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事项受理通知单(正式)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司法部•【公布日期】1988.03.18•【文号】[88]司发公字第062号•【施行日期】1988.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发布《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88年3月18日(88)司发公字第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档案局:为加强对公证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健全公证机关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实践,特制定《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
凡一九八七年以来办结的公证事项和一九八七年以前尚未立卷归档的公证文书材料,均按这两个“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于一九八七年以前已立卷归档的公证案卷,可不必重新排列装订,但须按《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划分保管期限,待超过保管期限后进行公证档案鉴定时再行处理。
现将这两个办法及说明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活动和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公证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情况,体现了公证机关的基本职能。
第二条公证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证文书材料立卷的要求,认真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公证文书的立卷归档由承办人负责,归档前由公证事项的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第三条公证文书材料分为国内民事、涉外民事、国内经济、涉外经济四类,按年度和一证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
同一当事人为同一目的而办的数项公证,可合并为一卷。
跨年度的公证事项,放在办结年立卷。
第四条公证机关用以办理公证的各种证明材料、谈话笔录、往来公文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字体要求整齐、清晰。
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2023年版)
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2023年版)一、委托(一)(自然人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1.申请人身份证明;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3.涉及不动产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4.不动产权利证明。
(二)(法人、非法人组织申办)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1.申请人身份证明;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3.法人、非法人组织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4.不动产权利证明。
(三)(法人、非法人组织申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1.申请人身份证明;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3.法人、非法人组织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4.建设用地权利证明。
(四)(自然人申办)动产物权委托1.申请人身份证明;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3.涉及动产物权处分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4.动产物权权利证明。
(五)(法人、非法人组织申办)动产物权委托1.申请人身份证明;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3.法人、非法人组织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4.动产物权权利证明。
(六)一般事务性委托1.申请人身份证明;2.受托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3.与事务性委托相关的证明。
二、声明(一)放弃继承权声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等相关人员死亡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3.亲属关系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4.财产权利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5.有遗嘱的,需提交遗嘱。
(二)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1.申请人身份证明;2.与声明的法律事实相关的证明。
(三)商标转让声明1.申请人身份证明;2.受让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3.商标权利证明;4.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公证案卷材料目录表
备注
1
卷宗封面
2
内卷目录
3
公证书正文
4
公证书签发稿
5
公证书译文(涉外公证)
6
公证书申请表
7
公证告知书
8
公证受理通知单、公证受理通知回执
9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10
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1
当事人申请证明的文书材料原件,如遗嘱、合同、委托书
12
接待当事人的谈话笔录
13
公证处审查、调查所取得的证明材料
14
其他有关材料
15
公证员承办公证事项的报批表
16
公证书送达回执
17
公证费收据或减免费申请与领导审批意见
18
备考表
19
附件袋
20
卷底
公证处各种公证证明表格
一.公证证明表格证明XX省XX市XX公证处:我单位__________ 拟(已)赴(国家)探亲(或定居、自费留学、进修),申请办理以下公证,现将有关情况证明如下:1、出生公证:___________,男、女,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省_______市(县)出生。
____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_____,(健在或已故),的生母是____________(健在或已故)。
2、未受刑事处分公证: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出生,现住________省_______市区街路号)至________至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受过刑事处分。
(或现住国家地区于_______年________月日离境之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受过刑事处分。
)(注:凡申办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的,须加盖单位保卫部门、公安部门或当事人辖区派出所印章证明。
)3、学历、学位及成绩单(表)公证: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出生)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入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__系学习____________专业,学制(学习)________年,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毕业(肄业),并被授予_______________学位。
其学习成绩见成绩表。
4、未婚公证: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出生,现住________省_______市区街路号)至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未曾登记结婚。
(或现住国家地区,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离境之日未曾登记结婚。
公证告知(受理通知回执)
公证告知(受理通知回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证现将您在公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相关事宜告知如下:一、关于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享有的权利。
1、在收到公证申请受理通知书时,遇承办公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申请公证员回避:(1)公证员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2)公证员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3)公证员是本公证事项当事人的近亲属。
2、在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之后出具公证书之日前,有权撤回公证申请。
3、除法律禁止委托的公证事项外,有权委托其他自然人代为办理公证。
(法律禁止委托的公证事项主要包括: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
)4、对公证的内容或有关情况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有权向公证机构提出保密要求。
5、对符合出具公证书规定的公证事项有权要求公证机构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6、公证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时,有权要求对询问笔录内容进行核对。
