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为何没有“自由”、“平等”的私权思想
私的版权存在的社会环境分析
【内容提要】私权性质的版权制度为什么最早出现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欧洲?它产生社会条件是什么?本文认为它是由特定的社会环境所决定。
【关键词】版权历史;革命;私法理念为何只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才出现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马克思曾说过,“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
因此,我们必须分析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所存在的社会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结构,以追寻私的版权存在的根据。
一、版权的历史版权并非天生就是“私权”,相反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
这种特权由君主、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这一起源体现了“君主对思想的控制”。
分析版权的历史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版权是如何由“特权”逐渐演变为“私权”,如何由出版商的“翻印权”演变为作者的“版权”的。
(一)中国版权的起源关于中国版权的起源,有学者认为,宋代《东都事略》一书所载牌记“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是迄今发现我国最早(或许也是世界最早)的印刷出版专有权保护的一个例证。
[1]其实,这些例证充其量只是对出版商特权的保护,只相当于英国玛丽女王时代的“法”,而与《安娜法》保护到创作者利益无关。
正如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安守廉所说:“从中国至今人们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事实,可推知中国自古就未曾有过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的保护。
中国古代有过的,仅仅是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绝不能把这当作版权来对待。
”[2]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是在西方列强的经济掠夺和文化侵略中逐渐产生的,被李雨峰博士称为枪口下的法律。
李博士认为:“近世以来,为图中华文明不被淘汰,更为富强寻求畅通之径,时人选译了外文书籍,同时也吸纳了西方意义的版权观念。
------由此,他们理直气壮地主张对自己的劳动给予报酬,这些观念构成了影响中国版权法的一种内生性力量。
同时,美、日两国也将他们的版权主张推至中国官方面前。
由此引发了一场有关中国版权发展的争议,并推动了西方版权观念的形式。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夏商周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 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逐 渐形成了以“礼治”为核心的法律思 想体系。
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的繁荣阶段,这一 时期的法律思想流派众多,如儒家的“以德治国”、“礼 治”和法家的“法治”、“刑治”等。
秦汉时期
儒家强调道德教化在治理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主张以德治民,以刑辅 德,通过教化来培养人民的道德观念,并以此来维护社会秩序。
强调礼治
儒家认为礼是治国之本,强调要用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礼治来 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注重宗法伦理
儒家强调宗法伦理在治理社会中的重要性,主张以家族为本位,以血 缘关系为基础来构建社会秩序。
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孔子
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他的思想主张以德治民,注重教 化和礼治,强调宗法伦理和反对战争。他的思想奠定了儒家 法律思想的基础。
孟子
孟子是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进一步发展了儒家的法 律思想,强调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主张以德治民,注重教 化和礼治。
03 道家法律思想
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对中国古代法律观念的影响
道家思想主张“宽刑简政”,对中国古代的法律观念产生了影响,如对复仇、连 坐等传统法律观念的改变。
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老子
老子是道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著作《道德经》是道家经典之一。老子主张“无为而治”,认 为政府应该少干预社会,让社会自然发展。他还主张“宽刑简政”,认为刑罚应该宽和简便。
反对战争
儒家反对战争,主张和平解决争端,强调人民之间的团结和和谐。
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
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其影响深远,至今仍然影响着中国 社会的价值观和法律实践。
《古法新论——法的古今连接》读后感
《古法新论——法的古今连接》马小红2014年6月第一版上海三联书店————探讨古法的今义,实现古今的连接一,误解与真相(一)“中国式法治”的传统因素法治只有在以传统为基础的兼容并蓄中,与外来法文化有机结合,方能形成真正的适合中国的“中国式法治”。
1目前中国的法律是西法东渐的产物,而中国的传统法虽然解体,却依然顽强地存在,二者在相互磨合。
2一般情况下,无论古代还是今天,无论西方还是东方,但凡是人类,所遇到的问题大致是相同的,尤其是贴近民生的法律。
只是看问题的角度,表达的方式和解决方法不同罢了。
3用现代社会的思维方式或理念去阐释那些历史的真相的时候,过去的历史便具有了现实的价值,传统法便会在兼容并蓄的中国式法治体系中有了应有的地位。
4近代中国法律的变革也证明了传统法因素在中国式法治体系中的不可或缺,凡是利用了传统文化作为支撑的法律制度,如人民调解制度,综合治理,在实践中能较为顺利地进行,反之,会出现南橘北枳的现象,“自由之说入,不以之增幸福,而以之破秩序;平等之说入,不以之荷义务,而以之蔑制裁;竞争之说入,不以之敌外界,而以之散内团;权利之说入,不以之图公益,而以之文私见;破坏之说入,不以之箴膏肓,而以之灭国粹”(梁启超)(二)法理念的古今连接1中西文明中的法理念在初起时均是维护和追求正义。
2法的正义性的实现,中西也经历了相同的路径,从寄希望于神明到寄希望于人类自我制度的约束。
3公正和权利的理念,这种中西法文明的共同价值观,正是古今法文明的契合,连接之处。
4中国的调解制度(1)在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裁决。
双方充分申诉,乡亲们发表见解。
(2)主持人更容易了解事实真相,主持人的威望也有助于裁决的执行。
