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规考试——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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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案例题(3篇)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案例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开发商甲与某施工单位乙于2010年1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单位承建甲单位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2年,合同总价为5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工程进度一直滞后。

至2012年5月,工程尚未完工。

此时,甲乙双方就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问题发生争议。

案例分析:1. 工程进度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按时交付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按时完成工程。

”本案中,乙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工程,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单位未按期完成工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款项支付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本案中,甲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甲单位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 争议解决(1)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就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

(2)调解解决:甲乙双方可以向相关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以解决争议。

(3)仲裁解决: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解决争议。

(4)诉讼解决:甲乙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争议。

二、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按时交付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按时完成工程。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建设工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建设工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某地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拟建设一住宅小区。

开发商委托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进行规划设计,并委托某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施工质量等问题,开发商与设计院、施工企业发生纠纷。

后经协商无果,开发商将设计院和施工企业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设计变更是否合法?2. 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 开发商、设计院、施工企业之间的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

三、案例分析1. 设计变更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设计质量。

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设计质量。

”本案中,设计院在项目设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设计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审查批准。

”因此,设计变更需经审查批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设计院在项目设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设计变更,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设计变更合法。

2. 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本案中,开发商对施工企业施工质量存在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影响了工程的质量。

(2)施工企业未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施工企业存在质量问题。

建设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建设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行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现象,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案例以某房地产项目违规开发事件为例,分析其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旨在提高房地产企业法律意识,规范市场秩序。

二、案例概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B区取得一块土地,用于建设住宅项目。

开发商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当地政府发现后,立即责令开发商停工整改。

经调查,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2. 未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高度;3. 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开发商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开发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开发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不仅违反了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安全等法律法规,还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

建筑工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建筑工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0年,甲公司通过投标获得了乙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

双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的施工,工期为2年。

合同中还约定,甲公司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乙公司一定的工程款,并在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办理产权证。

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于2012年完成了竣工验收。

然而,在办理产权证的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瑕疵,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乙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瑕疵,导致甲公司无法办理产权证,属于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乙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一)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瑕疵,导致甲公司无法办理产权证,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乙公司应当尽快解决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协助甲公司办理产权证。

(2)赔偿损失: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因无法办理产权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瑕疵,导致甲公司无法办理产权证,属于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案情陈述: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武汉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距长江大桥200米,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均宽70米,共计占地80亩(其中20亩属于代征地,因埋有过江电缆而不能使用),整个投资约1.6亿元。

1996年动工,2001年初竣工。

该项目五证齐全,并签订了防汛责任状。

2001年,该项目被定为违法项目,责令拆除。

汉阳区政府下发文件,对购房户按“等值原则”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市政府、市规划局和市防汛办共同分担”。

整个外滩花园7万m²的住宅楼2002年4月15日春汛前拆除殆尽。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武汉市有关部门和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有关部门给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颁布“五证”,两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外滩花园住户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则有民事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1、该项目是否违法,是否必须拆除。

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

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的规定,该项目违法,属于违法建筑,且因在禁止建设地区进行建设,属于严重违规项目,必须予以拆除。

2、市政府是否存在过失。

市政府有严重失职行为,存在过失。

第一,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1996年、2000年开工,适用法律应为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该省据此制定的《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门自称批准此项目的是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

”但住宅不应属于“特殊情况”,且《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水利部门的审批违法。

(完整版)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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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案情陈述: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投资的武汉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距长江大桥200米,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均宽70米,共计占地80亩(其中20亩属于代征地,因埋有过江电缆而不能使用),整个投资约1.6亿元。

1996年动工,2001年初竣工。

该项目五证齐全,并签订了防汛责任状。

2001年,该项目被定为违法项目,责令拆除。

汉阳区政府下发文件,对购房户按“等值原则”进行补偿,补偿费用由“市政府、市规划局和市防汛办共同分担”。

整个外滩花园7万m²的住宅楼2002年4月15日春汛前拆除殆尽。

文中所涉当事人包括武汉市有关部门和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有关部门给武汉鸿亚实业有限公司颁布“五证”,两者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外滩花园住户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则有民事关系。

案例具体分析:1、该项目是否违法,是否必须拆除。

外滩花园项目位于汉阳长江江滩,利用江滩长达1000米。

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的规定,该项目违法,属于违法建筑,且因在禁止建设地区进行建设,属于严重违规项目,必须予以拆除。

2、市政府是否存在过失。

市政府有严重失职行为,存在过失。

第一,该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分别于1996年、2000年开工,适用法律应为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该省据此制定的《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水利部门自称批准此项目的是根据《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

”但住宅不应属于“特殊情况”,且《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水域和洲滩内,禁止盖房”,水利部门的审批违法。

工程法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工程法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18个月。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了工程的施工任务。

