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的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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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回避的法律后果(3篇)

刑事诉讼回避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诉讼回避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而依法自行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

回避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公平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回避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刑事诉讼回避的法律后果概述刑事诉讼回避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回避决定的法律效力;2. 回避人员的职责限制;3. 当事人权利的保障;4. 回避制度对案件审理的影响;5. 违反回避制度的责任追究。

三、回避决定的法律效力1. 回避决定的生效:回避决定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回避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参与案件的办理。

2. 回避决定的变更:在回避决定生效后,当事人认为回避决定有误,可以向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提出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变更回避决定的裁定。

3. 回避决定的撤销:在回避决定生效后,如果发现回避决定存在错误,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回避决定。

四、回避人员的职责限制1. 回避人员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侦查、检察等活动;2. 回避人员不得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3. 回避人员不得泄露案件秘密;4. 回避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人员的请客送礼。

五、当事人权利的保障1. 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2. 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人员退出案件;3. 当事人有权对回避决定提出复议。

六、回避制度对案件审理的影响1. 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回避制度能够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公正地处理案件。

2. 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回避制度能够及时排除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因素,使案件审理更加高效。

3. 增强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回避制度能够使当事人感受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七、违反回避制度的责任追究1. 回避人员违反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 回避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人员的请客送礼,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 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人员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骗取回避决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刑事诉讼法学--第7章 回避

刑事诉讼法学--第7章 回避
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
2014年9月5日2时3分
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 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
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出去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哪
些是正确的?

A.乙提出回避申请,应当经过甲同意 B.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C.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 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014年9月5日2时3分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后调至法院工作的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
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 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 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 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2014年9月5日2时3分

在一起盗窃案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以公安局局长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要求该公安局长回避,这一回避申请应 当由谁决定 ( )
A、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B、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C、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D、公安委员会

答案:C
2014年9月5日2时3分

某案,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李某和另一名侦查人员史某执行逮 捕时,犯罪嫌疑人提出李某是被害人的弟弟,要求其回避,那么 应当如何处理 ( )
2014年9月5日2时3分
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应当回避的人员在受理案件或受聘时发现自己有刑事诉讼 法规定的规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承担该案的诉讼任务。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咱们今天来聊聊一个挺有意思的法律话题——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说它有意思,是因为它就像足球场上的“红黄牌”,虽然平时不显眼,但关键时刻能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

只不过,这里的“比赛”变成了“审判”,而“红黄牌”则变成了“回避令”。

想象一下,你或者你的亲友突然卷入了一场官司,心里肯定是忐忑不安的。

这时候,你最希望的是什么?当然是希望法官能够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偏不倚地做出判决。

而回避制度,正是为了保障这一点而设立的。

简单来说,回避制度就像是给审判人员戴上了一副“透视镜”,让他们在审理案件时,能够清晰地看到自己与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从而避免因为个人情感、偏见或者利益冲突而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比如说,如果法官是被告人的亲戚,或者曾经与被告人有过节,那他还能公正地审理案件吗?答案显然是不能的。

这时候,回避制度就发挥作用了。

一旦发现有这种利害关系存在,法官就得主动“闪开”,让一个没有利害关系的法官来审理案件。

当然啦,回避制度可不是法官一个人的“专利”。

检察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等等,只要他们参与了案件的审理过程,都得遵守这个制度。

这就像是一场接力赛,每个环节都得确保公平公正,才能让整个比赛(审判)顺利进行。

说到这里,你可能会问了:“那怎么知道这些人有没有利害关系呢?”别担心,法律可是早就想到了这一点。

一般来说,审判人员会在开庭前主动询问自己是否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如果当事人或者律师发现有利害关系存在,也可以向法庭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呢,则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确实存在利害关系,那就会发出“回避令”,让相关人员退出案件的审理过程。

