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融资法律风险防范
民间借贷有什么风险 民间借贷的风险都有哪些 民间借贷风险
民间借贷有什么风险民间借贷的风险都有哪些民间借贷风险民间借贷有哪些风险一、民间借贷公司安全吗?随着经济发展,人们手中闲置的资金增加却没有好的理财渠道,而大量小微企业面临融资困难等问题。
于是,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应运而生,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桥梁。
它的出现打破了借贷信息的不对称,也解决了出借人缺乏专业知识、缺乏法律协助的问题,实现了资金要素的市场配置。
那么,民间借贷公司安全吗?在政府倡导民间借贷阳光、规范发展的大趋势下,如果想通过中介机构参与民间借贷,要注意以下几点:(一)中介机构只能提供咨询、配对、协办工作,不能经手客户资金;(二)中介机构促成借贷关系后只能收取服务费,而不能赚取息差;(三)出借人要能全程透明地参与整个借贷过程;(四)一定要有必要的担保,比如房产抵押等等;(五)较好选择经营时间较长,有较多成功案例的负责任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有哪些?既然民间借贷并不是违法行为,为什么在实际生活中一提到民间借贷就容易让人联想到“高利贷”、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呢?这是因为民间借贷中存在着很多风险,具体来说,民间借贷中存在以下法律风险:(一)借款用途的风险。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
如发现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贩毒,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应当予以拒绝。
(二)债务人的身份风险。
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并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以免受骗上当。
(三)借款利息的风险。
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利息要合法。
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约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
(四)借款履行的风险。
借款是否履行,不仅要看借据,更要看付款凭证,因此,在发生借贷关系的过程中,较好通过银行交付,不要用现金进行交付。
(五)诉讼时效的风险。
在借贷案件中广泛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
【张维迎】 经济学家
吴英的死刑是中国改革的倒退。吴英案意味着中国
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在中国获得融资仍然是一种 特权,而不是一种基本的权利。保护吴英就是保护
我们自己。
【王巍】 并购专家 吴英案是恶法导致,计划经济是“强盗经济”, 改革的过程应是恢复市场经济的过程。
【张思之 著名律师】 理性地站在改革开放的高度考量吴英案中 反映的
矛盾,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实,解
决之道 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 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 【茅于轼 著名经济学家】 我开始做小额信贷的时候就属于非法集资,向 公众吸收存款,而且已经做了好多年。这暴露 出中国金融市场不是市场,仍有计划经济的痕
江苏常熟跑路美女老板涉嫌非法集资6亿元
(二)非法集资案件引发的思考
2011年 温州民间借贷崩盘 中小企业主跑路成潮
神木民间借贷崩盘 半年近200名老板跑路
亿万富姐沦为阶下囚——吴英案件
原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 吴英集资诈骗案在一审、二 审期间受到媒体和社会各界 的广泛关注,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 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 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 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 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的量刑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控指引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控指引民间借贷由来已久,在市场经济十分活跃的今天,作为一种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众多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但部分民间借贷也呈现出盲目、无序的特征,借贷风险日益突出,纠纷持续增长,给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
再次提供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一、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借贷双方之间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或出具书面凭证,以便有据可查、减少纠纷。
风险与防控1、借款合同是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应对借款数额、币种、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如有需要还可对逾期利息、担保、争议解决方式、律师费负担等事项作出约定。
实践中,仅进行口头约定而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往往易引发纠纷。
2、借款合同应形式规范、内容明确。
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通常包含标题、正文、署名和签订时间四部分。
借款合同要用词准确、语义严谨,避免歧义;最好由借款人当面签名捺印,防止他人冒签;尽量避免涂改,如有修改可在修改处捺印确认;尽量避免留下较大空白,防止单方事后添加。
3、借贷双方的名称均应以身份证、工商登记等载明的为准,尽量避免使用别名、曾用名、绰号和简称。
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以核实借款人信息,并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一并保存。
4、实践中,仅由借款人出具借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
借条和欠条通常都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凭证。
但严格而言,二者存在一定差异。
借条实质为简化的借款合同,更易证明存在借款关系;欠条证明存在欠款关系,但欠款未必因借款发生。
民间借贷中应尽量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内容明确、完备的借条,避免产生纠纷。
5、收条是表明收到他人钱款的凭证,重在强调款项的实际交付而非借款关系的成立。
借款人收到借款、出借人收到还款时均可出具收条。
借款纠纷案件法律风险(3篇)
第1篇一、引言借款纠纷案件是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涉及到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多种法律关系。
借款纠纷案件的处理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借款纠纷案件的法律风险入手,分析其成因、表现形式及防范措施,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借款纠纷案件的法律风险1. 借款合同风险(1)合同主体不合格:借款合同签订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内容不合法:借款合同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高利贷、非法集资等,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
(3)合同条款不明确: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表述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
2. 担保合同风险(1)担保主体不合格:担保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物不合法:担保物为非法财产、已设定权利负担的财产等,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方式不合法:担保方式违反法律规定,如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
3. 抵押合同风险(1)抵押物不合法:抵押物为非法财产、已设定权利负担的财产等,导致抵押合同无效。
(2)抵押登记不完善: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权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权行使障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因抵押物处置程序、执行难等问题,导致抵押权难以实现。
4. 借款人违约风险(1)逾期还款:借款人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导致借款合同纠纷。
(2)提前还款: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可能导致贷款人损失利息。
(3)恶意拖欠:借款人故意拖欠借款,损害贷款人合法权益。
5. 贷款人违约风险(1)未按约定放款:贷款人未按约定时间、金额放款,导致借款人权益受损。
(2)违规放贷: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如发放高利贷、非法集资等,导致借款合同无效。
(3)不当催收:贷款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催收借款,侵犯借款人合法权益。
关于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的建议
2. 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
