,从而使计算出的资本比率更有意义。
老协议明确涵盖的风险加权资产有两大类,一是信用风险,二是市场风险。
在此假定,在处理上述两类风险时,其它各类风险已以隐性的方式已包括在内。
关于交易业务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以巴塞尔委员会1996年公布的资本协议修订案为准。
新协议对这部分内容不做调整。
新协议第一支柱对风险加权资产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幅度修改了对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二是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筹,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
下面分别对这两方面内容进行讨论。
在上述两个方面,新协议的主要创新表现分别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
委员会认为,坚持采用单一化的方法计量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既不可取又不可行。
相反,对于这两种风险,分别采用三种不同方法有助于提高风险敏感度,并允许银行和监管当局选择他们认为最符合其银行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一种或几种方法。
处理这两种风险的三种主要方法见下面的表格: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标准法基本指标法内部评级初级法指标法内部评级高级法高级计量法标准法与老协议大致相同。
按要求,银行根据风险暴露(exposures)可观察的特点(即,公司贷款或住房抵押贷款),将信用风险暴露划分到监管当局规定的几个类档次上。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介绍
背景和概览 支柱 1 – 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 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 市场风险 支柱 2 –监督检查 支柱 3 – 市场纪律
目录
背景和概览
PwC
背景和概览——内容提要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主要内容 银行风险管理原则和管理框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影响 对十国集团 对非十国集团 对国内银行业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及其困难
度量方法
内部评级法
原则和挑战
应用示例
股权
股权 直接和间接投资
银行
银行、证券公司等
主权
政府及其中央银行等
零售
个人、居民房产按揭、小企业:单个敞口数额低,敞口数目多
公司(包括 专项贷款)
还款来源主要来自借款人业务的业务发展
专项贷款: 项目融资、物品融资、商品融资、收益性房地产和高变动性商业房地产
内部评级初级法
银行的贷款组合根据风险敞口划分为几大类别 银行需衡量各内部评级对应之违约概率(PD),其余资本计算参数由监管机构提供
除了基本法要求的违约率之外,银行还需要提供自己对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敞口(EAD)的估算
复杂/先进程度递增
当更高级的风险实践被采用时,新的资本充足性框架允许潜在的低成本要求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提出的度量方法
违约风险暴露 (EAD)
大于1年小于5年的有效期限 根据现金流或名义上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 (M)
度量方法
内部评级法
原则和挑战
应用示例
非零售评级体系框架
数据管理与IT系统;变革管理
内部评级的治理结构与流程
准备金计提与风险监控
产品定价
风险报告
信用限额
组合分析与资本管理
信贷组合
PD/LGD/波动性/相关性
新资本协议全文
巴塞尔新的资本协议强调,银行仅通过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无法实现安全性和稳健性的目标,应通过一些更加全面、具体的约束加以实现。
为此,该协议提出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检查评估和市场纪律约束,并作为该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最低资本要求。
这是该协议的基础,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监管部门对资本的定义、风险头寸的计量及根据风险程度计算的最低资本要求。
其中监管部门对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充足比率,维持原资本协议的规定不变。
但在风险头寸的计量方面,新资本协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风险资产的计算,在调整了原有“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同时,强调对于十分先进的银行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风险资产,对于一些高度发达的银行,在进行风险管理时,可以运用信用组合风险模型。
此外,在风险管理的范围上,除须涵盖原协议要求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对于银行所面临的其他风险,如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也应特别关注。
2.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检查。
这方面要求加大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监管力度,确保各家商业银行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内部程序,借以评估银行在认真分析风险的基础上设定的资本充足率。
具体原则包括: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程度,建立资本充足总体情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制定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情况的内部评价机制、维持战略、资本充足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价;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资本监管要求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下滑的状况进行及早干预,防止风险的扩散,如果资本得不到恢复,则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市场纪律约束。
这方面要求发挥市场的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经营以及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
市场纪律有助于促使银行合理进行资本调节和控制内部风险。
