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版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引言简要介绍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制定背景、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部分:总则1.1 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规程的制定目的,即保障气瓶的安全使用和公共安全。
规定规程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类气瓶的生产、检验、充装、使用和报废等环节。
1.2 基本原则强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要求气瓶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部分:气瓶的设计和制造2.1 设计要求规定气瓶设计应满足的安全技术要求。
包括材料选择、结构设计、强度计算等内容。
2.2 制造要求明确气瓶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
包括生产工艺、焊接、无损检测、水压试验等环节。
第三部分:气瓶的检验和评定3.1 定期检验规定气瓶定期检验的周期和内容。
包括外观检查、壁厚测定、安全附件检查等。
3.2 评定标准明确气瓶检验评定的标准和方法。
规定不合格气瓶的处理方式。
第四部分:气瓶的充装和使用4.1 充装要求规定气瓶充装的安全技术要求。
包括充装设备、充装环境、充装操作规程等。
4.2 使用要求明确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包括气瓶的搬运、储存、维护和应急处理等。
第五部分:气瓶的安全附件5.1 安全附件的种类和要求列举气瓶常用的安全附件,如阀门、减压器、压力表等。
规定安全附件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标准。
5.2 安全附件的维护和更换规定安全附件的维护和更换周期。
明确安全附件的更换和报废条件。
第六部分:气瓶的报废和处理6.1 报废条件明确气瓶报废的条件,如超过使用年限、严重损伤等。
规定报废气瓶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6.2 处理要求规定报废气瓶的去功能化处理要求。
包括气瓶的破坏、标识、回收等环节。
第七部分:监督管理7.1 监管职责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包括监督检查、事故调查、违法行为查处等。
7.2 监管措施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包括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等。
结语总结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重要性,强调各方责任和义务。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目的为了保障气瓶安全、预防气瓶事故,确保气瓶使用安全,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检验、充装和运输气瓶的活动。
三、监察责任1. 监察单位应定期对气瓶的使用、检验、充装和运输情况进行监察,以确保气瓶的安全性和使用合规性。
2. 监察单位应派出专业人员负责气瓶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对气瓶的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指导。
3.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监察单位应要求使用单位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四、监察内容1. 对气瓶的存储条件、使用环境、防护设施、标志标识等进行检查,确保气瓶周围环境安全。
2. 对气瓶的检验情况进行核实,确保气瓶定期检验合格。
3. 对气瓶充装及使用的安全操作进行监察,确保气瓶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
4. 对气瓶的运输情况进行监察,确保气瓶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五、监察要求1. 使用单位应配合监察单位的工作,接受监察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2.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气瓶使用、检验、充装和运输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3. 对于监察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使用单位应认真整改,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六、监察记录监察单位应及时对监察情况进行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和追踪,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七、监察质量监察单位应保证监察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及时性,确保气瓶安全技术监察工作的质量。
八、监察结果对于通过监察的单位,监察单位应开具监察合格证明。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监察单位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进行追踪监察。
九、监察奖惩对于认真履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职责、规范使用气瓶的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可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十、监察改进监察单位应不断改进监察工作方法和手段,提高监察效率和质量。
十一、附则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按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业务咨询有关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解释及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可向监察单位咨询。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规范气瓶的生产、使用和检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生产、使用和检验各类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在生产、使用和检验气瓶中,应以人的安全和生命为前提,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使用和检验气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取得相关的生产、使用、检验资格证书。
第五条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由气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并受到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气瓶的生产第六条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必要的生产、检验、试验设施和设备;(二)具备生产能力,能够按照要求生产所需的各类气瓶;(三)具备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保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四)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确保气瓶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气瓶的生产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生产过程中应当保证不受到污染,保证气瓶的清洁和干燥;(二)根据不同的用途和储存介质,选择相应的材料,并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材料的加工和焊接;(三)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应规范和标准进行热处理、清洗、外表装饰、喷漆等工艺操作;(四)生产完毕的气瓶,应当进行交付检验,并进行贴标示,标明气瓶的生产日期、制造单位、规格等信息。
第三章气瓶的使用第八条使用气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按照规定规格、用途、介质等要求选择适当的气瓶;(二)在使用气瓶前应当查看气瓶的使用期限和检验合格标志;(三)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存储、运输、使用和检验,确保气瓶不受损坏;(四)在气瓶存放、运输中,应当注意避免碰撞、摩擦和外力损伤;(五)不得随意拆卸气瓶的安全装置和阀门,不得超载使用气瓶。
第九条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气瓶的管理制度,明确气瓶的存储、运输、使用和检验等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一、监察原则
