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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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议

渭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议

渭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甲方(上游地区政府):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乙方(下游地区政府):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鉴于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以及流域上下游地区共同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渭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背景与目的渭河流域作为黄河的重要支流,其水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流域内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求,推动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甲乙双方同意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二、补偿原则与范围补偿原则: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现流域内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共赢。

补偿范围:本协议适用于渭河流域内的_____________(具体河段或区域),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区域。

三、补偿标准与核算方法补偿标准:根据流域内水质监测结果,以地表水Ⅲ类标准为基准,当水质改善一个及以上类别时,下游地区给予上游地区补偿;当水质恶化一个及以上类别时,上游地区给予下游地区补偿。

核算方法:双方同意,以_____________(具体水质监测断面)为考核断面,每年核算一次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具体核算公式)。

四、补偿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补偿资金由_____________(具体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用于流域生态保护、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方面。

双方应定期对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五、联防共治机制双方同意建立协调沟通、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执法协作等联防共治机制,共同推进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水环境质量改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6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6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6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0日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水环境质量好坏,事关百姓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我省能否全面够格步入小康社会。

当前,我省面临水资源缺乏、时空分布不均、局部水污染严重、水循环利用不足等严峻形势,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全力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质目标需求和水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要求,突出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南防北控、中部提升、节水循环、优化空间、底线保障”原则,充分发挥法制规范、市场调节、科技支撑、标准导向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系统治水、创新治水、全民治水,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让三秦大地水更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持久动力。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受到严格控制。

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渭河水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恢复。

主要指标:--控制指标:到2020年,汉江、丹江、嘉陵江等长江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修订)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修订)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0•【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施行日期】2018.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2009年3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管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四章植被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五章开发建设管理第六章农村环境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渭河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渭河流域内的生产、建设、生活以及进行与生态环境有关的其他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渭河流域系指向渭河干流汇水的区域。

第三条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加强法治、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渭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林业、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渭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渭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林业、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修正)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适用区域】陕西省【发布时间】2018-01-20【生效时间】2018-01-20【关键词】环境,生态保护,其它生态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2009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2009年3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四章 植被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五章 开发建设管理第六章 农村环境保护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渭河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渭河流域内的生产、建设、生活以及进行与生态环境有关的其他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渭河流域系指向渭河干流汇水的区域。

第三条 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加强法治、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渭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林业、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渭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渭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林业、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渭河水环境 自然环境

渭河水环境 自然环境

渭河概况渭河是黄河的第一大支流,发源于甘肃省渭源县的乌鼠山,流经甘肃、宁夏、陕西三省,由宝鸡峡进入我省境内,于陕西潼关注入黄河,全长818公里,在我省境内502公里。

宝鸡峡以上段为上游,宝鸡峡至咸阳为中游,咸阳至潼关为下游。

渭河流域总面积13.48万平方公里,其中陕西6.76万平方公里,加上关中东部黄河小支流直接入黄区,总面积为7.06平方公里。

渭河流域内湖库21个(包括泾河流域9个),集水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有176条,其中年均径流量在1亿立方左右的支流有16条,南岸自西而东依次有清姜河、清水河、伐鱼河、石头河、西汤浴以及黑河、涝河、沣河、灞河等9条;北岸有通关河、小水河、千河、漆水河、泾河、石川河、洛河等7条,西安的皂河(含太平河)、新河及渭南的尤河等支流年流量虽不足1亿立方,但对渭河水质影响较大。

泾河和洛河是渭河的最大支流(因流域面积大,水沙来量多,其汇入地点离渭河口接近,多把它们作为独立水系研究,常与渭河干流并列,称为“泾、洛、渭”。

),支流分布于宝鸡市、咸阳市、杨凌示范区、西安市、渭南市和铜川市六市(区)。

渭河流域地貌复杂,山地包括横贯陕甘的秦岭山脉北坡及六盘山、陇山,断陷盆地包括关中冲积平原及黄土台原,黄土高原包括陇东、宁南、陕北的高原沟壑及丘陵沟壑区。

该流域范围内大部分为深厚的黄土覆盖,质地疏松,且多孔隙,垂直节理发育,富含碳酸钙,易被水蚀;加之历史上长期滥垦乱伐,植被遭到破坏,以及广种薄收、单一经营的农业生产方式,因而水土流失严重,使渭河成为一条多泥沙河流。