有效的市场约束要求银行建立一定的信息披露制度。
新协议要求银行及时披露包括资本结构、资本充足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风险预测及战略管理等内容。
新资本协议的借鉴与启示新资本协议虽然不是国际法规,也不属于国际公约,对各国政府、银行监管当局及商业银行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优缺点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意义◆1988年:《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巴I)◆2004年:《新资本协议》(巴II)2010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III巴塞尔资本协议概览核心内容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巴I核心内容是资本分类◆发展过程1988年制定《巴塞尔资本协议》1996年制定《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主要内容资本构成✓监管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应占总资本的一半以上,即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 风险权重计算标准✓将银行资产按风险程度从小到大依次划分为“无风险”到“完全风险”五个级别,分别赋予0、10%、20%、50%、100%的风险权重✓表外业务纳入资本监管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本/风险加权资产>=8%巴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进步◆首次在全球建立统一的资本监管标准,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引导银行审慎发展业务,适当控制杠杆程度不足◆未全面覆盖各类风险,没有对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予以考虑◆风险权重仅设为五档,过于简单,难以准确反映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未能与银行的内部风险计量充分挂钩◆区分OECD和非OECD成员国规定不同的资产风险权重,影响了资本要求的合理性◆1、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其他风险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II以指标为核心的数量型监管模式正在逐步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监管模式过渡。
最主要的特点则是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巴I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进步构建了包含三大支柱的完整资本监管框架更全面地反映风险更敏感地反映风险性激励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不足对资产证券化、交易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计提不足没有考虑流动性风险伴随风险敏感性的提高,“顺周期性”问题凸显缺乏宏观审慎监管视角,不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微观审慎监管措施明确资本定义,提高资本质量和水平扩大风险覆盖范围(交易账户、资产证券化、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引入流动性监管标准◆宏观审慎监管措施时间维度: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逆周期资本缓冲跨业维度:针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措施◆兼具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目标留存资本缓冲杠杆率特点◆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引入宏观审慎监管要素◆流动性监管与资本监管同等重要建立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提出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两个流动性监管指标LCR=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NSFR=计算银行一年以内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三大支柱修改◆危机暴露出第二版资本协议的缺陷对资产证券化交易计提资本严重不足VaR值不能充分反映交易业务的风险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计量存在缺陷银行通过表外业务和复杂结构化产品规避资本要求第一支柱修改(1)1.提高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提高“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充分反映其内在风险提高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提高外部评级机构的合格标准要求银行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信息和风险特征要求交易账户中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适用与银行账户相同的资本要求,且不允许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资本◆定量测算表明,国际大型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平均上升近2%2.大幅度提高交易账户的资本要求资本要求同时覆盖正常市场条件和压力情况下的风险价值◆压力风险价值(stressed VaR)是指银行应选用对其造成重大损失的连续12个月作为压力情景,计算该情景下资产组合的风险价值对交易业务新增风险提出明确的资本要求,包括违约风险和信用迁徙风险◆新增风险(incremental risk)是指资本计划期一年、置信区间为99.9%的非证券化信用产品的违约风险和信用迁移风险◆定量测算表明,国际大型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平均上升近8%3.