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罪认定的若干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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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为⽅式的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是指在签订、履⾏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具体包括以下⼏种: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当事⼈财物的⾏为。

它是指⾏为⼈向对⽅作出签订合同的要约表⽰时,不是以真实单位或以⾃⼰名义作出,⽽是以虚构的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和他⼈的名义,使对⽅信以为真,从⽽与⾏为⼈签订合同,对⽅“⾃愿”地履⾏合同规定的义务,⾏为⼈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第⼆,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当事⼈与其签订合同、履⾏合同,从⽽骗取财物的⾏为。

此种⾏为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票。

伪造是指⾏为⼈假冒他⼈名义在票据上作假的⾏为,既包括票据的伪造⼜包括在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变造的票据是指⽆权⽽擅⾃变更签名以外的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的⾏为,变造的⽅法多种多样:有的是涂改票据数额,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采⽤拼凑⽅法,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将原有的记载除去,改写新的记载,或者直接在原有的记载上添加字句。

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或通过其他⾮法途径获得证明其对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件,如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地使⽤权证、银⾏存单等。

这种⾏为是指⾏为⼈为了使对⽅相信⾃⼰有能⼒履⾏合同,将伪造、变造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交给对⽅作担保使对⽅信以为真,签订合同,并“⾃愿”履⾏合同的义务,达到骗取对⽅当事⼈财务的⽬的。

第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为。

此种⾏为是指⾏为⼈在并⽆实际履⾏能⼒的情况下以骗取对⽅当事⼈信任的⽅式,以⼩利获⼤利。

第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为。

合同诈骗罪完整篇.doc

合同诈骗罪完整篇.doc

合同诈骗罪-; 一、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

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是商品交换关系化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法律制度则集中体现和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一般规则,为商品交换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

因此,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合同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

但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无视国家的法律,利用各种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表现出极大的欺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国家工商局披露的最新资料表明,我国合同签汀的规范程度和履约率不容乐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合同的鉴证工作,严厉打击合同诈骗。

据介绍,去年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对499657个企业的85973I2份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合同有429024份;到期未履行的合同有285690份;违约合同10804份;解除合同9l944份。

据了解,目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仍较突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年共查处1.4万起,涉及金额70多亿元。

利用经济合同欺诈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买卖或承揽合同,骗取定金、预付款或材料费;利用中介机构签订转包合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虚构建筑工程或转包建筑工程合同,骗取工程预付款;双方当事人串通利用合同将国有或集体财产转移或据为己有;本无履约能力,弄虚作假,蒙骗他人签订合同,或是约定难以完成的条款,当对方违约后向其追偿违约金。

; 合同诈骗,直接使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减少,侵害了他方当事人的所有权,同时,合同诈骗对于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妨害,本条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明定合同诈骗罪,对打击合同诈骗活动,意义深远。

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探讨

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探讨

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探讨[摘要]文章通过一宗疑难合同诈骗案的探讨,说明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此外,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难点。

非法占有目的不仅可以形成于签订合同前或者签订合同时,而且可以形成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如果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了使对方当事人债权灭失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键词]合同诈骗;财产性利益;非法占有目的一、案件事实2008年6月25日,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份《天空之城新建工程施工合同》,由A公司承建B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的位于某市解放西路的天空之城新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为合同暂定价38,000,000元(含税金),B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是由王某发起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双方当事人还先后于2010年10月27日及2010年11月25日就天空之城新建工程分别签订了《天空之城新建工程补充协议》(两份)及《天空之城室内装修协议))(一份),合计增加价款为610,000万元,支付方式均为工程完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王某为了达到骗取工程款的目的,在A公司施工过程中,支付了部分工程进度款,诱使A 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整个工程,天空之城工程已于2011年12月12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与2011年12月31日将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备案。

双方于2012年5月9日结算工裎总价款为42,000,000元。

王某将该项目房产全部出售,并且一房多卖。

在实施上述行为的同时,王某暗地将自己的房产和汽车变卖一空,为自己卷款潜逃做准备。

在将全部房产卖完,并将小业主的房屋维修基金都骗取到手后(王某一房多卖和维修基金共获资金300万左右),王某将公司所有资金卷走潜逃。

王某共拖欠A公司工程款合计6,927,119元。

二、案件探讨本文重点探讨王某和A公司之间的债务问题,在讨论本案时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这只是一起合同纠纷理由如下:王某签订合同是没有隐瞒身份、伪造证件文件、工程项目的行为,他还按约定交付了部分工程款,他只是拖欠了A公司工程款,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二)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受到刑事追究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我国《刑法》第224 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犯罪的几个认定问题

合同诈骗犯罪的几个认定问题

的行 为 。 笔者 认 为 ,办 案 中 正 确 认 定该 罪 应 注 意 以 下 方 面 :

