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办公终端设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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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办公终端设备管理办法
为扎实推进***信息化办公建设,促进我局移动办公终端使用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内部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移动办公终端指的是在我局为实行移动办公、执法监督而配备的含有上网及信息沟通功能的移动通信终端。
第二条移动办公终端设备主要满足日常监管与执法办案以及机关各项行政工作需求,由市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移动办公终端的配备范围及人员。
第三条移动办公终端以及相配套的通讯套餐所有权归市局所有,属单位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合理分配,专人专用,不得将移动办公终端转借、转让、转赠或者私自出售,如发现有违反使用原则的,市局有权收回终端使用权,不能收回的,须按设备原价照价赔偿,并停止相关流量及通话套餐服务使用权。
第四条相关人员在配备移动办公终端前,需填写《移动办公终端领用单》。
第五条日常工作中,以下工作原则上使用移动办公终端完成:
1.现场巡查中巡查结果的录入、查询、核对及企业相关信息的征集工作;
2.现场案源信息的录入工作;
3.外出时公文的阅办处理工作;
4.其他可以使用移动办公终端完成的工作;
第六条移动办公终端达到更换年限的,首先要交回原领发的终端设备,由市局办公室收回后统一保存或销毁。“质检通”终端因特殊原因,使用人确需继续留存使用的,采用“现金折价”制度,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含,下同),按原价的80%计价;使用期限为6—12个月的,按原价的50%计价;使用期限为12-18个月的,按原价的10%计价;使用期限18个月以上的,按原价的1%计价。相关款项收入一律由市局财务上缴至指定账户。
第七条干部职工因离退休、工作单位调动等原因离开市局工作岗位的,要统一将移动办公终端交回办公室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质检通”终端可参照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移动办公终端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跟办公室联系,以便得到妥善解决。未妥善保管或私自损坏移动办公终端的,一经查实,要照价赔偿,并视具体情节对使用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局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