你可能会觉得,这个制度听起来挺复杂的,但实际上,它就像是一道“防火墙”,能够有效地防止因为个人情感、偏见或者利益冲突而导致的审判不公。

这样一来,咱们普通人打官司的时候,心里也能踏实多了。

总之啊,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就像是一盏明灯,照亮了审判的每一个角落,让公正和公平得以在法庭上绽放光芒。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类刑事案件是有⽴案侦查权的,⽽刑事案件是有回避制度的,司法⼈员要遵守回避制度,那么检察院回避有什么相关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检察院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院处理刑事案件的,适⽤刑事诉讼法回避的规定,检察⼈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要⾃⾏提出回避。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条检察⼈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九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的,应当⾃⾏提出回避;没有⾃⾏提出回避的,⼈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五条检察⼈员⾃⾏回避的,应当书⾯或者⼝头提出,并说明理由。

⼝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六条⼈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的检察⼈员、书记员等⼈员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要求检察⼈员回避的,应当书⾯或者⼝头向⼈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要求检察⼈员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认为检察⼈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刑事回避制度的分类(1)根据回避适⽤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司法⼈员回避制度与⾮司法⼈员回避制度。

司法⼈员回避制度指与案件或案件当事⼈有利害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的司法⼈员,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司法⼈员回避制度指鉴定⼈、书记员等⼈如与案件或案件当事⼈有利害关系或其它特殊关系的,不得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2)根据回避⽅式的不同,可分为⾃⾏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回避指侦查、检察、审判等⼈员发现⾃⼰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提出不参加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申请回避指案件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认为本案的办案⼈员或其他诉讼参与⼈具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之⼀的,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不参加或退出本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 第七章 回避

刑事诉讼      第七章  回避

回避的适用条件
第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 第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案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 案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近亲 属是指上述人员的夫、 属是指上述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 弟姐妹。 弟姐妹。 第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第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如 双方有恋爱关系,曾经有怨恨、有矛盾等等。 双方有恋爱关系,曾经有怨恨、有矛盾等等。既然存 在着利害关系,就有可能从个人私利出发而不能客观、 在着利害关系,就有可能从个人私利出发而不能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和处理案件,所以应该回避。 公正地履行职责和处理案件,所以应该回避。
【评析】薛某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王某和人民陪 评析】 审员陈某回避是正确的。其余的申请错误。 审员陈某回避是正确的。其余的申请错误。因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 28条 31条规定 条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1条规定,回避 的适用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的适用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又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 23条的规定 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3条的规定,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 及独任审判员。该案中王某是审判委员会委员, 及独任审判员。该案中王某是审判委员会委员, 陈某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理应回避。 陈某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理应回避。蔡某不是审 判委员会委员也不是合议庭人员, 判委员会委员也不是合议庭人员,单凭其职务不 能因此而回避。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围。 能因此而回避。证人不属于回避的范围。

论刑诉与民诉中回避制度的异同

论刑诉与民诉中回避制度的异同

届法学班姓名:代旭学号:论刑诉与民诉中回避制度的异同在本学期上了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两门课后,我发现两门课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原则,程序等方面,譬如: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案件、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等一些基本原则,程序方面,二者都需经过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但是也有很多差异,本篇中我主要针对回避制度的异同进行分析。

基本概念方面,民事诉讼法学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当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参与诉讼的相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这些相关人员不参与本案的审理。

刑事诉讼法学中的回避制度,则是指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因与案件本身或者与案件当事人具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获得公正处理的特殊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从基本概念中,引申出来再看回避的方式,民诉的回避方式规定一般有两种,一是自行回避,即承办法官接受案件后,遇到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认为自己承办该案件不适宜时,依法向有办案监督权的组织或人员提出放弃承办该案件的请求;二是申请回避,即当事人遇到法律规定的原因时,向法院提出更换承办法官的请求。

