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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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各国公认、所有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强 行法性质)
具有强行法性质(必须遵守),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 主权性质:(1)对内最高权(立法、司法、行政权),(2)对外独立权。(3)自保 权:自卫和国防。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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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的判断条件:(1)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2)国家在该事项中的 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 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禁止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自卫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不得不打)和相称性(还击不 能过火)。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 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 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 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 联合国宪章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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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放弃,一案一放弃。执行豁免需要国家明示才能确认放弃。 明示(语言和文字)放弃豁免:自愿、明确、特定。 默示放弃豁免:起诉、出庭应诉、实质性答辩、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等。 (出庭作证、适用法律等不算)选择管辖权与选择适用法律应区分看待。
(三)承认和继承(高频考点)
1. 承认:一国单方面行为,一国的承认不是被承认国构成国际法上国家的条件。 (1)对政府的承认(无领土的变更):有效统治,人民惯常服从; 通过革命和政变成立新政权,承认新政府,法律后果:(1)对旧政府的承认自动 撤销。(2)承认其拥有的国际权利 对国家的承认(有领土的变更):具有追溯力。一旦承认,不得撤销。 独立、合并、分立(原国家不在)、分离(原国家还在)。 (2)国家承认:两国正式建交(发布公报)、签订正式政治性条约(非商贸条约):
一、导论
第一章.国际法(11 分)
(一)渊源(表现形式)
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 (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 (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 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 公平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作为辅助资料,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国际和 国内判例包括国际部分)、学者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二)国家主权豁免
1. 绝对豁免: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 绝对豁免是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约束所有国家。 相对豁免(不适用):区分商业行为(不豁免)与非商业行为(国家行为豁免)。 2. 国家豁免一般原则: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 管辖豁免。即管辖豁免+执行豁免。 放弃管辖豁免不认为放弃执行豁免(绝对豁免或相对豁免均不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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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 (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 (4)主权(不可缺失); 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 国家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国防权和自卫权)、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外交豁免权); (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 (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实现途径:(1)该 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2)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 (引渡:无条约,则无义务。双重犯罪原则,在双方国家都认为是犯罪。) (4)普遍性管辖权(在本国领域范围内、没有任何国家管辖权的区域内“公海” 犯罪);针对战争、违反人道罪、灭绝种族、贩卖人口、海盗等国际罪行。 2. 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NGO 例如国际奥委会)不是国际法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主体地位与国家是平等的,联合国与各国主权地位也是平等 的,没有天然的能力管其他国家,必须依靠签订联合国宪章约束;条约登记后才可 以成为联合国国际法院裁判的依据。 3.争取独立的民族(巴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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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继承: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要继承;地方债务,一国向另一国私人、 商业银行、国家元首借的债务,一国地方政府向另一国中央政府借的债务,恶债不 继承:用于征服、战争的债务不继承。 仅限于国际法主体间的债务。只要主体适格,不论如何使用。
(四)国际组织
联合国体系
断交,不代表对主权国家承认的撤销。 两国文化交流(球队比赛等):事实承认(效力弱),随时可以撤销。 共同参加多边会议:不代表默示承认。 (3)承认的形式:明示(语言文字)与暗示(建交、签订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 零时、正式承认投票;不算的: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条约、建立非官方外交机 构、某些级别的外交和官员接触) (4)承认的类型 法律承认:正式的最终的,将导致法律后果,法律的承认,不得撤销。 事实承认:不敢正式承认的承认,可以撤销。 2. 继承:以领土变动为前提 分类:领土继承、财产继承、债务继承、档案继承、条约继承 (1)条约继承:领土性条约必须继承;人身性条约、政治性条约不继承。两国合 并,原一国签订的条约范围不扩大。 (2)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转移,动产与哪国领土有关就哪国继承
(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
1.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 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3、直接使用、ຫໍສະໝຸດ Baidu时(平行)适用、条约转化适用(间接方式)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律主体
