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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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英国就读的一位22岁的中国留学生和年仅18岁的英国姑娘在伦敦登记结婚。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否已合法成立?

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只就婚龄而言,依据中国婚姻法或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1) 适用中国法,中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男女双方都未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2) 适用英国法,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18岁,王某夫妇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有效成立。

【二】原告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拥有电影作品《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在美国的著作权。1994年原告律师在被告处购得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和《虎胆龙威2》。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

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被告是否承担责任?

本案应适用的法律包括我国国内法和我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主要是相关的国内法。由于中美两国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中国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原告福克斯公司对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也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同时,按照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音像大世界的销售行为构成对福克斯公司著作权的侵犯。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三】1998年5月12日,安徽陆红乘坐美联航班机,飞机在日本起飞后,飞机左翼引擎发生故障起火,陆红受伤。

双方对赔偿一事交涉未果,陆红2000年4月27日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华沙公约》等公约赔偿7.5万美元。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适用的法律和赔偿标准。法院认为,赔偿应以当事人以合同形式所作的特别规定为依据。依据机票上载明的“责任范围国际旅客须知”,“华沙公约”的规定可适用于该旅程。而该公约对此类赔偿限定在7.5万美元之内。法院遂据此对陆红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了支持。

最后法庭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海牙议定书》的相关条款,判决被告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赔偿原告陆红人民币46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四】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Incoterms 2000 CFR合同,由A出售1000吨大米给B,当时A装运的3000吨散装大米中,有1000吨是卖给B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将由船公司负责分拨。但受载船只在运输途中遇到风险,使大米损失1500吨,其余1500吨安全抵达目的港。但A宣布出售给B的1000吨大米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认为按CFR合同,其对此项风险不负任何责任。

1.该案应适用什么法律?

2. 卖方A对出售给B的1000吨大米有无交货的责任?为什么?

本案应适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卖方A对出售给B 的1000吨大米仍有交货的责任。因为:(1)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CFR合同中,由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正式划归于本合同项下,即该货物已被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准,即货物应被特定化。(2)在本案中,由于卖方出售的1000吨大米是散装的,且与另外的2000吨大米混装在一起,并未将出售给B的大米特定化,因此在3000吨大米中,不能确定哪1000吨大米是卖给B的。因此,在1000吨大米交给B之前,卖方A不得以大米在运输途中遇险损失了1500吨为由,将损失中的1000吨认定是卖给B的,A仍对B负有交付1000吨大米的责任。

【五】美国马萨诸塞州的一个居民与该州的“杜威和阿尔米化学公司”缔结了一份书面雇用合同,同意他以化学工程师和化学家的身份替该公司在马萨诸塞州的实验室做研究工作。1935年9月,在雇用期中,雇主将其派往该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分厂工作,作为暂时性的技术顾问以求改进雇主在那家分厂制造的产品的质量。他期望在他完成任务以后回到雇主在马萨诸塞州的实验室工作,但在此时,他不幸在加利福尼亚州遭到了伤害。于是,他便要求“加利福尼亚州工业事故委员会”判定“太平洋雇用保险公司”对其在被雇用期间于加利福尼亚州受到的伤害加以补偿。加利福尼亚州工业事故委员会因此责成该保险公司根据加利福尼亚州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补偿费对其进行补偿。

太平洋雇用保险公司则在加利福尼亚州地方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加利福尼亚州工业事故委员会责成它对被雇用人的补偿。其根据有两点:第一,由于被雇用人是长期在马萨诸塞州的公司总部工作,而且只是暂时出差来加利福尼亚州并不幸遭受伤害的,所以他应当受马萨诸塞州工人补偿法的保护,而不应当受加利福尼亚州工人补偿法的保护;第二,加利福尼亚州工业事故委员会在适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同时,拒绝给予马萨诸塞州法律以忠诚信用。然而,加利福尼亚州地方上诉法院驳回了该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美国最高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在上述案件中,加利福尼亚州是侵权发生地,马萨诸塞州则是雇用关系合同缔结地。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的规定,被雇用人的伤害应当适用雇用关系合同缔结地法,在该案中,也就是马萨诸塞州法律。然而,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背离了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所主张的方法,坚持适用侵权发生地法,即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美国最高法院之所以做出这一判决,在于它认识到,加利福尼亚州在该案中是侵权发生地州,而马萨诸塞州则是雇用关系发生地州,两个州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且均有根据本州法律保护受雇佣者权利的利益。而法院地则刚好是侵权发生地的加利福尼亚州,而加利福尼亚州地方上诉法院显然认为,在本案中,该州的利益需要得到保护。

美国最高法院这一判决的意义在于,它表明只要法院地在该案中具有利益,那么它就可以适用法院地法,从而为“政府利益分析说”的出现和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出,该学说在实践操作中很有可能导致法院地法的滥用。

【六】1908年英国奥格登案。一名住所在法国的19岁法国男子,未经父母同意,去英国与一住所在英国的英国女子结婚,后来该法国男子以自己结婚未经父母同意,因而不具备结婚能力为由,在法国一法院起诉并获得一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其依据是根据法国的规定“未满25岁的子女未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而后该英国女子在英国与一个住所在英国的英国男子结婚。后与该女子结婚的英国男子(原告)却以他与该英国女子结婚时她还存在合法婚姻为由,请求英国法院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结果英国法院根据英国法的观点将法国法中“须经父母同意的要件”识别为“婚姻形式要件”,从而援引“婚姻形式依婚姻举行地法”这一冲突规范,确定英国法为准据法来解决是否需要父母同意的问题,而英国法中并没有法国法中的上述限制性规定,因此该英国女子与法国男子的婚姻是有效的。于是,英国法院否定了法国法院作出的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并且满足了英国男子的请求。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英国法院依法国法将须经父母同意的要件识别为婚姻能力问题,就要适用英国法中另一条冲突规范——“婚姻能力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即法国法。而根据法国法,就应承认法国法院的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并驳回英国原告的请求。可见,由于各国对同一法律概念或同一事实性质的理解可能不同,就有可能将同一事实确定为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援引不同性质的冲突规范,并作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决。从本案可以看到,在国际私法中,识别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在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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