7、有要求公证机构复查公证书、过错赔偿的权利以及对撤销或不予撤销公证书决定向公证协会投诉。
8、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有权依法定程序申请法律援助。
承担的义务。
1、在公证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真实、合法、充分、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3、如实回答公证人员的询问,陈述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相关事宜。
4、积极配合公证人员核实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并及时提交办证所须的补充证明材料。
5、正确参与公证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正确使用公证书,不擅自涂改、变更,不利用公证书从事违法活动。
7、按公证收费标准交纳公证费。
二、关于公证事项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公证处遗产继承公证的流程是什么
If you don't believe in hard work and time, then time will be the first to let you dow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公证处遗产继承公证的流程是什么导读:到公证机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流程是先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遗嘱,身份证,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公证机构依法受理以后会对遗产继承进行公证审查,遗产继承符合法定条件的会出具公证书。
一、公证处遗产继承公证的流程是什么?1、申请与受理。
(1)申请。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三)需公证的文书;(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受理。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2、审查。
公证审查是公证活动中最重要的阶段,是确保公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3、出具公证书。
二、公证处不予公证的情形有哪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如果遗产继承有遗嘱,那应该立遗嘱人自己到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没有遗嘱的,是法定继承人之间签的遗产分割协议,对遗产分割协议办理公证的话,应该由签协议的各位继承人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0.12.12•【文号】司法部第13号令•【施行日期】199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证程序规则》(发布日期:2002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1990年12月12日司法部第1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法律行为以及其他属于公证业务范围的事项,公证处应当给予公证,但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条公证员应当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的其他人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
第五条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公证事务的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和其他公职人员。
第二章当事人第六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
第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第八条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
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
第九条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回避第十条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予以受理证明书
4.本委托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七、签署日期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特此证明,本委托书合法有效,予以受理。
三、委托权限
1.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签署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2.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进行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谈判、协调及沟通。
3.受托人有权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委托人处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其他事宜。
四、受托人义务
1.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委托事项的要求,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
予以受理证明书
第1篇
予以受理证明书
本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鉴于本人因个人原因,无法亲自处理以下事务,特此委托以下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代为办理,并予以受理证明。
2.受托人应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有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受托人应在委托事项办理过程中,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进展情况,并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
4.受托人应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五、委托人声明
1.本委托书是本人自愿签署,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情形。
2.本委托书所涉及的委托事项,本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受托人按照本委托书的约定办理。
3.本委托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证程序规则(2006)
公证程序规则(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5.18•【文号】司法部令第103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令(第103号)《公证程序规则》已经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2006年5月18日公证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第五条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第六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当事人第九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证书通知
公证书通知篇一:公证受理通知单公证受理通知单:经初步审查,您(你们)申办的公证事项,本处已决定受理,特此通知。
江西省安义县公证处年月日公证告知一、申请公证的事项与承办公证员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该公证员回避。
二、有权要求公证机构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三、有权要求公证机构告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申办公证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被询问时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超期出证的事由。
在公证机构决定受理、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时,有权获得书面通知。
四、有权要求对询问笔录进行核对和修改,并对其签字或盖章、捺指印确认。
五、有权委托公证机构: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发送公证书;代为办理翻译、鉴定、检验检测、认证等事项。
六、有权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按照规定申请减、免公证费。
七、有权在公证书出具前撤回公证申请。
八、有权要求公证机构按期出具公证书(符合出证条件的,一般为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有权要求公证机构依需要制作若干份公证书副本。
九、有权在发现公证书中有文字性错误时提出修改;有权在认为出具的公证书有错误时自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复查;有权在因公证机构执业过错受到损失时要求获得赔偿;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有权要求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进行调解。
十、应正确填写公证申请表,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配合公证机构进行核实。