(1)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 (2)民间借贷的刑事法律风险 (3)吴英案:民间金融行走在罪与非罪边缘 (4)企业之间借贷违法,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3. 民间借贷的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的确定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也 可不约定利息。 (1)对利息未作明确约定的。 (2)对利息有约定但未约定利率或者约定利率标准不明的。 (3)对利息、逾期利息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4)对于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均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同时主张,但 其合计金额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
6. 民间借贷还钱是要注意的问题
借款人还要有已经还款的凭证,包括还款的银行转帐凭证,或者出借人亲笔书写的收到 还款的收条,或者由出借人在借款合同、欠条等凭证上写明已经收到还款等字样。
7. 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由谁来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 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按照 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属于借款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夫 或妻偿还: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并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
4、借款利率约定多样,本息查清难度较大。
5、当事人出庭率低,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6、案件调处及执行工作难度大。 7、隐性非法借贷增多,存在虚假诉讼倾向。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1. 民间借贷看借条等书面形式及其相关的注意事项
民间借贷如何防范隐性风险
民间借贷如何防范隐性风险在当今社会,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为许多个人和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
然而,与之相伴的是一系列隐性风险,如果不加以防范,可能会给借贷双方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识别和防范这些隐性风险呢?首先,我们要明确民间借贷的定义和常见形式。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常见的形式包括个人之间的借贷、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以及企业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的隐性风险多种多样,其中信用风险是最为常见的。
在借贷过程中,如果借款人信用不佳,可能会出现逾期还款甚至恶意逃债的情况。
这不仅会给出借人带来资金损失,还可能导致出借人在追讨债务过程中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为了防范信用风险,出借人在决定借款之前,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估。
可以通过查看借款人的银行信用记录、了解其过往的借贷和还款情况,或者向熟悉借款人的人打听其信用口碑等方式来获取相关信息。
此外,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者抵押物,以增加还款的保障。
利率风险也是民间借贷中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有些民间借贷的利率可能过高,甚至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 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借贷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合法的利率,避免因利率问题引发纠纷。
出借人不应贪图过高的利息,而借款人也要对过高的利率保持警惕,以免陷入债务陷阱。
法律风险是民间借贷中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隐性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往往缺乏规范的合同和手续,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或者合同条款不清晰而导致出借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摘要】民间借贷是指在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个人之间进行的贷款交易。
在近年来,由于诸多原因,我国的大量民间借贷活动出现了不规范、不合法等问题,给借贷双方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并以实际案例加以说明。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案例【正文】一、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存在未经授权放贷、超出法定利率、抵押物抵押超过本金等问题,给借贷双方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1. 未经授权放贷的风险由于我国的民间借贷尚未得到合法的认可,许多借贷双方在缺少相应法律框架下进行贷款交易,导致贷款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无法得到保障。
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法定放贷资格的中介机构,一旦出现问题,借贷双方都将承担风险。
2. 超出法定利率的风险《利率法》规定了我国的贷款利率上限,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民间借贷利率往往超出法定利率范围。
这种情况下,虽然借贷双方可以自愿达成协议,但利率过高依然属于违法行为。
3. 抵押物抵押超过本金的风险民间借贷中,借贷人往往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但有时候抵押物价值低于应还本息的金额,甚至抵押物抵押超过本金。
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借款,借贷人将面临抵押物无法追回的风险。
二、防范措施1. 借助互联网金融科技建立民间借贷征信机制利用互联网金融科技,建立民间借贷征信机制,可以为借贷双方提供诸如贷款方信用、银行征信等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和风险。
2. 通过立法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完善民间借贷的立法规范,为民间借贷行业提供法律支持并规范行业发展,减少非法放贷。
3. 制定贷款利率上限制定民间借贷的贷款利率上限,依法惩处借贷人收取高额利率的行为。
三、实际案例张某向刘某借款3万元,并在协议中规定利率为20%,共计利息6,000元。
由于张某在贷款协议上贴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导致后来遭受诈骗,诈骗人使用复印件伪造签名,导致贷款协议受到了质疑。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基于P2P网络借贷模式彭进,杨峥嵘(湖南商学院法学院,湖南长沙410205)摘要:当前,P2P网络借贷已经成为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一种新途径,但是,在其方便、快捷、成功率高的背后,也存在不少隐忧。
小微企业进行P2P网络借贷,有可能陷入洗钱、非法集资、诈骗、隐私权泄露等诸多风险。
而产生这些风险的成因,与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制度缺失、监管职责不明、征信体系不完善等有着密切联系。
因此,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范,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明确其监管主体,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完善征信体系,完善资金担保及托管服务。
并且,各地区也应该因地制宜,探索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区域发展模式,方能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关键词: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P2P网络借贷;监管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现有金融体系中,由于小微企业的内在缺陷及其个性化的金融需求与金融行业传统经营模式之间的矛盾,无论是直接融资或是间接融资,作为资金需求者,小微企业融资都存在壁垒。
从资金供给面来看,一方面,商业银行在贷款方面倾向大中型企业,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供给呈现萎缩态势,而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融资也非常困难。
另一方面,近年来民间资本不断累积,民间借贷日趋活跃。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新模式—P2P网络借贷平台①的出现,也进一步促进了民间借贷的繁荣。
在当前国家银根紧缩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这种金融创新模式为小微企业设置了较低的借贷准入门槛,提高了其借贷的成功率,已经悄然在许多小微企业中推行。
但是,当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监管的缺位,导致其中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2011年至今,已经相继发生了“哈哈贷”、“淘金贷”、“众贷网”、“网赢天下”等多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倒闭事件,这些无疑都给想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融资的小微企业发布了风险提示。