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的方式则是三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与民诉中的差别不大,最后的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存在法定回避事由,但是没有自行回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回避,在这种情形下,公安司法机关依照职权作出决定,命令相关人员退出该案件诉讼活动的制度,指令回避实际上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这样,可以看出来,民诉中即使相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厉害关系,自身没有申请回避,有关当事人等也没有申请回避的,诉讼还是会继续。

这里也可以看出刑法比起民法的严谨性。

回避的期间,这是指回避适用的诉讼阶段范围。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遵守的一项法律原则。

它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确保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受个人利益、关系或其他不恰当因素的影响,从而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维护社会的法律公平性和公信力。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审判员回避、检察官回避和辩护人回避。

审判员回避是指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审判员与当事人有夫妻、亲属关系,或者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的情况,应当回避;而检察官回避是指如果检察官与被告人有夫妻、亲属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况,也应当回避。

辩护人回避是指如果辩护人与被告人有夫妻、亲属关系,或者协助、代理或阻止过相关案件的审理,也应当回避。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避免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出现利益冲突,确保其能够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同时,也能够防止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以个人恶意或其他不当行为对被告人进行迫害。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实施还能够增加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虽然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回避的标准和程序相对模糊,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其次,有些司法人员可能由于个人原因或其他利益驱使,不愿自觉回避,这就需要有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

另外,在某些地区和领域,由于资源相对匮乏或其他原因,可能难以实现回避制度的全面覆盖和有效实施。

总之,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实施是确保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一环。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应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加强对其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司法人员不受任何限制和压力的影响,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刑事回避制度之浅谈

刑事回避制度之浅谈

刑事回避制度之浅谈[摘要]刑事回避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

但现行制度存在回避事由狭窄、举证责任不明确、单位回避缺失等问题,建议从扩大回避事由,明确举证责任,增设单位回避和建立公安司法人员公示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回避制度;回避主体;回避事由;申请回避权一、刑事回避制度的概念和价值刑事诉讼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的,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该制度的源于来西方传统诉讼理念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现已成为各国公认的诉讼制度。

我国在唐朝就有了刑事诉讼意义上的回避制度,元朝法律首次使用了“回避”一词,且这一规定为此后历代所继承和发展,该制度具有如下价值:1.有助于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刑事诉讼活动中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的公检法人员应适当的回避,可避免其由于主观偏见和袒护而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有利于审判人员依据客观事实公正审判。

2.在维护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中立的同时也为他们规避价值冲突提供合理途径。

该制度避免了以上人员处于是选择亲情关系还是坚持职业操守的两难境地。

3.有助于保障司法裁决的权威性,从而唤起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的尊重,推动法治秩序的发展和完善。

二、刑事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依西方的“自然公正”理念基础设计了我国的刑事回避制度,但忽视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实国情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如诸多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很难发现并得以真正的回避。

“法律与社会脱节,法律与文化脱节,这就是当代中国法的基本性格,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最大困境”。

[1]移植式的制度设计必须有现实国情的考量。

(二)回避事由方面的问题1.基于亲属关系的回避中亲属范围过窄。

仅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其他的同代旁亲血亲、直系姻亲关系等都排除在外。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判长。”
• 被告人回答:“我信得过你的水平,因为我的辩护人都是你推荐的,昨天他会见我的时候还对 我说,你办事很爽快,前天他请你吃饭的时候,求你对我网开一面,你很干脆地就答应了。我 不申请你回避。”
• 问:
• (1)审判长对回避的含义的解释是否正确?
• (2)法院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 (3)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 (5)关于申请复议权。被告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有权申请复议。本案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合 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审判长否定被告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申请回 避的时 间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案件开 始审理时提出申请;回避事由是 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在 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申请。
•一、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 (刑诉法第28、29、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3条)
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含勘验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回避 对象
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有关案件一审 或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 ③至于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成员是否属于回避的范围,法律未作直接规定。
• 【评析】审判长的说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地方有:
• (1)关于申请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既可以用书面方式,也可以用口头方式。被告人当庭用口头方 式提出回避申请,并且说明了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不能说被告人没有提出回避申请。
• (2)关于申请回避的时间。法律并不禁止被告人在开庭以后提出回避申请,以提出申请的时间太迟 为由驳回申请,并不妥当。