凡虚构、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据不充分的,公证机构不予公证;因此骗取公证书的,将承担民事、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十一、应按照规定交纳公证费,支付办证中发生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各项费用,否则公证机构不予公证。
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机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等原因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司法部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32号
司法部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32号司法部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32号《公证法》第32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
《公证程序规则》第42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
”2、【新格式实施时间】司法部201X年3月11日下发的《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规定,自201X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
二、特别提示3、【业务受理范围】公证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公证法》第2条规定的范围受理申请,通常不宜受理涉及国内宪法(选举法)领域的“选举投票委托书”、“选票签名属实”1等公证申请或涉及刑事诉讼领域的声明书、证人证言等公证申请。
4、【办证地点变更】在适用第一类“民事法律行为类”1 第29式“选票公证书格式”仅适用于外国公民参加本国大选进行投票的行为,不适用于国内(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选举投票行为。
4 公证书格式和第34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中,如果申请人签字、盖章、按指印的地点不是在本公证处,则应写明签署(或确认)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例如“在XXX市XX路XX号XX市房产交易中心”、“在位于XX市 XX区XX街XXX号的XXX家中”而且,询问笔录、工作记录等文书上所记录的地点也应当作相应变更。
5、【指印录像拍照】涉及遗嘱、赠与、房地产委托书等重大民事法律关系的公证,公证机构除了应当要求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在被证明文件上签名以外,原则上还应当要求当事人在被证明文件上按指印,同时,更提倡对办证的场景进行录像或拍照留存。
26、【当面签署】申请人持已签署完毕的委托书、保证书等法律文书申办公证的,公证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在公证员面前重新签署申办公证的法律文书,并将申请人在公证员面前签字的时间写入公证词,通常不宜按照《公证书格式(201X年版)》第1至6式的注释以及第34式的注释所载明的“确认签字是本人所为”的方式办理公证。
公证复查申请书
公证复查申请书公证复查申请书一:申请人:陈志忠,男,汉族,20XX年11月9日生,芒市华侨农场一分场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居委会第二组。
申请人:李美英,女,汉族,20XX年6月4日生,芒市华侨农场一分场退休工人,住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居委会第二组。
申请人:陈卫东,男,汉族,20XX年7月10日生,个体户,住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城西社区居委会第二组。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事实与理由:20XX年初,芒市华侨农场进行职工住房危房改造,农场退休职工陈志忠、李美英及其儿子陈卫东共同划得宅基地一宗,该地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158.2㎡。
陈志忠、李美英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对危房改造相关政策不了解,儿子陈卫东又远在广东佛山工作,有关危房改造的土地、建房等手续都由女儿陈卫军出面帮助办理。
20XX年12月18日,陈卫军到其父母家陈志忠、李美英里家里说“办理土地手续需要办理公证,现在到公证处去办理公证。
”陈卫军随即用车子将两位老人陈志忠、李美英拉到德宏州公证处,诱骗陈志忠、李美英办理了《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并作了公证。
其内容是陈志忠、李美英将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158.2㎡的土地使用权赠与陈卫军所有,公证书字号为(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
该《土地使用权了赠与合同书》公证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第一、陈志忠、李美英无权赠与,赠与合同无效,公证违法。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书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该规定,赠与合同书中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自己的财产。
(20XX)云德民宇证字第1461号公证书的赠与合同的标的物是赠与人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取得的位于芒市华侨农场城西二队面积为158.2㎡的土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公证协会(原中国公证员协会)•【公布日期】2004.09.09•【文号】公协字[2004]第23号•【施行日期】2004.09.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公证正文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协字[2004]第23号2004年9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已经中国公证员协会四届三次理事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全证据公证是公证业务中一项业务量较大的业务。
随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经过公证的证据,将在民事诉讼中以及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交涉中凸现其重要价值。
因此,办理好保全证据公证,对充分发挥公证在民商事活动中的保障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做好《保全证据公证指导意见》的学习、落实工作,提升公证员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方面的业务能力,提高保全证据公证的质量,以此带动全行业公证质量的全面提高。
附件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活动。
随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保全证据公证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活动,保证公证质量,维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保全证据公证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保全证据公证的原则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程序加强公证业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程序加强公证业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2.09.25•【字号】苏司规[2002]6号•【施行日期】2002.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程序加强公证业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司规[2002]6号)各市司法局:为更好地适应公证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推进我省公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程序加强公证业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及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证程序加强公证业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更好地适应公证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推进我省公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当前公证工作实际,经研究,就执行《公证程序规则》,进一步规范公证程序,加强公证业务管理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公证处业务范围1.公证处应办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范围内的公证证明业务,证明有关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2.公证处根据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提存、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签发执行证书等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3.公证处基于证明、沟通、服务、监督的职能,可以探索开展与公证机构中介性质相适应的综合性、非讼性的法律服务。
二、关于公证员亲自办理公证事务4.上述公证证明业务、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由公证处安排公证员亲自承办,公证员助理协助公证员办理。