二、P2P网络借贷服务小微企业的独特优势及风险分析(一)P2P网络借贷服务小微企业的独特优势当前,我国的P2P网贷已经进入爆发增长期,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有着其独特的优势。
浅析民间融资发展的法律风险防范
道
浅析 民间融资发展 的法律风 险防范
。 陈雅 纯 董延伟
民问融资与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的法律界定
— —
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出具凭证 ,
后再起草 ,而且一般比较简单 。
并承诺在一定期 限内还本付息的 但 非法 吸收公众存 款行为一般是 民 间融 资 是 在 国家 正 规 金 活动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 非法 吸收 公 众存 款 人决 定 筹 资 融机构之外 ,出资方将一定数量 经 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 ,不以吸收 后 ,通过一定 的宣传 方式 ,使社
3 R J 0 20 D S 2 1 .9
以至无 法 “ 早 、打小 ” 打 。
低 民间融资的社会风 险。完善对
法律 责任体系不健全是制度 非法 吸收公众存 款的监测预警制 型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 ,其 原 因。民间融资本 身是 民商事行 度 ,对外公开举报 电话 、电子信 发案过程一般具有 以下特点 :主 为 。如果发生了不 能归还本息 的 箱 ,方便投资者举报涉嫌非法 吸 体上 ,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从事 情形 ,理应按 照 《 同法》 《 收公众存款活动的线索 。对各类 合 、 民
借 贷组 织如担保公司 、财务咨询 罪 的特征包括 :1主体并非特定 款 ,借 款 范 围相 对 比较 狭 窄 ,受 . 公司实现 融资 目的;企业内部集 主体 。只要未经中国人 民银行批 到 血 缘 、亲缘 与 地 缘 限 制 。而非 资 ;融资租赁 ;私募基金。 准 ,即使具备资格但方法 、行为 法集资行 为是 向社会公众借 款 , 民 间融 资 因其 融 资对 象往 往 违法 同样适用该罪名 。2 款者 无论认识与否 ,借款范 围非常广 . 存 是亲友之 间或者局限于一定地域 是不特定多数人。其 “ 不特定对 泛 ,具有涉众性 。 内 ,具 有借 贷 手 续 灵 活 、简便 的 象”具有开放性质 ,且不局限于 筹 资基 础 不 同 。民 间借 贷 关 特征 ,从而推动 了经济发展 。但 某一地缘范 围内,也不局 限于某 系 的形成 既有金钱利益又有人情 因为缺少制度规范 ,民间融资一 血缘范 围 内。3保护的客体 是 因素 ,通 常人情 因素 占主导 。非 . 直处于合法与违法之 间的 “ 灰色 金 融秩序 。4罪名分类是破坏金 法集资一 般没有人情 因素 ,而是 . 地带” 出资人往往要求受资人提 融管 理 秩 序 罪 ,属 于 行 为 犯 。只 以金钱利益为基础 的,且有高额 ,
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手册
前言当前,由于社会经济形势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促使民间借贷行为的大量存在.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一些民众因此受到经济损失.因此,法院会同区政府特制作本手册,希望帮助更多的普通民众和企业了解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积极防范民间借贷的风险,并主动避免参与社会非法集资活动,促进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由于编写人水平有限,出现不当及未尽事宜,还请见谅.目录——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民事部分第一章民间借贷基础知识篇一、什么是民间借贷 (1)二、民间借贷的一般流程 (1)三、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一般程序 (3)四、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需要具备的条件 (3)五、民间借贷公证有哪些效力 (4)六、公证在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中有什么作用 (4)七、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遵循怎样的原则 (5)第二章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篇一、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要注意的几点 (10)二、熟人、朋友之间借贷应注意的要素 (13)三、民间借贷有什么陷阱需要防范 (14)四、民间借贷的办理及如何规避纠纷 (15)五、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16)六、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的处理思路 (19)七、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0)——怎样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刑事部分第三章非法集资活动基础知识篇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23)二、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 (23)三、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25)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25)五、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27)六、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及损失承担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28)第四章打击非法集资篇一、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28)二、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时,应当注意什么 (28)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29)四、近年来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有哪些 (34)附件:1、关于设立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司法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37)2、关于推进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司法服务中心建设的工作意见…………………………………………………… (41)第一章民间借贷基础知识篇一、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二、民间借贷的一般流程1、考察借款人信用和借款用途.出借人要从借款人平时为人怎样、信誉如何、有无正当收入等细节综合分析偿还能力和信用度.对一时急需如看病、上学、建房等且有偿还能力的可以借款.对出手大方、花钱无度、不守信用者坚决不借.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问清借款用途很重要,若明知借钱是用于赌博、诈骗等违法活动,不仅可能血本无归,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签订借款合同协议.首先,出借人、借款人双方都必须完全自愿.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其次,借款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以防日后发生纠纷,借款合同协议上应写明双方姓名、身份信息、借款数额、币种、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偿还日期、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双方约定的合法内容.3、签订担保合同.为保证资金安全,在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应尽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担保,签订担保合同,使债权风险尽可能降至最低.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不动产抵押或动产和权利质押等担保方式有效避免风险.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一般应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烟草、供电、金融等垄断行业正式工作人员;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一般应要求为房产等不动产担保并进行相应抵押登记.4、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如提供的是房屋、车辆或记名债券、股票、定期存折等担保,出借人在仔细审查证件有效性的同时,还要到有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未经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得不到有效保障.5、办理合同公证.对于大额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最好到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并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公证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以有效保护自己合法权利.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交付款项和他项权证、抵质押物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生效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后,借款人应将他项权证或质押物交付给出借人,出借人将钱款交付给借款人,双方互相出具收条,以证明双方交付的钱物和数额.