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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知识提纲

第一章安全生产概述

1.安全生产工作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安全的工作。

2.消除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一切不良因素,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称之为人身安全。

3.造成危害人的安全与健康的因素很多,这些因素归纳起来大体上可以分为物的因素和人为

因素两大类。

4.由于管理者的失职或事物造成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决定错误等造成事故,这类事

故的形成是属于人为因素。

5.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有关安全生

产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大多为强制性标准。

6.《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特点:一是强制性;二是禁止性;三是义务性;四是明确的行政责

任;五是严密的法律责任。

7.《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8.《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特别强调从业人员的权利包括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都要载

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社会保险等事项。

9.“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安全生产法》中确定下来

的。

10.根据海因里希的事故金字塔理论的分析,重伤或死亡事故:轻伤或微伤事故:无伤害事故

的比率关系是1:29:300。

11.人的生命是第一宝贵的,生命一旦丧失是不可复生的。因此,在组织生产时,首先要把维

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12.“群众参与监督”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级工会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有监督职责,维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的权利。

13.生产经营单位为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水平,因此对新进单位的从业人员要

认真地做好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第二章从业人员有关权益的保障

1.保障从业人员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

2.从业人员患职业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3.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任保护事故现场。

4.应该将工伤认定与工伤责任区分开来。

5.从业人员有自残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6.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最重要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7.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8.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从业人员因工负伤后的抢救治疗费用。

9.工伤医疗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0.一般情况下,工伤医疗期满后,不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1.工伤人员在工伤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2.在工伤医疗期内,即使劳动合同已到期,生产经营单位也不得与从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13.工伤人员伤残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4.生产经营单位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生产经营单位的

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责任。

15.生产经营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因工负伤的,其工伤医疗期的待遇及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由

聘用单位支付。

16.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

度。

17.计件工作时间是标准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形式。

18.一般情况下,加班以每日不超过8小时为限。

19.每个从业人员一个月累计加班加点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20.生产经营单位因抢险等原因安排从业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不受延长工作时间最高时

限的限制。

21.休息是指从业人员不从事生产经营单位安排的工作,可以自由地支配时间。

22.节假日休息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3.法定休假日适逢每周公休日的,可以顺延补假。

24.年休假是指从业人员享有每年一次带薪的连续休息时间。

25.《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6.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是根据女性的生理特征决定的。

27.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28.噪音会影响人的心血管系统。

29.工业毒物对女职工的危害比男职工的危害更大。

30.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严格禁止在工作中接触铅等毒物。

31.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加班。

32.维护从业人员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是为了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和

健康。

33.确保维护从业人员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

34.工伤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是应当认定为工伤,另一类是视同工伤。

3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3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多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3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38.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后,到用人单位后

旧伤复发的,可以视同工伤。

39.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造成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40.发生工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收集物证和事故发生时在场的直接证人的证词。

41.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现场的取证基本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是否工伤的认定。

42.从业人员因违章操作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也应该认定为工伤。

4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要认定工伤的,受伤者或其家属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调解书》证明。

4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要认定工伤的,受伤者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或负

50%比例以下的责任。

45.发生事故伤害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30天内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

定申请。

46.在工伤认定中,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与生产经营单位持不同意见的,由生产经营单位

承担举证责任。

47.劳动能力鉴定是指从业人员的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48.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

49.生活自理障碍最重的等级表现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作出的医疗终结结论对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1.生产经营单位向区县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因公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52.一般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鉴定结论。

53.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对工伤人员提出相关待遇意见

后,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4.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是由国务院发布的。

55.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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