(3)成本低,易于启动。
(4)最为重要,这还是一个深入理解“天理,国法,人情”的过程。
(5)西方“ADR运动”,“恢复性司法”,都直接借鉴了调解制度。
(三)开明的中国古代法律六,教与学(一)如何学好“中国法律思想史”1中国法律思想史发展四大阶段(1)夏商西周:国家与法的起源,神权法思想,礼治思想。
古人论述的国法面前人人平等
[转自互联网]古人论述的国法面前人人平等(2006-05-31 15:19:00)分类:人生哲理公之所加,罪虽重下无怨气;私之所加,赏虽多士不为欢。
行法不道,众民不能顺。
《管子·禁藏》按公法行事,刑罚虽重下面的人也没有怨言;按私意行事,赏赐再多战士也不会受到鼓舞。
执行法令不合理,民众就不会顺从。
加:施加,施行。
欢:鼓舞。
不道:不合理。
明王慎之,不为亲戚故贵易其法,吏不敢以长官威严危其命,民不以珠玉重宝犯其禁。
《管子·禁藏》明君用法非常慎重,绝不为亲故权贵而改变法律,他的官吏也就不敢利用长官权威破坏法令,老百姓也就不敢利用珠宝、贿赂来触犯刑律。
亲戚故贵:亲故权贵。
易:改变。
危:危害,破坏。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管子·任法》君主、臣子、上级、下级、尊贵者、卑贱者都遵从法律,这就叫作大治。
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
其余戮人者不怨也,其赏赐人者不德也。
从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
《管子·任法》不分亲疏、远近、贵贱和美丑,一切都用法律来判断,所以定罪杀人,人不怨恨;按功行赏,人也不必感激。
全凭法制办事,好象天地对待万物那样没有私心。
知:同“识”,区别,区分。
度量:原指测量长短多少的器具,借指法律。
德:怀德,感激。
信而不行则不以身先之也。
故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
《管子·法法》赏罚信实而又不能推行,是由于统治者不能以身作则。
所以说,禁律能够约束住统治者自身,命令就可以行之民众。
先;走在前面。
胜:胜过,此处指约束住。
凡令之行也,必待近者之胜也,而令乃行。
故禁不胜于亲贵,罚不行于便辟,法不诛于严重,而害于疏远,庆赏不施于卑贱,而求令之必行,不可得也。
《管子·重令》凡是法令的贯彻,必须使君主所亲近的人首先带头遵守,然后才实行得好。
所以,禁令如果不能制服亲者和贵者,刑罚不能实行于受宠的近臣,法律不杀那些有身份的人,只加害于疏远的人,奖赏不肯给予出身低贱的人,这样还指望法令一定能贯彻,是办不到的。
古代法治的智慧
古代法治的智慧
古代法治的智慧是中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强调“以法治国”思想。
在古代中国,法家学派主张“以法治国”,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只有制定严格的法律并严格执行,才能确保国家的稳定和强盛。
这一思想在古代法治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要求所有人都遵守法律,不得违反。
2. 重视“公正执法”原则。
在古代中国,执法公正被认为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
法律必须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同时,执法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得滥用职权,更不能以权谋私。
这一原则在古代法治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要求执法者秉持公正、无私的态度,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 强调“教化人心”的作用。
在古代中国,儒家学派主张通过教育和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
他们认为,只有当人们具备了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古代法治不仅强调法律的制裁和惩罚作用,还注重通过教育和道德教化来引导人们的行为。
4. 重视“因时而变”的思想。
在古代中国,法律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也必须不断更新和改进。
因此,古代法治注重因时而变的思想,要求根据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需求来制定和修改法律。
总的来说,古代法治的智慧体现在“以法治国”、“公正执法”、
“教化人心”和“因时而变”等方面。
这些思想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中国传统法制,是指自夏朝建立开始至清末改制之前的中国奴隶制类型法制和封建制类型法制。
(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礼”原本是氏族社会末期祭祀祖先神灵的习惯,后来逐渐演变成为阶级社会确定人们血缘关系亲疏尊卑和社会等级的规范。
经过汉儒的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
统治者们一方面制定大量的宗法礼仪制度,运用德礼教化来调整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又以法律进行专擅垄断的手段,来辅助“礼法”的实施。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规定被认为是不合乎“礼教”原则的情况下,“礼教”往往可以“经义决狱”的形式直接成为裁判依据。
其要旨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
在这种原则下,“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义为法律,“七出三不去”,“八议”以及丧服制度等相继入律,并为后世法典所沿用。
同时,“礼教”还成为评价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最重要的依据。
如对于唐律的最高评价就是“一准乎礼”(完全按照了“礼教”的准则),而唐律的立法解释《唐律疏议》,也主要是以“礼教”和儒家的经典为依据。
原因:①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主要是以刑始于兵,礼院于祭祀的形式完成的。
礼较早的成为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基础,具有较强的精神威慑力;能够起到安上治民,体国立政的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和国家生活的思想基础,也是维护王权专制的理论教条。
②从秦朝统一全国,到两汉建立,封建大统一的国家需要统一的学说来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
③经过长期的统治,使统治者在立足现实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将两者之长加以结合。
④两者在为政权服务的政治目的是相通的,礼法遵循“尊尊”,旨在确立君主、皇帝的最高权威;法家不仅同样尊尊,而且鼓吹极端的专制主义。
2.家庭本位,伦理法制。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社会结构以家族为基础。
这就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家族本位特色。
