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权法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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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育物权法教案第一章:物权法概述1.1 物权法的定义与特征1.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3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1.4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与地位第二章:物权的变动2.1 不动产登记制度2.2 动产交付制度2.3 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对抗2.4 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第三章:所有权3.1 所有权的定义与特征3.2 所有权的内容与行使3.3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3.4 特殊类型的所有权第四章:用益物权4.1 用益物权的定义与特征4.2 地役权4.3 地上权4.4 宅基地使用权第五章:担保物权5.1 担保物权的定义与特征5.2 抵押权5.3 质权5.4 留置权第六章:占有6.1 占有的定义与特征6.2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6.3 占有的保护与限制6.4 善意取得与侵占第七章:地役权7.1 地役权的定义与特征7.2 地役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7.3 地役权的内容与行使7.4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与联系第八章:地上权8.1 地上权的定义与特征8.2 地上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8.3 地上权的内容与行使8.4 地上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与联系第九章:宅基地使用权9.1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与特征9.2 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9.3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与行使9.4 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区别与联系第十章:抵押权10.1 抵押权的定义与特征10.2 抵押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10.3 抵押权的内容与行使10.4 抵押权的实现与法律后果第十一章:质权11.1 质权的定义与特征11.2 质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11.3 质权的内容与行使11.4 质权的实现与法律后果第十二章:留置权12.1 留置权的定义与特征12.2 留置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12.3 留置权的内容与行使12.4 留置权的实现与法律后果第十三章: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联13.1 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13.2 物权变动与合同履行13.3 物权法在合同纠纷中的应用13.4 案例分析:物权法与合同法的适用第十四章: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联14.1 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14.2 物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14.3 物权法在侵权纠纷中的应用14.4 案例分析: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第十五章:物权法的司法实践与案例分析15.1 物权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15.2 典型物权纠纷案件的分析15.3 物权法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作用15.4 物权法的未来发展趋势与挑战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主要讲解了朱庆育物权法教案的前十五章内容,涵盖了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变动制度、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地役权、地上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联、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联以及物权法的司法实践与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法规第2章 物业权属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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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五)业主的诉讼权利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
1.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有权 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 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 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 3.业主对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 利。
(三)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1.共有部分的界定 (1)共有部分基本界定 (2)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 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所有权归属 (3)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 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内容 物权法第72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内容明确规 定,即“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1.专有部分的界定 有四种理论主张。(1)“壁心说” (2)“空间说” (3)“最后粉刷表层说” (4)“壁心说兼最后粉刷表层说” 2.专有部分的专有权的内容 (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 (2)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 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3)业主转让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 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4)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 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一、《物权法》与物业管理
(一)促进物业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二)促进物业管理的加快发展
(三)促进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防范化解
(四)促进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
物权法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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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物权法一、单项选择题1、所谓物,是指除人体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和自然力。
基于此特征,下列不属于物权的客体的是()。
A、宇宙B、光电C、气味D、热力2、关于物权对债权的效力,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优先于债权的B、特定情况下,债权优先于物权C、民法特别法赋予优先效力的债权,可以优先于物权D、《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优先权属于债权性质,它优先于具有物权性质的船舶留置权3、甲将自己的一间私房作价20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后,居住一年后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一年后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
以上几次转让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均未办理过户手续。
在丁居住期间,该房屋价格涨至20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
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A、甲B、乙C、丙D、丁4、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A、简易交付B、占有改定C、指示交付D、拟制交付5、下列不属于我国国家所有权的特征的是()。
A、主体的唯一性和统一性B、客体的广泛性C、取得方式的特殊性D、内容的复杂性6、玻璃厂厂长王某办公室的一台DVD播放机无法正常使用,遂通知工作人员刘某拿出去扔掉。
刘某将该播放机修理好后拿回家使用。
王某得知该播放机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刘某返还。
关于该播放机的归属,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刘某未向王某支付任何价款,不能取得所有权B、王某有权要回播放机,但应当向刘某支付修理费用C、刘某基于先占取得该播放机的所有权D、刘某违反王某的指示,不能取得播放机的所有权7、王某在一栋临街的单元楼的顶层有一套住房。
另外,王某还有一套住房在别处。
2013年3月,甲公司决定在临街的那栋单元楼的楼顶上悬挂一个广告牌,王某平时很少住在这套房里,于是便独自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允许甲公司使用楼房房顶的合同,甲公司每年向王某支付使用费10万元。