渭河流域也是严重缺水地区,人均占水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5%。

渭河干流丰、枯水期经流量差别巨大,枯水期经流量只有8立方/秒左右。

渭河是陕西人民的母亲河,她横贯富饶的关中平原,沿岸有宝鸡、咸阳、西安、铜川、渭南等大中城市和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流域内集中了全省64%的人口、52%的耕地、72%的灌溉面积和80%的工业总产值。

渭河的生态补偿措施

渭河的生态补偿措施

渭河的生态补偿措施1. 引言渭河是中国黄河的最大支流之一,流经陕西省。

由于长期的水资源过度开发和污染,渭河的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渭河的生态系统,陕西省采取了一系列生态补偿措施。

本文将介绍渭河的生态补偿措施的主要内容和效果。

2. 渭河的生态补偿措施2.1 水环境治理水环境治理是渭河生态补偿的重要方面。

首先,陕西省加大了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升级力度,提高了污水处理的能力。

其次,对于农业面源污染,采取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非点源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了农业污染对渭河的影响。

此外,当地政府还加大了对非法采砂和堤岸破坏行为的打击力度,减少了水土流失和河岸侵蚀的现象。

2.2 水资源管理水资源管理是渭河生态补偿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陕西省制定了一系列水资源管理措施,包括建立水资源权益交易市场、制定差额水价制度、实行水资源量和质量的双重考核等。

这些措施旨在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渭河的水资源,同时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率。

2.3 河道生态修复河道生态修复是渭河生态补偿的另一个重点内容。

陕西省通过河道生态修复项目,对渭河的河道进行了修复和整治,恢复了河道的自然状态。

修复项目主要包括河床清淤、河岸植被恢复、湿地保护等。

这些措施不仅改善了渭河的生态环境,还为当地居民提供了更好的生态服务功能。

2.4 生态补偿基金为了支持渭河的生态补偿工作,陕西省设立了生态补偿基金。

该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渭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项目。

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和环境污染者的生态补偿费用等。

生态补偿基金的建立有效保障了渭河生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渭河生态补偿措施的效果3.1 水环境改善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渭河的水环境得到了显著改善。

水质指标逐渐恢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范围内,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的数量也有所增加。

这些改善对于维护渭河流域的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3.2 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管理措施的实施促使渭河的水资源利用更加合理高效。

渭河实施方案

渭河实施方案

渭河实施方案为了有效保护渭河流域生态环境,改善水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渭河流域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渭河实施方案。

一、渭河流域水资源保护1. 加强渭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意识,提高居民对水资源的节约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减少用水浪费。

2. 加大对渭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严格控制河道污染源,减少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的排放。

3. 加强水资源监测和调度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调度制度,合理调配水资源,确保渭河流域各地区水资源供应充足。

二、渭河流域水质改善1. 加大对渭河流域水质治理力度,加强对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提高水质净化效率。

2. 推进渭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渭河黑臭水体治理,改善水体水质,提高水生态环境质量。

3. 加强水质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水质监测网络,及时掌握渭河流域水质状况,对水质问题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治理措施。

三、渭河流域水资源利用效率提高1. 加强渭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和调度,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2. 推进渭河流域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农田节水灌溉、工业循环水利用和生活用水节约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3. 加强水资源科技创新,推广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质改善技术,提高渭河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益。

四、渭河流域可持续发展1. 加强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 推进渭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鼓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渭河流域可持续发展。

3. 加强渭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法律法规建设,形成健全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和法规制度,保障渭河流域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本渭河实施方案旨在全面提升渭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水质改善、水资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水平,为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希望全社会共同努力,积极配合实施,共同守护好渭河这一宝贵的水资源财富。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集对《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集对《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集对《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0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集对《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广泛征求民意、汇聚民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将《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5月16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

通讯地址: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联系人:王富刚传真:(029)87294498电子邮箱:***************二○一二年五月二日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水资源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防洪管理第六章河道管理第七章生态保护第八章监督与保障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渭河流域水资源管理,防治水害,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渭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渭河流域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防治水害、河道管理以及生产、建设等与生态环境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渭河流域指向渭河干流汇水的区域。

第三条[基本原则] 渭河流域管理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渭河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 省人民政府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渭河流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水资源开发利用、水环境保护、防汛抗洪、岸线保护等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渭河流域管理相关工作。

