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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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书
关于**(2015)第045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征求意见稿),我司有如下异议:
一、关于主厂房水电甲供材(属于暂定价)
根据《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第11页),“暂定价部分价格结算时按其实际购买并经业主认可的价格按实调整”,即未经甲方确认的,***采购的暂定价部分不应计入工程总造价。
根据《协议书》第62页28.1条款关于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所有材料经发包人、监理认可”,也明确了***采购材料须经甲方认可。
2015年**月30日上午在**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质证时确定关于暂定价(甲供材)的鉴定遵循如下规则:***暂定价部分需获得甲方认可,***不能提供甲方书面认可的证据,则根据甲方和乙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哪一方更能证明暂定价采购的相关证据,就视为哪一方采购。
而***至今未提供暂定价部分甲方的书面认可的证据材料,而我司又提供了充足的证据包括合同、发票等证据材料,鉴定机构仍然不将甲供材料款予以扣除,违反施工招标文件的约定以及2015年3月30日的质证笔录。因此,鉴定机构应当将我司能提供充足证据的甲供材部分扣减。
且甲供材应当按照暂定价计算,而不应该按照实际购买价格计算。
二、关于设备基础部分,我司未与***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将有关设备基础承包给***,对于设备基础部分,我司不予认可。2015年**月
30日的质证笔录也确定合同外以签字为准。如***能提供关于设备基础的签证等证据材料,我司方认可,鉴定机构才可以将有证据证明其承建的设备基础计入合同造价。对此,鉴定机构应当将未能提供签证材料的设备基础部分扣减。
三、关于道路工程,由于道路工程存在变更和增减,实际道路工程量应比征求意见稿要少,道路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与工程结算初审造价相差12万左右,请鉴定机构实地测量。
四、甲供材应按照投标预算量及价格扣除,征求意见稿实际少扣除甲供材部分约28万。
五、合同内未做及重复工程量应扣部分约10万元,包括地沟合同内未做部分约2.9万、雨水管道与土建重复计算部分约3万元、管沟开挖防雷引下线约0.8万元、高级防水板隔断无此项约为1.1万元等等。
六、土建部分工程造价与初审造价相差约20万,存在较大误差。例如征求意见稿第10页序号为5、6的为同一土建部分的重复计算,第18页序号为3的项下造价已经支付、扣减面积存在少扣漏扣等。
由于案涉工程存在变更和增减,恳请鉴定机构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对于工程增减部分,除签订外,还应根据进行现场测量。如有问题,亦可针对征求意见稿与我司一一核对。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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