种 “ 同” “ 议 ” 合 、 协 ,如 婚 姻 、收 养 、抚 养 、监 护 等 身 份 关 系 的协 议 ,不 在该 “ 同” 之 列 。 合 2虽 然 合 同诈 骗 罪之 “ 同 ” 渊 源 上 为 经 济 合 同 ,但 立 法 . 合
以 维护 赔 偿 请 求 人 的 合法 权 益 。
当 表 等 按 一 定 比 例 组 成 ,不 隶 属 法 院 ,使 诉 讼 程 序 恰 能 满 足 这 一 程 序 要 求 , 机 关
可 通 二 、完 善 确 认 程 序 。 只 有 程 序 上 的 刑 事 赔 偿 程 序 公 正 、公 平 得 到 体 现 ,保 不 予 确 认 时 , 以 向 法 院提 出 诉 讼 , 过
吸 收 了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18 年7 9 5 月8日 《 于 当 外 ,还 可 能 有 利 用其 他合 同进 行 诈 骗 且 足 以 扰乱 市 场 秩 序 ,这 关 前 办 理 经 济 犯 罪 中具 体 应 用 法 律 的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答 ( 行 ) 些 可利 用 的合 同 原则 上 都 属 于 合 同 诈骗 罪 之 “ 同 ” 试 》 合 。
是 为 属 于 错 拘 、错 捕 、错 判 , 国 家 就 应 当 确 认 制 度 。正 确 区 分 确 认 制 度 中 赔 偿 义 关 的 错 误 无 疑 具 有 积 极 的意 义 , 对 刑 事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这 样 把 握 更 有 利 于 务 机 关 自行 确 认 和 有 权 依 法 确 认 两 种 情 侵 权 确 认 的 一 种 审 慎 改 进 。笔 者 认 为 , 还

合同诈骗罪疑难问题探讨

合同诈骗罪疑难问题探讨

合同诈骗罪疑难问题探讨合同诈骗罪疑难问题探讨甲方(以下简称“出售方”):姓名/名称: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乙方(以下简称“购买方”):姓名/名称: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鉴于出售方与购买方就________(以下简称“制品”)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约定如下:第一条:制品描述1、制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质量等详细描述,详见《制品清单》;2、出售方保证制品为其所合法拥有,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或权属争议。

第二条:价格和支付方式1、制品的总价格为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元为定金,于签订本协议时付款;2、剩余款项在交付制品时一次性支付,支付方式为________。

第三条:交付1、交付周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2、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保障出售方对制品的品质和性能承担保证责任,自交付之日起________天内,出售方将对制品进行质量保证,并就制品在市场上的合法性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条:违约及解除协议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义务,均构成违约;2、因以下情形造成本协议不能执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1)合同权之外的非法行为;(2)致使目的不能实现;(3)依法发生任意行为;(4)遭受不可抗力的事件;(5)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如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如果未能协商解决,应提交甲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按照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规定的程序处理争议。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与解除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本协议如有异议应当在签署前详细沟通,双方确认无异议后方可签署;3、本协议的解除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八条:附则1、本协议所涉及的一切事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2、本协议项下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分别由双方的法人代表、授权代表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代理人签字确认;3、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项或附件均需以双方代表签署确认生效。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基本要素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基本要素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基本要素⼤家都知道,合同诈骗罪,是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较⼤的⾏为。

那么,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基本要素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合同诈骗罪基本要素,希望可以帮助到⼤家,为⼤家答疑解惑。

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基本要素(⼀)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为⼈在签订或履⾏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当事⼈数额较⼤的财物的⾏为。

这⾥的虚构事实指⾏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假冒订⽴合同必需的⾝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件、⽂书、制造“合法⾝份”、“履⾏能⼒”的假相;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等。

隐瞒事实真相是指⾏为⼈对被害⼈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

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隐瞒⾃⼰实际上不可能履⾏合同的事实,隐瞒⾃⼰不履⾏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有义务告知对⽅的其他事实其表现形式有如下五种: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法,诈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

4、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法骗取当事⼈财物。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然⼈和单位。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然⼈利⽤合同诈骗与单位利⽤合同诈骗。

下列⼏种情形应属于个⼈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1、个⼈为进⾏违法犯罪活动⽽设⽴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后,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认定为个⼈犯罪2、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租赁给个⼈经营的企业,承租⼈利⽤企业名义诈骗的,应认定为个⼈诈骗。

3、国有或者集体企业为个⼈提供营业执照,名为集体实为个⼈的企业,企业⼈员以企业名义进⾏合同诈骗的,应以个⼈诈骗论。

最高院:合同诈骗罪三大疑难问题解析

最高院:合同诈骗罪三大疑难问题解析

最⾼院:合同诈骗罪三⼤疑难问题解析合同经常在我们的⽣活中出现,这是保护⾃⼰权益的⼀项法律⽂件。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定要注意有没有不合法的⾏为,以及诈骗的⾏为。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的相关合同诈骗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最⾼院:合同诈骗罪三⼤疑难问题解析本⽂欲从刑法的性质、犯罪的特征及合同诈骗的实质等⽅⾯就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作⼀初步的探讨。

第⼀个问题:“借鸡⽣蛋”的⾏为是否构成犯罪?案例1:被告⼈徐某申请成⽴⼀公司,公司⽆任何资⾦,却虚报注册100万元。

其为筹划开办超市,即与他⼈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为购买超市设备⼜与他⼈签订购销合同,并收取供货⽅的“⼊店费”等。

