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ofpqt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文件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文件烟开办…2007‟26号关于印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直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古现、大季家、八角街道办事处,中央、省、市属驻区各单位:现将《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经国家建设部批准,烟台市被确定为全国数字化城市管理首批试点城市,实施地域包括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和开发区。
根据烟政办发[2006]106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为切实做好开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学习、借鉴北京市东城区、扬州市、杭州市和其他试点城市的成功经验,立足于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创新,理顺各级政府及部门职责,切实发挥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整合现有城市管理资源,建立由开发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城市管理联动机制。
(二)工作目标。
在烟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的基础上,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开发区城区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现代化和精准化,保证及时发现、处理和解决开发区城区市容环境、基础设施与功能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迅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区管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原则。
立足本地原则。
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立足于我区实际,借鉴外地经验,注重实效,注重创新。
属地管理原则。
驻区单位,无论中央、省、市属单位,凡涉及城市管理范围内有关问题的解决都要服从区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
系统开放原则。
建立的指挥平台既要满足当前工作需要,又要兼顾长远发展,为融合更多的管理领域留有余地。
烟台开发区规划图
烟台开发区规划图烟台开发区规划图是对烟台市开发区的规划布局进行图形化展示和说明的工具。
以下为烟台开发区规划图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烟台开发区地理位置烟台开发区位于山东半岛的东北部,紧邻烟台市市区,东临黄海,西界龙口市,南接蓬莱市,北依招远市,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二、烟台开发区规划布局1. 总体布局:烟台开发区规划图中呈现出以工业园区为核心,配套商业、居住、公共设施等功能区相对集中的总体布局。
2. 工业园区:规划图中明确标注了工业园区的位置和范围,工业园区的布局主要以大型工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涵盖了制造业、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多个领域。
3. 商业区:规划图中规划了相对独立的商业区,商业区内包括大型购物中心、超市、商业步行街等商业设施,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和周边居民提供便利的购物和娱乐场所。
4. 居住区:规划图中设置了相对集中的居住区,包括住宅小区和公寓楼等多种形式的居住设施,方便工业园区内的职工居住,并提供相应的教育、医疗、娱乐等配套设施。
5. 公共设施:规划图中还将一些公共设施的位置和布局进行了标注,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以满足工业园区内的职工和居民的基本需求。
三、烟台开发区规划图的特点1. 综合布局:规划图中统筹考虑了工业、商业、居住等多个方面的需求,通过合理的布局将不同功能区域相对集中,方便人们的生活和工作。
2. 以工业为核心:规划图中明确将工业园区作为开发区的核心,以发展产业经济为主要目标,通过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提升开发区的综合竞争力。
3. 便捷交通:规划图中强调交通的便捷性,通过设置多个交通枢纽和道路网,方便居民和从业人员的出行,提高开发区的交通运输效率。
4. 环境保护:规划图中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规划了绿化带、景观区等环境设施,提高开发区的生态环境质量,为人们提供一个宜居宜业的环境。
总之,烟台开发区规划图是对该区域规划布局进行的图形化表达,通过合理的布局,明确不同功能区域的位置和范围,为烟台开发区的发展和建设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五条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4%,多层住宅不大于20%,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7%,高层住宅不大于14%.第六条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7,多层住宅不大于1.1,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4,高层住宅不大于2.4.第七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8%,多层住宅不大于2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20%,高层住宅不大于16%.第八条居住组团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8,多层住宅不大于1.3,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6,高层住宅不大于2.8.第九条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十条办公、商业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办公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5;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25%,容积率不大于2.5.(二)商业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40%,容积率不大于2.0;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3.0.(三)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
第十一条工业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低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0.6;以多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4.第十二条仓储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45%,容积率不大于0.8;多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1.5.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三条住宅朝向(住宅正面)以东、南、东南、西南为前,每户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不同方向日照的居室,只计算主要朝向所在的一个方向。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30•【字号】烟政发[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烟政发[200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五条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4%,多层住宅不大于20%,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7%,高层住宅不大于14%。