但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被告提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原告进行整改。

原告对此进行了整改,但被告仍不满意,拒绝验收工程。

随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12月,原告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000万元及违约金。

被告则辩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不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 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在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了工程施工任务,且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原告进行整改。

原告在整改后,被告仍不满意,拒绝验收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应当履行债务;(二)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

2. 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工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工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8年取得了位于市区的一块土地使用权,并开始进行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

该小区规划总建筑面积为30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为25万平方米,商业面积为5万平方米。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时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停工。

随后,施工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2.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3. 施工单位是否可以采取停工等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本案中,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勘察、设计、施工费用。

建设单位不按时支付勘察、设计、施工费用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时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开发商应当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

2.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开发商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因此,开发商应当支付违约金。

3. 施工单位是否可以采取停工等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不符合设计要求、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工程上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工程上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的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5000万元,工期为18个月。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进度争议:乙方认为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和施工场地,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拖延。

2. 工程质量争议: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甲方认为乙方施工工艺不规范,存在质量问题。

3. 工程款支付争议:乙方认为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乙方资金周转困难;甲方认为乙方工程进度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拒绝支付工程款。

三、法律法规分析1. 工程进度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认为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和施工场地,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属于甲方违约行为。

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工程质量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同时,乙方认为自身施工工艺不规范,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工程款支付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认为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乙方资金周转困难,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工程进度争议法院认为,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和施工场地,导致乙方工程进度延误,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也存在拖延现象,应承担部分责任。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工程建设法规经典案例分析有答案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四:
同时,本案也警示人们,在农村个人建房以及 个体工商业主建厂房时,无资质、超越承建范 围、违章施工建房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但愿本 案血的教训能够引起建房户的关注,杜绝和远 离无资质建房,避免因一时贪图小利造成无可 挽回的损失。同时,有关部门要重视安全生产 ,加大对这方面的管理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这 类事故的发生。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一: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
担方式,为什么? 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
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到 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 原因分解责任。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
案例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 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 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 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
法院同时考虑到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 较好,且已对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 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 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 年,缓刑1年。
案情简介: 2003年10月9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
市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 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 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 竣工日期为2003年11月9日至2005年3月10日。自开 工至200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封款共 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 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 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 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 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 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 求仲裁或诉讼。

建设工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建设工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在某市开发一个住宅小区项目,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

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开发商决定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甲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设计院”)进行设计,并委托乙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合同约定,设计院和施工单位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施工任务,开发商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二、案例事实1. 设计合同履行情况设计院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施工图。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设计院发现设计方案中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影响了施工进度和质量。

设计院向开发商提出了修改设计方案的请求,但开发商以成本过高为由拒绝。

2. 施工合同履行情况施工单位按照设计院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方案不合理,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施工单位多次向设计院提出修改设计方案的要求,但设计院未予以回复。

施工单位为了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自行修改了设计方案,导致工程成本增加。

3. 工程款支付情况在工程进度达到约定节点时,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然而,由于设计方案变更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工程进度滞后,开发商以工程款支付为由拒绝支付。

施工单位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分析1. 设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人应当对设计文件负责。

本案中,设计院在设计过程中未能发现设计方案中的不合理之处,导致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因此,设计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本案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自行修改设计方案,导致工程成本增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程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

因此,施工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工程款支付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工程款支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建设法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建设法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地产行业成为了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然而,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违规建设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和居民生活。

本案例将以某房地产开发商违规建设为例,分析其违规行为、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二、案情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5年取得一块位于市区中心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一栋住宅楼。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采取了以下违规行为:1. 未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开发商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了建筑设计方案,将原本规划的住宅楼层数由18层增至24层。

2. 未按规划要求进行绿化。

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划要求进行绿化,导致绿化面积严重不足。

3. 未按规划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

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划要求建设地下停车场、公共设施等配套设施。

4. 违规使用建筑材料。

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安全隐患。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设计方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绿化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确保绿化面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

”四、处理结果1. 规划部门责令开发商立即停止违规建设,并依法撤销了其规划许可证。

2. 建设部门对开发商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进行了没收,并处以罚款。

3. 绿化部门要求开发商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绿化,并对其进行了罚款。

4. 质量监督部门对开发商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其立即整改。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案例题(3篇)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8年取得了某市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计划在该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

为了加快项目进度,开发商决定与A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由A公司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双方于2009年3月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承建该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2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A公司施工进度缓慢,导致工程延期。

开发商多次催促A公司加快施工进度,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

2011年6月,工程终于完工,但开发商发现A公司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开发商遂要求A公司进行整改,但A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开发商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A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 开发商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四、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且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

2. A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剩余工程,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2)赔偿因违约给开发商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损失、工程款利息损失等。