刑事诉讼法第十章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十章回避制度

第十章回避第一节基本理论一、回避的概念和制度功能1、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厉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项制度。

2、对真实查明的尊重,对被告人获公正审判权利的尊重,对公众期待审判公正的尊重。

二、回避的种类1、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2、自行回避,适格主体主动向有权个人或组织申请不参加该案审判诉讼活动,由有权决定的个人和组织决定;3、申请回避,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相关可能人员回避审理活动,由有权个人和组织决定通过;4、指定回避,相关人员应该回避,但没有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的,有权决定的人员和组织命令这些人不得参加诉讼活动。

三、回避理由和人员范围(一)、刑诉法中的规定,28、29条1、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如同学关系,恋爱关系等;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6、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的人员,不参加本案其他阶段的审判。

7、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二)、最高法的解释1、回避的利用中,近亲属扩大到“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姻亲”;2、与辩护人、代理人有关系的。

3、审判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律师辩护人,两年后可担任律师辩护人但不得在原法院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不得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两年后可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但在原法院担任时对方当事人有异议权;4、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本院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审判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本院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

四、回避程序(一)、回避的提出1、自行回避,可以口头提出或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2、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经过调查或审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做出回避决定,不符合的驳回申请;3、指令回避,应当回避的人员为进行自行回避或者申请回避的,对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侦查人员,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决定回避;对于检察人员,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对审判人员,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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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有哪些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的回避,由同级⼈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员不能停⽌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可以申请复议⼀次。

第三⼗⼆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于书记员、翻译⼈员和鉴定⼈。

辩护⼈、诉讼代理⼈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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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律效力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律效力

浅析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律效力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为审判人员与某一方当事人或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导致审判人员不能公正地履行审判职责,需要申请回避。

回避制度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裁判结果的实现。

一、回避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他关系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近距离关系的;(二)曾经为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辩护、诉讼代理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为本案提供过鉴定、勘验、检查、认定等专业服务的;(三)本人或者本人的直系亲属有本案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私人关系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他关系人有财产往来或者其他密切利害关系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审判人员在满足以上的任何一种情形时,都应当依法回避。

二、回避制度的法律效力1.保障了审判的公正性回避制度是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性而设立的制度。

它减少了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进行利益交换的可能性,避免利益冲突,从而保证了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2.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倘若审判人员存在利益冲突或者不公正因素的话,审判结果就不可能是真正的公正合法的,这将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体化。

通过回避制度,判决结果更具合法性,也就有望真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保障了司法公信力回避制度的存在保护了审判人员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公信力,规范了审判员的职业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

回避制度让当事人和公众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和正义,增加人民的信心和支持,从而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4.避免审判延误在审判程序中,如果审判人员不具有公正性,往往会引起各方当事人的提出质疑、甚至是作出上诉,这不仅浪费裁判资源,还会出现审判延误的情况。

如果及时回避,可以避免此类问题。

三、回避制度应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1.回避申请的时限问题回避申请必须在有关情况知悉后,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
有人认为当事人及一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成为享有回避申请律师可以通过有因或无因淘汰将其认为可能存在偏的主体体现立法进步见或可能导致审判不公的陪审团成员从陪审团中踢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出去进而增进当事人对陪审团的信任也为陪审团参与到刑事诉讼中的他们本身与案件没有利害关对案件事实的公正裁决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回避 制度是 一 项 非 常重 要 的 制度 体 系 , 并 运用
于在 社会 生活众 多 领 域 中 , 在 我 国现 阶段 司法 实 践
案人员 应该 回避 而依 然 参 加该 案 的办 理 , 即使 案 件 实体 处理得 正确 , 也 难 以 消除 当事人 及 其 法 定代 理
人 的疑虑 。设立 回避制 度 , 是 为 了正确行 驶 司法权 ,
中贯 彻与 完善 回避 制 度尤 为 重 要 , 因为这 一 制 度 不 仅从 程序 上促进 司 法 实体 公 正 , 而 且 还 能推 动 我 国
社会 主义 法治建 设 的进程 。

