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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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制度分析
1、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经过信函、电话或登门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质监站应热情接待。
2、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问题,质监站应主动到现场进行调查,责成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3、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的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理、设备安装为2年;
⑤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4、对超过保修期限,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5、对上级领导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和本站接受的质量投诉要进行详细的记录,有必要的进行现场勘察,做到受理一件,处理一件,件件有结果,并在两个月内将调查和处理情况向主管部门汇报。
6、对涉及到由多方面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调,按各司其职、积极处理的原则办理。
7、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工作中,如投诉方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时,由投诉处理机构确定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其费用由投诉方垫支,责任单位承担。如经检测鉴定,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检测评定标准要求,其费用由投诉方承担。
8、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应要求投诉者提供文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注明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姓名的实名投诉,要将处理情况通知投诉人。
9、对工程质量责任方不及时或不按规定处理用户投诉的,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0、对涉及到廉政建设或其它方面的信访函件,要严格保密,注意保护举报人。
11、加强投诉数据的管理,并按规定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