三、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一般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如果该合同设立不动产抵押担保,当事人须在办理抵押登记成功后,即获得抵押登记回执或房地产他项权证后才能申请公证.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如公证财产为共有财产则须所有共有人全部到场、共同还款人等公证机关要求的当事人必须全部到场.公证机关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笔录,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相关的调查,如果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四、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需要具备的条件1、当事人应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及附件承诺函、共同还款声明书、婚姻状况声明书、同意抵押声明书等.要求签订该合同及其附件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同时要求该合同的签约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合同签订过程合法,合同签章真实.2、要有贷款人、抵押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即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3、要有借款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4、要提供借款人的婚姻证明,即借款人结婚证或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无结婚登记的证明.5、要有该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抵押房产一般要求为没有设立他项权的独立合法房产;抵押房产的登记地址须与抵押人的户口簿登记地址一致;抵押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证明.6、要有该抵押房产的房产评估报告.需要注意的是,该报告必须是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关于该房产价值的房产评估报告.五、民间借贷公证有哪些效力第一,民间借贷公证文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作用,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第二,对于同一事项,其他证明与公证文书不一致的,以公证文书为准;第三,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公证在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中有什么作用1、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借贷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介入民间借贷后,依法审查借贷主体资格、行为能力,引导借贷双方依法确立借贷关系,规范借款合同,明确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无效合同,减少借贷风险.2、可以方便、快捷的实现债权,节约诉讼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都明确规定了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节约了债权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公证通过对民间借贷活动的介入,依法规范借贷行为,使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可能发生的纠纷得到预防、化解和控制,保持社会关系的和谐,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4、维护社会诚信,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发展.通过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进行公证,保证了其真实性、合法性,帮助公民、法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从而有效地保护社会诚信,促进社会和谐依法有序发展.七、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遵循怎样的原则——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3、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4、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5、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调解,重点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要充分借助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程序对接,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6、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7、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妥善适用有关司法措施.对于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仍在正常经营的借款人,在不损害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灵活适用诉讼保全措施,尽量使该借款人度过暂时的债务危机.对于出借人举报的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能的借款人,要依法视情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因民间借贷债务而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挽救价值和希望的负债中小企业,要积极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尽快实现企业再生;对没有挽救希望,必须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中小企业,要制定综合预案,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切实将企业退市引发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9、积极促进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在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积极采取司法应对措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动效能.要建立和完善系列案件审判执行统一协调机制,避免因裁判标准不一致或者执行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社会矛盾.要结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参考.要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引导各类民间借贷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倡导守法诚信的社会风尚.10、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要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密切关注各类敏感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成因,尽早提出对策,必要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章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篇一、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要注意的几点1、考查借款人信用.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要考查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如果借款人有过“赖帐”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2、问清用途,防范借款关系不合法.1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在出借款项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3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3、借贷有据,妥善保存.1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大有必要,协议应当写明借款用途、数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3在书写借贷协议时,要注意借贷起止时间要写清,避免因时间不清致计息受损.借款数额要用大写,防止别有用心的人事后在小写的数额上做手脚.4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4、大额借款最好有担保.