5.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务和有关法律事务过程中应发挥主导作用、承担主要工作责任。
6.公证员必须参与到公证事务的各个重要工作环节,有关公证事项受理、拟定承办意见等工作情况,应在公证卷宗中有所记载、反映。
公证程序规则(2006)
公证程序规则(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5.18•【文号】司法部令第103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令(第103号)《公证程序规则》已经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
司法部部长XXX2006年5月18日公证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第五条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第六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当事人第九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证事项受理告知书
公证事项受理告知书:您向我处申请办理的公证,经审查符合《公证法》笫十一条、《公证程序规则涕十九条的规定,我处决定受理,并指定公证员为您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您作为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告知如下:一、您的基本权利:1、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2、除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能委托外,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3、在公证书生效前撤回公证申请;4、请求公证人员帮助起草、修改法律文书;5、要求公证处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出证;6、对谈话笔录进行核对、修改的权利;7、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自出证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出具该公讧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消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8、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您的基本义务:1、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在上面签名(盖章、或按指印);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不得讲假话、作假证;4、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不得提供虚假证据;5、按照规定的标准在申请办理公证时预先交纳公证费;如因您的原因中途撤回公证申请,公证已经办结的公证费不予退还;已经受理未办结的退还50%公证费;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参与公证活动。
三、法律责任:提供虚假证明欺骗公证机构或拒绝、阻碍公证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告知书内容本人已明确无疑并且自愿以签名(按手印)的方式予以确认。
现本人郑重承诺:若提供虚假证据或讲假话、作假证甘愿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受理通知书(精选9篇)
受理通知书(精选9篇)受理通知书【篇1】(被责令受理的机关):(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年月日向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机关于年月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经审查,该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请你机关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年月日(印章)受理通知书【篇2】______:你诉______(被告)……(案由)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本院已决定受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说明:本通知书送达起诉人。
受理通知书【篇3】你(单位)提出的下列申请:申请事项:项目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
受理号:本申请:需要收费不需要收费需要检验不需要检验注:本受理通知书仅作为此项申请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的证明文件,与此项申请的审批结果无必然联系。
办理进度可以使用受理号在我局网站查询,网址:备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年月日受理通知书【篇4】×××:本院现已受理申请人×××与你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按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一般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程序规则颁布单位:司法部⽂号:司法部令第103号颁布⽇期:2006-05-18执⾏⽇期:2006-07-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公证当事⼈第三章公证执业区域第四章申请与受理第五章审查第六章出具公证书第七章不予办理公证和终⽌公证第⼋章特别规定第九章公证登记和⽴卷归档第⼗章公证争议处理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公证机构依法独⽴⾏使公证职能,独⽴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不得⾮法⼲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第五条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作⼈员办理。
第六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三条、第⼆⼗三条禁⽌的⾏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作⼈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隐私。
第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建⽴、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为进⾏监督。
第⼋条司法⾏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监督、指导。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监督。
第⼆章公证当事⼈第九条公证当事⼈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然⼈、法⼈或者其他组织。
第⼗条⽆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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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通知单
申请人:
公证事项:
经初步审查,你所申办公证事项符合公证受理要求,本公证处决定予以受理,并指派公证员陈飞为你办理所申办的公证事项。
请你提交符合公证要求的下列材料:
○身份证○户口○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婚姻状况证明○死亡证明○死者生前家庭情况证明○“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合同(协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
○授权委托书○抵押权属证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你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享有的权利
1、除应当由本人办理的公证外,可以委托他人申办公证。
2、认为公证员具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要求该公证员回避。
3、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可在收到之日起一年内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4、因公证机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可以申请全部退还公证费。
5、对公证书涉及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承担的义务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由监护人代理。
2、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陈述有关情况,提交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2)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3)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3、公证员审查认为需要进一步说明情况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4、公证机构对你提供的证明材料、实物证据进行摘抄、复印(复制)、照相、作文字描述记载的,经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5、按照《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缴纳公证费。
以上告知书本人已阅读。
重庆市江北公证处
联系电话:67866124 67856516
201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