提高交易对手信用风险(CCR)的资本要求资本应覆盖信用估值调整(CVA)导致的损失审慎计量有效预期正暴露(effective, EPE)将金融机构的资产相关系数(AVC)提高至25%延长保证金期限强化抵押品管理标准提高双边结算衍生品交易的资本要求建立合格的中央交易对手标准内部估计的Alpha值、返回检验和验证的规定◆定量测算表明,国际大型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平均上升近12.7%◆第二支柱修改◆第二支柱:体现强化风险治理框架的有效性、风险评估的全面性商业银行应建立涵盖全集团范围的风险治理框架(group-wide risk governance)✓董事会和高管层的监督✓一致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恰当的限额体系✓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扩大了风险集中的范围:从信贷集中风险扩大到所有具有潜在风险集中的因素,包括不同账户、类似产品、潜在相关等更全面地评估表外风险暴露,特别是资产证券化交易可能导致的表外风险识别声誉风险来源并将其纳入压力测试更好地考虑流动性与资本的关系在资本评估中考虑金融工具估值的影响,并充分结合压力测试的结果,确保资本覆盖整个经济周期的风险第三支柱修改◆ 第三支柱:强化资产证券化相关交易的信息披露再证券化风险暴露(resecuritization exposure)交易账户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针对资产支持票据的流动性便利与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相关的管道风险(conduits )银行发起的表外机构信息,包括所有表外资产负债、或有资产负债以及服务供应收费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 杠杆率监管的目标在宏观审慎层面,防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过度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控制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在微观审慎层面,作为资本底线(backstop ),对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形成补充,弥补模型缺陷和计量偏差,确保整个金融体系保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资本◆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明确了杠杆率的基本要素计算公式: 额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一级资本净额杠杆率表外项目计入分母,除无条件可撤销承诺信用转换系数为10%外,其余表外项目按100%信用转换系数计入衍生产品按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杠杆率监管标准Basel III:3%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1)◆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的目的在经济上行周期提高银行的资本要求,以用于经济下行周期弥补损失,增强银行业的损失吸收能力和应对经济周期冲击的能力,维护银行业正常的信贷供给能力◆逆周期监管框架的四个要素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建立前瞻性拨备计提留存资本缓冲引入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在最低资本要求之上,设立2.5%的留存资本缓冲要求全部为核心一级资本总体资本要求比较。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
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
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
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
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
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
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
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
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
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
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
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
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
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
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
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演变及计算方法简单解析(2014-09-01 00:11:49)标签:分类:金融(商业银行)银行业推出巴塞尔协议得目得及意义: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得现实,从资本构成与资产风险权重两个方面监管与控制银行资产得风险,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得标准与方法,使金融监管得国际协作成为可能与必然。
目得:(1 )消除国际银行间不公平竞争。
(2)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统一得标准与方法。
以下,首先介绍巴塞尔协议I、II、III得主要核心内容,提供资本充足率得一个简单算例。
因为计算(核心一级、一级与总资产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得分子与分母分别涉及银行得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与银行资产得加权风险值,即加权风险资产,所以再详细介绍银行资本得构成。
最后附上一个典型得巴塞尔协议III下计算资本充足率得内容框架以供参考。
BASEL I:1988年7月发布第一版〈〈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有两项:资本得分类与风险权重得计算标准。
银行得资本可以划分为核心资本(一级资本)与附属资本(二级资本)两类。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与少数股权,核心资本占银行资本得比例至少50% ;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务等,附属资本得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得100%。
风险权重得计算标准,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得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得表内与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100%四个风险档次。
巴塞尔协议对资本与资产得标准比例要求为:到1992年底,银行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得比例应达到8%,核心资本比例至少达到4% (即资本充足率)。