数额较大的借贷,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人的担保或财产抵押,提供不动产抵押的,还应到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如果没有财产担保,为了安全保险起见,对于大额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来对其进行担保,这样万一借款人出现赖帐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便可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挽救.5、利息约定要合理合法.1一般情况下,借款利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可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2双方应在书面借款协议上明确写明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体多少等问题,但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诉至法院时不会得到支持,但债务人自愿支付的除外.3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驴打滚”,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6、要注意保存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时,一般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债权人误认为,只要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法院就会调查清楚的.可是,一旦产生纠纷打起官司来,一切只能凭证据,离开了证据,借款事实就无法认定,债权也无法得到保护.借贷证据包括借款关系存在证据、款项借出证据、利息支付证据、款项归还证据等.7、注意催讨及时起诉.1现实生活中总有些不讲信用的人,借款到期后拖延甚至不还,催讨时避而不见等.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讨,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2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讨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还有一些情况是,有的借款人为了达到逃债的目的,故意恶意离婚夫妻双方恶意串通,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分给对方,此时出借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根据有关法律和“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处理.“向8、要掌握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在此期间,双方应重新协商延期还款或分期偿还,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协商不成的,债权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否则,债权人的民事权利将得不到法律保护.9、谨防非法集资.一些个体企业或业主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人间进行非法集资,这种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卷款潜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借贷。
借贷金融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借贷金融活动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市场参与者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各类法律风险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借贷金融法律风险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描述(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居民王某因扩大经营规模,急需资金周转。
王某通过朋友介绍,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24%。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
然而,在借款到期后,王某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二)法律争议1.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具备合法放贷资格?2. 借款合同中的年利率是否合法?3. 王某未按时还款,是否构成违约?4. 小额贷款公司如何依法追讨欠款?三、法律分析(一)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具备合法放贷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本案中,小额贷款公司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放贷业务,其放贷资格存在法律风险。
(二)借款合同中的年利率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24%,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即年利率不得超过24%。
因此,该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部分无效。
(三)王某未按时还款,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王某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
(四)小额贷款公司如何依法追讨欠款1. 小额贷款公司可向王某发送催收通知书,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
2. 若王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小额贷款公司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借款本息。
3. 若王某仍不履行法院判决,小额贷款公司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间借贷如何实现风险可控
民间借贷如何实现风险可控在现代社会的经济活动中,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为许多个人和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
然而,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相比,民间借贷往往存在着更高的风险。
那么,如何在民间借贷中实现风险可控,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呢?首先,我们要明确民间借贷的定义和常见形式。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常见的形式包括个人之间的借贷、企业向个人的借贷以及个人向企业的借贷等。
在进行民间借贷之前,借贷双方都需要对彼此有充分的了解。
对于出借人来说,要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
可以通过查看借款人的信用报告、了解其工作和收入情况、询问其以往的借款和还款记录等方式来评估借款人的信用。
同时,要明确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避免借款人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对于借款人来说,也要了解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规范的借贷合同是实现风险可控的重要保障。
借贷合同应明确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借款金额要清晰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借款利率应符合法律规定,目前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借款期限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过长或过短都可能带来风险。
还款方式可以是一次性还本付息、分期还款等,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违约责任包括逾期还款的利息计算、违约金的支付等,要明确具体的计算方式和金额。
抵押物和担保措施也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手段。
如果借款金额较大,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如房产、车辆等。
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抵押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担保人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用,在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担保人要承担还款责任。
资金的交付方式要规范。
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等有记录可查的方式进行交付,避免现金交付带来的纠纷。
转账时要注明款项用途为“借款”,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
民间借贷,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抵 押 登 记 . 能 对 抗 第 三 人 。 此 驳 回 了丁 老 师 的 诉 不 据
讼 请 求
说法: 国《 我 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规定 : 合法的借贷 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
倍 于同期银 行贷 款利 率的利 息
灭 , 依法登记 , 经 发生 效 力 : 经 登 未 记. 不发 生效 力 。 法 律另 有 规定 的 但 除外 。 以建 筑物 和其他 土地 附着 物 、
张
阴
说 法 : 高人 民法 院《 于人 民法 院审 理借 贷案件 最 关
的若干 意见 》 中规 定 : 民间借 贷 的利 率 可 以适 当高 于银
否则视 为无 息借 贷 。
非 法 用 途 勿 借 款
案例 : 了使 闲置 的资金 保 值 , 为
在 某 医院 工作 的李 医生一 直寻 思 着
给 自 己积 攒 的 2 0万元 存 款 找 个去
房 屋 抵 押 需登 记
案 例 :一 心想 为 自己积 蓄找 个 出路 的某 学校 丁老
师 , 给 做 煤 炭 生意 的 王 某 2 借 0万 元 , 方 约 定借 款 期 双
/ 年 以来 ,央行 连 续上 调 存 款准 备 金 率 , 7 银 行 纷 纷缩 减 信 贷规 模 . 中小 企业 普 各
遍 出现 “ 钱荒 ” 又 不 愿将 “ 很 闲钱 ” 入 银 行 。 存