保 障司法机 关公 正地进 行审判 。所 以回避制度 的价 值不仅 体 现在实 体 上 , 还 体 现在 程 序 上 。既 是 对法 官人 性进行 必要 限 制 的体 现 , 也 是 为 了避 免 在外 观 上造 成案件 审理 不公 的嫌疑 。刑 事 回避 制度 正是 以 某种 独有 的价值使 人们 看到 了正 义的实 现 。 然而 , 我 国的《 刑 事 诉 讼法 》 对 如此 重 要 的 制度 只规定 有 简单 的 四个法 条 。其 他 一些补 充规定 散见
于 司法 解释 , 检察 院 、 公 安 机关 的办 案 规 则之 中 , 未

刑 事诉 讼法 中回避 制度 的 内容
回避 制度 , 是指 侦 查 人 员 、 检察 人 员 、 审 判 人 员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

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法官回避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官因利害关系或其他客观原因而自动放弃审理某一案件的行为。

法官回避是司法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旨在确保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和偏见。

法律对法官回避的规定起到了约束和保障的作用,下面将对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对法官回避进行了规定。

该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应当回避:(一)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他的亲属或者与他有其他近亲属关系的;(二)自己或者他的亲属或者近亲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三)本人曾经作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或者鉴定人的;(四)其他可能影响他审判公正的情形。

”从法律规定来看,法官回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近亲属关系,这是为了避免法官的主观意愿和义务发生冲突,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二是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包括本人或其亲属与当事人有经济往来、利益交集等情况;三是法官本人曾经作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或鉴定人参与过相关案件,这是为了避免法官对案件有个人偏见和主观判断;四是其他可能影响法官审判公正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根据自身的判断和道德准则,以确保自身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除了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对法官回避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和第30条,法官在刑事案件中的回避也有明确规定。

第29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有悖于宪法保障的人权义务,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事被害人论究刑责等有私仇、私怨,与案件有重大利害关系,有其他情况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30条规定了法官回避的程序要求,要求法官应向本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并报经本院院长或上一级法院院长决定是否回避。

总结来看,我国的法律体系对法官回避有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法官回避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或近亲属关系、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法官本人参与过相关案件、其他可能影响法官审判公正的情形等。

刑事诉讼中的有关制度--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四篇第三章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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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四篇第三章讲义2刑事诉讼中的有关制度一、回避制度(一)回避的种类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

(二)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法定回避情形回避适用的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包括辩护人、证人、代理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下应当回避:1.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三)回避的程序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例题·单选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刑事诉讼当事人、回避、辩护、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A.庭审期间被告人突发心肌梗塞死亡,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B.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公诉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C.不参与案件审理的现职审判人员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D.犯罪嫌疑人认为负责案件侦查的公安人员具有依法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答疑编号6318430201]『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应当终止审理;选项B,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选项C,现职的公安、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充当辩护人。

【例题·多选题】某公安机关的法医王某,一天在下班途中亲眼目睹了李某故意伤害案的经过,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最高院关于回避制度

最高院关于回避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2000〕5号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四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五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 回 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 回 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三章回避第三章回避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的规定。

【本条释义】这里规定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不再参加审判、检察、侦查或者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本条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指参加本案的审判、检察、侦查工作的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侦查人员(包括刑侦人员和预审人员等)。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知道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己向所在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明知自己应当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申请回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中首先要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这一项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本条共规定了四种应当回避的情形: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这种情形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或者是他们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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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摘要]回避制度源于西方的“自然公正原”则,它的的价值在于追求工序的公正,是为了当事人不因与案件有厉害关系的相关人员的个人情愫,而得不到公正的对待。

