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旨在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管理和规范,保证医疗卫生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基本要求1.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许可证明,并经过所在单位同意。
2.医师多点执业应确保即使到其他单位工作,也要保证在所在单位工作的时间不少于原工作单位规定的时间,且不影响主要工作单位的正常工作。
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公开执业地点,并保证接受监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1.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医师多点执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相关档案,记录医师多点执业情况,并及时报告到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数据库,对医师多点执业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4.对于违反规定的医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并取消其多点执业资格。
1.医生在多点执业时应当尊重所在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泄露患者信息,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
2.医生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保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保证不影响病人的诊疗效果和院内医疗秩序。
3.医师多点执业应确保医学质量和安全,不得下班后在非法定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四、医疗机构的责任1.医疗机构应通过宣传和培训等措施,促进医师多点执业的合规合法实施。
总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和规范,维护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医师在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保证病人利益和医学质量的前提下,开展多点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沟通,合理分配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增强公众的信任和满意度。
医院医师多地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院医师多地点执业管理规定为规范医师多地点执业行为,保障依法规范行医,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以及《XX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结合最新颁布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谓多点执业的医师,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经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内两个或以上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注册并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师,包括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和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
一、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六)未担任医疗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外院医师在我院多点执业的管理规定(一)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遵守《执业医师法》等各项法律规定。
(二)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应签订聘任合同和多点执业协议书,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需熟悉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
(四)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由所在科室负责其日常考勤和考核。
(五)按照《XX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险的通知》要求,在我院办理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由医院为其购买医疗责任险。
(六)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在我院多点执业的合同结束后,应报医务处办理执业地点注销等相关手续。
三、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的管理规定(一)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应严格遵守我院考勤和考核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应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医院利益,不得损害我院权益。
(三)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需与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聘任协议书,并由其购买医疗责任险。
(四)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发生医疗纠纷事件或医疗事故时,由其所在的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编码NFYZD-YWK-70-2019 版本 3制度名称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总页码 6适用范围全院修订日期2019-07-30制定部门医务科生效日期2019-08-09 1、目的: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参考文件:《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3、内容:3.1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要求3.1.1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本院在职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本院以外的xx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3.1.2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3.1.2.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1.2.2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医院和科室安排的医教研等各项工作任务;3.1.2.3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3.1.2.4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合格;3.1.2.5申请日前一年度无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及有责赔付;3.1.2.6无未结案的有责医疗纠纷。
3.1.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3.1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医务科提交《xx妇幼保健院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备案表》;3.1.3.2按照医院和科室安排完成医教研各项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应以开展多点执业工作为由,拒绝承担夜班及节假日值班等工作安排,服从我院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3.1.3.3多点执业期间不携带、使用我院的医疗设备、器械、耗材等资产,不携带、使用带有同仁医院标识的相关医疗专用单据;3.1.3.4不应将我院患者转至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诊治;3.1.3.5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由该医疗机构与执业医师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3.1.3.6若有疑难病例需将患者转到我院治疗,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正规途径转诊。
3.1.4医师在工作日多点执业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4.1担任中层领导及以上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经院务会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未担任行政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需经科室研究同意,报医务科审批;3.1.4.2多点执业医师需与科室协商,确定同级或上级医师作为多点执业医师不在院期间的工作代理人,承担相应工作职责;3.1.4.3医师工作日多点执业每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开展多点执业活动应为相对固定日期,具体时间须与科室商定,若超过一个工作日,须经院务会批准;3.1.4.4工作日多点执业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申请;3.1.4.5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须与人事科签订聘用合同补充协议;3.1.4.6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接到暂停多点执业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多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和转岗管理制度
医师多点执业和转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医师多点执业和转岗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全部医师,包含临床医生、行政医师和科研人员。
第三条医师在执业和转岗过程中,应遵从法律法规、道德伦理和本制度的规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医师的多点执业和转岗应符合医院的需求,并经医院审核和批准。
第二章医师多点执业管理第五条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规定,维护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医师在申请多点执业前,应提交认真的执业计划和证明料子,并附加个人的履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第七条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自身工作量和本领,并确保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不受影响。
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应签订书面执业合同,并定期向医院报备执业情况和收入情况。
第九条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不得泄露医院的商业机密和患者隐私信息。
如发现泄密行为,医院将立刻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条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道德,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规定的情况,医院有权停止其多点执业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医师转岗管理第十二条医师在转岗前,应提前向医院申请,并经过医院的审核和批准。