(一)遵循国家有关法规,以安全技术为标准,严格执行安全技术监察制度,保障气瓶质量安全、使用可靠。
(二)按照“强制检验、自行检查、安全监察、抽查检验”的原则,确保气瓶及相关配套装备质量安全。
(三)推行质量认证管理制度,加强其技术指标的认定和监督。
(四)科学安排监察人员,按照统一的工作安排以及组织管理把关,确保工作规范性。
(五)加强知识技能技术更新培训,提高监察人员的受雇能力。
二、检验项目
(一)气瓶外观及各种附件的质量检查;
(二)气瓶的质量及强度检查;
(三)相关配套设施的技术参数检查;
(四)相关配套设施的量具及仪器状态核实;
(五)气瓶使用后主要结构件外观检查;
三、检验标准
(一)按GB/T13459《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做检验;
(二)按GB/T6653《液化空气气瓶技术条件》做检验;
(三)按GB/T5099《气瓶安全技术条件》做检验;
(四)按GB/T4189《液化空气气瓶使用单位技术条件》做检验;
(五)按GB/T1905《液化空气流量计技术条件》做检验。
四、监察程序
(一)安排检验任务,确定监察员和工作时间;
(二)编制检验报告,登记实验数据;
(三)由监察员完成检验;
(四)按照国家标准审核检验报告;
(五)制作审核报告,签字确认。
五、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技术监察制度的气瓶生产、管理、使用单位,按照《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监察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为了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气瓶的利用率和使用寿命,制定本规程。
一、监察范围。
1.1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压缩气体瓶(以下简称气瓶)的监察工作。
1.2 监察范围包括气瓶的存放、使用、运输、维护和检验等各个环节。
二、监察内容。
2.1 存放监察。
(1)气瓶存放场所应通风良好,远离火源和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2)存放气瓶的场所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明气瓶种类、压力、充装介质等信息。
2.2 使用监察。
(1)使用单位应明确气瓶的使用规程,严禁私自改装、拆卸气瓶。
(2)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或更换。
2.3 运输监察。
(1)气瓶在运输过程中应固定牢固,防止碰撞和摩擦。
(2)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守运输规定,确保气瓶的安全运输。
2.4 维护监察。
(1)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气瓶有损坏或泄漏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部门。
(2)气瓶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维护作业。
2.5 检验监察。
(1)气瓶的定期检验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严禁使用。
(2)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对气瓶进行严格的外观和内部检查。
三、监察措施。
3.1 对于存放、使用、运输、维护和检验中存在的违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被责令整改,并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
3.2 对于发现的气瓶安全隐患,监察部门将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直至安全隐患得到彻底解决。
3.3 对于监察工作中发现的优秀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监察责任。
4.1 监察部门应建立健全监察制度,明确监察责任,确保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4.2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气瓶的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4.3 运输单位应加强对气瓶运输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确保气瓶的安全运输。
4.4 检验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工作,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五、监察要求。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21年)(2021年4月24日XXX 令第46号公布,2021年8月25日XXX令第166号《XXX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 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XXX(以下简称XXX)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手艺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气瓶设计与制造第五条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XXX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按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物型式实验报告。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一)设计任务书;(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三)设计计算书;(四)设计说明书;(五)标准化审查报告;(六)利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从头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上应当设计装配防止超装的液位限制装置;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瓶口螺纹和阀门出气口应当设计成不同的左右螺纹的旋向和内外螺纹的结构。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
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
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略)规定。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为了保障气瓶的安全使用,全面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气瓶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推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制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该规程从气瓶安全监察的机构、职责、监察内容和方法、监察记录、处理结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机构设置1. 气瓶安全监察工作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等共同组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置,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气瓶的检查和鉴定。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气瓶安全监察机构应该设立在各级市场监管局,并加强与公安机关和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协作和联系。
二、职责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气瓶的制造、使用、检验、充装、贮存、运输等环节进行监察检查。
2.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煤气瓶、压缩气体瓶等易燃易爆危险气体瓶的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气瓶的检查和鉴定等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定检查计划,开展检查工作。
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发现和处理结果,并组织对违法经营气瓶等行为加强打击。
三、监察内容和方法1. 对气瓶的制造企业进行监察检查时,应当检查其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检验报告、技术文件等相关证件和资料。
2. 对气瓶物流企业进行监察检查时,应当检查其燃气经营许可证、运输许可证、运营资质、专业人员资质等相关证件和资料。
3. 对气瓶使用单位进行监察检查时,应当检查其气瓶使用证、气瓶检验合格证、安全管理制度、气瓶检查记录、气瓶保管情况等相关证件和资料,并对气瓶进行外观和标识检查、使用场所和周围环境等进行检查。