所购设备及收取的“⼊店费”⼤部投⼊超市建设。

⾄合同履⾏期届满,当对⽅向其索要有关场地租赁费、设备货款时,徐某给以空头⽀票,并同时告诉对⽅帐上暂时⽆钱,需要等⼀定时间。

但对⽅到其允诺的时间去银⾏兑换时,仍⽆钱到帐,此后徐某便再三推诿拖延时间,拒不偿还有关款项,并以部分款物⽤于还债,最终案发。

就在徐某被羁押⼀天后,开办超市的营业执照即下发。

对被告⼈⾏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种意见认为,被告⼈⼀⽆资⾦、⼆⽆资产,根本⽆实际履约能⼒,其通过与他⼈签订合同获取并实际控制对⽅财物,直⾄案发时,也未能实际履⾏协议,造成对⽅当事⼈巨⼤的经济损失。

其虚构履约能⼒,骗取对⽅财物,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另⼀种意见认为,被告⼈是在“借鸡⽣蛋”,主观上⾮法占有的⽬的不明显,且其将所获取的财物确实⽤于超市建设,被抓获时,⼤部分财物仍放在其正筹办的超市中,被告⼈也未虚构事实,在给付⽀票时,已告知对⽅帐上⽆钱。

因此,其⾏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具有⾮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上。

在合同诈骗罪中,认定“以⾮法占有为⽬的”⼀直是实践中的⼀个难点,不少⽂章已就认定标准作了有益探讨并确⽴了⼀些界定的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个⽅⾯:1.⽆履约能⼒;2.卷款潜逃;3.挥霍对⽅当事⼈财物;4.使⽤对⽅当事⼈财物进⾏违法犯罪活动;5.拒不返还对⽅当事⼈财物;6、订⽴或履⾏合同时有欺诈⾏为。

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

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

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是合同诈骗罪。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我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诈骗罪的财物,二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三是“非法占有目的”的确定,这里涉及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的区别。

一、合同诈骗犯罪的对象:对“财物”的理解和把握(一)法院对“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最近意见2005年3月30日辽宁省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2.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合同标的所指向的财物,既包括合法财物亦包括非法财物。

既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所有的财物,亦包括其持有的财物。

3. 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能产生财物利益的权益,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侵犯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构成犯罪的,应定假冒专利罪、假冒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

4. 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合同标的,通过履行劳务而获得财物利益(如春节前各地政府从房地产老板、包工头那里为农民工追讨拖欠的工资),劳务不是合同诈骗罪侵犯对象。

但利用劳务合同骗取佣金的,可以按合同诈骗罪处理。

(二)理论界对财物的新近研究合同诈骗罪是从一般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的文字表述,诈骗罪的对象为“财物”;但许多国家的刑法明文规定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

所谓财产性利益,大体是指狭义(普通)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与消极财产的减少。

例如,使他人负担某种债务(使自己或第三者取得某种债权),使他人免除自己的债务(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债务),使债务得以延期履行,如此等等。

合同诈骗罪若干问题之司法判定

合同诈骗罪若干问题之司法判定
我 国刑法第 24条 中的“ 2 其他方法” 的理解和认 定, 都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关键词: 单位 ; 合同诈骗 ;  ̄ - i k 中图分类号 :936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 3 (06 0 - 0 - 1 8 8 120 )3 12 5 0 5 0 0
( 合同签订前行为人有无虚构事实、 一) 隐瞒真相的行为
行为人在合 同签订前 的骗取对方 信任 的行为 , 在实践 中的表现形式具 有多 样性和隐秘性。如邀请对方来实地参观 、 考察 , 或者先与对方履行小额合 同, 支
付小额定金 , 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 、 经济实力雄厚等假象。此类行为具有很强的
合 同 诈 骗 罪 若 干 问 题 之 司 法 判 定
李文玉
(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广东 广州 503 ) 1 0 4
摘要 : 合同诈骗 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 目的, 这是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 司法实践中可运用司法 推定的方法, 考虑诸方面的因素加 以正确认定。单位合 同诈骗罪中共犯形态等有关问题 的正确判定 , 以及对
论研究与司法认定的难点。我 国刑法学界对非法 占有 目的的理解存在着种种见 解, 笔者赞 同这一观点 : i E 合同诈骗罪的非法 占有 目的应 当界定为: l 非法所有对
方当事人财物的 目的, 即以合同诈骗 的方法 , 非法 掌握 、 控制合 同对方 当事人 的
财物, 并在此基础上使用 、 收益 、 处分该财物 , 形成非法所有 的事实状态 。那么 ,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行为人 主观上的非法 占有 目的呢?笔者认为可采用推定
欺诈性 , 它能博得对方信任 , 使对方 陷入错误认识 , 自愿” “ 与其签订行为人所要