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中国古代法治思想,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数千年的积淀与发展,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智慧和实践经验。
在当代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这些古老的法治思想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而且对我们今天的法治实践仍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强调“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即法律的权威首先来自于统治者的遵守和执行。
如汉代张释之犯颜执法,力劝汉文帝坚持按法律审判惊驾者;唐太宗怒杀大理丞张蕴古,没有将他依法治罪,最终确立了复奏制度。
在现代法治建设中,这一思想提醒我们,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伴随着严格的执法和公正的司法。
只有当所有人,包括最高权力者,都受到法律的约束,依法行事,法律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法不阿贵”是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另一重要原则,它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贵贱贫富,都应受到相同的法律待遇。
东汉董宣不畏权贵,秉公执法,公主与杀人的奴仆共乘一车,他逼停车辆,将杀人者就地正法,被封为“强项令”;包拯任开封府尹,铁面无私、刚正不阿,最终传为后世美谈,直至今天仍有许多有关包青天的影视作品。
这一点对于当代中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关重要。
在现代社会,消除特权、确保公平正义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之一。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每个人都能在法律面前得到公正对待,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
中国古代的“明德慎刑”思想认为,法律的实施应与道德教化相结合。
同时,刑罚的执行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既要有力地维护社会秩序,又要兼顾人道主义和人权保障。
在当代法治建设中,这启示我们,法律不仅是规范行为的工具,更是传播道德的载体。
通过法律教育和普法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道德水平,使法律与道德相互促进,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强调“法以载道”,即法律应当体现和传达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
在现代法治建设中,这意味着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的伦理道德基础,确保法律规定既符合社会公正和效率的要求,又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和支持。
古代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古代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在古代中国,法律与司法制度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合理的法律框架和公正的司法程序,古代中国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并促进社会发展。
本文将从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法律内容以及司法程序等方面来探讨古代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律体系在夏商周时期,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逐渐形成。
这一时期,法律来源主要是君主和贵族的命令,并在宗法制度下得以执行。
尽管当时没有完善的法典,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仍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比如,在商代,商王颛顼制定了《禹贡》和《姬姓文》等法律文件,对于管理和规范社会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秦汉时期的法律统一随着历史的发展,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制定了法律正稿,对古代中国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始皇实行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公法和私法。
公法主要指的是监察法、律令法等法律文件,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稳定。
私法主要包括契约法、刑法、侵权责任法等,用于保护个人权益和财产安全。
这一时期的法律体系成为后来历代法律的基础。
三、唐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发展唐宋元明清时期,法律与司法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尤其是唐宋时期,制定了《律疏》、《明律》等重要法典,补充了规范社会行为的空白。
随后的元明清时期,法律体系更加完备,法律内容日趋细化,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保护力度也不断加强。
这一时期还建立了官府审判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公正。
四、古代中国的司法程序古代中国的司法程序注重证据的收集、审理和裁决的公正性。
一般来说,司法程序包含以下几个阶段:1. 立案和调查: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对案件进行立案,并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2. 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阶段,原告和被告以及证人会出庭作证,法官会根据证据和事实进行审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
3. 判决和执行:审理结束后,法官会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判决,并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执行过程中,还要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结古代中国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展,从夏商周到秦汉,再到唐宋元明清,法律体系逐渐完善,法律内容也越来越丰富。
中国古代平等法律思想