第六条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7,多层住宅不大于1.1,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4,高层住宅不大于2.4。
第七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8%,多层住宅不大于2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20%,高层住宅不大于16%。
第八条居住组团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8,多层住宅不大于1.3,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6,高层住宅不大于2.8。
第九条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烟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零一七年八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规划调整完善背景 (3)第一节高新区概况 (3)第二节现行规划实施情况 (4)第三节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 (7)第四节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评价 (9)第五节面临的形势与问题 (10)第二章规划调整完善总则 (13)第一节调整完善目的 (13)第二节指导思想与原则 (13)第三节调整完善依据 (15)第三章规划目标调整 (18)第一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18)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目标和总体格局 (18)第三节规划调整完善目标与指标 (19)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22)第一节农用地结构调整 (22)第二节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23)第三节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24)第五章土地利用布局调整和空间管控优化 (25)第一节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优化 (25)第二节农业生产空间优化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27)第三节生态空间布局优化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30)第四节建设用地布局优化 (32)第五节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 (34)第六节新增建设用地压覆矿产情况 (38)第六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39)第一节重点交通工程项目 (39)第二节能源及电力建设项目 (39)第三节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39)第七章规划实施与管理 (40)第一节落实规划目标责任制 (40)第二节加强实施监管与基础建设 (41)第三节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42)附表: (44)附表1 高新区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表 (44)附表2 高新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45)附表3 高新区各街道规划控制指标表 (46)附表4 高新区土地用途分区面积表 (47)附表5 高新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调整情况表 (48)附表6 高新区耕地保有量调整情况表 (49)附表7 高新区基本农田调整情况表 (49)附表8 高新区各街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 (50)续附表8 高新区各街道规划控制指标表 (51)附表9 高新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52)附表10 高新区中心城区管制分区表 (54)前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是强化耕地保护、促进集约用地、维护土地权益的迫切需要。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最新版】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以多种方式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大力发展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相应发展金融、贸易、商业、旅游、房地产等第三产业,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服务。
第四条鼓励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向开发区提供先进技术和资金,输送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兴办生产性企业、基础设施和科研机构,开展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
第五条开发区内不得举办技术落后或者设备陈旧、有污染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以及产品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生产的项目。
第六条开发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所在开发区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七条开发区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办法;(四)管理开发区的财政、地方税务、人事劳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等行政事务;(五)按照经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审批权限,对开发区土地进行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六)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七)审批、审查开发区各类投资项目;(八)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九)按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十)对开发区内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十一)兴办开发区各项公益事业;(十二)管理开发区的教育、文化等事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三)行使上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开发区管委会对兴办各类项目的申请,手续完备的应当在二十天内审核完毕,并批复或转报;设立企业必须办理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土地使用等手续,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30618试行)(1)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三节日照分析第四节建筑退让第五节地下空间利用第四章生态及建筑绿化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道路交叉口第三节停车场第六章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第一节城市风貌保护第二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划第一节市政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八章村镇规划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九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表规定:注:1、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居住区选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居住小区选用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一个组团规模、小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组团选用控制指标。