合同诈骗罪认定的几个难点问题

合同诈骗罪认定的几个难点问题

如何 理 解合 同诈 骗 罪 中“ 合 同" 的含 义


合同诈骗罪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那 么如何界定“ 同” 合 的内涵与外延呢?对这一点学
术界鲜有论及 , 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许多 因为对 “ 合同” 含义的理解不 同, 从而对案件定性产 生争 议的情况。
同” 必须能够体现市场经济秩序 。在具体案件中, 必须将行为人的行为及行为人利用的“ 同” 合 放到
我国刑法第 2 4 2 条规定 的合同诈骗罪是指 以 非法 占有为 目的 在签订 、 履行合 同过程中 , 骗取
对方 当事人财物 , 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犯罪 以 合同这种“ 法方 式” 合 为掩护 , 手段 隐蔽 , 况复 情 杂, 在司法实践 中认定合 同诈骗罪存在诸多难点
问题 , 笔者试就此作些探析 , 以期对公正执法有所
宗 旨就在于维护正常 的市场秩序 , 因而合 同法中
关于“ 合同” 定义的规定就应当作为合 同诈骗罪中
三、 如何理 解合 同诈 骗 罪 与民事 欺诈 的界限
如何准确划清利用合同诈骗与 民事欺诈行为
“ 合同” 含义的重要参考。合同法第二 条规定 :本 “
法所称合 同是指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 、 法人、 其他组 之间的界限, 一直以来都 是司法实践 中颇 为棘手
有人认为合 同诈骗罪中的“ 合同” 仅指经济合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 中去考察。有的案件 中, 行为 同, 有人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 同” 合 包括 民法理 人虽然利用了可 以体现市场秩序的合 同形式 , 但
论上 的所有“ 同” 合 。笔者认 为 , 上述两种观点均
有失偏颇 , 不能体现合 同诈骗罪 的立法宗旨, 也影 该合同在当时的条件、 环境下并不具有规范市场 行为的性质, 对行为人也不应 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浅析合同诈骗罪中的若干问题

浅析合同诈骗罪中的若干问题
财 物 的数 额 或 希 望 非 法 占有 的财 物 数 额来 认 定 。 但 合 同 标 的 数 额 的
等主体 的 自然人 、 人、 法 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 、 更、 变 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 关系 的协议 。“ ”婚姻 、 收养、 监护 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 议, 适用其他法 律 的规 定。 由于《 同法》 ” 合 的宗旨即在于维护 正常的市场秩序 , 因而 ,
属 于 合 I 骗 罪 中的 “ 同” 司诈 合 。 笔 者 认 为 界 定“ 同 ” 合 之义 , 需 要 从 这 样两 个 因素 入手 : I合 同 还 ()
大 小反映着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 以作为量 刑情 节加以考虑。 可
( ) 二 关于 合 同诈 骗 是 货 物 的数 额 认 定 合 同诈 骗 货 物 以后 销 赃 的 , 以货 物 实 际价 值 数 额 计 算 , 是 以 是 还 销 赃 所 得 的数 额 计 算 ?笔 者 认 为 , 要 根 据 不 同 的情 况 分 别对 待 。 这 在
了 犯 罪 所 指 向 公 私 财 产 的 数 额 , 同 上 的 标 的 一 般 都 很 大 , 行 为人 合 但
中 图分 类号 : 9 36 D 2.


合 同诈骗罪中的“ 同” 合
合 同诈 骗 罪 既 然 是利 用 合 同进 行 诈 骗 的犯 罪 , 么 界 定“ 同 ” 那 合 的 内涵 与外 延 ,对 于合 同 诈骗 的 司 法 认 定 必 然 具 有 较 为 重 要 的 意 义 。 19 9 9年 3月 1 日九届 全 国人 大 第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5 中 合 同法 》 在 其 第 2条 规 定 了 “ 同 ” 定 义 , “ 法 所称 合 同 是 指 平 , 合 的 即 本

论合同诈骗罪中的若干问题

论合同诈骗罪中的若干问题

质所在。 是 , 但 在法益发生变动 的同时 , 办案观念却仍停 留在传统的诈骗犯罪之上 。 这可 以说是 合同诈骗犯罪 中
出现各 种疑难 问题 的关键 所在 。 为此 , 我们必须 首先 明 确合同诈 骗罪的主要法益应是社会 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 , 其次才 是财产所有 权 , 只有 立足 于这一点 , 才可 以对本
关 键 词 : 同诈 骗 罪 法益 合 数额 合同
19 9 7年刑法将合 同诈 骗罪从普通诈 骗罪 中分 离 出 来。 作为一个 独立 的罪名予 以规 定 。 同诈 骗罪 的主要 合 法益应是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 序 , 次要法益是财产所有 权, 只有立足于这一点 , 才可以对本罪 的非法 占有 目的、 数额 、 罪与非罪 以及此罪与彼罪进行正确的认定 。
为方式 。 在较长 的时间内都是将其作为经济合 同纠纷 予
以处理 的。 鉴于 当时特殊 的计划经 济体制 , 同诈骗 行 合 为并不 常见 。9 9年 刑法 中也并 未单 独规 定合 同诈 骗 17 罪。 在司法实践中利用合 同诈骗 的行为通 常是 按照诈 骗
罪进行 定罪 处罚 的 。9 6年 1 19 2月 1 6日最 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 审理诈骗案 件具体应 用法律 的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中规定 :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 大的 , “ 构成 诈 骗罪 。 因此 。9 7年刑法颁 布之前 , 同诈骗犯罪 所 ” 19 合
2 1 年第 1 01 2期
法 治 研 究
论合同诈骗罪中的若千问题
舒 洪 水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 在经济领域 的诈骗 犯பைடு நூலகம்愈 演愈烈 。 行为方 式的复杂 多变使得 此类
犯 罪的认定难度进一步加大。 而我们对此类犯 罪的办案 思想仍 然桎梏 于传统 的诈骗犯 罪 , 因此难以达到有 效防治的 目的。 本文 以合 同诈骗罪为例 , 从非法 占有 目的、 数额标 准、 罪与非 罪和此 罪与彼 罪的认 定上进行 了重新 解构 , 以期更好地指导合 同诈骗犯罪的审理 , 解决 司法实践 中出现 的疑难 问题 。