第2章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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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丙三人各出资2000元买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三人各出资 例题 多选题 元买 一条船,约定各占1/3的份额 的份额。 一条船,约定各占 的份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如果约定甲病故,甲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甲的 如果约定甲病故, 如果约定甲病故 份额 B.如果将该船出租,甲、乙、丙三人可以各获 如果将该船出租, 如果将该船出租 得1/3的租金 的租金 C.如果该船需要修理,甲、乙、丙三人可以各 如果该船需要修理, 如果该船需要修理 承担1/3的费用 承担 的费用 D.如果乙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丙和张某都愿意 如果乙欲转让自己的份额, 如果乙欲转让自己的份额 元买下, 以2000元买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元买下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 例题·多选题】 例题 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 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 房产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房产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 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 一层住户甲对三、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 若甲出卖其住宅,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 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 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无须得到 甲、乙、丙同意
物权分类: 物权分类: 自物权 自物权 物权 他物权 他物权
(所有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使用为目的 用益物权 使用为目的 担保物权---担保为目的 担保物权 担保为目的
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的区分) 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的区分)
物权——对世权(绝对权)、排他性权利 对世权(绝对权)、排他性权利 物权 对世权 )、 一物一权) (一物一权) 债权——对人权(相对权) 对人权( 债权 对人权 相对权)
物权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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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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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物权概念)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章物权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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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物权法教学目标:通过物权法的教学,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概念和分类,基本原则,掌握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认识物权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领会和掌握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精神和它的规范内容,从而为学好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奠定坚实的基础。
教学重点:物权法的概念和分类,学会用物权法分析具体案例教学难点:学会用物权法分析具体案例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案例分析与讨论,结合多媒体的教学手段教学过程:导入大家好,欢迎来到我们的课堂,这节课接着给大家讲物权的概述。
什么是物,判断什么是民法上的物,标准已经出来了,物是物权的课题,沿着物找到物权,物权上升到一个层次,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类,而民事权利又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又分为物权和债权,所以说物权属于民事权利中财产权的一种。
正因为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所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完全救济,也正因为物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其受到侵害以后即便权利人受到精神损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物权的概念。
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体现了一种价值,根据《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物权的概念,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那么就从法律上规定了物权的概念。
权利人是主体,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物,而不是所有的物,是特定下来的,比如说你有一辆车,你对这辆车就享有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物权,你对这辆车享有一种什么权利,享有一种支配的权利,你支配你的车,你可以开着你的车去商贸,你可以开着你的车去北京,可以吗,都是可以的,那么你对你的车享有支配权利的时候,就具有排他性,物权就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在支配的时候就要排除其他人的干扰,也就是说,我支配我财产的时候,别人只能消极地配合,怎么个消极配合法,就是不排斥不干扰我支配权利就OK了。
物权延伸出三个特征:1、支配性物能够被人控制,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怎么体现物能够被人控制呢,就是通过人对物的支配,怎么证明物能够满足人的需要,也是通过对物的支配。
物权法学第二章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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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权
排斥
(2)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3)用益物权
排斥
所有权
排斥
用益物权
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
所 有
权
1、在同一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 他所有权成立。
与
所
2、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如他人
有 权
由于取得时效或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 权时,先前的所有权因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
所有权;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原则上可以并存,例外 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 能并存;
4、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不管其种类是否相同, 一般都难以并存。但地役权有时可以并存;
5、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都能够并存,例外的 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不能并存。
二、 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含义 两种错误观点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
(四)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可得支配的客体的物权
权利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这是按物权的客体而作的分类。这种分类既有实质意义上的考虑,如不动 产特别是土地的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决定了社会对它重视程度较高,也有单 纯技术上的考虑,如公示方式的不同。
(八)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普通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当中的物权 特别法上的物权:规定于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当中的物权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主要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 和作用。是法律为保障物权的实现而赋予 物权的强制性力量。根据物权效力作用范 围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物权的共有效力和 物权的特有效力,此处为物权的共有效力。 几种观点的争论: 1.二效力说 2.三效力说 3.四效力说
教案 第二章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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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物权法教学要求1.明确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了解物权法的一般理论;3.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等相关法律规定。
课时安排本章节共安排7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法的一般理论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民事财产权利中,物权为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的内容,而债权为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的内容。
物权是债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债权的目的和结果。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对世性2.支配性3.排他性(二)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权的客体为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三)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2.物权的优先效力3.物权的排除妨碍效力4.物权的追及效力(四)物权的种类与保护1.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依其意志擅自改变。
《物权法》确定的物权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同时还设专章规定了占有。
2.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以及物的占有、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遵守社会公德原则二、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从权利人的角度而言,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主要有三种原因,即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以及其他物权变动。
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又称自物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1)自权性。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2)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 (2)](https://img.taocdn.com/s3/m/6cfdef41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0e.png)
