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认定合肥市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认定合肥市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教秘[2016]539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6.09.02
【实施日期】2016.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认定合肥市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通知
(合教秘〔2016〕539号)
各区教育主管部门:
根据《合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合教〔2015〕60号)文件要求,现将2016年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布如下:
A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庐阳区:合肥林旭幼育幼儿园
包河区:合肥七彩珠光幼儿园小森林包河苑幼儿园
B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1 / 1。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管理要求和监督机制。
一、认定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幼儿园标准的要求,具备合法办园资质;2. 具备健全的办园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包括教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师聘用等;3. 幼儿园场地面积和环境设施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幼儿园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4. 幼儿园教师具备相关专业资格和经验,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5. 幼儿园注重幼儿的全面发展,积极推行综合素质评价,培养幼儿的能力和兴趣。
二、认定程序:1. 申报阶段:幼儿园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2. 审核评估阶段: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育教学质量、办园管理规范等方面;3. 认定结果公示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4. 认定结果审核阶段:公示期结束后,教育行政部门对认定结果进行审核,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与合法;5. 发放认定证书:教育行政部门将认定证书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同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认定名单。
三、管理要求:1. 幼儿园要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履行相关制度和规定;2. 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园教育质量;3. 幼儿园要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4. 幼儿园要开展家长教育,加强家校合作,积极主动与家长交流沟通;5. 幼儿园要定期组织教育质量评估,持续改进工作,提升幼儿园教育服务水平。
四、监督机制:1.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监管,确保幼儿园的合法运营;2. 社会监督机制要正常运行,通过舆情监测和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幼儿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处理;3. 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对违规经营的民办幼儿园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总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及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幼儿园教育的质量和持续发展,同时也是对幼儿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一、认定要求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取得办学许可证;2.具备一定的办学基础条件,包括场地、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3.符合安全、卫生、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标准,能够提供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教育活动和服务;4.收费标准合理,不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确保普惠性幼儿园的普惠性特点。
二、认定程序1.申请:幼儿园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办学许可证、场地情况、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2.初审: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幼儿园是否符合认定要求;3.复审:符合要求的幼儿园进行现场复审,对其办学条件、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4.公示:复审通过的幼儿园在所在区域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认定依据1.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包括办学许可证、场地、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方面的标准;2.幼儿园的办学基础条件,包括场地的面积、教学设施的完备程度、师资力量的数量和素质等;3.幼儿园的安全、卫生、教育质量等方面的表现,包括安全管理措施、卫生条件、教育教学活动等;4.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要合理合法,符合普惠性幼儿园的要求。
四、认定结果及监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通过认定的幼儿园将被列入普惠性幼儿园名录,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和优惠。
不通过认定的幼儿园可以申请复查,并进行整改。
教育行政部门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要求。
总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管理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幼儿园的办学行为,保障幼儿的权益,提高幼儿园的教育质量。
通过认真执行实施细则,能够促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更好地发挥其在学前教育领域的作用,为幼儿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普遍性非营利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普遍性非营利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这份文档旨在规范普遍性非营利幼儿园的认定和管理。
以下是认定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1. 认定要求为了被认定为普遍性非营利幼儿园,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机构性质:申请机构必须为非营利性质,具备合法注册并依法设立的资格;- 办学宗旨:申请机构的办学宗旨应以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为主要目标;- 师资力量:申请机构应雇佣具备适当资质和专业能力的教职员工;- 教育条件:申请机构应具备适当的教育设备、教学资源和场地;- 儿童安全:申请机构应确保儿童的安全和健康,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教育管理:申请机构应建立科学的教育管理制度,包括课程设置、学生管理、家长沟通等方面的规定。
2. 认定程序申请机构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认定:1. 提交申请:申请机构向相关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提供申请机构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2. 审核材料: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满足认定要求;3. 实地考察:相关部门对申请机构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机构的实际情况和条件;4. 审议认定:认证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议,并做出认定结果;5. 发布认定结果: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机构,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
3. 管理要求普遍性非营利幼儿园应遵守以下管理要求:- 教育质量:幼儿园应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制定适当的教育目标和教学计划;- 儿童安全:幼儿园应确保儿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师资培训:幼儿园应定期组织师资培训,提升教职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家长参与:幼儿园应积极引导家长参与幼儿教育管理活动;-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规范运行。