合同诈骗罪定性依据规定

合同诈骗罪定性依据规定

合同诈骗罪定性依据规定合同诈骗罪定性依据规定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身份:____________________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履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2.乙方身份:____________________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履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签署双方在签订本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中国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权力(1)拥有根据合法手续获得的全部合法权益。

(2)得到乙方的履行义务,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2.甲方义务(1)提供真实、准确的合同内容和签署信息。

(2)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按期履行。

3.乙方权力(1)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2)获得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

4.乙方义务(1)按期按质完成合同内容。

(2)对履行不当出现的一切问题承担责任。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是双方自愿缔结,对各方均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任何一方如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1.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争议解决均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处理。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履行完毕。

若双方需终止合同,应经过书面协商并签署终止协议。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两个问题——与最高法院刘晓虎法官商榷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两个问题——与最高法院刘晓虎法官商榷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两个问题——与最高法院刘晓虎法官商榷2018年1月24日《人民法院报》刊载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刘晓虎的文章《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要点与适用冲突把握》。

该文对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作了分析说明,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但笔者认为,文中有两个观点不妥,现在此提出,与刘晓虎法官商榷:一、刘晓虎法官在文中称:“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受市场秩序调整,不受市场秩序调整或者主要不受市场秩序调整的‘合同’,如……,以及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

此语,总体观点正确,但所举合同类型有误,即声称“劳动合同”(文中称为“劳务合同”,属于不准确的用语,下文将简略述及)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这一说法有误。

因为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含义甚广,不仅仅是指商品交易市场,还包括了证券等资本市场、期货市场、货币市场、劳动力市场(或说人力资源市场),以及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的电子商务市场等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这些市场中相应经营活动名义,签订相应的合同,骗取对方给付的财产性利益(如劳动)之后,拒不履行支付对价的合同义务,显然既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也扰乱了相应的市场秩序,显然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比如,某包工头意欲无偿占有他人劳动,遂招用农民工一批,完成建设工程任务、包工头收到工程款后即消失不见,则不但农民工因付出了劳动而未获报酬从而蒙受经济损失,而且影响了正常的施工企业招用工人,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理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刘晓虎法官应该是将市场经济的“市场”理解得过于狭窄,故有此误。

其实,笔者早就在略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合同诈骗罪之别一文中,从故意产生的时间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以劳动为骗取对象的合同诈骗罪进行了区别,同时也论证了劳动合同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

顺便需要指出的是,《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动合同,即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双方当事人,以提供劳动及支付劳动报酬(广义,包括办理并缴纳“五险一金”)为双方主给付义务的合同。

论合同诈骗罪--法学毕业论文

论合同诈骗罪--法学毕业论文

xx大学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论合同诈骗罪学生姓名:专业名称:学习层次:指导老师:职称:教学点:目录一、摘要二、引言三、合同诈骗罪的含义及性质四、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五、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六、合同诈骗常见的手段七、合同诈骗罪的处罚八、预防与控制合同诈骗罪的对策参考文献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不断发生,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还扰乱了社会治安,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合同诈骗罪的含义及其性质(一)合同诈骗罪的含义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1、在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能力、或明知没有有效担保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主体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的方式与对方签订合同的。

2、隐瞒真相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或者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作担保的。

3、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货物、预付款或者保证金定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后逃匿的。

4、通过签订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将上述款物挥霍浪费,致使无法返还的。

5、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6、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等的。

7、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8、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且骗取了对方当事人较大数额的财物的才构成合同诈骗罪。

试论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试论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试论合同诈骗罪的几个问题作者:赵菁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摘要】合同诈骗罪是刑法规定的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存在很多难点问题。

正确理解本罪主观方面的目的,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合同纠纷相区别等问题进行了更深一步的探讨,以期望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的学习研究中准确把握本罪。

【关键词】非法占有;合同纠纷;合同诈骗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合同诈骗罪己经俨然成为了一个高发性的犯罪。