第十三条医师转岗需满足以下条件:(1)有较强的专业背景和技术本领;(2)对新岗位有肯定的了解和适应本领。
第十四条医师转岗前,应参加医院组织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具备胜任新岗位的本领。
第十五条医师在转岗后应依照新岗位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履行职责,并接受医院的管理和考核。
医师在转岗过程中,应保持职业操守和医德医风,不得损害医院和患者利益。
第十七条医师转岗过程中,如发现工作本领不符合新岗位要求或显现其他严重问题,医院有权停止其转岗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医师在转岗后,如需要调整岗位或解除合同,应提前向医院提出申请,并经过医院审核和批准。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
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保监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相关部门报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2014年11月5日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推进医师合理流动。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
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
坚持放管结合,制定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政策,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医师多点执业有序规范开展,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医师执业和管理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三)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严格医师岗位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连续性。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和注册管理(一)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意见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江西医师多点执业整改措施
02
江西医师多点执业现状分析
执业环境分析
1 2 3
医疗资源分布不均
江西省内的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大医院集中于 大城市,基层医疗机构资源不足,难以满足当 地居民的医疗需求。
医师工作压力大
由于医疗资源的不足,医师在大医院的工作压 力大,工作负荷重,难以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 。
政策支持不足
虽然政策层面鼓励医师多点执业,但实际操作 中存在诸多困难和限制,如繁琐的审批程序、 难以协调的医院间利益关系等。
执业质量分析
医疗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多点执业医师的水平和经验不同,存在一定的医疗风险。部分医师可能因为工作压力 大或缺乏相关经验,导致医疗服务质量下降。
监管难度大
多点执业模式下,监管部门难以对医师的执业行为进行实时监督和管理,容易产生医疗纠 纷和风险。
缺乏规范培训
部分多点执业医师缺乏规范的培训和教育,导致在医疗服务中可能存在操作不规范、诊断 不准确等问题。
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
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共同推动 整改工作的落实。
强化宣传教育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如官方网站、媒体报道、讲座等,加强对 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相关人员的认识和理解。
加强与医师的沟通交流
组织专题会议、研讨会等,与医师面对面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 和建议,增强医师对整改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重点任务
清理医师多点执业资格 条件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清理江 西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明确执业 范围、注册要求和审批程序等。
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活动
建立健全医师多点执业活动的监管制度,规 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确保执业质量和安全 。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厦中医〔2012〕18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同时兼顾到医疗人才资源的共享,结合本院情况,现特制定以下规定:
1、我院在职医师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放在本院,确保本院医疗业务的完成,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2、多点执业的医师申请:现仍在医院上班且具有副高以上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返聘专家。
3本院返聘医生需经医院同意后方可多点执业,同时需与多点执业的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确定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具体事项,并在医务科备案。
4、未经批准多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师,违规者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5、医师依据有关规定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如支农等)开展诊疗活动的,不属本管理范围。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二十三、厦中医〔2012〕19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修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近几年,我院术科得到较大发展,为了确保重大手术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重大手术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相关科室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中医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三甲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岗医师及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
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三)有利于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四)尊重医师个人意愿。
第二章多点执业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二)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三)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四)符合原单位多点执业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二)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三)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多点执业的证明;(四)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出具的邀请函。
第六条医院医务科负责对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医师的基本情况;(二)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资质;(三)医师多点执业期间的医疗责任;(四)医师多点执业期间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医师多点执业申请经医务科审核同意后,由医务科报医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医师多点执业申请经医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医务科办理多点执业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多点执业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二)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内遵守医疗规范,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三)多点执业期间,应按照原单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四)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十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医师的管理和监督,包括:(一)定期了解医师多点执业情况;(二)对医师多点执业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三)对医师多点执业期间的医疗事故、纠纷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如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医师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上报;(二)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调查处理;(三)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医院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岗医师,包括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
三、医师多点执业的原则1. 尊重医师个人意愿,充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2. 符合医院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需求;3. 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4. 维护患者权益。
四、医师多点执业的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2. 在我院全职工作,并与我院签订劳动合同;3. 经医务科审查,具备多点执业的基本条件;4. 医师本人同意,且所在科室同意其多点执业。
五、医师多点执业的程序1. 医师向所在科室提出多点执业申请,填写《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2. 科室对医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3. 医务科对医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4. 医师将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报人事科,人事科进行审核并签字;5. 医务科根据人事科的审核意见,为医师办理多点执业注册手续;6. 医师在多点执业机构取得执业许可后,应及时向我院报告。
六、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1. 医师在多点执业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执业规范;2. 医师应定期向我院报告多点执业情况,包括执业地点、执业时间、执业范围等;3. 医务科负责对医师多点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医师遵守相关规定;4. 医师在多点执业期间出现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医师多点执业的保障措施1. 医师在多点执业期间,享有与我院同等的待遇;2. 医师在多点执业期间,如因医疗事故或违规行为导致法律责任,由多点执业机构承担;3. 医师在多点执业期间,如因工作需要,可申请临时返回我院工作。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医师多点执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院与多点执业医师的和谐发展。