以上是普遍性非营利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为确保幼儿园教育的质量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4.08.18•【字号】合教社[2004]177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教社[2004]177号)各县、区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学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本着对民办教育发展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针对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现状,不断推进全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而快速的发展,合肥市教育局与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四年八月十八日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指导,不断推进全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地区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批准内容举办学校,并依据国家规定办理各类登记、许可证申请工作。
学校校名须规范、准确,不得使用与审批机关核准校名不符的校名或简称。
学校不得擅自迁址、设置分支机构或教学点,不得擅自与其它组织和个人联合办学,不得开展办学许可证内容之外的各类办学活动。
第四条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客观、准确,并报经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不得采取欺骗、诱骗、强拉、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生,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有偿招生。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暂行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加强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和管理,不断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构建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公益普惠、质量良好的学前教育,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XX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普惠性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坚持公益普惠和科学保教原则的具有办园资质,依法设立、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且符合《XX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二、认定条件1. 幼儿园设置符合区(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依法登记。
2.办园条件基本达到《XX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园舍内外布局合理、适用,园舍安全检测合格,无危房和其他安全隐患,设施设备符合幼儿使用标准,能满足保教工作需要。
3. 办园时间3年以上(含3年)且年检合格。
4.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符合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要求。
教职工80%以上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件。
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应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5. 收费一般不超过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公办园收费标准的50%;不超过规定的收费上限。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对外公开,规范收费,无乱收费现象。
伙食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按月结算并公布。
6.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办园规模适中,班额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人事管理、考核制度规范,教职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合理,并依法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预案健全,近三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无群体性事件、无安全责任事故。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
##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快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的《##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认定管理办法: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要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同类公办幼儿园水平,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并执行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凡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一)幼儿园达到国家、省规定的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基本条件,经市教育局审批,取得办园资质。
(二)幼儿园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省定三类幼儿园标准之一(省优质园、市优质园或合格园)。
(三)幼儿园自愿申请,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授权,书面委托幼儿园提供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四)幼儿园收费比照##市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幼儿园财务、资产管理规范,依法定期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一)民办幼儿园对照相关条件,向市教育局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
各镇(街道、管委会)辖区内列为申请对象的民办幼儿园,应符合镇(街道、管委会)教育发展布局规划,通过镇(街道、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于当年4月底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凡2011年后新建成的城镇和新农村建设配套幼儿园,若没有举办为公办幼儿园的,原则上应申请举办成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市教育局联合市财政局、物价局,审核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办园质量和财务管理状况,提出初审意见,于5月下旬在##市教育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一周。
(三)公示无异议的民办幼儿园,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与其签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履行相关手续,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在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备案,接受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在##省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为了推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提高幼儿园的质量水平,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以下为具体内容:一、认定条件1.依法注册并持有办学许可证。
2.自主招生,保证学习资源的公平性和质量。
3.符合国家幼儿教育相关法规、政策和科学教育理念。
4.拥有适宜的办学场所,具有必要的教育设施和教学设备,专业配备教师,并定期进行技能培训和教育辅导。
5.建立完善的卫生、健康、安全制度,加强日常维护工作。
6.能够承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
二、认定程序1.申请阶段。
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获取招生资质。
2.审核阶段。
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实地考察其招生条件、办学设施、教育质量等情况。
3.公示阶段。
平台公示申报学校及审批办法,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4.评审阶段。
对经过审核的符合条件的学校进行综合评审,评选出优秀学校。
5.公示结果。
公示评选结果并颁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证书。
三、管理要求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法规和政策,坚决杜绝幼儿园的营利行为。
2.实行公开透明的资金使用制度,确保明细。
3.执行规范细致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稳健合规。
4.加强对校园内、外的安全防范和事故应急工作,确保幼儿园安全。
5.做好教师队伍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将素质优、业务精的教师聘请到幼儿园。
6.优秀幼儿园可以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与周边幼儿园共同合作,助力区域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以上就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希望这些规定能够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快速发展,为幼儿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四、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质量和教育水平,建立监督机制非常必要。