所有的诈骗类犯罪案件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是合同诈骗罪。

它已经成为现阶段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复杂的问题。

一、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问题合同诈骗行为,是一种目的性很强的犯罪,构成犯罪的主观要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点非常重要,是重中之重,它同时也是合同诈骗犯罪区别于合同民事纠纷的重要依据。

所以对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核心内容就司法实践而言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

从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原则出发来理解,合同诈骗罪的主观心态,大多数是要从犯罪人的客观行为来推断。

在分析实践中的具体案件中,要综合以下各个方面加以把握:一是要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实际的履行能力,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二是在签订合同之后,是否如约履行合同或者为履行合同而正在做着积极的准备工作;三是对于另一方给付的财物,犯罪人是如何安置的;四是要看犯罪人是否有正当的未能履行义务的合理原因等。

在上述几个方面的当中,最能体现出其的主观目的,重点是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欺诈手段。

因此笔者认为,在上述这些判断主观故意的内容当中,最首要的,不可缺少的标准应该是看犯罪人是否采用欺诈的手段。

相对的补充性、次要性的认定标准是其他方面的内容。

二、间接故意是否属于该罪的主观方面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否含有间接故意,在刑法理论上是有不同看法的的。

有些学者认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不去确定也不去关心其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其自身的履约能力是一种顺其自然的心态。

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研究

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研究

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研究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伴随着合同制度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现象。

特别是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合同作为经济交往的手段,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

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也日渐突出,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由于这类犯罪以合法的合同形式出现,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不同于传统诈骗罪的特点,又与合同纠纷、民事诈欺等交织在一起,在实践中极难认定。

因此,本文结合司法实践针对合同诈骗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实践有所帮助。

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或复杂客体,理论界对此没有异议。

该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这里的对方当事人,即与之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财物的种类多种多样,诸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有形财产、多数无形财产、合法取得的财产、非违禁品都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毋庸置疑的。

这里主要探讨的是不动产、无形财产中的知识产权、非法取得的财产、违禁品是否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问题。

对于不动产能否成为包括诈骗罪在内的财产犯罪的对象问题,自古罗马法以来就是刑法理论争议的问题,但从近现代以来各国刑事立法发展情况看,将不动产纳入财产犯罪之对象的做法越来越普遍。

如《日本刑法》第235条之2专门规定了侵夺不动产罪;《意大利刑法典》第631条将“意图占有他人不动产之全部或一部,而移动或变动境界者” 规定为犯罪;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20条第2项也规定了窃占不动产罪。

在我国刑法学界,有学者提出,盗窃、抢劫罪犯罪对象一般说来不能包括房屋等不动产,而诈骗、侵占的犯罪对象则包括不动产。

(注:周振想主编:《刑法学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5页。

单位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单位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单位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什么是单位合同诈骗罪?单位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单位的业务活动中,通过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财物的行为。

如果单位的代表人员、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主要责任,则应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

执行该罪行的主体是谁?单位合同诈骗罪执行主体包括以法人身份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商业、经济活动的工作人员。

如何认定单位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诈骗对方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应该以单位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诈骗行为必须包括虚构或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

例如,在合同签订前假借某个公司的名义虚构资产情况,隐瞒产权等详细信息,达到骗取对方签署合同并支付款项,从而实现诈骗借贷等行为。

还需要骗取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该罪行。

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诈骗数额达到50000元以上或达到某个具体合同总值的比例,即构成“数额较大”。

单位合同诈骗罪的判罚标准单位合同诈骗罪属于刑法中的财产犯罪,其判罚标准主要取决于诈骗数额大小。

如果诈骗数额较大,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诈骗数额巨大,则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以下几个判决条款:•未骗得财物或者骗得财物的情节较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及时查证,给付被骗赔偿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单位合同诈骗罪的预防措施和防范方法要防范单位合同诈骗罪,公司、机关、团体等组织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例如,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详细了解对方情况(如资产情况、产权所有人、商业信誉等),并且确定各项责任和义务。

另外,还需要加强财务审计和风险控制。

如果恶意行为被及时发现并且严肃打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单位合同诈骗罪的发生。

总结单位合同诈骗罪是通过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财物的行为。

论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经济法(1).doc

论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经济法(1).doc

论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经济法(1) -[摘要] 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是两类既相似又不同的合同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这两者往往容易混淆,导致许多判决结果存在争议。

因此,对两者进行全面分析,认真把握两者的性质与具体特征,分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准确高效地司法、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合同诈骗经济合同纠纷全面分析性质特征法制建设[正文]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里,对国家经济秩序的维持及当事人利益的调节有着相当广泛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切实的贯彻与实施,与此同时,立法部门也在对其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然而,依旧有一部分不法份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合同进行各式各样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损失。

经济是一个国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在形形色色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中,经济合同所占比例最大。

然而,经济合同纠纷往往容易与合同诈骗相混淆,有的案件甚至连司法部门都难以作出准确区分。

在实践中,不少与此有关的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比较勉强的,这不但影响了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地位,还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起到了消极的阻碍作用,因为这既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棘手的实践问题。