4. 对气瓶充装单位进行监察检查时,应当检查其充装许可证、充装设备、充装技术资料、充装规程、指导员、操作员等相关证件和资料,并对气瓶的充装记录、标识、外观等进行检查。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 (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
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检验等,均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标准中应包括产品型式试验的内容和要求。
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由制造企业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需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
第5条研制、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试制品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并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定。
经型式试验技术评定合格的气瓶,允许在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
试用期满后,按程序办理制造资格认可手续。
第6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向我国出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境外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第29条第29条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模版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规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氧气乙炔气瓶的正常使用,保障操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本规程的依据是《煤气瓶、氧气瓶使用管理条例》和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氧气乙炔气瓶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定义1. 氧气乙炔气瓶: 指用于贮存氧气和乙炔以供使用的容器。
2. 监察: 指对氧气乙炔气瓶的装填、贮存、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检验和监督的行为。
第二章监察机构第四条设立监察机构各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氧气乙炔气瓶监察机构,负责制定监察计划、组织监察工作、记录监察结果以及隐患整改的追踪。
监察机构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监察机构职责1. 制定年度监察计划,并适时调整计划。
2. 组织实施氧气乙炔气瓶监察工作。
3. 定期进行监察结果的汇总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4. 跟踪隐患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三章监察程序第六条监察计划的制定1. 监察机构根据单位使用氧气乙炔气瓶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监察计划。
2. 监察计划中应包括监察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重点监察内容。
第七条监察工作的组织1. 监察机构应事先通知被监察单位,并确定监察人员的人数和组成。
2. 监察人员应携带有效证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监察工作。
第八条监察内容1. 氧气乙炔气瓶的装填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2. 氧气乙炔气瓶的贮存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 氧气乙炔气瓶的使用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4. 氧气乙炔气瓶周围环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九条监察记录和报告1. 监察人员应将监察情况以书面形式记录,并及时报告监察机构。
2. 监察报告应包括被监察单位的基本情况、监察时间、监察内容、发现的问题和建议的整改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监察结果和整改措施第十条监察结果1. 监察机构应评估监察结果,并根据结果确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2. 监察结果可以分为合格、不合格和待整改三种情况。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为了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监察管理,制定本规程。
一、监察范围。
1.1 气瓶的生产、使用和储存;1.2 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1.3 气瓶的检验、检测和监察。
二、监察内容。
2.1 对气瓶的生产、使用和储存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2.2 对气瓶的安全技术进行监察,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2.3 对气瓶的检验、检测进行监察,确保检验合格。
三、监察程序。
3.1 制定气瓶安全监察计划,明确监察的时间、地点和内容;3.2 由专业人员进行监察,对气瓶进行全面检查;3.3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合格的气瓶进行整改或淘汰。
四、监察要求。
4.1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监察,确保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4.2 对监察结果进行记录和汇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4.3 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并督促整改。
五、监察责任。
5.1 气瓶生产单位要加强对气瓶的自我监察,确保产品质量;5.2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气瓶的安全使用和储存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5.3 监察单位要加强对气瓶的监察管理,做好监察工作。
六、监察效果。
6.1 通过监察,发现并解决了许多气瓶安全隐患,保障了人员和设备的安全;6.2 监察工作得到了相关单位的高度评价,提高了气瓶的安全使用水平;6.3 监察工作为相关单位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为今后的监察工作提供了参考。
七、监察总结。
7.1 监察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对气瓶安全的重视;7.2 监察工作要加强对气瓶监察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7.3 监察工作要加强对气瓶监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监察工作的专业水平。
八、监察改进。
8.1 监察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监察方法,提高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8.2 监察工作要加强对气瓶监察设备的更新和维护,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8.3 监察工作要加强对监察人员的激励和考核,提高监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气瓶安全使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稳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国家对气瓶安全实行事中事后监察和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第三条气瓶安全监察应坚持全面、科学、严格和便利的原则,督促气瓶生产、使用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气瓶安全。
第四条气瓶安全监察应坚持预防和整治相结合原则,确保气瓶整体安全。
第五条气瓶安全监察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提高全社会对气瓶安全的认识和监管力度。
第二章监察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国家安全监察部门是负责气瓶安全监察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监察部门应依法组织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设立必要的机构和人员,承担气瓶安全监察的具体任务。