渭河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渭河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渭河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渭河是中国黄河的主要支流之一,流经甘肃、陕西两省区,是黄河流域重要的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承载区。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因素的影响,渭河流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水质污染、河道变窄、河岸塌陷等问题日益突出,给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解决渭河流域生态环境问题,保护水资源,改善人民生活,制定并实施渭河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一、总体目标。

本方案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综合治理,实现渭河水质持续改善,河道生态环境逐步恢复,水资源合理利用,为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主要任务。

1. 水质治理,加强对渭河流域的污染源治理,提高水质监测和排污监管能力,减少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确保渭河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2. 河道整治,对渭河河道进行整治,加大河道清淤和疏浚力度,恢复河道自然生态,减少河岸塌陷和水患风险。

3. 生态修复,加强对渭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工作,推动湿地保护与恢复,增加植被覆盖,改善生态系统功能。

4. 水资源管理,加强对渭河流域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障水资源供应。

5. 社会参与,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渭河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措施。

1. 加大投入,加大财政投入,争取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形成多方合力,确保渭河综合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2. 完善政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渭河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责任分工和考核评估办法,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3. 加强监管,建立健全渭河流域的监测和监管体系,加大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4. 科技支撑,加强科技创新,推动环保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应用,提高治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效率。

5. 宣传教育,加强对渭河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引导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0.09•【字号】陕财办建[2007]153号•【施行日期】200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07〕153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各省管县财政局、环保局:为加强和规范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二○○七年十月九日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开展,切实改善渭河水环境,根据省政府对渭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7〕1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渭河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渭河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年度预算统一筹集,并相应补充一定比例的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和省级排污费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第四条渭河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一)突出重点、统筹安排的原则。

重点解决渭河流域造纸、果汁和化工等行业的水污染问题,加快流域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二)择优扶强、以奖代补的原则。

对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各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选择重点污染治理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扶持。

水污染税开征问题的思考

水污染税开征问题的思考

8%城市河段污染超标 。 6 全国各大城市的地下水也不同
程度受到污染 。据统计 , 目前水 中污染物 已达2 千多种 , 主要 为有机化学物 、 碳化物 、 金属物 , 在我 国 , 只有不 到
1%的人饮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的水 ,而高达6 %的人 1 5 饮用浑浊、 苦碱 、 含氟 、 、 含砷 工业污染 、 传染病的水 。总 之 ,水 污染 已经直接影 响到人类 的正常生活和生存 , 必 须采取有效 的措施加以防治 以改善我 国水环境。
税率级次 , 然后根据税率和实际排污量计算征收 。对家 庭纳税人征收的水污染税适用于人 口大于4 0 0 人的所有 城镇 , 其征税方式是 以每平方米水费附加的形式计征。
4俄罗斯 的向水 资源设施排放污染物税。俄罗斯的 . 水资源税收制度是指向水资源设施排放 污染物征税。 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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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污染事故频繁 。2 0 年 l月1 日, 0 5 1 3 中石油吉林
该省财政缴纳污染 补偿资金 , 所有补偿金都上缴财政并
体一水资源委员会 , 代表了不用于水务管理的年财政预算总额约3 亿欧元 , 6 其
中6 %用于包括 污水处理在内的水质管理 。 0 2德 国的废水 污染税德 国废水 污染税 。德 国于从 .
且取得 了很好 的效果。 在陕西省 , 西安 、 阳两 市因污染物——化学需 氧 咸

国 内外 实 施现 状
( ) 一 国外水污染税的实施现状 1 . 荷兰的地表水污染税 。荷兰早在 17年就开征 了 90
地表水污染税 , 该税是依据排放 物质的数量及对环境的 污染程度 向地表水及水净化厂直接或 间接排放废弃物 、 污染物和有毒物质 的个人与单位征收的一种税 。 该税在 国内的不 同地区采用不同的税 率 , 体现 了税收 的公平原 则。 地表水污染税 的征收主体是 由社会各阶层组成的团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