法官因疾恶如仇而不能平和对待当事人,不 畏权贵则演变成借助于法律而达到劫富济 贫。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所以常常对 平民有一定的恻隐之心。违法行为如果是 小民百姓中常有的现象,也可作为减免刑的 理由。
天子具有立法权。天子发宪布令 于天下之众以统一人人意见不一 致的局面。国家法律的目标是 “爱利天下者,上得而赏之;恶 贼天下者,上得而罚之。”人民 要“上同乎天子。” 目的是兼爱、相利能够上升为国 策和法律,用国家强制力加以贯 彻。
墨家的法律思想
兼爱是墨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 政体是天下人选出来的贤者为天 子和各级正长以当政。贤者要能 够作到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 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等方 面的义务要求,从而实现兼爱的 主张。
直接民主制度的比较
传统法官思维中“民意”重于“法理”,具有 平民倾向,把民意作为衡量判决公正与否的重 要标准。而这种民意通常是平民意志。 传统法官具有不畏权贵的价值信念,比如“法 不阿贵”、“为民伸冤”等等,被作为一种法 官品格与职业道德。
墨家“兼相爱、交相利” 墨家“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 兼相爱:平等的相互爱人,不 分远近亲疏,一视同仁,爱无 等差。墨家主张亲如兄弟地、 平等对待每个人,而不是权利 平等。
交相利:有财相分,共谋福利, 反对争夺。平均财富,社会中人 们有着共同的利益。 如果只是局限于对人们主观思想 方面的要求,而没有制度的保证, 那么对兼爱和相利的要求在现实 社会中无法实现。
对待贫民与富人的诉讼,采取对贫民倾斜保护以 宁事息讼的策略,也体现了“民意”重于“法理” 的特点。例如,据《折狱龟鉴》载,宋人王罕任职 潭州时,民有与其族人争产者,屡断屡讼,十余年不 绝。本来王罕可以将纠缠不休的告状人斥为健讼 而严惩不贷,但这样做只是“严”而达不到 “明”。 倘若你们每人都稍稍给点钱财与告状者,让他们 远走高飞,岂不是断绝了一切麻烦? 大家按照王罕 的话做了,讼事也就止息了。
中国古代法中的权利观念
中国古代法中的权利观念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权利观念,这些观念对于中国社会的组织、秩序和文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权利观念,并分析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一、古代法律的权利观念起源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权利观念起源于儒家思想。
儒家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注重家族、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在这样的背景下,古代法律强调了人的责任和义务,并且认为个人的权利应该与其责任和义务相匹配。
这种权利观念与西方的个人权利观念有所不同。
二、古代法律中的权利观念体现1. 个体权利的局限性:古代中国法律制度认为个人权利的行使应当有所限制,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比如,古代法律强调孝顺的义务,认为儿女应该服从父母的安排,而不是追求个人的自由和幸福。
2. 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古代中国法律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将个人的利益放在社会整体的利益之上。
比如,古代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刑法制度,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3. 等级秩序的维护: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中的权利观念与等级秩序密切相关。
按照传统观念,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力,而百姓则要服从君王的指令。
因此,在古代中国法律中,个人的权利是相对有限的,而君王的权力则是无限的。
三、古代法律中权利观念的影响1. 社会秩序的维护:古代中国法律中的权利观念使得社会秩序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通过限制个人的行为和权利,古代中国法律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2. 家族和社会的连结:古代中国法律中的权利观念强调了家族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使得家族成为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基础。
这种观念让人们更加注重家族的责任和义务,弘扬了传统的家族价值观。
3. 君主专制的合法化:古代中国法律中权利观念的重点是维护君主的权力,确保社会的稳定和谐。
这种观念对于君主专制的合法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使得君主拥有了不可动摇的权威和地位。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法律中的权利观念与西方的个人权利观念存在明显的差异。
古代中国的民主和人权思想
古代中国的民主和人权思想古代中国,作为一个没有民主制度和人权保障的社会,却存在着一些关于民主和人权的思想。
这些思想虽然不同于今天的概念,但是在当时的社会中,对于维护民众权益和推动社会进步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民主思想1. 分封制度在中国古代,分封制度曾是一种很流行的政治制度。
在这种制度中,国家的领土被划分为诸多的封地,然后由君主将这些封地分封给贵族,贵族则在封地内拥有自治权。
这种制度虽然常常导致内外交困,甚至很多时候分封地的领主误认为自己是独立的王国,但是它也有助于推动政治的去中心化和民主化。
封地制度导致分权的出现,在某种意义上让国家的政治权力分布更加平衡。
与这种制度密切相关的是,在中国古代的一些文献和史书中,也有很多关于民主、自由和人权的记录。
2. 公议制度公议制度是一种用于进行集体讨论和决策的制度,在中国古代也有被频繁地使用。
在这种制度中,所有人都有权利发言、表达自己的看法,最终通过协商和达成共识来决定事情的定夺。
公议制度是一种基于平等原则的民主实践。
在当时的中国,公议制度通常用于处理争端、解决纷争和处理重大事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虽然在公议制度中权利的分配和实践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这种制度对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民主事业的演进产生了积极影响。
二、人权思想1. 礼治思想礼治思想是指通过礼仪、规范和道德规范来约束先王和贵族行为的思想,是儒家思想的一个重要部分。
在礼治思想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被强调,而作为一个人,需要遵守一定的规范和道德准则。
在这些规范和道德准则中,一些强调人权和个人自由的思想也被融入其中,成为控制贵族和君王行为的工具。
例如,《周礼》中规定,贵族不能滥用权力和侮辱平民百姓,而且需要保护平民的利益和自由。
2. 禅让思想禅让思想是指中国古代天子在让位之前,将大部分的政治权力交给继任人的传统做法。