3. 开发商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建设法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建设法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拟在某市B区建设一栋住宅小区,由于项目规模较大,A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B区规划局提交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申请材料。

B区规划局在审查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直接将项目审批权授予了A公司。

随后,A公司开始了住宅小区的建设工作。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B区规划局工作人员发现A公司擅自修改了项目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了建筑高度、面积等关键指标。

B区规划局立即责令A公司停止施工,并要求其按照原设计方案进行整改。

然而,A公司认为B区规划局的做法违法,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1. B区规划局是否违反了公开招标程序?2. A公司擅自修改设计方案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3. B区规划局责令A公司整改的决定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1. 关于公开招标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B区规划局在审批项目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直接将项目审批权授予A公司。

根据法律规定,B区规划局的做法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属于违法行为。

2. 关于A公司擅自修改设计方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

”本案中,A公司在未取得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修改了项目设计方案,改变了建筑高度、面积等关键指标,属于违法行为。

3. 关于B区规划局责令A公司整改的决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规划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并要求其按照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整改。

”本案中,B区规划局在发现A公司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后,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要求其按照原设计方案进行整改,符合法律规定。

工程建设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建设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地铁建设项目是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旨在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提高市民出行效率。

该项目由某市地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作为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

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负责地铁项目的土建施工。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双方在工程进度、质量、费用等方面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了合同纠纷。

二、案情概述1. 合同签订与履行地铁公司与建筑公司于2016年签订《地铁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建某市地铁一期工程土建施工,合同工期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

2. 设计变更与争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周边环境限制等原因,项目设计多次发生变更。

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调整,增加了施工难度和工程量。

地铁公司认为,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设计变更应由地铁公司承担,并要求地铁公司支付额外费用。

3. 工程进度与争议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地铁公司多次要求建筑公司加快施工进度,但建筑公司以设计变更为由拒绝。

双方就工程进度问题多次协商无果,导致项目延期。

4. 费用争议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对工程量、费用等问题存在争议。

地铁公司认为,建筑公司虚报工程量,要求核减费用。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量符合实际,要求地铁公司支付全部费用。

三、法律分析1. 设计变更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增加的工程量应当计入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因此,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应由设计单位承担责任,增加的工程量应计入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2. 工程进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的,应当及时调整工期。

”因此,地铁公司应承担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进度滞后责任,并应与建筑公司协商调整工期。

建设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建设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市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于2010年取得某地块的开发权,计划在该地块上建设住宅小区。

然而,在开发过程中,该公司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包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变更规划用途、拖欠工程款等。

这些违规行为引发了业主的强烈不满,并最终导致了该项目的停工。

二、案例分析(一)违规行为分析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该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 擅自变更规划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该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原规划的住宅用地改为商业用地,违反了规划法规。

3. 拖欠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该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正常施工,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

(二)法律法规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有权要求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施工单位可以依法采取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该公司在开发项目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多项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建设工程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拟在某市B区开发一个住宅项目,项目名称为“B区住宅小区”。

A公司委托B市C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C研究院”)进行该项目的建筑设计。

C研究院于2015年3月完成设计方案,A公司于2015年4月委托D监理公司对该项目进行施工监理。

2015年5月,A公司与B市E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E公司负责B区住宅小区的施工。

2015年6月,E公司开始进场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E公司发现设计方案存在多处不合理之处,导致施工难度加大,成本增加。

E公司多次向A公司提出修改设计方案的请求,但A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

2016年2月,E公司因施工进度延误被A公司停工,并要求E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公司不服,遂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设计方案存在不合理之处,是否应由A公司承担相应责任?2. E公司因施工进度延误被A公司停工,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设计方案存在不合理之处,是否应由A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设计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并保证设计质量。

设计人应当对设计文件进行必要的审查,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

”在本案中,C研究院作为设计人,应当根据A公司的要求进行设计,并保证设计质量。

若设计方案存在不合理之处,C研究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若设计方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C研究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若设计方案存在不合理之处,A公司作为委托人,有权要求C研究院承担相应责任。

2. E公司因施工进度延误被A公司停工,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事例(3篇)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事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开发某住宅小区项目时,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暂停施工。

随后,施工单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本案涉及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的适用及争议解决。

二、案件事实1. 2008年5月,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建某住宅小区项目,合同工期为两年。

2. 2009年6月,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主体结构工程,并提交了竣工资料。

开发商经验收合格后,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3. 2010年10月,施工单位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但开发商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4. 2011年3月,施工单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5. 法院审理过程中,开发商承认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认为系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故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支付剩余工程款?2. 开发商是否应支付违约金?四、法律法规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判决结果1. 法院认为,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法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工程法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城市,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该项目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设,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

项目于2010年3月1日开工,2012年12月31日竣工。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工程法规,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给建设单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建设单位将施工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及法律依据(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