下面列出了几个重点:1.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加强对幼儿园的教育质量、教师素质、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及时了解和处理幼儿园的各种问题,并及时对幼儿园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提醒,提高幼儿园的管理水平。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参考)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参考)第一章认定条件第一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区教育局登记注册的一类及以上类别的民办幼儿园。
(二)办园条件达到《xxx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
(三)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无“小学化”倾向。
(四)保教费按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五)幼儿园经费由举办者筹措。
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六)幼儿园依据《会计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合理设置会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会计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幼儿园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支分开,账目清楚,收取费用专款专用。
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教职工人数按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具有相关岗位资质,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八)同意按镇、街道办事处确定的范围招生。
(九)办园规范,无乱收费行为,无安全事故,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第二条对位于公办学位不足区域、保育教育质量较高且收费较低的民办幼儿园予以优先认定。
第二章义务第三条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执行全区统一招生政策。
(一)每年6月向社会公开登记报名;(二)优先满足区域内正住户籍儿童的入园需求,有充足学位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儿童入园;(三)学位不能满足区域内正住户籍儿童入园需求的情况下,采用微机随机排位的方法确定入园名单。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8.31•【字号】合价费[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合价费[2013]70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三大开发区经贸发展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2013年8月31日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安徽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安徽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皖价费[2013]69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修订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
一、管理范围和收费项目(一)管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学前教育机构(幼儿园)适用于本办法。
包括国家机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或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方式举办的普惠园,以及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等精神,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一)认定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质量较好的民办幼儿园。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下列条件:1.科学合理布局。
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形成区域间合理的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结构。
2.资产产权清晰。
自有房地产办园的须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立项、建设许可的明确批文;租赁园舍办园的,须具有期限不少于10年(距合同期满不少于3年)的租用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不存在争议。
3.办园条件达标。
办园条件达到《幼儿园建设标准》(建表175-2016)、《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等标准要求。
教职工参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全员纳入社保体系。
4.资质合法有效。
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完整的办园申报材料,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卫生及食品合格检验手续及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等各种证照手续齐全,年检合格,合法有效。
5.收费合理合规。
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并按规定进行收费登记和公示。
没有乱收费现象。
保育教育费在本地规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范围以内,并在一定时期内(自招收的幼儿毕业为止)保持稳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暂定在每生每月800元以内。
省根据物价水平,结合全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适时调整。
6.依法规范办园。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实行园务、财务公开,有独立的对公账户,且账目清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3.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为满足社会对幼儿教育的需求,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幼儿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二、设立与审批4. 设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
5. 设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办学场所和必要的办学设施;(2)有合格的教师队伍;(3)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教育教学计划;(4)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保障;(5)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6. 设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管理与监督7.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教育、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8.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9.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育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10.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办学情况,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四、资金保障与优惠政策11.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保障办学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12.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以享受国家和地方关于民办教育的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用地优惠等。
五、法律责任13.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4.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管理者、教师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则1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举办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合肥市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举办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建民营普惠性幼儿园招标投标工作,积极探索公建幼儿园“管办分离”的管理模式,建立新型的学前教育办学体制,根据《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11〕405号)、《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城区幼儿园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合办〔2011〕31号)和省有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建幼儿园按照公建民营模式办园的,应当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确定举办者。