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八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八号)《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渭河保护条例(2012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四章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五章防洪安全第六章水污染防治第七章渭河生态区管控第八章促进高质量发展第九章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第十章保障与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渭河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防治水灾害和水污染,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改善水环境,保障水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渭河流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渭河流域的生态保护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防洪、水污染防治以及高质量发展和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渭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渭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宝鸡、咸阳、西安、渭南、铜川、延安、榆林等设区的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贯彻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贯彻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贯彻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渭政办发〔2012〕211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贯彻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贯彻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渭南市贯彻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方案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是“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重要依据,贯彻落实好《规划》,对改善渭河水质、建设美丽渭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结合我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渭政办发〔2012〕10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水环境安全为目标,将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按照省政府“渭河三年变清”的总体要求,坚持“三结合、三控制”,综合整治、源头预防、防控结合、生态修复,认真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断面水质控制、生态基流控制三项制度,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企业参与、分类治理、责任奖惩和全流域联防联治的新机制,全力打好新一轮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对渭河干支流及重要排污口分别提出总体目标和具体控制目标:(一)渭河干流水质及总体控制目标2014年底前在生态基流保障的前提下,渭河干流华县以上断面水质基本达到Ⅳ类标准(化学需氧量30毫克/升,氨氮1.5毫克/升),潼关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Ⅳ类标准。

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西咸新区.doc

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西咸新区.doc

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西咸新区西咸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试行)为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陕西省关于印发的通知》(陕政发[:,所有现状数据以统计数据为准。

——控制指标渭河和沣河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40.0%以上,新河水质逐步达到省考目标。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标,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15%以内。

——提升指标在保持辖区水环境质量现状的基础上,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不高于。

二、重点任务(一)继续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印发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方案()》和《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组织编制《西咸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在渭河两岸距河道1500米范围内划定保护区域,区域内禁止建设任何与水环境管理无关的项目。

(建设环保局牵头、经济发展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二)取缔“10+3”污染企业。

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电镀、农药等10类和冶金、果汁等三类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各新城(园办)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

(经济发展局牵头、建设环保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三)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

结合实际编制和实施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涉及造纸、有色金属(铅、锌、稀土等)、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农药制造、电镀、石油化工(煤制甲醇、烯烃等)、机械设备、电器产品的制造加工等行业。

(经济发展局牵头、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四)加大工业聚集区水污染治理力度。

新区范围内40%的产业集聚区应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建设环保局牵头、规划局配合、各新城(园办)负责落实)(五)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和安全处置,排查和取缔污泥堆放点,健全污泥转运管理机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陕政办发[2009]159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9号)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一、为落实我省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责任制,进一步改善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陕政令139号),结合渭河流域实际,制订本方案。

二、本方案适用于渭河干流流域内的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地表水生态环境污染补偿。

考核因子暂定为化学需氧量,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氨氮等因子。

三、污染补偿工作由省环保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共同实施。

其中,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各设区市考核断面的水质监测及核定,核算污染补偿资金,并商省财政厅提出污染补偿资金的使用方案;省财政厅负责污染补偿资金的管理;省水利厅负责提供考核断面的水量数据。

四、各设区市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月平均浓度低于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不缴纳污染补偿资金。

当各设区市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月平均浓度高于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由省财政厅向各设区市收取污染补偿资金。

污染补偿资金的标准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每超标1mg/L缴纳10万元,不足1mg/L的按照1mg/L计算(各设区市考核断面位置及化学需氧量浓度控制指标值见附件1)。

五、各设区市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污染物浓度是依据各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月平均值,再经省环境监测部门手工监测数据进行合理校核后确定。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修正)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修正)

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修正)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修正)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特别是水污染问题更加突出。

而渭河作为我国重要的河流之一,其流域面积广,涉及陕西、甘肃、宁夏等多省区,直接关系到广大民众的生产和生活,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生态环境保护挑战。

为此,陕西省政府连年制定并修订了《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以期为保护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全面加强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陕西省政府针对渭河流域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在办法中根据情况做出了多项规定,其中涉及到了全面加强水资源、空气质量、环境监管、环境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措施。

例如,规定加强水量监控、督查和管理,严禁违法排放及乱采乱挖造成的环境破坏,加强辖区内各类污染源治理等措施。

同时也规定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估监管、开展环境执法监察、加强紧急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措施。

二、有针对性地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为了保护渭河流域生态环境,陕西省政府还制定了相关的行业政策和措施,鼓励加强水资源管理、推广节水灌溉、推广清洁能源等。

同时,政府还推进临渭经济带建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控制工业、农业二级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友好型产业发展。

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也在不断加大,例如在临渭区加大生态补偿力度,鼓励农民发展生态林果、草畜牧业和生态旅游等,从而有针对性地推动了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

三、促进信息化智能化推进环境保护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化、智能化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陕西省政府在制定《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时也对此进行了规定,旨在促进信息化、智能化在渭河流域的环境保护中应用。

