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机械性损伤的致伤物推断和认定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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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机械性损伤的致伤物推断和认定

致伤物的推断(estimation of the instrument caused the trauma),是指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结合现场情况,对致伤物的类型、大小、质地、重量及作用面形状等特点进行分析推断的过程。致伤物的认定(identification of the instrument caused the trauma),是指根据损伤的形态特点与嫌疑致伤物进行比较,从而对嫌疑致伤物是否即为该损伤的致伤物进行分析推断和认定的过程。据此为案件侦查提供线索并为司法审判提供证据,对有些案件,还有助于死亡方式的判断。尤其是在多人作案或群体斗殴中使用了多种致伤物并造成多人受伤或死亡;或一人遭受多种损伤而死亡,需要确定身体损伤中哪一损伤为致命伤,皆因涉及确定嫌疑人,伤者或死者身上的损伤是由何种致伤物所造成,是多种还是一种致伤物,哪一种致伤物造成了致命伤,凡此种种情况,无论是在确定嫌疑人或在法庭量刑方面,致伤物的推断或认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致伤物的推断

推断致伤物,要想取得较好的效果,除对损伤进行必须的详细检验外,还应同时注意对案发现场情况及死(伤)者衣着情况都应仔细的观察,并与痕迹检验相配合。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年代经常使用的工具种类各有不同,同一类工具的大小和形状都有较大差异。但只要世上有的任何物体,不论是固体、液体或气体,都可能成为致伤物,都是推断致伤物时应该考虑的对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应该重点分析本地常见的致伤物。依靠平时的观察、收集和积累,以及不断总结具体工作中的正反面经验或教训。

一、根据损伤形态推断致伤物

损伤的形态特征是推断致伤物的重要根据。各种不同类型的致伤物,可使损伤具有各种不同形态特征。在各种条件相类似的情况下,用同一致伤物的某一

部分打击所造成的多个损伤具有相类似的形态学特征,此即相同类型损伤的可重现性,这是根据损伤的形态特征推断致伤物的理论基础。没有这种重现性,也就没有根据损伤形态推断致伤物的可能性。同一致伤物的不同打击面(如斧刃与斧背)打击,造成的损伤形态不同;同一致伤物打击人体的不同部位,由于解剖学和组织学结构的不同,又可造成具有不同形态的损伤。同样,用同一种致伤物打击,但由于打击的力量、速度、方向及方式等条件和情况的不同,因此所造成的损伤其形态也可不同。相反,不同的两种致伤物,由于打击作用面有相似之处,有时也可形成形态极为相似的损伤。另外,一个致伤物重复打击同一部位还可破坏损伤特征,以致不能反映致伤物的形态,凡此种种情况均应在推断致伤物时逐一考虑,分析种种可能,这也就是推断致伤物的困难所在。因此多数情况下常不能肯定某一个损伤是由某种特定致伤物造成的,而只能说该损伤可能或不可能由该致伤物造成的。但也有不少案例,通过认真研究损伤形态特征,寻找创内异物,结合现场所见和案情,可以推断致伤物。

根据损伤形态特点,区别是钝器伤、锐器伤或火器伤一般不难。一般可以根据损伤形态学特征推断致伤物的种类,如擦伤、挫伤、挫裂创、闭合性骨折和闭合性内脏损伤,是钝器所致的特征性损伤;砍创、切创、刺创,开放性骨折伴切痕或砍痕等,是锐器所致的特征性损伤;损伤部位(创缘、创腔)有火药作用的痕迹,显然只有火器才能形成;内轻外重,一侧性分布、一次性形成,损伤程度非一般人力打击所能形成的损伤,符合高坠伤的特点;多条条形损伤平行排列、创腔中间深两端渐表浅,骨折缘有磨损痕迹,为船舶螺旋桨所致损伤等等。但要特别注意挫裂创与切砍创,刺创与枪弹创的鉴别。尤其要注意一些特别的致伤物,如用玻璃瓶等打击头部时,瓶子可能随之破裂,当瓶未破前可以形成挫裂创,破后又能形成砍切创,好像是由多种致伤物造成的。如图12-1玻璃瓶断端所造成的颈部砍切创。