BASEL II:1997年7月,全面爆发得东南亚金融危机风暴促使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思考,催生了全面风险管理得理念。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H)。
新巴塞尔协议得重要特点之一,就就是继承第一版协议得同时,在“最低资本金要求”项下引入“操作风险”得概念,并同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得监督检查与信息披露一起,共同构成银行风险资本得计量与监管三大支柱框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肖健明【摘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首次提出了银行风险监管的三大要求:最低资本标准、监管约束和信息公开。
并且强调银行机构自有资本与银行风险防范之间的紧密联系,完善了银行资本计算与银行风险的计量方法,进一步扩展了风险的范畴,在此基础上提出全面风险控制与防范的理念,为协调各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但客观上也对新兴国家银行业金融安全的维护带来了不利影响。
%The Basel Capital Accord II firstly proposed three requests for the bank capital regulation: 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 Supervision review and Market discipline. And it emphasizes the close contact between bank capital and bank risk prevention, improves the measurement of bank capital and risk, while expanding the scope of the risk. On this basis, it proposes the concept of a comprehensive risk management, laying the foundation for the harmonization of global banking supervision legal system. But objectively, it also has an adverse impact on the Banking Sector' s Financial Security in developing countries.【期刊名称】《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06)003【总页数】5页(P69-73)【关键词】新资本协议;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作者】肖健明【作者单位】东莞银行,广东东莞523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一个国家的银行业务和银行风险已经不仅仅局限于该国以内,而是具有全球性的特征。
巴塞尔资本协议
1975年和1983年——《对银行国外机构监管的原则》
内容简介
• 该协定制定于1975年,被成为神圣条约,是第一个巴塞尔协定。这份 协定最终于1983年5月经修改后确定下来,对海外银行监管责任进行 了明确的分工。
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 东道国与母国监管当局对于银行的外国分支机构、子公司
路漫漫其悠远
• 20世纪70年代起,国际商业银行的发展表现 出:
(1)越来越脱离国内的银行管制,同时国际银行监管十分薄弱; (2)金融操作与金融工具的创新,使银行经营的资产超过银行资本几 十倍,使风险增大; (3)国际债务危机影响银行经营的稳定性。 例如:1982年发展中国家 爆发债务危机 (4)国际银行业中的不平等竞争使得对国际银行的监管不能只靠各国 各自为政、孤单作战,必须要在金融监管上进行国际协调。
路漫漫其悠远
巴塞尔协议 Ⅰ
Basel Capital Accord Ⅰ
路漫漫其悠远
1. 巴塞尔协议Ⅰ的产生 2. 巴塞尔协议Ⅰ的更新过程及内容介绍 3. 对旧巴塞尔协议的反思 4. 对新巴塞尔协议的启示
路漫漫其悠远
巴塞尔协 议Ⅰ的产生
金融业发展 的
必经之路
协议出台 之
目的
路漫漫其悠远
金融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金融危机演变的逻辑变化特征
路漫漫其悠远
(二)巴塞尔协议Ⅰ的内容
从广义来说
• 巴塞尔协议非独立文件,而是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 员会所制定发布的一系列原则、协议、标准和建议 的统称。巴塞尔协议一,也就是《旧巴塞尔协议》 的内容起于1975年颁布的《1975年协议》,止于 1999年《新资本协议》修改稿的诞生。
从狭义来说
• 巴塞尔协议特指其中最著名的《统一国际银行资本 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1988)。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强调的三大支柱:1、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应为4%。
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
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标准法•基础内部评等法•进阶内部评等法2、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 Discipline):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关于第一个支柱,即银行的最低资本金的问题。
在新框架中,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
因此,对资本充足比率提出最低要求仍然是新框架的基础,被称为第一大支柱。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了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这使银行的监管者对各商业银行的资本有了一个衡量的标准。
这对全球100多个协议成员国来说,是很成功的,通过这个标准反映出了各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
但是它也有不足的地方。
具体来说,就是简化了信用风险的判断。
各银行根据自身的商业贷款量决定自身的资本量,却忽视了偿债人的资本量。
同时,以前的协议对信用风险的划分不细,而实际世界不同资本量所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
银行近年来在金融创新、控制资本方面的努力也受到了旧协议的限制。
新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是要求各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特别是大的银行,要求他们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
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
目前有些银行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但更多的银行并没有类似的体制。