这项制度可谓攸关审判的公正性,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已有相关规定,但是其仍有不足之处,仍需进行改善。

关于回避的主体,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仍有欠缺。

[关键词]回避制度,回避主体,法律中的不足,改善立法一、回避制度的概述1.回避的概念“回避”一词的英文是“abstention doctrine”,法文为“se retirer”,德文为“Abwendan”或“Zurückzienhen”。

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案件厉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1]。

也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其所承办的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因而不得参加该案件的审判、检察、侦查等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2]回避制度来源于西方“自然公正”原则的理念,它的价值追求是程序公正,“自然公正”原则要求任何人也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则由他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备法律效力。

亦可以通俗易懂的理解为“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当然此处的“法官”并不仅仅指的是法官,只要与案件利害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应该属于回避的对象之列。

司法是为了达到公正的效果,而为了确保其公正就要在诉讼过程中保持中立。

保持中立就需要做到利益的规避和祛除偏见。

2.我国所规定的回避范围、理由和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以及第三十一条关于其他人员的回避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3]除第二十八条中所规定理由外,还有其他的需要回避的情形。

如“原审法院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4]还有:“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

[5]也即审判人员如果曾经参与过某个案件的审判,假使同一案件又被同一法院重新审判的话,该审判人员就不能参与此次审判,应当回避。

回避有自信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其中,自行回避是指法定应回避的人员中在诉讼过程中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之一时,自行主动提出退出此次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

申请回避,则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提出申请,要求符合法定回避的相关人员退出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

指定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有法定回避情形之一的而没有自行回避的,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提出申请的,有法定人员或组织径行决定,让其退出诉讼活动的诉讼行为。

可以说指定回避是对于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重要补充,但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确立指令回避制度。

[6]二、回避制度存在的不足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已有对回避制度的规定,但在实际的司法程序中仍显得无力,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1.关于回避的主体回避的主体,又称回避的适用范围,是指在法定情形下,不允许介入或者应当退出有关诉讼程序的人员。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在存在有第二十八条的情形下应当回避。

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换而言之,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有可能是因为他们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刑事回避制度的建立是为了避免可能存在的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法律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得在本案诉讼中履行司法或者与司法相关联的记录、翻译、鉴定等职务。

从回避制度的定义可以看出,所谓回避,是指本应有资格行使司法或参与司法相关联的职务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为了不让司法的公正进行收到自身的影响,而不在该次诉讼中行使自己本该行使的职权,但是上述人员并没有被剥夺在其它案件中行使司法或司法相关职务的行为的资格,也即,他们仍能在其他案件中做出判决、翻译等行为,并有法律效应。

综上看来,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是否享有行使司法或司法相关职务的一般权限或资格是回避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

但在实践中,一旦发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其司法或司法相关职务将会被迫停止,不仅不能参与本案的司法活动,也没有资格参与其它案件的司法或司法相关活动。

也就是说当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已不具备行使司法或司法相关职务的一般权限或资格。

[7]故当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缺乏适用回避制度的前提条件。

所以,刑事诉讼法中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欠缺之处。

2.回避人员的举证责任对于刑事回避制度规定的几种情形的举证,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地规定应该由谁来负责,如果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诉讼原则来看,那么举证应该由是当事人来负责。

但在一般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于案件承办人的基本情况不清楚,甚至毫不知情,当事人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应该回避的人员。

如此一来,司法的公正性得不到保障了。

回避制度的作用也会随之下降。

3.对为回避人员的处罚力度不够刑事诉讼法虽然对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司法人员自行回避作了规定,但并没有对司法人员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承担的责任作出严格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规定,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一审过程中司法人员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应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该规定只是针对案件本身进行约束,对其应该承担怎样的后果没有涉及到。