1. 主权国家
具有强行法性质(必须遵守),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 主权性质:(1)对内最高权(立法、司法、行政权),(2)对外独立权。(3)自保 权:自卫和国防。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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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的判断条件:(1)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2)国家在该事项中的 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 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禁止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自卫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不得不打)和相称性(还击不 能过火)。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 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 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 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 联合国宪章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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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放弃,一案一放弃。执行豁免需要国家明示才能确认放弃。 明示(语言和文字)放弃豁免:自愿、明确、特定。 默示放弃豁免:起诉、出庭应诉、实质性答辩、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等。 (出庭作证、适用法律等不算)选择管辖权与选择适用法律应区分看待。
(三)承认和继承(高频考点)
1. 承认:一国单方面行为,一国的承认不是被承认国构成国际法上国家的条件。 (1)对政府的承认(无领土的变更):有效统治,人民惯常服从; 通过革命和政变成立新政权,承认新政府,法律后果:(1)对旧政府的承认自动 撤销。(2)承认其拥有的国际权利 对国家的承认(有领土的变更):具有追溯力。一旦承认,不得撤销。 独立、合并、分立(原国家不在)、分离(原国家还在)。 (2)国家承认:两国正式建交(发布公报)、签订正式政治性条约(非商贸条约):
一、导论
第一章.国际法(11 分)
(一)渊源(表现形式)
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 (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 (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 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 公平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作为辅助资料,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国际和 国内判例包括国际部分)、学者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二)国家主权豁免
1. 绝对豁免: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 绝对豁免是有效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约束所有国家。 相对豁免(不适用):区分商业行为(不豁免)与非商业行为(国家行为豁免)。 2. 国家豁免一般原则: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 管辖豁免。即管辖豁免+执行豁免。 放弃管辖豁免不认为放弃执行豁免(绝对豁免或相对豁免均不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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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 (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 (4)主权(不可缺失); 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 国家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国防权和自卫权)、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外交豁免权); (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 (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实现途径:(1)该 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2)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 (引渡:无条约,则无义务。双重犯罪原则,在双方国家都认为是犯罪。) (4)普遍性管辖权(在本国领域范围内、没有任何国家管辖权的区域内“公海” 犯罪);针对战争、违反人道罪、灭绝种族、贩卖人口、海盗等国际罪行。 2. 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NGO 例如国际奥委会)不是国际法主体。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主体地位与国家是平等的,联合国与各国主权地位也是平等 的,没有天然的能力管其他国家,必须依靠签订联合国宪章约束;条约登记后才可 以成为联合国国际法院裁判的依据。 3.争取独立的民族(巴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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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继承: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要继承;地方债务,一国向另一国私人、 商业银行、国家元首借的债务,一国地方政府向另一国中央政府借的债务,恶债不 继承:用于征服、战争的债务不继承。 仅限于国际法主体间的债务。只要主体适格,不论如何使用。
(四)国际组织
联合国体系
断交,不代表对主权国家承认的撤销。 两国文化交流(球队比赛等):事实承认(效力弱),随时可以撤销。 共同参加多边会议:不代表默示承认。 (3)承认的形式:明示(语言文字)与暗示(建交、签订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 零时、正式承认投票;不算的: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条约、建立非官方外交机 构、某些级别的外交和官员接触) (4)承认的类型 法律承认:正式的最终的,将导致法律后果,法律的承认,不得撤销。 事实承认:不敢正式承认的承认,可以撤销。 2. 继承:以领土变动为前提 分类:领土继承、财产继承、债务继承、档案继承、条约继承 (1)条约继承:领土性条约必须继承;人身性条约、政治性条约不继承。两国合 并,原一国签订的条约范围不扩大。 (2)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转移,动产与哪国领土有关就哪国继承
(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
1.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 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3、直接使用、ຫໍສະໝຸດ Baidu时(平行)适用、条约转化适用(间接方式)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律主体
1. 主权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