(新)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30618试行)
(新)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30618试行)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三节日照分析第四节建筑退让第五节地下空间利用第四章生态及建筑绿化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道路交叉口第三节停车场第六章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第一节城市风貌保护第二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划第一节市政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八章村镇规划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九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表规定: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多层住宅用地规模(ha) 60-140 20-40 1.6-7 容积率≤1.2 ≤1.3 ≤1.4 建筑密度≤20% ≤22% ≤25%中高层住宅(7-9层)用地规模(ha) 50-130 15-35 1.4-6 容积率≤1.3 ≤1.5 ≤1.8 建筑密度≤20% ≤22% ≤24%高层住宅(≤18层)用地规模(ha) 50-130 10-22 1-4 容积率≤1.8 ≤2.0 ≤2.4 建筑密度≤18% ≤20% ≤22%高层住宅(>18层)用地规模(ha)50-130 10-22 1-4 容积率≤2.2 ≤2.6 ≤3.0 建筑密度≤16% ≤18% ≤20%注:1、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居住区选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居住小区选用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一个组团规模、小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组团选用控制指标。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烟政办字〔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字〔2022〕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3日烟台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域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涉及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系统谋划、蓝绿融合、蓄排统筹、水城共融、人水和谐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因地制宜、生态优先,提升水的综合利用水平,构建健康的城市水系统,增强城市韧性(防灾减灾能力)。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海绵设施主要指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原则设计的“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工程设施的统称,包括透水铺装、渗井、渗渠、入渗池、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下沉式绿地、屋顶绿化、干塘、湿塘、人工湿地、雨水罐、调蓄池、植被缓冲带、砂滤系统等。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30•【字号】烟政发[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烟政发[200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使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结合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各城市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烟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烟台市城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和烟台市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
以上三个委员会是市政府的评审和审查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对城市规划重要项目进行逐级评审和审查,向市政府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审和审查意见。
第三条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查意见,是审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
未经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评审和审查的城市规划重要项目不予审批。
第二章市规划委员会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评审和审查城市规划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10平方公里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评审和审查城市规划中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三)评审和审查城市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大型的体育馆、客运站、剧院、文化中心、展览中心、商贸中心及其它重要建筑设计方案。
(四)研究市城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认为需要提报研究的项目。
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6年8月1日鲁政发【1996】77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开发区规划,在开发区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行特定经济优惠政策的区域,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外向型工业加工区、开放开发综合试验区、旅游经济开发区、保税区等。
第四条开发区是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类开发区必须划入城市规划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开发区派出机构,也可以委托开发工管理委员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开发区规划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与协调。
上述范围以外的开发区,由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也可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设计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统一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有关手续。
第六条开发区选址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负责组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烟台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烟政发[2005]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五条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4%,多层住宅不大于20%,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7%,高层住宅不大于14%。