例如,政府鼓励建设渭河流域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管系统,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网络化、智能化管理,同时推进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加强环保公众监督和社会参与。

四、加强渭河流域生态环境管理为了加强渭河流域生态环境管理,陕西省政府普及环保法规法律知识,加强绿色生产和消费、倡导低碳环保的环保文化等方面的建设,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工作。

印发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印发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完善法规标准
制定地方性法规
结合渭河流域实际情况, 制定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 规,为流域水污染防治提 供法律保障。
完善排放标准
针对流域内不同行业和污 染源,制定和完善相应的 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污染 物的排放。
强化执法监管
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查 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 境违法行为,确保法规标 准得到有效执行。
必要性
实施方案明确了各方责任和任务,提出了科学有效的防治措 施,是推动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必要手段 。
02
CATALOGUE
实施方案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为指 导,坚持绿色发展,全面深化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原则
生态优先:以生态修复和环境改善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污染现状
渭河流域水质普遍较差,部分河段甚至达到V类水质,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的生产 生活。
影响
水污染问题已经对当地饮用水安全、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产生了重大影响 ,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实施方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重要性
实施方案是全面加强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举措, 对于保障当地人民的生产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 有重要意义。
深化重点行业污染整治
对造纸、印染、化工等重点污染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和废水循环 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推进生态农业
01
推广生态种植技术,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降理
02
推进规模化养殖场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
用,减少养殖废水排放。
完善农田水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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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目标:20XX年前完成。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8.22【实施日期】1999.08.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失效依据】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质,保障人体健康和人民生活、生产用水,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渭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渭河流域系指向渭河干流汇水的区域。

本省渭河流域内的河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和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相结合、集中治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制定本辖区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和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渭河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年度计划内予以安排。

渭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和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城建、地矿、农林、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情况。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2018修正)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2018修正)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2018修正)【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3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31【实施日期】2018.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三章水资源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防洪管理第六章河道管理第七章生态建设和保护第八章管理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渭河流域水利管理,合理利用渭河及其支流水资源,防治渭河流域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渭河及其支流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洪、河道管理、生态建设和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渭河流域,是指本省境内渭河及其支流和渭河流域综合规划确定的范围。

第三条渭河流域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渭河流域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渭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区域协作机制,加强渭河流域管理综合协调工作,将水利、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对渭河及其支流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洪、河道管理、生态建设和保护负总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渭河及其支流的水资源利用、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洪、河道管理、生态建设和保护负责,并列入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和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和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和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渭政办发[2011]19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和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渭政办发[2011]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为切实做好“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现就加强我市污染减排和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污染减排和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近年来,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较大进展,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十一五”期间,全市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较2005年削减了13.6%、15.1%,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被省政府授予“十一五”污染减排一等奖;渭河潼关吊桥断面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年均浓度较2005年分别下降71.6%和79.1%,均达到Ⅴ类水质要求,其中化学需氧量92%的监测时段、高锰酸盐指数83%的监测时段达到Ⅳ类水质要求,被省政府评为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先进单位。

但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环境保护的压力仍然很大,任务十分艰巨。

一是近年来工业和生活污染治理水平不断提高,落后产能得到淘汰升级,在这个基础上污染减排和治理的空间明显减小。

二是污染减排领域进一步拓宽。

国家在控制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两项主要污染物的基础上,“十二五”又增加了氮氧化物和氨氮两项新指标,要求我市2015年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和氨氮排放量分别较2010年削减8.8%、8.2%、11%、11.2%。

在抓好工业污染深度治理的基础上,增加了畜禽养殖和机动车污染防治等工作。

三是环保标准不断提高,考核更为严格。

渭河干流潼关以上断面基本达到Ⅳ类标准,渭河潼关吊桥断面化学需氧量控制浓度2011年上半年为44mg/L,下半年为28mg/L,以后逐年提升,2015年上半年为30mg/L,下半年为25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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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
案(试行)》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159号
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
(试行)
一、为落实我省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责任制,进一步改善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根据《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陕政令139号),结合渭河流域实际,制订本方案。

二、本方案适用于渭河干流流域内的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地表水生态环境污染补偿。

