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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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一种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非基于本人的授权行为,而是直接由法律根据一定社会关系的存在而确定。
3、邻接权:邻接权的原意是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其确切含义应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邻接权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
4、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5、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6、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它是财产权的一种,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
7、保证: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提供的一种担保。《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担保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8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9、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物,并在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一词往往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是指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二是指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
10、财团法人:财团法人是以一定的目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财团法人的形态是没有成员的,表现为独立的特别财产,因此又被称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
1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12、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或者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其功能是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者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13、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4、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5、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
16、意思表示:属于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指表意人将其希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17、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换言之,不需要他方相应地作出某种行为,即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18、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19、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 或“任意代理”。
21、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2、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23、信用权: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24、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25、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26、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27、物权法定主义:又称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物权法定是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所普遍承认的基本原则。
28、名称权:是指法人及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特殊的自然人的组合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以及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犯的一项人格权
29、遗赠抚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抚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设立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抚养人所有,而由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要式、双方的法律行为。其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30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的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31、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即“人的
组织体”。其存在的基础是参加社团的人(社员、会员或股东)。社团法人多以营利为目的,但也可从事公益事业
32、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33、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34、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与商品商标一样,服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它一旦被服务企业所注册,该企业也就拥有了对该服务商标的独占专有使用权,并受法律的保护。35、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