在禅让思想中,权力的交接被视为一种主动的行为,而且被认为是一种道德和文化价值的体现。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①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
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
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
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
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
"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
②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许多重要的基本特点。
其中既有一些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古代法律制度大体一致的共性特点,也有一部分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自身独特存在的个性特征。
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后者的存在和发展,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呈现出某种差异性。
例如: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宗法伦理色彩,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往往表现为国家政权、王权、皇权和族权、父权、夫权的高度统一;法律制度贯彻礼刑并用、"德主刑辅"原则,突出体现"礼治"、"德治"、"人治"特色;法律体系采取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体例模式,民事、经济、行政等各部门的法律关系常常以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调整或制裁;刑罚制度相当野蛮残酷,刑罚体系包含大量摧残人身体肤或生理功能的肉刑内容;等等。
那么,这部分法律内容或法律制度特点究竟是怎样形成的?换言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这些特点的形成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对此,法制史学界进行过一些研究,这些研究大都是结合中国古代的地理环境、历史条件、国情特色、民族性格等诸多因素进行探讨的,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或者基本一致的看法。
应该承认,这种研究的出发点基本是正确的。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道德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道德中国古代的法律和道德都是重要的社会规范,对人们的生活有着深刻的影响。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道德则是人们在社会中的规范行为准则,它强调的是自律、自德、自容、自爱和道德至上等原则。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中国古代的法律和道德。
一、中国古代的法律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以德治国为基础的,包括礼法两大体系。
礼法体系中的礼是指社会习俗和道德准则,而法则是指控制犯罪和违法行为的规定。
古代法律的主要形式是诏令、律令、章令和敕令等。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秦朝的律令,它是一部庞大的刑法,对于罪犯的惩罚十分严厉。
例如,盗窃被判处死刑,公开宣读并进行示众等。
汉代的法律则基于礼教,主要是讲究厘定分界,对奴隶、妇女等权利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尽管在某些方面法律十分严苛,但中国古代的法律同样注重了对社会公正和民主的保障。
例如,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可以依靠群众举报案件或申诉不公。
这种民主监督的体现在当时非常罕见。
二、中国古代的道德中国古代的道德是强调自然伦理和道德规范的,引导人们养成良好的品德,以行人之道,尊道重德。
中国古代道德的思想主要有儒家思想,其中代表性的思想是仁爱、诚实、忠信、孝道等等。
儒家思想中的孝道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伦理,它是指子女向父母表达虔敬和敬意,保证他们的养老和安乐。
在孝道中,个人的私情与社会利益等价,前者被视为后者的重要支撑。
全国各地的人都会庆贺“母亲节”和“父亲节”,称之为“孝心节”,是对家庭伦理和道德的一种深刻追求。
除此之外,中国古代的道德思想还强调了道德自由和自我意识,对于人的内心修养和强调心理健康有着深刻的思考与体现。
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正义和良善是每个人在真正的信仰中所推崇的理念。
它们都来源于人间的道德标准,而且导向着人与人之间一种普遍共识,也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法律和道德准则的制定和落实。
古代的中国法律和道德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体系,它们对于个人的内心修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从自然中走出的分歧——自然权利观
从自然中走出的分歧——自然权利观摘要自然法以人性和理性为基础,以“天赋”、人的自由和平等为前提,主张保护、确定和保障人生来就有的生命、自由、财产、平等等自然权利。
西方自然法学说就为西方的权利观念和权利理论提供了思想依据。
在中国,虽然自远古以来就有确定财产归属的私权观念,但中国古代社会并不重视人的权利,这种权利更多的是被作为一种集体权利来行使而非分配到个人。
关键词权利观念自然法私权理论正文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西方国家无与伦比的历史文化。
古中国早期的哲学家、政治家从天地自然中悟出了不少的哲理,如儒家的天命论、道家哲学“道”论、董仲舒的天人合一、君权神授,到最后中国形成了森严的封建等级制度。
君权神授在西方国家也存在过,但同时产生了对当今社会仍然产生重大影响的政治思想——自然权力观。
同样是从自然中演变出的政治哲学思想,可为何走向分歧?在西方思想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自然法思想是西方哲学史上长久不衰的精神坐标,它构筑了西方人最早的自然权利观念。
中国自戊戌以来,不断翻译西方政治思想作品,其中最先引进的思想正是自然法学的天赋人权理论。
但由于中国文化对自由、平等、民主、天赋人权等思想的先天缺失,至今中国人依然只知有自由,而不知自由的保障在何;只知有政府的统治,而不知政府的目的是为何;只知有生存的权利,而不知有反抗权利、争取自由的权利。
1.古中国的权利观念——“实在权利”观1.1古代中国的“实在权利”观中国自远古以来就有确定财产归属(所有权)的私权观念。
如孟子言:“……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
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
”秦国商鞅也有同样的思想与类似的法律表达。
另外,中国历史上一次次的农民土地起义亦是人们主张财产权利的体现。