某医院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医院
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依据《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如下:
一、医院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多点执业(含互联网医院),方便患者就近就医,缓解医疗资源不均衡现象。
但需要遵守以下约定:
1、必须依法规范办理多机构执业手续方能执业。
2、不得影响主执业机构正常工作开展。
3、不得借机转介医院患者外流,或做损害科室、医院声誉的事。
4、医院视医师整体多点执业运行情况,必要时政策上做适当调整,多点执业医师必须遵守。
5、违反前述约定的,医院将予以约谈,直至降职降薪等处理。
二、受医院指派完成规培、进修、支援等任务的医师,需要按接受方要求规范办理多机构执业手续方能执业。
三、医院医政科每月10日前通过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查询全院医师多点执业情况报分管院领导,因特殊原因不能取消多点执业或事实上未正常履行多点执业义务的医师,需向医政科备案。
四、外院医师来本院多点执业,需经院长办公会、支部会批准,由医政科签订多点执业协议并办理多点执业手续。
年月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赣卫医政字[2012]132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卫医政字〔2012〕132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省管医疗机构:《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医师多点执业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省基层医疗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要举措。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专人负责,按照《办法》规定,进一步细化制定本辖区(单位)工作方案和措施,积极引导和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加强沟通,确保医师多点执业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习《办法》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保证卫生行政工作人员扎实掌握政策规定、医务人员深入了解政策规定,积极稳妥的开展多点执业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医师多点执业在全省范围试行;多点执业医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选择到偏远贫困的基层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执业的,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要给予大力支持;多点执业信息管理按照当前《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进行实时动态管理。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对辖区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进行管理,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医师多点执业试行工作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
联系人:张峰龚小敏*************附件:1.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新增执业地点)3.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注销申请审核表(取消执业地点)2012年9月29日附件1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管理,稳步推进医务人员合理流动,充分发挥医疗人才的最大效益,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发布)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在一家医疗机构职业基础上,医师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工作。
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的优先原则;(二)在医疗紧缺地区从事执业的优先原则;(三)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四)不得以多点执业为名行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第五条建立多点执业管理机制,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具体实施由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多点执业备案制度,明确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医师在申请从事多点执业前,应当向主岗位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医师在主岗位医疗机构执业期间,不得影响主岗位工作,不得伤害患者利益。
第九条医师应当按照像应的管理规定,及时向备案机构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相关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多点执业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执业资格;(二)在主岗位医疗机构稳定执业满2年以上;(三)在备案机构备案并获得批准。
第十二条医师从事多点执业的程序如下:(一)医师向备案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执业经历等相关材料;(二)备案机构对医师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备案并发放备案证明;(三)医师在备案机构备案之后,在备案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从事多点执业,执业范围仅限该指定机构;(四)备案机构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违反规定的进行撤销备案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多点执业的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医师在从事多点执业时,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要求:(一)按照备案机构规定的执业时间和范围从事医疗服务;(二)遵守相关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三)不得擅自拓宽执业范围;(四)不得向患者隐瞒主岗位医疗机构信息;(五)不得从事与其他医疗机构竞争的活动。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
多点执业医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多点执业医师的行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执业医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多点执业医师是指在已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基础上,向设立医疗机构申请注册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师。
第三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依法履行执业登记手续,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保守病人隐私,倡导医德医风,积极投身医疗卫生事业。
第四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开展医疗活动的条件,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立医疗机构有责任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支持,保障多点执业医师的正常诊疗活动。
第二章执业资格申请与审核第六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二)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三)无不良执业记录。
第七条多点执业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时,应当向设立医疗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三)近期免冠照片;(四)健康证明;(五)有关职业证书。
第八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多点执业医师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颁发多点执业证书。
第九条多点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多点执业医师的姓名、执业范围、注册执业地点等信息。
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条多点执业医师在注册执业地点从事临床医疗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保障病人安全;(二)认真履行职业责任,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三)主动接受医疗质量评估,积极改进诊疗工作。
第十一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自觉接受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执业信息,不得串联转移患者。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对违反本制度的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执业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设立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多点执业医师进行培训,提高其诊疗水平和医德医风。
医师法新规2023多点执业
医师法新规2023多点执业医师法新规2023多点执业据最新消息,中国将于2023年开始实施医师法新规,允许医生在多个医疗机构进行执业。
这一新规的出台意味着医生将有更大的执业自由,同时也为患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便利。
多点执业是指医生可以在多个医疗机构工作,而不仅仅局限于一个医院或诊所。
目前,许多医生在工作过程中面临着资源不足、工作压力大等问题,而多点执业的实施将有效缓解这些问题。
医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兴趣,在不同的医疗机构中执业,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竞争力。
多点执业对医生来说也有很多好处。
首先,他们可以获得更广泛的临床经验,接触更多的疾病类型和治疗方法。
这有助于提升医生的临床技术水平,增加对复杂病例的处理能力。
其次,多点执业可以增加医生的收入。
通过在多个医疗机构工作,医生可以获得更多的机会和收入来源,提高自身的经济状况。
此外,多点执业还能够提高医生的社会影响力和声誉,为医生的职业发展带来更多的机会。
然而,多点执业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医生需要兼顾多个工作地点,可能面临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上的挑战。
其次,医生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可能面临的法律和道德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医生需要遵守各个医疗机构的执业准则和规定,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伦理和法律的要求。
此外,多点执业还可能引发医疗资源的不均衡问题,一些地区可能会因为医生资源的流失而面临医疗服务不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应制定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政策。