”(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延误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案件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了工程质量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施工单位赔偿建设单位经济损失1000万元。

(2)上诉法院审理上诉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总结1.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本案例中,施工单位因违反工程法规,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给建设单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警示我们,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工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建筑工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该市一家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近年来成功开发了多个住宅项目。

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A公司决定在市区边缘开发一个新的住宅项目,项目名为“碧水蓝天”。

该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占地面积约100亩,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A公司委托了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

双方于2015年5月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项目的施工建设,合同工期为24个月。

合同中还明确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B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甚至出现了质量问题。

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整改,但效果不佳。

2017年6月,A公司向B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要求B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并承担违约责任。

B公司对此表示异议,认为A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2. B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如果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A公司应如何追究其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包括工程进度滞后和质量问题,且在A公司多次要求整改后仍未改善。

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A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单方面终止合同。

2. B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B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完成施工任务。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未能按时完成工程,甚至出现了质量问题。

这些行为均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

3. A公司应如何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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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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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分解图例:
Xx学院新校区
教学楼
办公楼
学生宿舍
给排水工程 土建工程
电气照明
墙体工程
基础工程
柱梁工程
垫层
基础
防潮层
• 建设项目 单项工程 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20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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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工程不按程序办,还未动工被索赔40万
• 甲方:M通用机械厂
• 乙方:N集团第八分公司
• 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 到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 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 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 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 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 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 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性建筑工程和维修项目,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
所订合同规定的生产性厂房。因此被告对合同无效及
工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工程质量的返工费,
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20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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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
• 案情简介:2003年3月,被告人顾某(杭州市余杭区运河
镇个体建筑工匠)在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况下,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20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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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
•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一教学楼施工合同,明 确施工单位要保质保量保工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 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学校提交了竣 工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生上课,还没组织验 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过程中,校方发现了 教学楼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修理。施 工单位认为工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用出现质 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试问:
20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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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
• 经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 范围为维修和承建小型非生产性建筑工程,无 资格承包此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该项工 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工程折价为11.7万元, 已完工程的厂房屋面质量不合格,返工费为5.6 万元。
• M通用机械厂基建科:

我方按照贵厂招待所工程的施工合同要求准时进场
(1995年3月20日)并作了大量准备工作。鉴于贵方做
出“缓期施工”的时间难以确定,我方必须考虑各种可
能以减少双方更大的损失。现将自进场以来所发生的费
用报告如下:
• 临时材料库及工棚搭设费;工人住宿、食堂、厕所搭建 费;办公室、传达室、新改建大门费(接到图纸后时间 内);已购运进场材料费;已为施工办理各种手续费用; 上交有关税费;共计10项合计40.5万元。
超越承建范围,与桐乡某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胡某签订协议,承建该公司的球磨车间。在施工过程中,
被告人顾某违反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
施工,且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留
下事故隐患。2003年4月16日15时许,施工人员砌筑完
•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工商企业法人应在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超范围经营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被告乙方承
包建筑厂房,超越了自己的技术等级范围。根
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
第一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四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20/5/119案 Nhomakorabea三: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
•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 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 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0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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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 及责任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 答: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 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
的承担方式,为什么?
2020/5/11
2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什么?
• 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 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
• 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 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 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 1、原、被告所订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万元; • 3、被告偿付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费5.6万元.
• 案例评析:
• 建筑企业在进行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
的建筑工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范围,禁止超资质等级
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经营范围仅能承建小型非生产
• 甲方为使本厂的自筹招待所尽快发挥效益,1995年3月 在施工图还没有完成的情况下,就和乙方签定了施工合 同,并拨付了工程备料款。意在早作准备,加快速度, 减少物价上涨的影响。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场做准备, 搭设临时设施、租赁了机械工具、并购进了大批建筑材 料等待开工。当甲方拿到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及设计概算 时,出现了问题:
• 甲方认真核实了乙方费用证据及实物,同意乙方退场决 定,并给予了实际发生的损失补偿。
20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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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超资质承建工程,合同无效,责任难逃
• 案情简介
• 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市 区修建工程队(以下简称乙方)订立了建筑工程承包 工程。合同规定:乙方为甲方建一框架厂房,跨度为 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 竣工日期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开工 至1995年底,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材料垫付封款共 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 已完工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 甲方原计划自筹项目总投资150万元,设计单位按甲方
提出的标准和要求设计完成后,设计概算达到215万元。
一旦开工,很可能造成中途停建。但不开工,施工队伍
已进场做了大量工作。经各方面研究决定:“方案另议,
缓期施工”。甲方将决定通知乙方后,乙方很快送来了
2020/5/1索1 赔报告。
6
案例二:工程不按程序办,还未动工被索赔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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