于是 。 民间借 贷现 象开始 日益 增多 。如何 规避
双方 约 定 : 款 3个 月 。 息 1%。协议 签 订 借 利 0
后 。 先 生如 约将 2 孙 0万元 交给李 某 。但 李某并
民间借贷的风险与机会
民间借贷的风险与机会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近年来在中国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许多人眼中,它不仅填补了银行体系的不足,还为普通人提供了资本流动的机会。
然而,与其带来的便利同时并存的,还有无法忽视的风险。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民间借贷的风险与机会,以帮助借贷参与者更好地认知和应对这一市场。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和现状1. 民间借贷的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不通过金融机构的情况下进行的借款行为。
这种借贷关系通常不需要复杂的手续,双方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协议,注重个人信用和信任。
2. 民间借贷的现状根据最新统计数据,中国的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庞大,已经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网络化平台。
尤其在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者中,民间借贷提供了灵活多样的融资渠道。
然而,市场的不规范也导致了许多问题,这让参与者不得不更加谨慎。
二、民间借贷的机会1.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民间借贷的一个重要优势在于其能够在短时间内实现资金的快速流通。
在传统银行业务受到制约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为需要资金的人提供了便利。
例如,创业者可以在短时间内获得启动资金,从而迅速开展业务。
这种高效性使得整个经济体更加活跃。
2. 满足多元化的融资需求现代社会中,人们的融资需求日益多样化。
无论是小企业还是个人,往往会因为缺乏抵押物而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
此时,民间借贷提供了灵活性和选择性,可以根据不同需求量身定制贷款产品,从而有效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3. 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民间借贷存在一定风险,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参与者对信用评估的重要性逐渐认识到。
越来越多的平台开始引入信用评级机制,使得良好的信用行为能够得到收益,而不良信用行为则受到相应惩罚。
这对于提高社会整体信用水平具有积极作用。
4. 增强投资收益机会对于投资者而言,民间借贷无疑是一个有吸引力的投资渠道。
在银行利率普遍较低的环境下,民间借贷往往能够提供更高的回报率。
同时,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投资者可以选择更安全、条件更优越的项目,从而实现收益最大化。
民间借贷法律案件学习笔记(3篇)
第1篇一、引言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不通过金融机构,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约定一定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条件,相互借入、借出资金的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活跃,但同时也伴随着大量的法律纠纷。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间借贷法律案件的学习,总结相关法律知识,为今后处理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概述1. 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基础,是指借贷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借款人、出借人的姓名、住所;(2)借款金额;(3)借款用途;(4)借款期限;(5)利率;(6)还款方式;(7)违约责任;(8)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特征(1)主体特征:民间借贷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是最常见的借贷主体。
(2)客体特征:民间借贷的客体是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
(3)内容特征:民间借贷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
三、民间借贷法律案件常见问题及处理1. 借款合同无效(1)原因:借款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①借款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②借款合同违反公序良俗;③借款合同内容不明确。
(2)处理:对于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借贷双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2. 借款逾期(1)原因:借款逾期的主要原因包括:①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②借款人无力还款。
(2)处理:对于借款逾期的情况,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如借款人无力还款,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清偿债务。
3. 借款合同解除(1)原因:借款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包括:①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②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③借款人无力还款。
(2)处理:对于借款合同解除的情况,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赔偿损失。
浅析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
浅析民间借贷的风险与防范[摘要]民间借贷作为现在社会广泛存在的融资方式,其既有灵活、快捷、简便的优势,又容易发生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行为,引发金融风险。
如何正确的鼓励和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构建社会的和谐稳定,是文间阐述的重点。
[关键词]借贷;法律风险;防范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正规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满足社会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带有一定的必然性。
低利率和投资渠道有限是民间借贷兴起的潜在动力,手续简便、方式灵活是民间借贷繁荣的重要原因。
民间借贷应具有下列的法律特征:1.借贷主体的自然人属性,即借贷主体中总有一方是自然人。
2.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属于民间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这一资金的性质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
3.借贷关系的合法性。
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进行的借贷关系,方能适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自然人向非法金融机构或者在非法金融业务中发生的借贷关系,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赌场中的放码行为等不法借贷行为,民间非法设立的地下钱庄的贷款行为等,一般超出了民间借贷关系的范畴,也不是人民法院民事受案的范围,不能适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来处理,相反,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双方依法制裁。
因此,合法性是民间借贷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
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具体有以下几点:1.民间借贷可能转化为高利贷。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民间借贷_如何防范法律风险_
近年,央行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银行纷纷缩减信贷规模,各中小企业普遍出现“钱荒”。
而另一方面,很多老百姓又不愿将“闲钱”存入银行。
于是,民间借贷现象开始日益增多。
如何规避民间借贷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防范法律风险,下面这些案例或许能帮你擦亮双眼,不再水中望月,雾里看花!约定利率要合法案例:孙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李某。
今年元月,李某因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向孙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3个月,利息10%。
协议签订后,孙某将20万元交给李某。
但李某并未在借款到期后向孙某归还本金和利息。
孙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以及所欠下的利息款2万元。
法院认为,孙某和李某有关利息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李某向孙某归还本金并支付4倍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双方约定借款3个月,利息10%,已远远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故超出部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利息必须在借据中写明,否则视为无息借贷。