第六条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7,多层住宅不大于1.1,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4,高层住宅不大于2.4。
第七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8%,多层住宅不大于2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20%,高层住宅不大于16%。
第八条居住组团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8,多层住宅不大于1.3,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6,高层住宅不大于2.8。
第九条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十条办公、商业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办公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5;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25%,容积率不大于2.5。
(二)商业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40%,容积率不大于2.0;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3.0。
(三)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
第十一条工业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低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0.6;以多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4。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30618试行)
实用文档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三节日照分析第四节建筑退让第五节地下空间利用第四章生态及建筑绿化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道路交叉口第三节停车场第六章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第一节城市风貌保护第二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划第一节市政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八章村镇规划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九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表规定: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多层住宅用地规模(ha) 60-140 20-40 1.6-7 容积率≤1.2 ≤1.3 ≤1.4 建筑密度≤20% ≤22% ≤25%中高层住宅(7-9层)用地规模(ha) 50-130 15-35 1.4-6 容积率≤1.3 ≤1.5 ≤1.8 建筑密度≤20% ≤22% ≤24%高层住宅(≤18层)用地规模(ha) 50-130 10-22 1-4 容积率≤1.8 ≤2.0 ≤2.4 建筑密度≤18% ≤20% ≤22%高层住宅(>18层)用地规模(ha)50-130 10-22 1-4 容积率≤2.2 ≤2.6 ≤3.0 建筑密度≤16% ≤18% ≤20%注:1、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居住区选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居住小区选用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一个组团规模、小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组团选用控制指标。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概要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涉及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按照烟台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转让过程中,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提出的规划用地性质,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必须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相一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容积率指标一般应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最大值。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等规划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强制性内容.第七条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三节日照分析第四节建筑退让第五节地下空间利用第四章生态及建筑绿化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道路交叉口第三节停车场第六章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第一节城市风貌保护第二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划第一节市政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八章村镇规划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九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表规定:注:1、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居住区选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居住小区选用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一个组团规模、小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组团选用控制指标。
烟台经济开发区规划说明书
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0-2020年)说明书目录第一章项目概述 (6)1.1规划背景 (6)1.2规划围 (7)1.3 编制依据及参考文件 (7)1.4 规划期限 (7)1.6规划指导思想 (7)1.7上层次规划要求 (8)1.8技术路线 (8)1.9 工作过程 (9)第二章现状发展条件分析 (10)2.1 区位条件 (10)2.2 现状社会经济情况 (10)2.3 现状建设情况 (10)2.4 现状土地权属 (12)2.5 现状道路交通 (12)2.6 现状公共设施 (14)2.7 现状景观资源 (15)第三章上版总规检讨与回顾 (16)3.1 03版《总规》主要容回顾 (16)3.2 实施绩效及评价 (17)3.3 修编重点和建议 (18)第四章目标定位与发展规模 (19)4.1 国家战略与区域使命 (19)4.2 问题聚焦与政策破解 (21)4.3 发展目标与定位 (22)4.4 城市规模 (23)第五章产业发展规划 (27)5.1 产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27)5.2 产业发展路径分析 (28)5.3 产业发展目标与策略 (28)5.4 产业发展门槛 (29)5.5 制造业与服务业的互动关系 (30)5.6 可能的关键时间节点 (30)5.7 产业经济网络 (31)5.8 产业空间布局 (33)5.9 消费结构和服务业发展 (33)第六章总体空间布局 (34)6.1 四区划定 (34)6.2 空间发展模式 (35)6.3 空间发展策略 (35)6.4 空间布局结构 (36)6.5 分区发展指引 (36)第七章土地利用规划 (38)7.1 用地布局原则 (38)7.2 用地布局与规模 (38)7.3 各类用地布局规划 (40)7.4 用地兼容性规定 (42)第八章综合交通规划 (43)8.1 规划原则 (43)8.2 规划目标 (43)8.3 交通发展模式 (43)8.4 交通发展策略 (44)8.5对外交通规划 (45)8.6道路系统规划 (45)8.7 公共交通规划 (48)第九章公共设施规划 (50)9.1 规划原则 (50)9.2规划目标 (50)9.3布局理念 (51)9.4布局结构 (51)9.5公共服务中心体系 (51)9.6布局规划 (52)第十章生态绿地系统规划 (56)10.1规划目标 (56)10.2规划原则 (56)10.3绿地系统布局结构 (56)10.4绿地规划 (56)第十一章城市景观风貌规划 (59)11.1 规划原则 (59)11.2 总体风貌控制 (59)11.3 景观要素 (60)第十二章城市密度分区 (63)12.1 规划目标 (63)12.2 规划原则 (63)12.3 城市密度分区 (63)12.4 建筑高度控制 (64)第十三章村庄改造规划 (65)13.1 现状村庄人口状况 (65)13.2 村庄改造拆迁赔付测算 (65)13.3 村庄改造安置区规划 (66)13.4 村庄改造运作模式 (66)第十四章给水工程规划 (68)14.1现状概况及评价 (68)14.2规划目标及原则 (68)14.3用水量预测 (68)14.4水源规划 (69)14.5水厂布局规划 (69)14.6给水管网规划 (69)第十五章污水工程规划 (70)15.1现状概况及评价 (70)15.2规划目标及原则 (70)15.3污水量预测 (71)15.4污水处理厂及泵站 (71)15.5污水管网 (72)第十六章中水工程规划 (72)16.1现状概况及评价 (72)16.2规划目标及原则 (72)16.3中水水源及利用方式 (72)16.4中水量预测 (72)16.5再生水厂布局 (73)16.6水质标准及水压 (73)16.7中水管网布置 (73)第十七章雨水及防洪工程规划 (73)17.1现状及评价 (73)17.2规划目标及原则 (74)17.3防洪规划 (74)17.4雨水量计算标准 (75)17.5雨水排放 (75)17.6雨洪利用 (75)第十八章电力工程规划 (76)18.1 现状概况及评价 (76)18.2规划目标及原则 (77)18.3 负荷预测 (77)第十九章通信工程规划 (80)19.1 现状概况及评价 (80)19.2规划目标及原则 (81)19.3 业务量预测 (81)19.4 通信设施规划 (82)19.5 通信管道规划 (83)19.6 微波通道 (83)第二十章燃气工程规划 (84)20.1 现状概况及评价 (84)20.2规划目标及原则 (85)20.3规划方案 (85)第二十一章供热工程规划 (87)21.1 现状概况及评价 (87)21.2规划目标及原则 (88)21.3规划方案 (89)第二十二章环境保护规划 (90)22.1 现状概况及评价 (90)22.2规划目标及原则 (90)22.2.1规划原则 (91)22.3 环境功能区划 (91)22.4 环境功能分区和环境保护措施 (92)第二十三章环卫工程规划 (93)23.1 现状概况及评价 (93)23.2 规划目标及原则 (93)23.3 垃圾量预测 (94)23.4垃圾收运 (94)23.5垃圾处理 (94)23.6环卫基础设施 (94)24.1灾害风险预测 (95)24.2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95)24.3防洪规划 (97)24.4防震减灾规划 (97)24.5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98)24.6消防规划 (98)24.7人防规划 (98)第二十五章近期建设与远景设想 (99)25.1 近期建设目标与规模 (99)25.2 近期建设策略 (99)25.3 近期重点建设地区发展指引 (101)25.4 近期道路交通与市政重点建设项目 (102)25.5远景发展设想 (104)第二十六章规划实施与保障措施 (106)26.1 规划实施策略 (106)26.2 规划保障措施 (107)第一章项目概述1.1规划背景经济技术开发区是1984年10月经中华人民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首批14个国家级开发区之一,是我国沿海地区率先实行改革开放的门户和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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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
--泰戈尔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来源:请选择2009-06-1913:29:48(2001年9月13日公布烟开[2001]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保证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规划管理区域系指根据国务院(84)国函字(149)号文和烟台市人民政府(1992)41号文所确定的范围:东至夹河桥,南至一级公路,西至柳林河,北至黄海负二十米水深范围。
在本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划管理系指开发区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用地和建设的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各类房屋、道路、桥涵、广场、各种管道、管线、防灾工程、绿化、雕塑小品工程、海河水系整治、农贸市场摊点和广告牌等工程。
第四条开发区建设环保土地局(以下简称建设环保土地局)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开发区规划的管理,并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城市规划的实施:(一)组织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主干道两侧的街景规划;(三)审查报批建筑物单体设计方案;(四)根据实际情况,对已批准的总体规划,提出规划调整意见,报管委会审查后,报请烟台市政府批准;(五)负责项目选址定点和建设规划管理;(六)负责勘查设计和测绘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委会重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对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七条管委会组织编制开发区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由各专业主管部门依据建设环保土地局提出的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建设环保土地局负责协调和综合。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建设环保土地局组织编制。
第八条各项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采用建设环保土地局认可的坐标、地形图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提供。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开发区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城市的专业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管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认真执行。
不经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管委会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但有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规划期限变更的;(二)城市性质发生变化的;(三)城市规划区人口或用地规模的变更量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四)城市用地发展方向改变的;(五)城市主要功能区的性质和对外交通枢纽位置改变的;(六)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或宽度变更量超过三分之一的。
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需局部调整的,由建设环保土地局提出意见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审批步骤:第一步审查总图和单体方案设计,批准后进行地下管网方案设计和环境规划设计;第二步审查地下管网方案设计和环境规划设计,批准后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步审查单体工程施工图设计、环境施工图设计、地下管网施工图设计,批准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原则第十四条合理确定城市规划布局和功能分区,强化现代化基础设施,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工业城市。
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充分考虑水源、能源、交通、通讯、防洪、水土保护、防灾等建设条件。