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及其对中小银行的影响
各 类 风 险 暴 露 所 采 用 的 资 本 计 算 方 法 也 不 尽 相 同 。各 类 资 产 组 合 采 用 的 初 级 I B法 和 高 级 I B法 之 间 也 存 R R
在 区别 。
( ) 公 司 、银 行 和 国 家的 风 险 暴 露 。 一
定 稿 ,确 立 了最 低 资 本 要 求 、外 部 监 管 和市 场 约 束 这
熊 维 强 ,唐 蓉
( 中科技 大学,湖 北 武汉 4 0 0 ) 华 3 0 0
摘
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核心 内容是全面提 高风险管理水平 。伴 随着新 协议 的出台和在 主要 国际金融市场
的正式实施,新协议将对我国继续完善银行审慎监管制度和商业银行特别是大银行的风险管理及国外业务发挥重
要的作用。中小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差距很大 , 新协议 也将 对 中小银行带来 较大影响 ,本文同时提 出了 中小银行
“ 大 支 柱 ” 核 心 内容 在 于 全 面 提 高 风 险 管 理 水 平 。 , 即准 确 地 识别 、计 量 和控 制风 险 。 第 一 支 柱 对 风 险 加 权 资 产 的 修 改 主 要 表 现 在 两 个 方 面 :一 是 大 幅 度 修 改 了 老 协 议 信 用 风 险 的 处 理 方 法 ,二是明确提 出将操作 风险纳 入资 本监管 的范畴 , 即操 作 风 险 将 作 为银 行 资 本 比率 分 母 的一 部 分 。 本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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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主要内容——信用风险标准法
新资本协议主要有三部分构成:一是最低资本的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新协议在几个方面不同老协议,首先说明下没有变动的内容:老协议时基于资本比率的概念,即分子代表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分母代表银行的风险计量指标。
统称为风险加权资产。
计算出的资本比率不能低于8%。
根据新协议的要求,有关资本比率的分子(即监管资本构成)的各项规定保持不变。
同样,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
因此,修改内容反映在对风险资产的界定方面,即修改反映计量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
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几种新方法,将完善银行对风险的评估,从而使计算出的资本比率更有意义。
老协议明确涵盖的风险加权资产有两大类,一是信用风险,二是市场风险。
在此假定,在处理上述两类风险时,其它各类风险已以隐性的方式已包括在内。
关于交易业务市场风险的处理方法,以巴塞尔委员会1996年公布的资本协议修订案为准。
新协议对这部分内容不做调整。
新协议第一支柱对风险加权资产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幅度修改了对老协议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二是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筹,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分母的一部分。
下面分别对这两方面内容进行讨论。
在上述两个方面,新协议的主要创新表现分别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
委员会认为,坚持采用单一化的方法计量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既不可取又不可行。
相反,对于这两种风险,分别采用三种不同方法有助于提高风险敏感度,并允许银行和监管当局选择他们认为最符合其银行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一种或几
种方法。
处理这两种风险的三种主要方法见下面的表格:
标准法与老协议大致相同。
按要求,银行根据风险暴露(exposures)可观察的特点(即,公司贷款或住房抵押贷款),将信用风险暴露划分到监管当局规定的几个类档次上。
按标准法的要求,每一监管当局规定的档次对应一个固定的风险权重,同时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提高风险敏感度(老协议的敏感度不高)。
按照外部信用评级,对主权、银行同业、公司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各不相同。
对于主权风险暴露,外部信用评级可包括经合组织(OECD)的出口信用评级和私人部门评级公司公布的评级。
标准法规定了各国监管当局决定银行是否采用某类外部评级所应遵守的原则。
然而,使用外部评级计量公司贷款仅作为新协议下的一项备选方法。
若不采用外部评级,标准法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风险权重为100%,就是相当于在老协议下资本要求为8%。
出现这种情况时,监管当局在考虑特定风险暴露的违约历史后,确保资本要求相当充足。
标准法的一项重大创新是将逾期贷款的风险权重规定为150%,除非针对该类贷款银行已经计量了达到一定比例的专项准备。
标准法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扩大了标准法银行可使用的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范围。
总的来说,巴塞尔II将这类工具统称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redit risk mitigants)。
在经合组织国家债券的基础上,标准法扩大了合格抵押品的范围,使其包括了绝大多数
金融产品,并在考虑抵押工具市场风险的同时,规定了计算资本下调幅度的几种方法。
此外,标准法还扩大了合格担保人的范围,使其包括符合一定外部评级条件的各类公司。
标准法还包括对零售风险暴露的特殊处理方法。
相对老协议而言,住房抵押贷款和其它一些零售业务的风险权重做了下调,其结果是低于未评级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
此外,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中小企业(SMEs)贷款也可作为零售贷款处理。
从设计角度上看,标准法对风险暴露和交易做了一些区别,从而提高计算出的资本比率的风险敏感度。
内部评级法对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处理也采用了相同的方法,以便将资本要求与风险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一些国家的银行和监管当局可能无法采用各项备选方法。
因此,委员会为他们制定了“简易标准法”(simplified standardised approach),详见附件9。
该附件总结了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各种最为简化的方法。
希望采用该法的银行同时还应满足新协议有关监管当局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