房屋抵押需登记案例:一心想为自己积蓄找个出路的丁某,将20万元借给了做煤炭生意的王某,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4万元。
为了防范风险,丁某提出要求王某提供住房抵押,王某很爽快地答应,并从家中取来房产证交给丁某。
拿来房产证后,丁某如约将20万元交给王某。
谁知王某在拿到钱后,便以自己的原房产证遗失为由补办了房产证,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刘某。
丁某获悉后,以该房屋已设立抵押为由要求刘某退房,但法院却认为,丁某和王某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据此驳回了丁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80条、第18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法人之间、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以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的借贷活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的灵活性,也容易出现各种纠纷。
因此,了解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合同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民间借贷合同的相关规定如下:(1)合同形式: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内容:民间借贷合同应当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3)借款用途: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借款利率: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未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借款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一般应当认定为有效。
(2)借款合同的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借款合同:①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借款合同的履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间借贷过程中如何避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间借贷过程中如何避坑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面临不同的资金周转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会选择向亲朋好友借款。
相比银行贷款和第三方机构贷款手续复杂、期限长和其他因素等问题,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简单、随用随借、随借随还、灵活性强等优势。
但是,民间借贷同时也存在利息高、不确定性大,违约成本低等劣势。
这种掺杂着亲情、友情及多种社会关系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突发情况、个人问题等多种不确定原因,时时刻刻发生在每个人身边,造成一系列违约问题,对个人和家庭生活、财产造成严重困扰和损失。
为了尽量避免这些民间借贷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下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民间借贷几个典型问题进行分析,帮助你避开一些常见的坑。
一、没有借条或者借条书写不规范,债权难以保证近年来,因借条书写不规范或是借条约定内容不明确等情况突增,导致借贷双方权益受损,进而引发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
因此,我们在民间借贷中,书写规范、内容明确的借条能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实中,亲朋好友之间借款,一般都通过网上转账方式进行,往往碍于情面,采用口头形式,认为有转账凭证,而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这可能导致在后续还款过程中出现一些纠纷。
在个人借贷中,规范的借条或借款合同是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借款合意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款项交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汇款单能证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转账的事实,也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但是因为买卖、赠与、投资等行为同样会产生给付款项的效果。
因此,仅有银行转账凭证,并不能当然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债权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借条对债权方不利。
一个规范的借款合同应当包括借款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保证人等要素。
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防范
近年来,由于投融资渠道不畅,民间借贷非常活跃,但出现大量法律风险。
现就经常会遇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予以论述。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金融机构向公民、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贷款而言的。
狭义的民间借贷仅指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2、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民间借贷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二、民间借贷的主体审查1、身份的审查。
民间借贷的贷款方为公民,借款方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果借款方为公民,应当审查其身份证,如果对方为法人,应提供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
2、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之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3、要注意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间借贷融资法律风险防范
这个系列讲座,将会涉及民间借贷、银行贷款、企业拆借、典当融资、票据融资、信托融资、融资租赁、股权融资、产权交易融资、引进风险投资者、债券融资、上市融资等各种融资渠道的有关基本法律问题以及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这其中涉及到我们温州人常用的融资手段,也会涉及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一般企业较少采用的融资手段。
古人行军打仗,讲究“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现代人市场商战,必然也必须重视“粮草”问题——资金。
企业从其成立一开始,就直接关系到“钱”的问题,“钱”是企业存在的前提,也是企业存在的目的。
对此,我们温州商人能深深理解并体悟这一点——没有钱先借钱,创业是硬道理。
然而,恰恰是这一点,往往会使人不小心碰触法律的“高压线”,近几年,我们浙江以及温州因为民间融资而触犯刑法案例为数不少:
浙江东阳吴英案(涉案8亿元)、浙江义乌冯民朋案(涉案7800多万元)、浙江宁波张忠军姐妹案(涉案金额
9.45亿元)、浙江缙云孙振波案(涉案金额1亿元)、浙江诸暨赵婷芝案(涉案金额
2.27亿元)、;浙江宁波天一证券案(涉案金额38亿元)等等,这些一个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必须重视民间融资中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一、防止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国刑法第176条所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该就是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法条文。
条文很简单,也正因为简单,使得对其适用和认定就容易产生不同理解,会使得罪与非罪的界线变得模糊,所以,这也导致该犯罪的法律风险控制难度变大。
结合《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构成本罪的基本要点是: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众存款”是指向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而不应包括向诸如家人、亲友、本单位职工或国家机关等有特定关系的对象吸收资金。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行为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犯罪客体是侵犯合法金融机构对商业银行业务专营权——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专营权,二者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
也就是说,在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发生的同时,也侵犯了商业银行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的专营权。
吸收他人存款的行为,既可能属于刑事法律关系,也可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那么,现实中,该如何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与非罪呢?