笔者认为,根据两者各自的构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界定。

(一)性质不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犯罪小,只是违反了一般的法律法规。

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严重的违法,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合同诈骗既违反《刑法》又违反《民法通则》,是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违法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将受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双重处罚;经济合同纠纷则是单纯违反《民法通则》的民事违法行为,侵犯的是债权,仅受控于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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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罪认定的若干问题-摘要:良好的市场秩序是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前提。

当下,合同诈骗罪已成为危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恶性肿瘤”,不及时切除将会进一步侵犯我国公民的公私财产所有权益。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需要市场秩序规范,而当下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例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难点。

因此,对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罪认定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企业经营;合同诈骗;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一、前言从合同诈骗罪立法渊源对合同一词进行剖析可知:本罪合同指的是经济合同,刑法立法主要吸收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若干问题的解答,但在《解释》第二条中规定:通过经济合同渠道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一词逐渐出现在人们视野,而正确界定合同含义必须综合修改后的刑法进行分析,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扩大,广泛性和包容性明显增强,正确处理好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意义重大。

二、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罪概述合同诈骗罪客观性质决定了其与市场经济关系的联系程度,而与社会关系并无多大联系的“合同协议”并不在属于合同范畴,例如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等协议。

另外,在不违反刑法初衷原则下需最大限度的惩治犯罪,合同诈骗罪合同来源于经济合同,但刑法最终目的是根本原则。

因此,除了通过经济合同渠道进行诈骗外,利用其它“合同”进行的诈骗活动威胁到市场秩序稳定后,都可在刑法上可预测为合同诈骗罪,这类合同本质都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延伸范围。

除此之外,对于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证据需具备客观可见性,刑法法定原则上规定被告人利用合同存在证据是基本要求。

但在实际生活中,合同类型具有多样性,包括口头书面和其它公证形式,不同类型合同在诉讼案件中的举证程度也不尽相同。

所以从客观角度分析,口头合同应被排除在合同诈骗范畴外,但由于口头合同也是合同法公开确认的一种形式,诉讼案件中的被告人诈骗行为发生经济往来,且利用口头合同也同样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要素,无论是签订还是履行口头合同被骗取财物的都可根据合同诈骗罪实际情况论处。

三、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理论区别应把握以下几点:1.主观目的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罪行为的成立一般都是以假意签订合同为例,最终达到对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行为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只是片面的欺诈性质。

2.客观方面民事欺诈行为基于隐瞒事实的真相而控制在一定程度内,可有民事法律或政策调整得以解决;而企业经营中的合同诈骗已构成严重危害,合同虚构内容发生质变,需要刑法介入。

民事诈骗行为人一般缺少履行合同内容的能力,有民事责任存在。

3.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不同企业经营合同诈骗罪中的行为人一般没有履行合同诚意,客观上对于合同内容采取消极应对态度,走小成本换取大利润路线;民事欺诈行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但经过实际努力仍旧无法达到合同预先要求的效果内容。

4.对所获财物的处理方式不同企业经营合同诈骗中,行为人在骗取对方财物后一般采取挥霍或潜逃策略,毫无履行义务的行动;而民事欺诈行为人在获取前期资金后,一般是用于购置合同材料,从而为完成合同内容做准备。

5.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罪当事人需承担一定刑事责任,而民事欺诈则需民事相关责任规定解决。

笔者认为:确定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别二者的关键之处,基于客观行为和客观性质的决定才不至于有失偏颇。

四、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1.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中目的型犯罪的主要特征,这点从根本上区别于合同民事纠纷,而非法占有的界定属于主观状态范畴,肉眼和仪器测量都不能进行直观衡量,只能依据一个人的外在表现进行认定。

认定一般是根据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能力、行为人基于自身能力履行的态度、综合行为人积极性和造成损失原因三方面进行衡量。

笔者认为通过履行能力来认定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罪问题是不科学的,因为合同签订时,行为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内容本身就是基于自身主观意识的结果。

假如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是通过合同这一外在形式来实现经济目的,部分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是基于此合同诱惑点,诱骗他人签订合同,而后逃之夭夭。

也有履行能力不够而在合同内容中夸大其词,达到诱骗签订合同和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或是想用自己小本经营来换取超过额定范围的利润。

当然,在行为人不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也会存在诈骗他人财物和执行无本经营策略以谋取利益等可能。

因此,履行能力和非法占有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统一联系,也不具备必然联系。

具体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在合同签订阶段查看是否具有欺诈行为,具体表现在通过虚拟担保或身份达到欺骗目的,让签订方形成错误认识而支付钱财的情况。

企业经营中合同签订要以当事人真实身份进行洽谈,以免发生合同纠纷时不易解决。

倘若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中有意隐瞒部分真实情况,虚构或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行为一般可认定为非法合同签订。

而担保是保证债权人发生债券冲突时进行的一种补偿方式,如当事人担保提供虚假信息又不履行义务,一般可认定为企业经营中的合同诈骗现象。

二是签订合同后的行为人具体履行状况,如果双方诚信合作,则合同生效就意味着行为方履行义务的开始,合同终止履行只能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结果。