第八条监察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执行监察任务时应文明依法、办事公平,严守机密。
第三章监察内容和方法第九条气瓶安全监察应重点监管气瓶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等情况,保障产品质量。
第十条气瓶安全监察应重点监管气瓶使用单位的使用情况,确保使用过程中符合安全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气瓶安全监察应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监察效率和水平。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和整治。
第四章监察结果和处罚措施第十三条对于合格的气瓶和生产使用单位,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存在问题的气瓶和单位应提出整改要求,并指导其整改。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甚至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已发生事故的气瓶和单位,监察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确保事故的影响和伤害最小化。
第五章处罚和申诉程序第十六条对于监察结果不满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提出申诉,监察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拒绝整改、逃避监管等行为,监察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程从政策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十九条本规程解释权归国家安全监察部门所有。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气瓶是用于盛装气体的一种特殊容器,广泛应用于工业、医疗、科研等领域。
为确保气瓶使用安全,我国制定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
本规程对气瓶的分类与选用、安全监察与管理、使用与维护、事故应急处理与调查分析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气瓶的分类与选用气瓶按用途可分为工业气瓶、医用气瓶等;按盛装介质可分为压缩气体气瓶、液化气体气瓶等。
在选用气瓶时,应根据气体性质、使用环境等因素选择合适类型的气瓶。
此外,还需注意气瓶的材料、制造工艺、检验周期等因素。
二、气瓶的安全监察与管理气瓶的安全监察与管理涉及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
生产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程制造气瓶;运输单位要确保气瓶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储存单位要规范气瓶的储存方式;使用单位要掌握气瓶的正确使用方法。
各环节均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气瓶安全。
三、气瓶的使用与维护气瓶使用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专人负责、合规充装、定期检查、正确操作。
使用单位要制定气瓶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气瓶处于良好状态。
同时,要加强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四、气瓶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分析气瓶事故应急处理要迅速、有效,确保人身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组织救援,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调查、分析。
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加强气瓶安全管理。
五、气瓶监察规程的实施与监督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监督,确保规程的贯彻落实。
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程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保障气瓶使用安全。
总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为我国气瓶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气瓶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规范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内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和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千方百计预防事故,重在预防和控制危险,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气瓶产品和使用环节的监控和管理。
第四条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应当贯穿于气瓶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包括设计、生产、使用、维修、充装、运输、储存和报废等环节。
第五条气瓶的安全检测应当建立健全的体系和标准,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技术和人员。
第六条气瓶的检验、试验、评估和认证等应当在依法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气瓶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对于危险品运输领域内的气瓶运输与储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设计和生产环节的安全技术监察第九条气瓶的设计和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经过专业检验机构的检验和认证。
第十条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和设备,并建立一套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一条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材料、配件和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检查和品质控制,杜绝使用假冒伪劣材料和配件,防止质量问题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并定期对生产环节的各项指标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和应急处理预案等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应急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章使用环节的安全技术监察第十四条气瓶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气瓶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气瓶记录档案,包括气瓶的使用情况、检验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等,以便于对气瓶的管理和控制。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模板
文件编号:版次: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模板批准:审核:编制:年月日颁布年月日实施一,编制目的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二,编制依据依据GB5099钢制无缝气瓶、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相关标准要求制定本检查规程。
三,监察内容与要求1、气瓶运输要求1.1搬运气瓶要轻拿轻放,防止摔掷、敲击、滚滑或剧烈震动。
1.2搬运气瓶时,应罩好气钢瓶帽,保护阀门,不能使气瓶两端突出车旁或两端,并应采取充分措施防止气瓶从车上掉下。
1.3避免使用染有油脂的人手、手套、破布接触搬运气瓶。
1.4搬运前,应将联接气瓶的一切附件如压力调节器、橡皮管等卸去。
1.5在强烈阳光下运输时,要用帆布遮盖。
1.6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吊运容器瓶。
1.7严禁与氧化剂等混装混运。
2、气瓶检验要求2.1气瓶警示标签检查目测气瓶外表所帖警示标签应符合以下要求:警示标签由面签和底签两部分组成;2.1.1面签上印有图形符号,用来表示瓶装气体的危险特性。
2.1.2底签贴在面签上,底签上至少应有下列内容:a.对单一气体,应有化学名称及分子式;b.对于混合气体,应有导致危险的主要成分的化学名称及分子式。
如果主要成分的化学名称或分子式已被标识在气瓶的其他地方,也可以只在底签上印上通用术语或商品名称;c.气瓶及瓶内充装的气体在运输、储存及使用上应遵守的其他说明及警示;d.气瓶充装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警示标签样板如图1和图2所示图1,单一气体标识图1,混合气体标识2.2 气瓶外观检查应逐只对气瓶进行目测检查,检查其外表面是否存在凹陷、凹坑、鼓包、磕伤、划伤、裂纹、夹层、皱折、腐蚀、热损伤等缺陷。