考核因子暂定为化学需氧量,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加氨氮等因子。

三、污染补偿工作由省环保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共同实施。

其中,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各设区市考核断面的水质监测及核定,核算污染补偿资金,并商省财政厅提出污染补偿资金的使用方案;省财政厅负责污染补偿资金的管理;省水利厅负责提供考核断面的水
量数据。

四、各设区市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月平均浓度低于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不缴纳污染补偿资金。

当各设区市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月平均浓度高于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由省财政厅向各设区市收取污染补偿资金。

污染补偿资金的标准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每超标1mg/L缴纳10万元,不足1mg/L的按照1mg/L计算(各设区市考核断面位置及化学需氧量浓度控制指标值见附件1)。

五、各设区市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污染物浓度是依据各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月平均值,再经省环境监测部门手工监测数据进行合理校核后确定。

当上游城市来水水质超过其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时,在核算下游城市出境水体污染物浓度时,应扣除上游来水水质的污染物超标部分(计算方法见附件2)。

六、各设区市考核断面的水质按月监测数据进行统计,污染补偿资金按季度为单位进行核算、以年度为单位予以结算。

省环保厅在每月10日前,核定出上月各设区市考核断面的污染物监测浓度;每季度15日前,依据各设区市考核断面水质污染因子的平均浓度,核算出上季度各设区市应缴纳的污染补偿资金,并将结果告知省财政厅和各设区市政府(污染补偿资金计算方法见附件2)。

七、省财政厅设立专项用于污染补偿资金收缴管理的资金账户。

超过污染物浓度控制指标值的设区市,要依据省环保厅核算的污染补偿资金数额,每季度向省财政厅缴纳。

省财政厅在每年年底前进行资金结算时对未按时缴纳的予以扣缴。

八、污染补偿资金的60%用于各设区市的污染物治理补偿,省财政每年年底前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由各设区市专项用于渭河流域综合治理的减排工程、群众饮水安全工程和污染补偿项目,不得用于平衡财力。

九、各设区市通过省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获得的污染补偿资金具体数额,需依据其考核断面出入境水质的污染程度和全流域征收的污染补偿资金等因素确定(计算方法见附件2)。

十、污染补偿资金的40%用于奖励工作力度大、水质改善明显的设区市。

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区域内污染企业关闭、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等方面。

十一、各设区市要加大对渭河水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每年安排相应的污染治理和补偿资金。

省财政厅每年安排“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奖励考核断面全年水质达到污染控制指标或水质明显改善的设区市。

十二、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用于辖区内各县(市、区)的地表水生态环境污染补偿、奖励和考核,并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备案。

十三、本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待条件成熟后,渭河流域将由目前的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考核逐步过渡为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并实施排污权交易。

各设区市界断面位置及
化学需氧量浓度控制指标值一览表

单位:mg/L)
年份
断面位置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宝鸡入境
(渭河宝鸡入杨凌)上半年19 19 18.5 18 18 18 18 下半年18 17.5 17 17 17 17 17
咸阳出境
(咸阳铁桥下玻璃厂)上半年68 61 55 47 40 35 30 下半年30 27 25 25 25 25 25
西安出境(张义)上半年58 52 47 41 35 32 30 下半年34 30 28 28 28 28 28
渭南出境(潼关吊桥)上半年57 49 44 40 35 32 30 下半年31 30 28 26 25 25 25
注:各入渭支流断面水质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与该一览表中各市界断面的化学需氧量浓度控制指标值一致。

污染补偿计算方法
1.化学需氧量污染补偿资金缴纳额计算公式:
M= (Ch-Co)×K
注:M—为补偿资金缴纳总额(单位:万元)
Ch—为考核断面核定浓度(单位:mg/L)
Co—为考核断面控制指标(单位:mg/L)
K—为补偿标准值,暂定为10万元mg/L
2.水质浓度超标计算公式:Ch=Cs-Cx×Qx
注:Ch—为考核断面核定浓度(单位:mg/L)
Cs—为考核断面实测浓度(单位:mg/L)
Cx—为上游城市超标浓度差值(单位:mg/L)
Qx—为上下游流量比值
3.受污染城市获得的补偿资金计算公式:
n
Mb=[(Ci-Cio)÷∑(Ci-Cio)]×Mz×60%
i=1
注:Mb—为受污染城市获得的补偿资金数额(单位:万元)Ci—为上游城市考核断面核定浓度(单位:mg/L)
Cio—为上游城市考核断面控制指标(单位:mg/L)
Mz—为渭河流域缴纳的补偿资金总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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