物权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物权,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物权法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第三条物权法所称的特定物,是指具体的物、土地、不动产和可以移动的物。
第四条物权的行使受法律制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滥用物权。
第六条物权法对物权的保护,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全部境地。
第二章《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和标的物第七条物权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物权纠纷案件。
第八条物权法所称的标的物,包括土地、建筑物和其他不动产,以及独立产权的设备、设施等。
第九条物权法所称的独立产权,是指不动产中单独存在的权利。
第十条物权法不适用于法律另有规定的国家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土地、山林、水域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及其他权益。
第十一条物权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产生的物权纠纷案件,包括与国外当事人间的物权纠纷案件,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第十二条物权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依法设立。
第十三条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合法的行为,确立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第十四条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合法的行为,确立受让人对特定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第十五条物权设立和转让的事实和法律效果,按照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民事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确认。
第十六条物权设立和转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物权的限制和终止第十七条国家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对物权依法享有限制的,权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本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与出让人、同权属物的共有人等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予以解决。
第二章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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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是否应将“排他”纳入物权的定义之 中? •思考:物权的排他性是物权的效力还是特征?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 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为财产权利。 (2)物权的主体为“权利人”。 (3)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的物。 •原则上是指特定物、独立物和有体物,主要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4)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物权形式上表现为一种人对物的关系,实质 上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
二、物权与债权
(一)二者的联系
1.物权和债权都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
2.物权往往是债权成立的前提,又往往是 债权运动的结果。
3.债权人在处分其权利时,其地位与物权 人的处分权一致。
(二)二者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 请求权。
2.权利客体不同。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债权的客体为给付。
三、物权与知识产权
(一)二者的共性 1.二者皆为静态性的财产权利。 2.二者均为绝对权、对世权。 3.二者都具有排他性。 (二)二者的区别 1.客体不同。 2.权利内容不同。 •物权的内容为单纯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中除 商标权外,其他均包括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 重内容。
3.取得的过程不同。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情形。
(1)“买卖不破租赁”。
•[例]甲有一幢房屋,于2008年10月1日出租 给乙,租期5年。2009年5月1日,甲将房屋 卖与丙,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丙手持 房产证要求乙搬出,乙不允,遂起纠纷。问: 丙能否要求乙搬出房屋?
经济法第2章 -物权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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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支配性
3.非人格性
【例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 )。
A.商标
B.空气
C.镶在人嘴里的假牙
D.放在地上的假牙
【答案】D
(二)物的分类
分类
1.动产与 不动产 2.主物与 从物
要点 物权变动要求不同: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举例 不动产如:土地、房屋
3.原物与 孳息
(1)从物必须单独为一物,电视机与遥控器; 非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汽车与备用轮胎; (2)从物对主物发挥辅助 房间的钥匙等 效用 孳息是从原物中派生出来 如摘下的果实、生产的小动物。 的,必须与原物分离。 所有权:有约定按约定,无约 (1)天然孳息 定,归所有权人,有用益物权 人归用益物权人 (2)法定孳息 如利息、租金等
基于法律行为 根据原权利 的物权变动 人的意思表 (必须公示) 示
法律文书 / 征收:自法院或仲裁委的法 非基于法律行 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 为的物权变动 直 接 根 据 法 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 (无需公示) 律规定 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
【例题·单选题】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
【例题•单选题——简易交付】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
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 庆典之日,
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
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
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 台支 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 )。 A.8月7日 C.8月9日 【答案】C B.8月8日 D.8月15日
2.观念交付 权利人事先占有标的物,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 简易交付 发生效力 事先占有标的物 + 合同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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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物业权利人、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为物业权利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和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权利人是指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对象是物业权利人或者物业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并提供物业服务和管理的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在未经委托的情况下,代表物业权利人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出售任何物品或者服务,并不受物业权利人任何指挥。
第五条:物业管理人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权利人聘用的,负责对物业进行日常保洁、保养、修缮、治安、消防、秩序维护、设施维护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不得干涉物业权利人与房屋、土地的权属争议,不得侵害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应当尊重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对物业权利人的个人信息和房屋情况保密。
第二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权利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物业管理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物业权利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接受物业权利人的委托,履行承诺完成物业服务,对业主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进行必要处理和反馈。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人进行实名认证和进行催促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证物业服务的质量并定期进行检验、评价。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物业权利人强制收取费用。
第三章:物业管理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对业主的投诉、建议等情况及时回复,并及时在物业服务企业的官方网站、物管APP等平台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投诉处理流程和结果等信息。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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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 第二章 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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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所有权一、单项选择1.在下列民事纠纷中,哪项不能按相邻关系处理?( B )A.甲在自家院内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地基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D.甲村在河流上游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2.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3.周某的金项链不慎丢失,吴某拾得后将其以1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王某,周某三年后得知此事。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B )。