2.3 气瓶附件检查通过目测检查,气瓶附件应包括:瓶阀、合格证、标准物质证书、瓶帽、防震圈等。
瓶阀检验要求:瓶阀应装配牢靠,并应保证其瓶口连接的有效螺纹牙数和密封性能,其外露螺纹数为1牙-5牙。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一、前言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加强对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的监管,订立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部涉及氧气乙炔气瓶的单位、个人和机构。
三、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要求1.氧气乙炔气瓶的安置:(1)氧气乙炔气瓶要放在室外通风的场所,确保空气流通,避开氧气乙炔泄漏引发火灾或爆炸。
(2)氧气乙炔气瓶要阔别明火、热源、电磁辐射等简单引发火灾或爆炸的物品或区域。
(3)氧气乙炔气瓶要放在平稳、坚固的支架上,以防倒塌或跌落。
支架要承重本领强、稳定牢靠。
2.氧气乙炔气瓶的使用:(1)使用氧气乙炔气瓶前,要先将气瓶表面清洁干净,确保无油污、杂质等。
(2)使用氧气乙炔气瓶需要经过专业人员操作,确保按规定操作。
(3)操作人员需穿戴适当的防护设备,如防护面罩、手套、工作服等,以防氧气乙炔泄漏引发的损害。
3.氧气乙炔气瓶的检测:(1)对使用的氧气乙炔气瓶要按期检查,以确保无泄漏、损坏等问题。
(2)对氧气乙炔气瓶的压力、安全装置以及管路等要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安全运行。
(3)氧气乙炔气瓶的检测应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人员进行,检测结果应认真记录、归档。
4.储存氧气乙炔气瓶的场所:(1)储存氧气乙炔气瓶的场所应设置清楚的警示标志,提示易燃、易爆等情况。
(2)储存氧气乙炔气瓶的场所应依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储存柜或架,以保证安全性。
(3)储存氧气乙炔气瓶的场所应当严格掌控进出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事故应急处理:(1)一旦发觉氧气乙炔气瓶泄漏、损坏、异常等情况,应立刻实行紧急措施,如将气瓶移动到安全区域、使用专业设备装置、向有关部门报告等。
(2)显现火灾、爆炸等情况时,应立刻断绝气源,并实行相应灭火措施。
(3)事故发生后,应适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按要求搭配调查处理。
四、责任追究违反本规程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因违反本规程导致的事故,责任人要承当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五、总结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是为了加强对氧气乙炔气瓶的监管,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工业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23)
工业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
2023)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气瓶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和监督检查,包括钢瓶、复合材料气瓶、高压无缝钢瓶及塑料瓶等。
安全监督
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加
强对气瓶的监督管理,确保气瓶的安全可靠使用。
检查和检验
气瓶在生产、销售、使用、维修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
查和检验,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管理要求
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气瓶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生产企业应
当建立瓶颈制造、检验、检测、贮存、运输和销售等各环节的质量
保证体系;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气瓶实行追溯管理,并对气瓶进
行质量挑选。
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气瓶使用、检查、维修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检查、维修气瓶。
罚则
未履行《规程》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气瓶隐瞒或
者欺骗质量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将气瓶不合格的作为合格的销售、出租、使用或者加工的,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气瓶;对违法行为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未履行《规程》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并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为本规程主要内容,气瓶是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品,本规程的实施为气瓶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一般规定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第9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第10条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第11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第12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第13条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第14条气瓶应专用如确实需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第三章材料第15条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应符合气瓶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第16条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必须是平炉电炉或吹氧碱性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于压力冲拔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2寒冷地区的划分使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第17条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第18条采用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气瓶可参照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办理该材料在未纳入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不应大量用于气瓶制造第19条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料标准所列的牌号并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2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一般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3使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应先进行冷热加工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第20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进行化学成份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查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探伤低倍组织等验证检查第四章设计第21条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液化石油气瓶的设计文件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吕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审批标记如下第22条气瓶设计单位必须向气瓶设计的审批机构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1.设计任务书2.设计图样3.