(一)钝器伤致伤物的推断

钝器损伤的形态特征可表现为体表皮肤完整,无开放创口。有时仅在皮肤表面形成特定形态的损伤;损伤严重时,通过体表可伤及内脏;钝器伤有时也可有创口形成,其创的特征是创缘和创壁常不整齐,两侧创壁之间可有组织间桥。常见的钝器伤如擦伤、挫伤和挫裂创,都具有由钝性暴力造成的形态特征。擦伤、挫伤往往可形成特定的形态印迹,有的可反映出致伤物的作用面的特征。挫伤既可伴有擦伤,也可不伴有擦伤;挫裂创的边缘常伴有擦伤和挫伤。根据挫裂创的形态特征不难推断此损伤系由钝性暴力所致,但要进一步推断是由何种钝器造成,则有时有一定难度。因为无论是擦伤,挫伤或挫裂创的形态,一般不反映某一致伤物特有的形状特征,多数仅反应钝物的共同特征。只有部份擦伤、挫伤或挫裂创,能反映或显示出致伤物或致伤物与人体接触面的形态特征,依此可推断形成此种损伤的作用面相关的致伤物种类。

1. 根据擦伤形态推断致伤物典型的擦伤呈条状、片状或梳状,有时能反映出致伤物与人体接触面的特征,可依此推断致伤物作用面的形状。跌落在细砂石的路面上,或在这种路面上拖拉人体或尸体皆可形成细条状的擦伤,且在擦伤表面可能镶嵌或残留细小的与地面一致的砂粒,可依此推断伤者或死者与砂质的物体表面(地面)接触过,如图12-2。

发生在女性颈部、乳房或股内侧的半月形的擦伤,伴有或不伴有圆形、椭圆形的挫伤,提示这种擦伤、挫伤,多系钝性物体,常见的是犯罪嫌疑人的指端(指甲和手指)在性犯罪的过程中形成,由于发生的部位具有其特殊性,显示该损伤可能是在性攻击中所造成,并反映一部份案件的过程或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意图(见图12-3)。

撞痕,又称印痕状擦伤,常系钝性物体垂直撞击皮肤表面形成,一般无明显的擦痕或抓痕。交通事故中汽车散热器撞击行人留下的撞痕,从其形态可推测为散热器所致。典型的撞痕,见于机动车撞击人体,而在尸体或死者衣服上留下的撞痕(印痕)(图12-4撞痕)。

2. 根据咬痕形态推断致伤物 单纯的咬痕一般形态仍属于擦伤或擦伤伴有挫伤,严重时甚至形成挫裂创,即为咬伤。人类咬痕常显示出明显的人类牙弓形态的特征,在体表皮肤上呈现出两弧相对的印痕。根据牙弓形态的个体特征,可推测或诊断人类牙齿咬痕或咬伤。要认定造成咬痕的嫌疑人,尚需根据嫌疑人的牙特征进行鉴定,提取牙列模型与该咬痕相对比,进行同一认定。但由于牙齿间的摩擦,或咬伤时人体的移动而使咬痕形态变得不典型、不规则,有时甚至不易做出咬伤诊断,更难做出同一认定。有时因被咬的组织器官较小,如乳头、阴茎、鼻尖、耳廓、嘴唇及舌尖等,可因咬断而致组织缺损,鉴定时也相对较困难,但仍可对遗留部分的咬伤痕迹进行认定。国外曾有学者报告一例误认为咬伤的案例:尸体上有一损伤,根据形态特征,一直认定为咬伤,最后查明该损伤并非咬痕,而是由高跟鞋跟所造成。

3. 根据挫伤形态推断致伤物 挫伤的形态改变为皮下或皮内血管破裂出血,流出的血液聚集在皮肤之内或之下。我国古代已经观察到“拳伤不一定属园,若是圆形定属拳,一掌伤人留指迹,前分后合不相连”,就是对挫伤的描述。但在皮下组织疏松且血管丰富的部位,如眼眶周围、面颊部、乳房、股内侧、会阴等处,出血量多且范围广,往往不能反映致伤物接触面的形态特征。

而在仅有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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