史实告诉我们,古代中国同西方社会一样有着发达的财产、契约等私权制度,这足以证明中国古代早已存在确定财产归属之“实在权利”观。
但是,古中国哲学没有从发达的财产制度中抽象出私权观念,也没有从完备的契约制度中概括出平等、自由的契约精神以及一般的契约理论,即“观念权利”观。
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特质及现代意义
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特质及现代意义赵玉环【摘要】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独具特色,其特质体现在礼法结合、礼刑并用、伦理立法、重刑轻民等诸方面.中国古代法律文明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对同期及后世周边国家的立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特色鲜明的中华法系被公认为最具有代表意义的世界古代五大法系之一.中国古代法律的精华对于现代法制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我们应当从中汲取营养,努力建设现代法治文明.【期刊名称】《管子学刊》【年(卷),期】2010(000)002【总页数】4页(P89-92)【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特质;现代意义【作者】赵玉环【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825.19文明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它标志着人类进步的程度和状态,代表着人类社会向更高阶段发展的方向。
法律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一个显著标志。
比利时法学家班达认为“法律是文明社会通向公共的强制,是为在人们之间实现一种秩序而制定的行为规则的总和”[1];董必武也曾经说过:“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律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
”[2]法律本身具有丰富的文明内涵和属性,法律的发展史就是法律不断趋向文明化的过程。
中国作为世界文明古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中国的法律亦是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21世纪左右夏朝就已经建立了国家,有了初步的法律。
中国的法律不仅起源早,而且在长达四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没有出现过中断,这一点在世界文明古国中独具特色。
所以说中国法律的发展是绵延不绝、前后相承的,自古至今形成了一个博大而精深的完整系统。
一、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特质所谓特质,是指中国古代法律文明与其他国家的古代法律文明所不同的地方,这里抛开共性不谈,只谈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个性。
概括地讲,中国古代法律文明是以“天道”观念和阴阳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学派的主流思想为理论根据、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完整而圆熟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制。
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
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导言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是一个丰富而复杂的过程。
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从原始社会的习俗规范到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
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介绍中国法律制度的演变:古代中国的法治思想与实践、帝制时代的法律体系、近代以来的法律改革以及现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
一、古代中国的法治思想与实践在古代中国,法治思想起步较早,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
孔子提出的“君子之道,修明治平”的理念为法治思想的萌芽奠定了基础。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礼法和律令两个方面。
礼法强调的是道德规范和习俗传统,是一种以道德规范为核心的非正式法律制度。
而律令是一种形式更加正式且具体的法律制度,是帝制时代的基本法律体系。
二、帝制时代的法律体系帝制时代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律令制度构成。
秦朝统一中国后,推行法家思想,颁布了《秦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被认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典。
随着历代王朝的更迭,每个朝代都会根据时代特点和治理需要,发布新的律令。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唐代的《大唐律疏议》,这个法典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深远。
帝制时代的法律制度注重治罪和维护社会秩序,但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对国家法律制度的系统性规划。
三、近代以来的法律改革近代以来,中国面临了外来侵略和社会变革的巨大压力,法律制度也逐渐开始改革。
19世纪末,严复翻译西方法律著作,倡导“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法律改革思想。
20世纪初,康有为等人提出的“科学立法”观念,也对中国法律改革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借鉴西方法律制度,推行了一系列以法统治为核心的改革举措,如颁布《大清民律》、创建法学院等。
四、现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根据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背景和国情,中国的法律制度在此后的演变过程中形成了一些鲜明特点。
首先,中国法律制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逐步确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1982年,中国颁布了现行宪法,为法律制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和演变
• 道家的法律思想:无为而治
(全面否定仁义礼法,主张自由, 反对任何约束和限制,追求超然物 外)
• 法家的法律思想:法治。
法家之法治,主张将法律公之 于天下,又设置“法官”作为 主管吏民法律的顾问,以使天 下吏民知法不犯,增进国家的 安定和统治止血的稳定.