设计计算书其中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刚度校核设计壁厚的选定等内容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5标准化审查报告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点等第23条设计条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计算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设计时瓶体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值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不大于表3规定第24条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第25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第26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第27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第28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第29条瓶体主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单面焊接的纵向焊缝根部不准有永久性垫板第30条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瓶帽或保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第31条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为改变原设计应按本规程第21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2.改变设计壁厚3.改变瓶体结构形状第五章制造第32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类别和范围制造第33条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按照劳动部有关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规定中产品试制和技术鉴定的要求取得技术鉴定合格证书气瓶的技术鉴定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的规定第3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1.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2.正常生产满五年3.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第35条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2焊接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3. 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第36条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对气瓶冲压拉拨的冲头旋压或模压收口的模板或模具做出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的规定第37条焊接气瓶瓶体主焊缝必须采用自动焊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焊接工艺评定应参照有关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第38条焊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证第39条气瓶的焊接工作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第40条气瓶的热处理必须采用整体热处理经整体热处理的焊接气瓶一般不应再进行焊接工作第41条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第42条从事气瓶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所承担的无损检测工作应与资格证书中认可的探伤方法和等级相一致第43条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同时必须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第六章气瓶附件第44条瓶阀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第45条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1.瓶阀材料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瓶阀出气口的结构应能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脂的阻燃材料4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爆破压力应略高于瓶内气体的最高温升压力6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7瓶阀出厂时应按只出具合格证第46条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1.易熔合金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2.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确3.易熔合金塞座与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证密封性第47条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1.有良好的抗撞击性2.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3.可卸式瓶帽应有互换性装卸方便不易松动4.如用户无特殊要求一般应配带固定式瓶帽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第七章充装第48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注册登记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汇总本管辖区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第49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2.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3.有与所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装备和检测手段充装毒性易燃和助燃气体的单位还应有处理残气残液的装置第50条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气瓶充装单位应办理换发注册登记证手续逾期不办者不得从事气瓶充装第51条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第52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2.改装不符合规定的或用户自行改装的3.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4.瓶内无剩余压力的5.超过检验期限的6.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坏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7.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8.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第53条永久气体的充装设备必须防止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的错装充气后在20时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第54条采用电解法制取氢氧气的充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当氢气中含氧或氧气中含氢超过0.5%体积比时严禁充装同时应查明原因第55条液化气体的充装系数必须分别符合表4或表5的规定第56条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实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2称量衡器诮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称重衡器要设有超装警报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3严禁从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灌装4充装后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5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0充装日期6操作从员应相对稳定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第八章定期检验第57条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照劳动部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并取得检验气瓶的资格证书第58条气瓶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2.