假如合同生效后行为方消极对待或是具备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情况就可认定为企业经营中的合同诈骗。

行为人的积极态度与搪塞行为存在本质区别,本来有合同履行实现的可能性而采取拖延等手段进行钱财诈骗的行为,也是一种基于主观心理的推定。

所以,在实际企业经营中的合同诈骗罪认定应综合考虑认定方法与行为人反证。

2.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如何认定《刑法》条令条例规定:合同诈骗数额大小是构成企业经营合同诈骗罪的基础条件,只有足量额度才可被认定为诈骗,而具体数额大小则是对行为人进行刑法判决的必要条件。

(1)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企业经营中的合同诈骗数额存在两种:一种是合同上明码标注的金额,一种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金额。

但由于合同明码标注的额度一般比较大,所以笔者认为实际诈骗的金额数量是判定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轻重的标准。

原因可分为两种:客观上说实际诈骗的财物数额是对财产所有权和经济管理制度侵害程度的重要衡量标尺,主观上说诈骗者一般不可能把合同上标明的金额全部骗到手,定金和保证金诈骗是常见的两种形式。

所以用行为实际诈骗金额来衡量犯罪程度符合刑事犯罪基本责任原则,但合同标明的数额大小在诈骗案件中可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虑。

(2)关于合同诈骗是货物时的数额认定如果合同诈骗对象以货物进行衡量,那货物销赃过程中的诈骗认定是以实际金额为准,还是以销赃所得为准,销赃所获金额高于实际金额或低于实际金额又如何进行认定是一种常见的企业经营诈骗现象。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行为人诈骗成功后会急于销毁赃物,销毁金额一般要远低于货物实际价格,因此要以实际货物价格进行诈骗罪量刑的认定标准。

另外,当销毁赃物价位高于实际货物金额时,这时的赃款由被害人损失和买赃人损失两部分构成,对于企业经营诈骗者来说,两部分非法所得金额都应纳入量刑范围计算。

(3)关于连续诈骗的数额确定在企业经营合同诈骗过程中,也会出现连续诈骗且中间出现归还现象情况,这种情况的诈骗衡量是以累计金额计算,还是最终所得金额计算也是一种常见的企业经营诈骗种类。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应分为客观和主观两种,客观上行为人归还诈骗财物,被害人损失大幅减少,诈骗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主观上行为人在诈骗过程中主动放弃诈骗意念,应以实际诈骗金额和被诈骗者实际损失量刑计算。

(4)关于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对于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的现象,应用共同诈骗金额来衡量合同诈骗总数。

受害人损失客观上是以被骗金额总数认定,而诈骗行为是以诈骗金额总数认定,共同犯罪人故意诈骗主观上也都指向诈骗总金额。

但在量刑过程中,不同当事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应依据不同主体的犯罪具体金额进行认定。

其中,也有主犯与从犯的本质区别,只有运用共同诈骗金额进行衡定,才可依据不同行为主体进行罪行衡量,这也是刑法共同犯罪主犯与从犯一般原则的要求使然。

五、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其它方法”刑法在第224条1―4项中明确指出四种不同类型的合同诈骗类型,并在第5项标示“以其它方法骗取当事人钱财的”做出概括性规定,适应今后经济发展和保持该法稳定也是立法的主要目的。

与此同时,这种表述也给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罪认定带来困难,其它方法设定属于一种主观意识形态,但凡符合企业合同诈骗特征的都可划分在诈骗罪范畴。

笔者依据自身实践经验,针对常见的企业经营合同诈骗方法做出以下归纳与划分:1.拟造虚假合同欺骗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权利义务继受人财物;2.拟造虚假货源,签订空头合同。

例如行为人通过借去或租赁货物来欺骗被害人,并和被害人签订合同后达到诈骗货款的目的;3.蒙蔽诱使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合同,本质上利用被害人信任达到欺骗目的;4.通过虚假广告和信息渠道诱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介培训费;5.冒用投资商,经销商,合作商名义签订合同进行欺骗的;6.采用贿赂手段让当事人签订合同,例如部分当事人与国家政府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签订履行合同,诱骗国有资产就是此类典型情况;7.债务行为人未经债权人同意就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例如国内部分皮包公司与第二者签订供货合同时,待收到定金或货款后就应用欺诈手段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者,等到被害者发现受害时,对方当事人仍借故不履行相应义务等;总而言之,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把利用合同载体进行诈骗和签订履行合同义务的诈骗形式进行区分,前者是在合同的前期进程中应用,后者是在合同签订后期进行应用,前者的掩盖形式主要是企业合同,后者对合同载体客体体征体现不明显。

六、结语综上所述,企业经营中合同诈骗罪认定问题类型多样,而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诈骗成立与否的临界点。

以上分析进一步证明:良好的市场秩序是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动力和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前提。

虽然合同诈骗罪可危害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科学及时的预防和明确细化的立法认定将有效抵制不法分子诈骗行为。

当然,为从根本上保障我国公民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益,推动市场经济良性发展,所有从业人士都应上下齐心,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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