明末清初
• 法律思想:清代的法律指 导思想:“参汉酌金与详 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 导思想。
• 特征:法律制度特点就是 严格维护皇权专制,残酷 镇压任何反叛行为
春秋战国时期
• 法律思想
儒家的法律思想 墨家的法律思想 道家的法律思想 法家的法律思想
宋代
• 法律思想特征:法律思想 的特征是:法学思想倾向 道家且吸收儒家的“仁义 ”,公平执法,主张德刑 并用,反对专任刑法,批 判君权神授和天罚论,“ 一统纪,明法度”,“三 纲五常说”“德主刑辅说 ”。
明代
• 明代的法律思想:“明刊 弼教”的立法指导原则, “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 思想。
。
• 明代法律思想特征:德礼 为本,政刑为末,但他们 在本质、目的上是一致的 。
汉代
• 法律思想的特征是:法学思 想倾向道家且吸收儒家的“ 仁义”,公平执法,主张德 刑并用,反对专任刑法,批 判君权神授和天罚论,“一 统纪,明法度”,“三纲五 常说”“德主刑辅说”。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国两晋南北朝
• 法律思想: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 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 规律。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 演变及特征
法律思想是一个民族法律文化的精 神统御力量或精神价值传承统系
中国古代的历史与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古代的历史与社会公平正义中国古代历史悠久,贯穿了几千年的时间,经历了许多朝代的更替。
在这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和变革。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中国古代的历史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
一、社会等级制度与封建思想在古代中国,社会等级制度十分明显。
封建社会的存在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
各个朝代的统治者一直倡导家族血统地位的传承,使得社会地位和权力基本上是由出生决定的,而非根据能力和价值评判。
这种封建思想导致了社会流动性的严重受限,使得社会公平正义难以实现。
二、法治观念的兴起与尚法思想的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社会出现了法治观念的兴起。
尚法思想逐渐在社会中得到普及,人们开始认识到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性。
各个朝代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护民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
古代中国法律体系逐渐健全,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三、儒家思想与社会公平正义在古代中国,儒家思想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儒家思想倡导以德治国,讲求仁爱和道德修养。
儒家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关注社会和谐与公平。
主张君主应该以身作则,为人民树立榜样,通过仁政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儒家思想的传承和发展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四、法律制度与社会公平正义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历代的王朝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规,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处理各种纠纷和冲突。
这些法律制度为人民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公平。
然而,由于社会等级制度的存在,法律对于不同社会阶层的人可能存在不同的执行标准。
因此,在古代中国,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正义仍然是一个挑战。
五、社会平等与财富分配古代中国的社会公平正义与财富分配密切相关。
社会上存在着广泛的财富差距,不同阶层的人拥有不同的资源和机会。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和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而绝大多数人则处于贫困和被剥削的状态。
尽管一些统治者努力推行一些改革措施以促进财富分配的公正性,但实现真正的社会平等仍然是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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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为何没有“自由”、“平等”的私权思想【摘要】受地理文化环境及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古代西方很早就开始谈论“自由”、“平等”等理念,表明古代西方法学家对个人权利的尊重。
比较中、西方法律文化思想,可知“自由”、“平等”观念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缺失,古代中国缺乏个人主体意识。
因此,应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增强个人主体意识以及促进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关键词】自由;平等;自然法;个人主体意识
法律的制定、运作都必须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为主旨并最终使主体获得自由与平等。
大约公元前21 世纪,中国开始进入阶级社会。
由于法律是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因而我国的法律始于夏朝。
而西方的文明史始于公元前1500 年。
为何在存续着十分发达的财产、契约制度的中国没有衍生出“自由”、“平等”等私权利观念呢?我们可以从中西方不同的法哲学史及法制史的比较中探询到其中的原因。
1.“自由”、“平等”观念在西方社会产生的文化背景
1.1“自由”、“平等”的思想起源—回归自然
西方哲学起源于古希腊,其对西方法律影响最深的是自然法思想。
古希腊时,哲学家已经开始谈论“正义”、“自由”、“平等”等理念。