A.由于过了两年的回复权期间,则不能再请求王某返还B.尽管王某是善意,但是不能取得金项链的所有权C.王某是善意,因此可以取得金项链的所有权D.周某在追回金项链时,应当对王某补足相应的价款4.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D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5.黄某将自己家祖传的珍贵玉佛卖给丁某,丁某当场付款,约定7天后取玉佛。
方某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丁某高的价格购买此玉佛,黄某当即决定卖给方某,约定第二天交货。
丁某得知此事,诱使黄某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玉佛给自己。
该玉佛在由丁某占有期间,被吕某盗走。
此时该玉佛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A )A.黄某 B.丁某 C.方某 D.吕某6.董某有一块玉雕。
陈某甚为喜欢,要求董某转卖给他,董某应允。
陈某因一时缺乏现金,便将五千元钱和两张彩票交给董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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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与物权内容法定 3、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独立物只有一个所有权是否意味着它 不能有两个所有人? 4、公示、公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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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 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而形成的事实状态 占有的客体只能是物,不包括权利 占有是对于物得为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占有为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 (二)占有的种类 ①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小偷对偷来的钱包占有属于何种占有? ②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③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④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33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管理规则 ①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筹集、 使用维修基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 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 上的业主同意; ② 其他重要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有建筑 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有总人数过半 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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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共有与相邻关系 (一)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对同一财产 享有所有权,即“一物一权,数个所有权 人”,所以共有并不违反“一物一权主 义”。 数个所有权人依他们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 关系的不同,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 1)概念: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 产享有财产权利和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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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关系 (1)收益 • 对于按份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各 共人有依约定的各自份额行使; • 份额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 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例1 甲、乙、丙、丁4人以3:2:3:2比例出资 购买一辆卡车从事汽车运输,当年底盈利1 万元,此一万无盈利应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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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权的权能 积极权能: ① 占有权 注意:占有与占有权 ② 使用权 ③ 收益权 ④ 处分权 消极权能: 排除他的人干涉 所有权又被称为最完美的物权,这种权利 是否会受到限制? 《马路上的副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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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中国史上最“牛”钉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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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2日,重庆杨家坪商圈。号称“史上最牛”的钉 子户座落在商业街某个楼盘的工地中央。随着全国两会关于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这个钉子户成为全国的焦点,户主 吴苹与开发商长达一年的对峙,因为有了法律的保障,最终 得以圆满解决,户主吴苹得到了近400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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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与征用----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 1、征收 发生的原因与对象:为了公共利益,依法的 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 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补偿:征收集体土地的应付土地补偿费、安 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以及安 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单位、 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应给予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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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 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 特征:注意与债权的区别 ①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 不特定的。(绝对权和对世权) ② 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 他人干涉。 ③ 物权的标的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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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所有权 物 用益物权 权 他物权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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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为善意 例1 3月1日甲将一台录音机委托好友乙保管。 3月4日,乙拿至旧货市场卖与丙并交付。 丙买回家后第二天,从另一友人丁处得知 该录音机系甲所有,而为乙偷偷卖掉的事 实。问:丙能否取得录音机? 5)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登记 例2 设例1中,3月4日乙丙订立的买卖合同约 定丙当即付款,10天后即14日再交付录音 机。3月8日,甲从乙处取回录音机,乙当 时未敢透露出卖于丙之事。14日丙来乙家 取录音机,被告知在甲处。问:丙能否向 甲主张录音机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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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所有权 1、权利享有: ①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组织或 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②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 集体行使所有权; ③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 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另:管理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 益的,该集体成员可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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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 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 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 动物腹中的胎儿 D 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 确定原物与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决定孳息 的归属: ① 若无相反约定,天然孳息所有权归用益物 权人;无用益物权人的,归原物所有人。 ② 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 依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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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有所有权 指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 对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 权利。 