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3.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5.气瓶改装第59条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第60条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1.在确认气瓶内气体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2.毒性易燃气体气瓶内的残留气体应回收不得向大气排放3.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瓶须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第61条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气瓶应判废对少数尚有使用价值的气瓶允许改装后降压使用第62条气瓶的报废处理应包括1.由气瓶检验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见附录4并通知气瓶产权单位2.由气瓶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第63条气瓶的改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1.根据气瓶制造钢印标记和安全状况确定改装后的充装气体和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2.用适当的方法对气瓶进行彻底的清理冲洗和干燥后换装相应的瓶阀和其他附件3.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和涂检验色标并按改装后盛装的气体更改气瓶的颜色字样和色环4.将气瓶的改装情况通知气瓶的产权单位记入气瓶档案第64条气瓶检验员应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制造名称或代号瓶类瓶号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检验记录应保存在检验单位保存一个检验周期备查第65条进口气瓶按本规程第5条检验合格后由负责检验的单位逐只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气瓶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应符合国家标准GB7144的规定第66条气瓶检验单位应按照省级劳动部门的要求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当年气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的安全技术状况第九章运输储存和使用第67条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1.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2.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第68条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超重机和链绳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爆晒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9. 装有液体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第69条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的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4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5.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五层第70条气瓶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到措施5.夏季应防止曝晒6.严禁敲击碰撞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8.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0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第十章附则第71条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第72条违反本规程规定要追究当事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罚第7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第74条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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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版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修订及条文说明前言1965年劳动部首次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其间于1979年修订一次,即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称《79瓶规》);1989年修订一次,即原劳动部于1989年12月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称《89瓶规》)。
《89瓶规》实施已达10年。
前几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局从1999年年初开始修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经过的2年的努力,现已完成修订工作。
下面简要介绍有关情况。
一、本次修订的指导原则1.经实际执行情况分析,凡《89瓶规》中行之有效且仍适用的条文,这次修订中予以保留。
有些条文进行了适当补充和完善。
这种做法可保持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性。
《89瓶规》的大部分条款没有改变。
2.《89瓶规》颁布以后,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曾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颁布或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修订时,有关内容纳入到新修订的气瓶规程中。
3.进一步体现了以安全管理作为规程的主要内容,技术要求主要由标准提出,安全监察规程直接引用标准的思路。
大力推进气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取得实效,为此营造了好的基础。
各项管理工作的重点是使用管理。
对于气瓶广义的使用环节包括充装、运输和用户的使用操作。
本次修订着重于加强这些环节的管理,明确相关者的责任,对于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修订的简要过程1.1999年2月2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质技监字[1999]11号文“关于征求修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意见的通知”,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气瓶行业专家以及部分气瓶设计、制造、使用单位征求意见,共收到书面回函意见20份。
2.根据《瓶规》过去的实施情况、回函意见以及结合新形势的要求,起草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
该征求意见稿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于2000年1月24日以质技监锅字[2000]8号文发出征求意见,截止到2000年7月共收到书面回函意见34份。
3.2000年9月根据回函意见完成修订送审稿。
4.2000年12月7日召开了部分(11个)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气体充装单位以及气瓶检验单位代表参加的报批稿初稿定稿会,再次听取意见,并于12月13日完成报批稿。
5.2000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质技监锅局发[2000]250号文颁发新修订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从200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三、主要修改内容1.扩大了《所瓶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瓶规》)的适用范围。
《89瓶规》第2条规定不适用于灭火用的气瓶和非金属材料气瓶,修订时取消了这一规定,同时,适用范围增加了低温绝热气瓶、非重复充装和纤维缠绕气瓶等气瓶新品种。