建成区改建必须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控制居住区建筑密度,严禁在空地上插建房屋,并注意城市风貌,提高综合效益。
第十六条运用级差地租的原理,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充分发挥土地效益。
暂时达不到城市规划要求的,要坚持标准,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建筑与环境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第十八条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人防建设按人防建设工程标准执行。
第一节居住小区规划第十九条居住小区建设实行综合开发,控制自建住宅,禁止炒卖楼座。
鼓励开发新住宅区,控制建设区住宅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应规划多建高层和小高层住宅。
第二十条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应包括中小学、托幼、文化活动站、粮油店、菜站、早点小吃部、综合副食店、小饭铺、小百货店、理发店、储蓄所、邮政所等,还应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居委会等社会管理机构用房。
上述建筑物建筑面积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居住区规划技术经济指标。
开发区居住小区分为一般居住小区、高级居住小区和别墅区三类。
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特殊情况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管委会批准。
一般居住小区是指以5—6层住宅楼为主,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的普通住宅小区,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为0.8—0.9,容积率不超过1,建筑密度小于20%,绿地率不低于3 0%,机动车停车位每3—4户1辆小汽车计;高级居住小区是指以3—4层住宅楼为主,环境优美,公共设施、娱乐设施、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实行智能化管理的居住小区,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为0.6—0. 8,容积率不超过0.9,建筑密度小于25%,绿地率不低于35%,机动车停车位每2户1辆小汽车计;别墅区容积率不超过0.35,建筑密度低于20%。
居住小区应设专用自行车停车场地。
居住小区中建设高层住宅或小高层住宅,规划技术经济指标,根据具体情况由建设环保土地局提出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居住小区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
居住小区内公共绿地应达到人均1—2平方米,并做好公共绿地的规划设计,配置雕塑、小品、水池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居住小区道路分为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三级。
小区路面宽5—8米,道路红线不少于14米;组团路路面宽3—5米,道路红线不少于10米;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少于2.5米。
第二十四条居住小区统一设置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煤气、热、消防、垃圾、公厕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五条居住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
平面设计应灵活多变,道路自然弯曲,住宅楼随道路曲线布置,尽量减少南北方向成列布局的方式。
每个居住小区应有各自的特色。
第二节工业仓储和公建区规划第二十六条工业建筑布局,要符合城市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严格控制耗能高、耗水多、占地广、污染重的工业项目。
第二十七条合理布局大中小型工业项目。
整块工业用地一般不安排小型工业项目。
第二十八条与工业建设项目相关的环保、水保、防洪、市政、能源、交通、通讯、绿化等配套工程或设施,与工业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二十九条仓储区设置相应的防火设施和足够的停车、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
第三十条工业区用地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应满足场地使用和绿化的要求,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特殊情况需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管委会批准。
绿地率不低于30%,建筑密度低于30%。
第三十一条公建区用地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应满足绿化、停车场地等要求,各项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控制,特殊情况需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管委批准。
办公类建筑容积率1.5—2,建筑密度20%—25%,绿地率不低于35%,自行车停车位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2辆计,机动车停车位每400平方米1辆计;商业类建筑容积率2—3,建筑密度25%—35%,绿地率不低于20%,自行车停车位每100平方米营业面积7.5辆计,机动车停车位每300平方米营业面积1辆计。
第三节交通设施规划第三十二条德龙烟铁路与开发区天山路、衡山路、五指山路等主要城市道路交叉口,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立体交叉。
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建设必须满足城市交通、消防、卫生、管线敷设的要求。
按道路功能分为交通性道路、生活性道路等。
红线宽度,主干道50¬—70米,次干道25—50米,一般道路12—25米。
第三十四条平交道口转弯半径,主干道不少于30米,次干道不少于20米,一般道路不少于15米,其它道路最小不少于8米;主要道路交叉视距不少于80米,并根据车流量、流向设专用车道,渠化交通。
第三十五条城市主要道路上,根据交通量需要,设置过街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
第三十六条出入口位置。
城市主干道上严格控制开设车辆出入口。
出入口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米,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最边缘不应小于5 0米,距公共交通站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物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 0米。
第三十七条各类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根据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城市停车场建设的要求,配建自用停车场和社会停车场。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道路红线内横向设置的广告牌等设施,底边离地面净高不得少于4.5米。
第四节建筑规划第三十九条主干道两侧和主要广场四周原则上不建住宅楼。
确实需要时,立面必须按公建标准设计、装饰,沿街山墙要作美化处理。
第四十条主干道两侧和主要广场四周建筑物外装修不得低于高档磁砖、铝合金板、玻璃幕及其它高档新型材料。
第四十一条新建住宅,平面布局应点式和条式相结合,条式以两个单元为主,搭配三个单元和点式住宅。
外墙采用高档贴面材料或高级涂料装饰,取消粘土瓦,采用英红瓦、采色水泥瓦等材料。
住宅建筑取消铝合金窗,采用塑钢窗等新型材料。
第四十二条低层和多层住宅楼高度自室外地坪到顶层楼面一般不得超过16米。
带一层车库的住宅楼,住宅部分不得超过五屋。
第四十三条区内住宅楼的阳台,需要包封或设置防盗网的,由住宅区管理单位报建设环保土地局批准后,统一设计,统一封包。
不允许设置外设突出式防盗网。
第四十四条鼓励兴建大型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
主干道两侧小型公共建筑,原则上不予批建。
批建的公共建筑,一般应设计庭院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