虽然《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对司法人员明知具有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之一,仍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规定了相应的制裁,但是其处罚仅仅是予以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给予纪律处分,责任太轻,处罚力道不够,不足以制止故意反回避制度的行为,不能够给这些知法执法却犯法的人长鸣警钟。

三、对于不足的改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中第六十一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官、检察长、侦查员、调查人员不得参加刑事案件的办理:(1)是本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民事原告人、民事被告人或证人。

(2)曾作为曾作为陪审员、鉴定人、专家、翻译人员、见证人、法庭书记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民事原告人或者民事被告人的代理人,以及法官曾作为调查人员、侦查员、检察长参加过本刑事案件的诉讼。

(3)是本刑事案件任何参加人的近亲属或亲属关系。

[8]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俄罗斯的刑事诉讼的回避中并不包括法官、检察长、侦查员、调查人员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场合。

此外,于1879年生效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章中“法院职员依法回避、对法院职员的拒绝”中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法官依法不得执行职务:1、法官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2、法官是或者曾经是被指控人或者被害人的配偶、监护人或者照管人。

[9]这里的第二项规定我们也只能理解为法官是或者曾经是被指控人的配偶、监护人或者照管人或法官是或者曾经是被害人的配偶、监护人或者照管人。

也即这并不包括法官是被指控人。

故,我国的立法应该更加的严谨完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中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我国是一个拥有近五千年的历史大国,极其重视血缘关系,又重情重义,古有为好友两肋插刀之说法。

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可扩大关于近亲属的范围,尽量把可能影响公正的人情、亲情关系都归纳其中。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审判人员的回避较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的扩展,规定近亲属包括“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但如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回避理由修改为“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为宜。

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的举证责任,不能够完全用民事诉讼的中“谁主张、谁举证”,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完全的举证责任不相同。

提出回避的主体不同、情形不同、回避方式不同,举证的责任也应该不同。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因此,对于他们提出的回避申请,可以仅提出申请和理由,可以不负举证责任,这时的举证责任应该由司法机关承担。

至于其他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若当事人能够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司法机关应就回避事由向被请求回避的人员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以确定回避情形是否存在。

对于自行申请回避的,《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有相关规定,这些人员熟知法律规定及回避产生的法律后果,从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来考虑,遇有法定情形回避也是司法人员的法定义务。

因此,在上述人员遇到回避情形时,回避举证责任大多应由本人负责,并由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在对应该回避的人员却未回避的,要严格责任追究。

明知违反回避制度却还执意妄为,可见司法人员在主观方面有故意偏私的目的,而且对于事后的惩治似乎也并不是很畏惧,否则也不敢肆意而为。

司法人员违反回避制度后所作出各种行为决不能代表司法的公正。

对于这种严重恶劣的行为仅给予各部门的内部处分不足以起到威慑制止作用。

为此,我国立法应该明确规定,如果执法人员故意违反回避制度的,应该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以示惩戒。

四、关于回避制度的思考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回避制存在诸多缺陷,但是在目前我国主要以实体公正为案件处理质量评判标准的司法状况,再加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并未对申请回避权利予以高度的重视,也没有暴露出太多的问题。

但是我国的法制在不断的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回避制度的重要性会为更多人所知,其缺陷也会受到人们的重视。

立法应当具有前瞻性,在未来的立法中应适当借鉴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无因回避制度的合理性部分,扩大回避的理由,将申请回避的举证责任归由司法官或司法机关负责承担,或者降低当事人证明回避理由成立的证明标准,以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有效运用。

[10]注释:[1] 苏泽林,张常韧,等.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49.[2]祝铭山.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75.[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和三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6] 张建伟.刑事诉讼法通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274-279.[7] 汪振林,余同斌.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立法异议—对《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质疑[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7(5):79-82.[8] 黄道秀《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九章第六十一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9] 李昌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0] 艾阳.浅析我国刑事诉讼回避主体[EB/OL].20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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