第三条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建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服务环境、群众需求等因素,对照《合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合教〔2012〕214号)规定的三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条件,在招标时明确办园等级,或者确定保教费的最高标准。
第四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单位投标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具有学前教育办学经验,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个人投标人应当具有为办园提供必要经费的经济能力,从事学前教育工作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投标人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在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无未参加年检和年检不合格情况。
个人投标人应当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执行相应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
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还可以结合实际,增设投标人的具体条件。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下列材料:(一)承办申请书。
(二)单位投标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件、税务登记证,反映所办学前教育机构最近3年年检结论的证件。
个人投标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前教育工作经历证明、相关单位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材料、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办园方案。
办园方案应当包括办园理念、发展目标、内部管理、经费投入、经费预算及来源、师资配备、设施设备配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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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扩大本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面,加快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皖教基〔2014〕13号)、《合肥市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实施意见》(合价费〔2013〕7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政府通过补贴办园经费或减免园舍及其他固定资产租金等方式支持举办的、面向大众、收费较低、办园规范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办园条件、保教质量、管理水平、收费标准等因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为A、B、C三类。
第四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类别由教育主管部门认定。
第五条C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截至申报当年2月底,取得办学许可证时间满1年;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物价部门审查确认的收费备案材料齐全、有效;
(二)招生行为规范,小班班额不超过34人,中班班额不超过39人,大班班额不超过44人;
(三)园舍、教育活动场所及设施、教具玩具等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无安全隐患。
(四)有2个以上的兴趣活动室、1个多功能音体室。
配备户外大型多功能组合玩具(4种以上功能),其中规模达到6个班的至少配备2组。
每班有4种以上数量充足、可供幼儿独立操作的桌面玩具,具有拼搭、拆装、变型等3种以上功能;每班有15种以上自制教具玩具,材质多样;幼儿图书生均2册以上。
其他各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皖教基〔2014〕13号)。
(五)落实“两教一保”,专任教师均持有教师资格证,其中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持有率不低于80%;
(六)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每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保健人员的标准配备;
(七)幼儿园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月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教师最低工资(不含幼儿园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低于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八)按时完成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师年度培训计划,有计划开展园本培训,全面实施科学保教,无小学化倾向;
(九)幼儿伙食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按月结算并公布,食堂工作人员工资不得列入核算。
幼儿园食堂“生进熟出”,流程清楚,功能分开;
(十)上一年度年检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六条B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合肥市一类幼儿园”称号;
(二)招生行为规范,小班班额不超过30人,中班班额不超过35人,大班班额不超过40人;
(三)有2个以上的兴趣活动室(每间面积不小于20
平方米)、1个多功能音体室。
配备不少于2组的户外大型多功能组合玩具(4种以上功能),其中规模达到9个班的至少配备3组。
其他各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皖教基〔2014〕13号);
(四)落实“两教一保”,专任教师均持有教师资格证,其中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持有率达90%以上;
(五)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A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评估达到省级一类幼儿园办学标准和水平;
(二)招生行为规范,小班班额不超过30人,中班班额不超过35人,大班班额不超过40人;
(三)有3个以上的兴趣活动室(每间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1个多功能音体室。
配备不少于2组的户外大型多功能组合玩具(4种以上功能),其中规模达到9个班的至少配备3组。
其他各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皖教基〔2014〕13号);
(四)落实“两教一保”,专任教师均持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五)伙食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按月结算并公布,食堂工作人员工资不得列入核算。
食堂的卫生信誉级别为A 级;
(六)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六)项至第(八)项、第(十)项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应当向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县(市)区教
育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向市教育局推荐进行认定、授牌。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31日。
第十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的标准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管理。
政府最高指导价随办园成本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具体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由县(市)区物价部门核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县(市)区物价部门按照规定核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具体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同时抄送市教育局备案。
幼儿园应当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张榜公布各项收费,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办园经费奖补制度。
各级财政奖补资金重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教师培训。
第十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县(市)区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五条市教育局每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进行一次审核。
经审核确认丧失相应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条件的,取消其相应称号,终止其经费奖补资格。
第十六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出现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挪用专项资金、乱收费、克扣
教师工资及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称号,取消或者收回当年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认定、收费核定、年度审核、经费奖补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