柏拉图在对“寡头政治”转变为“民主政治”的分析中指出“自由”是“民主国家的最大优点”。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和法律思想是以其正义思想为基础的。
他认为“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
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
”此二人是自然法思想的创始人,自然赋予一切人以平等的权利,自然法永恒的内容是人的权利和平等。
这种现象之所以出现在古希腊,与它的地理环境有一定的联系。
古希腊多山,不适宜耕作,但其濒临地中海,海岸线曲折,海湾密布,十分利于航海,因而在航海经商、殖民活动这些动荡、冒险的活动中,原有的传统、血缘关系都无济于事,古希腊人很早就摆脱了宗法、血缘的控制,这些活动也促进了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血缘关系向契约关系的转变。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渗透,“自由”、“平等”等契约制度所含有的理念也随之突显出来,与此相适应政治上也形成了城邦式的民主制度。
1.2“自由”、“平等”的产生—从哲学到法律
西方法哲学的源头一般追溯到古希腊,而西方法学的源头一般要从罗马法说起。
古罗马在古代便是意大利半岛的交通枢纽,自古就有“条条大路通罗马”的说法,因此周边的民族文化对古罗马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古希腊的宗教和早期的城邦制度影响了古罗马文化的形成。
公元前500 年左右,罗马人赶走伊特剌斯坎人的国王后,建立的城邦制度有点模仿希腊的城邦制度。
起源于亚里士多德之后的希腊化时期的斯多葛学派,突破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狭隘的城邦气息,充满了理性主义的普遍精神,在罗马哲学领域,尤其是法学领域扎根后,即成为罗马制定法律的指导原则。
因此,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深深影响了罗马法的产生与发展,主要表现为:第一,由于自然法对人自由、平等、权利的重视,促进了罗马司法的
发展。
第二,自然法思想中的“自由”、“平等”原则演化到罗马法的具体制度中。
2.中、西方法制的差异对比与中国古代“自由”、“平等”观念缺失的原因
2.1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特点
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四千多年的国家发展史和法律文化史。
其渊源的久远,特色的鲜明,都显示着中华法系紧随时代步伐的演变轨迹。
第一、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思想渗透到社会领域并指导立法。
宗法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特权统治和世袭。
以三纲五常作为人们日常生产与生活及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以便使民众“晓于礼仪而耻犯其上”王权至上。
第二、中国古代著名的儒家学者董仲舒以阴阳五行学说为基础以“天人感应”理论为依据,明确提出了“君权神受”的思想。
认为君主是天在人间的全权代表,掌握生杀予夺的权力,人民对君主有绝对忠诚的义务。
第三、等级特权观念浓厚,界限森严。
荀子认为人性本恶,人为了战胜自然,就必须组合群体,分等级名分,才能制止争夺,明分使群。
在整个礼治当中,要分清楚等级。
礼治中处处体现了封建等级制度的森严。
第四、重刑轻民。
作为规定人们自由、平等等权利、调整民间人身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历来不被封建法律所重视。
民事立法内容中只规定了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没有关于“人”或“人格权”的概念出现。
2.2“自由”、“平等”等理念在中国缺失的原因
由于历史原因以及中西方宗法、等级制度的严格程度不同,司法救济习惯不同,中西方对个人主体地位认识的不同,所以说存在缺失。
第一、社会历史条件。
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封建社会,封建君主用儒家思想对人们进行严厉的思想控制,体现个人权利、个人意志的法律条款在古代中国法中难以寻到踪影,更不用说追求“自由”、“平等”等理念。
第二、中西方宗法、等级制度的严格程度不同。
在剥削阶级社会中,是不可能排除干净等级制度和等级法观念的。
这一点,西方社会与中国并无两异。
然而由于西方社会特定的历史文化条件,其封建宗法、等级制度,没有中国古代宗法、等级制度那么森严。
而中国古代君主奉行以宗法为核心的礼治,其核心就是等级观念。
礼经过中国古代历代统治阶级的认可、提倡,逐步演变成为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
因此,在宗法等级制度严明的古代中国,追求个人的“自由”、“平等”是不可能的。
第三、司法救济习惯不同。
西方早期的雅典与罗马政体表现出较强的私权性,以及贵族与平民权利义务的统一观,故而争端多求助于民事诉讼。
古代中国的国家政体则表现出公权性突出,国家政治性与意志力较强。
第四、中西方对个人主体地位认识的不同。
罗马法中主体法与权利法的性质显示人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成为自然的向导,才有了“自由”、“平等”的自然法原则。
古代中国虽不乏有关自然法的思想,而且中国古代也有思想家提出过平等的主张,由于受中国古代礼治观念以及长期统治人们思想的封建正统
儒家思想的影响,使得民众漠视自身的主体地位,缺乏个人主体意识,也就谈不上追求“自由”、“平等”的理念了。
3.结论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知道,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个人主体意识的增强,等级制度的存续阻碍个人主体意识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没有个人主体意识的古代中国民众而言,不存在“自由”、“平等”等私权利观念,而对于漠视个人主体性的社会,其民法内容、精神上的欠缺是可想而知的。
因为民法是与个人利益相关的法律,受自然法的影响,各国都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注重个人的权利,各国民法典中占统治地位的观念都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和个人契约自由。
因此,讨论法律上“自由”、“平等”的理念,应该从讨论社会意识形态中是否注重承认和追求“个人的主体意识”以及法律规范中是否确定并保护主体的权利开始。
而大力发展中国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将有助于荡涤影响中国几千年的宗法观念和特权思想,促进宪法和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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