例 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 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 产证。问: ① 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② 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是否享有民 事权利? ③ 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是否有优先 购买权? ④ 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是否须 得到甲乙丙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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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私人所有权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概念 集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所有权以及 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三要素为一体 的权利。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1、专有所有权 《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 对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 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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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有 权 的 取 得
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
买卖 互易 赠与 遗赠 继承 先占 发现隐藏物、埋藏物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 的饲养的动物 添附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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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善意取得 例 甲乙私下订立一份协议,将甲所有的一套 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乙即为不动产产权 证书登记权利人,但甲才是真权利人。后 来,持有房产证的乙以自己的名义卖房与 不知情的丙并办理登记,事后甲主张丙返 还房屋,丙对于房屋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 丙可以善意取得获得该房屋所有权 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 动产或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 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 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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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方法是指物上请求权 债权的保护方法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物上请求权 ① 请求确认物权 回顾案例《六十年前的契约》 ② 请求返还原物 ③ 请求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④ 请求恢复原状 (二)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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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特征: ① 所有权具有完整性 ② 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 ③ 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④ 所有权具有存续上的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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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用 发生原因与征收对象:因抢险、救灾等紧 急需要,依法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集体、 个人的不动产、动产。 返还 征用与征收的区别在于, ① 前者是暂时获得集体、个人财产使用权, 而后者是消灭被征收财产的所有权; ② 前者是为了紧急需要,后者是为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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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类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1、绝对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物 ① 矿藏、水流、海域 ② 城市市区的土地 ③ 国防资产 ④ 无线电频谱 注意还有物,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属 于集体所有:如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
地上权 地役权 典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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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演讲中曾这样表达 对个人财产权的敬畏:“即使是最穷的人, 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 可以吹进这所房子,暴雨可以打进这所房 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 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踏 进这间烂了门槛的破房子”。风能进、雨 能进、国王不能进,这个经典的宪政寓言 强调私有财产应受到至高无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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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1)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注意几类特殊的动产: ① 动产区分为占有委托物与占有脱离物 租赁物、寄存物、借用物、运输物 赃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②
③
货币 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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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人无权处分 3)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受让 依据法律行为 例1 甲人一幅名画委托好友乙保管,乙意外 死亡,继承人丙虽善意占有该画,但不能 主张取得该画所有权。 具有有偿性 例2 设例1中,乙死亡前将该画赠与丙,即使 丙善意占有之,也不能主张取得该画的所 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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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组织 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选举业 主委员会。 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 约束力; 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建筑物内的侵害 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 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2)管理方式 可以由业主自主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 服务机构等)管理,受托管理人受业主的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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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拾得遗失物 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拾行遗失物的法律后果: 1)拾得人的义务 ① 拾得人的报告义务与保存机关的公告义务 ② 拾得人、保存部门的注意义务 例1 某日甲在街头捡到钱包一个,左等右等 不见主人。甲遂登上公交准备送交附近的 派出所,但下车后发现该钱包被扒手割破 大衣内口袋而扒走。问甲应否赔偿失主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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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变动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我国不动产的登记制度: 1)登记地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 2)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时发生效力 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4)预告登记 5)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登记 《姐弟间的秘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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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产的变动 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标准 交付的种类: ① 现实交付 ② 简易交付 ③ 指示交付 ④ 占有改定 (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第二章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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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权法概述 (一)物 1、物的概念 物原则上指有体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以 及能为人力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 具有客观物质性与可支配性 几种值得注意的“物”:智力成果、人的 活体(尸体、从活体上分享的物体)、电、 气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