理由为:a.试用范围扩大到灭火用的气瓶,符合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
国际通行做法是灭火用的气瓶与其他同类气瓶适用同一标准,遵循同样的管理模式,由同一部门管理。
b.多年来,我国灭火用气瓶虽然不在《瓶规》适用范围内,但公安消防部门一直采用《瓶规》所引用的产品标准,公安消防并不另制定气瓶标准。
产品技术要求的一致性,使这条内容的修订具有了可行性,修订后不存在矛盾和部门间的协调问题。
c.适用范围扩大到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是因为这类新型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在国内已进入研制开发阶段,产品标准也已开始制定。
同时,进口的纤维缠绕气瓶也逐渐增多,必须纳入到安全监察范围。
另外,非重复充装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在国内的使用越来越多,已从开始时的进口,转为国内生产制造。
2.增加了“暂时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企业需制定企业标准且企业标准需达到相应水平”的要求。
理由:a.依据《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质量检验合格与否,必须以标准进行衡量。
近几年,气瓶行业引进、开发许多新品种,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时间上滞后于产品的生产制造,原因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需要一定的时间。
为了既有利于新产品的开发,又保证新产品的安全质量能达到一定的水平,同时又为今后制订国家标准打下好的基础,很有必要先由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b.几年的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好方法。
企业先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企业标准,经全国气瓶标准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有利于提高企业标准的水平,也得到了企业的好评。
这次修订时把这种方法写进《瓶规》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c.全国气瓶标准技术委员会集中了全国气瓶设计、制造、使用、检验和管理等行业的专家和人才,是非常宝贵的财富,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有利于做好安全监察工作,而且有利于实现转变政府职能、落实“三定方案”中具体工作下放中介、事业单位的改革要求。
3.增加了对进口气瓶及其附件,国外制造厂必须取得进口许可证书的要求。
4.在表2中新增加了9种气体的充装规定。
气体工业不断发展,特别是电子、石化等行业的发展,带动了气体工业的发展,我国气体工业与国际上先进国家相比,差距还相当大,但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5.新增加了气瓶充装之后,充装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气瓶上贴警志标签的要求。
理由:a.符合国际惯例。
国际上凡工业发达、管理规范的国家,都是这样做的,有利于安全。
我国一直没有做到,在这方面存在差距。
b.警示标签在安全上十分必要。
c.我国已制定了气瓶警示标签国家标准GB16804-1997。
d.当前的问题是要以规范性文件明确提出该标准的实施要求。
6.在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增加了介质化学符号的要求。
理由:a.以钢印标注气瓶充装介质,是国际惯例。
b.有利于减少气瓶事故。
因钢印具有永久性和不易更改性,便于识别瓶内介质,防止错装。
我国一直是以气瓶外表面的漆色和字样来表示气瓶内的介质,但使用中,瓶体上的涂层和字体常常被磨掉,再加上腐蚀等其他情况,根本看不清楚,因气体错装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屡见不鲜。
7.制造钢印中增加了标注产品标准的要求。
理由:a.国际惯例,如美国:气瓶上都有标准号。
b.便于今后定期检验。
8.将新气瓶批量投产前必须进行技术鉴定的要求,改为必须经型式试验合格。
理由:a.技术鉴定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一种作法,但多年运行下来,存在几个不足之处。
(1)对产品的针对性不强;(2)国家科技部(原国家科委)制定的技术鉴定办法着眼于科技成果开发,技术鉴定要求作出水平评价,要求水平评价要说明是国内还是国际的先进,而气瓶能否批量投入制造,并不着眼于此,其关键处在于制造企业是否能批量制造出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
因目的不同,要求不同,很难按其操作。
b.在国际上气瓶行业普遍采用的方法是进行型式试验。
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也符合对这种产品安全监控的规律。
c.技术鉴定改为型式试验,从管理上发生了由政府机构管理到交由中介或事业单位的转变,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趋势。
9.明确规定气瓶专用,不得改装,取消了有关气瓶改装的规定。
理由:a.气瓶属于低值易耗品。
从安全角度出发,气瓶应专用,不宜改装。
以前允许改装,主要是经济水平不高。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实力的提高,对气瓶进行改装的必要性已不存在。
b.对气瓶进行改装时,如掌握不好易发生安全问题。
c.国际上通常也不对已投入使用的气瓶进行改装。
10.明确提出了气瓶定点充装的要求,气瓶充装站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
气瓶实施固定充装,有利于多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有利于加强气瓶充装的管理,追究错装、超装的责任;有利于落实气瓶的定期检验;有利于气瓶的建档、统计以及气瓶用户的安全使用教育。
四、《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89瓶规》总则为5条,《2000瓶规》总则为6条)第1条本条讲的是制定《瓶规》的目的和依据,与《89瓶规》第1条对应,在依据方面除了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外,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实施,故也作为依据之一。
《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行政法规,在国家尚无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的国家法律之前,《条例》就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最根本依据。
自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整建制从原劳动部划转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其职能除全部保留原安全监察职能外,还新增加了质量监督职能。
《产品质量法》是为了加强对产品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国家法律顾问,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法》是质量管理和监督的最根本依据,因而作为制定《瓶规》的依据之一。
第2条这一条讲的是《瓶规》的适用范围,与《89瓶规》第2条相对应。
随着我国气体和气瓶行业的发展,为适应目前国内情况,本条有以下一些变化:1.适用公称容积改为0.4~3000L,也就是说容积上限范围扩大了。
这是基于如下考虑:目前国内使用的长管拖车气瓶,有的容积已超过1000L;国际标准ISO11120《150~3000L无缝钢质气瓶设计、制造和试验标准》(第一版)已于1999年3月15日正式颁布实施;国外长管拖车气瓶产品,容积已有2600L,如:美国、德国、和意大利的公司,生产2000L以上的长管拖车气瓶已有多年经验。
大容积气瓶已是发展趋势。
国内企业也已着手研制开发此类产品。
2.适用的气瓶种类范围有所扩大:a.明确适用的气瓶种类范围包括无缝气瓶、焊接气瓶和特种气瓶。
特种气瓶包括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
原劳动部1995年6月劳部发[1995]264号文件修改了《条例》实施细则的附件4,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已将这几种气瓶列入。
对低温绝热气瓶美国标准规定压力下限为0.28MPa,我国空分行业低温绝热贮罐下限多为0.2MPa,故将低温绝热气瓶的压力下限确定为0.2MPa。
b.不适用范围中去掉了灭火用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将这些气瓶纳入安全监察范围。
这些气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用于灭火的二氧化碳气瓶、呼吸器和救护器用气瓶、车用气瓶和纤维缠绕气瓶。
修改之后,实现了与国际通行作法相一致。
c.明确提出了混合气体的概念。
实际上《89瓶规》中已将液化石油气列入,大家都知道,液化石油气是多组分混合气体。
但《89瓶规》不包含液化石油气以外的其他混合气体。
气体工业的发展,已进入了向社会提供各种混合气体的新的发展阶段,安全监察工作必须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
第3条这一条主要是明确气瓶安全监察的几个主要环节,与《89瓶规》的第3条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