首先,应加强对医生执业行为的监管和评估,确保医生在多点执业过程中遵守规定和伦理。
其次,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医疗资源的过度流失和不均衡分布。
同时,还需要在医疗政策上进行调整和改革,提高医疗服务的覆盖范围和质量,以满足患者的需求。
综上所述,医师法新规2023多点执业的实施将给医生和患者带来许多机会和挑战。
通过合理管理和政策调整,我们有信心能够充分发挥多点执业的优势,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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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多点执业:(一)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急救、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的,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对口支援、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三)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及在成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的多个地点执业的;(四)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手续。
符合条件的医师最多可以申请增加2个执业地点,分别作为第二和第三执业地点,其原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五条执业医师拟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等级原则上应低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
鼓励支持省外医师到我省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鼓励支持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一)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岗位任务,并取得第一执业地点书面同意,第一执业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二)取得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有效注册;(三)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专业工作满5年;精神卫生、儿科、院前急救、康复医学、病理学等紧缺专业的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放宽到具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的执业医师。
(四)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五)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同。
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七)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八)中医类别医师以中医坐堂诊所作为多点执业机构进行注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的医师不得多点执业。
第七条本省范围内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三)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四)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劳务协议;申请人与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务协议内容至少应包括:1.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2.医师的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3.医师在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薪酬、相关保险等;4.医师在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办法。
(五)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六)拟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第一执业地点为江西省以外医疗机构的医师,来我省开展多点执业前,应在批准其拟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多点执业备案,并经公示后,即可在江西省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省外医师办理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所需材料:除前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备案信息表》。
第九条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江西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第十条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原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重新申请。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取消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新增执业地点。
第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
第十二条多点执业注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医师应当向批准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审批通过的《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并由其登陆《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办理备案。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各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医师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第十五条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第十六条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
医疗机构应及时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的具体办法,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第十七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合理安排在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时间,保证履行合同和协议,确保各执业地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在特殊情况下,如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等工作,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规,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禁止超执业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九条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诊疗规范,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各执业地点及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第二十一条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主要考核单位,应综合其他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结果,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二十二条多点执业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应当暂停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核不合格执业地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考核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所有执业地点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
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为该医师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医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多点执业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及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均被暂停。
第二十五条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形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立医院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进行处分。
多点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机构内部规定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和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相关信息应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多点执业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和医院评审评价依据。
第二十八条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大陆居民持有内地《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江西省区域内申请医师多点执业适用本办法。
港澳台、外籍医师执业注册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门诊部,村卫生所(室)等县级(不含县本级)以下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原《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1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档案编号:1.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本表一式2份,分别存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新增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附表2江西省医师多点执业备案信息表1.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本表一式3份,分别存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和新增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11 -附表3江西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档案编号:1.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本表一式2份,分别存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取消执业地点注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12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1月25日印发-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