经过以上分析可以明确,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是界定“公众”的内涵。
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是商业银行和合法金融机构的专营业务,其吸收存款的对象是“公众”,这里“公众”是指不特定的对象,它必须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和公开性的特点。
“广泛性”是指人数多,资金量大;“不确定性”是指吸收存款的对象不受行业、地域、内外的限制;“公开性”是指向社会公开,非秘密性地进行。
这种专营业务是商业银行和合法金融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经营的。
以此来衡量当前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所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既有刑事犯罪行为,也有民间拆借行为。
如何界定这个“公众”,直接关系到我们如何防范和避免碰触这根“高压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28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下表:
类别金额起刑点户数起刑点损失起刑点其他
个人20万30户10万造成恶劣社扰乱金融秩会影响的序情节严重单位100万150户50万
上述的规定的起刑点,作为一个可能需要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融资的个人和企业来说,务必引起高度的重视。
达到或超过上述“警戒线”,那就很可能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了。
当然,与上述情况相对照,个人或单位向特定对象,如家庭成员、亲友、本单位职工、国家机关等进行拆借,则属于普通的民间借贷行为,而不属于刑事犯罪。
它与上述刑事犯罪行为的重要区别,就在于这种借贷行为的对象不是“公众”,不具有“公众”的“广泛性”、“不确定性”和“公开性”的特征。
它的借贷对象是特定的,有局限的;它的借贷行为凭借的是个人与个人或与单位之间的信任度;其借贷行为也不具有公开性。
除此之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侵害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有可能因此而引起社会不稳定;而民间的借贷行为则不
会造成这样的后果。
所以,对于普通的民间借贷行为,或者在这种借贷中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没必要动用公权进行刑事处罚。
对于放高利贷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利率4倍以内者有法律效力,超过4倍的法律不予承认。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高利放贷罪”,因此,放高利贷的行为,无论是自有资金,还是拆借资金,也无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是否超过同期同种利率的4倍,都属于民事行为,与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关。
只不过如果利率超过同期同种利率4倍,法律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行为只限于非法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它所侵犯的客体只限于对商业银行或合法金融机构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专营权,而且二者缺一不可。
以此为基准,方可划清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罪与非罪、刑事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
二、防止构成集资诈骗罪。
与民间融资相关的另一条更为严厉的刑法条文是我国刑法第192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条是关于集资诈骗罪的刑法规定。
另,《刑法》第199条规定最高刑可以达到“死刑”,《刑法》第200条规定了单位也可以构成该犯罪。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有区别的。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在行为上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额的一种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非法集资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也正是因为集资诈骗罪的危害程度要远远大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量刑的最高刑可以达到“死刑”。
作为商人应以诚信为本,一般来说一开始就直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况是比较少的。
但是,需要着重注意的是,在通过民间借贷融资获得资金后,因各种原因导致无力偿还,为了掩盖无力偿还的事实,虚构事实,继续融资,这将可能会导致从起先的“借贷”,随着事态的发展演变为“诈骗”。
三、确保民间借贷融资的不违法性。
我这里使用了“不违法性”这样的一个词语,现实中的民间借贷融资,有些方式的“合法”的,但有些方式,属于创新方式,目前法律体系中属于空白地带,不能说其合法,但也确实“不违法”。
由于篇幅所限,关于如何确保民间借贷融资中的合法性以及有关诸如企业内部集资、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理财融资等“灰色地带”的民间集资有关法律问题,留待以后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