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新兴产业园发展的用地管理意见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办法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南沙建成辐射珠三角的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一、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第一条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50万元落户奖励;落户三年内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落户后第一个自然年度起连续5年(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其对我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
第二条对本区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三条对成长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商业模式新、产业特色鲜明的高成长型企业,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连续3年,以该企业按照《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穗科信〔2014〕2号)获得的市、区两级总补助资金为标准,再给予相同额度资金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孵化培育和引入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孵化器、科技园区在上一年度培育和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2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相关孵化器、科技园区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产业创新能力提升第五条对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根据其所认定级别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配套。
第六条区政府每年安排科技专项资金,采取科技金融、前期资助、后补助、配套支持、补贴支持和奖励等多种财政投入支持方式,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投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用地保障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用地保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1.28•【字号】粤国土资规划发〔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用地保障的若干意见粤国土资规划发〔2016〕18号广州、深圳、珠海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加快推进中国(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坚持保障发展、保护资源、保护权益并重,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高自贸区土地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经济加快转型发展,现就做好自贸试验区用地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广东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将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枢纽和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地,是我省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
自贸区的土地利用应坚持以下原则:(一)规划引领原则。
要切实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的统筹管控作用,统筹自贸试验区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推进国土集聚开发、分类保护和综合整治,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合理控制国土开发强度。
(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在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的框架下,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全面推进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城镇、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农村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加大“三旧”改造(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力度,大力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加快盘活闲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结合实际完善建设用地标准体系,从严实施项目用地定额标准,促进各类项目节约用地;加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加快完善土地税费制度,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三)生态保护原则。
自贸试验区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健全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合理布局生态用地,保障山水林田湖等生态用地需求,统筹整合城乡土地利用,促进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生态用地的生态保障功能得到保障,防止借“生态用地”之名盲目增加开发强度。
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
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为保障和促进广州南沙新区建设发展,发挥广州南沙新区作为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的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南沙新区(以下简称南沙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南沙新区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的范围确定。
第三条[南沙新区建设发展的基本原则]南沙新区的建设发展应当坚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科学发展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南沙新区进行经济体制、文化体制、行政体制和社会体制创新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职责及人大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沙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南沙新区的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南沙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五条[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负责南沙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政府及其部门、相关区县的支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选择、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各种专项资金统筹以及资金配套等方面对南沙新区给予优先安排。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协助推进南沙新区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条[先行先试]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进行修改;本市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南沙新区发展的,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就其在南沙新区的适用作出决定。
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市人民政府和南沙新区管理机构可以就南沙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制定相关文件在南沙新区先行先试,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南沙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推进南沙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作出相关决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审批权限下放]除需要全市统筹的审批事项之外,本市市级审批权限应当下放给南沙新区。
广州南沙新区支持新兴产业园发展的用地管理意见
广州南沙新区支持新兴产业园发展的用地管理意见广州南沙新区是广东省广州市的一个重要的自贸片区,自贸片区作为国家级开放经济试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作为南沙新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兴产业园的发展对于推动南沙新区经济转型升级、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支持新兴产业园的发展,我们应当合理规划和管理用地,为其提供有力的支持。
首先,我们需要合理规划新兴产业园的用地。
要根据南沙新区的整体发展规划,确定新兴产业园的规划定位和发展方向。
可以通过组织专家和学者进行调研和研究,确定新兴产业园的定位,明确其发展的重点方向和目标。
在规划用地时,要考虑到新兴产业园的发展需要,并结合南沙新区的现有用地资源,进行科学规划。
用地规划包括土地使用类型、面积、分布、布局等等,要遵循合理、高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其次,我们需要建立健全新兴产业园用地管理制度。
要制定相关用地管理政策和法规,明确权责划分和管理流程,确保用地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建立健全用地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对新兴产业园用地的监管和管理,确保用地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同时,要加强用地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用地管理的信息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三,我们要加强新兴产业园用地的供应和调控。
要根据新兴产业园的发展需求,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用地资源。
可以通过开展土地调查和储备,建立用地资源库,及时掌握和统计南沙新区的用地资源情况,并根据新兴产业园的发展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同时,要加强用地的供应和调控,避免用地过度集中或闲置。
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引导和促进用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四,我们要加强对新兴产业园用地的保护。
要制定合理的土地保护政策和法规,加强对用地环境的监管和管理,保护用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
可以加强对新兴产业园用地的管理,加大对不合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用地的合法和合规。
第五,我们要加强对新兴产业园用地的服务和支持。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19〕2号区各有关单位:《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7月16日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广州市黄埔区委中共广州开发区工委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大力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穗埔字〔2018〕12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工商注册地(机构核准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民营企业是指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
具体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剔除国有控股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内资企业。
中小企业是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的企业。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开发建设的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持⼴州南沙新区开发建设的意见⽂号:国质检通[2013]114号颁布⽇期:2013-02-18执⾏⽇期:2013-02-1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东出⼊境检验检疫局:建设南沙新区,对于推动⼤珠江三⾓洲⼀体化发展,促进粤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构建我国开放型经济新格局具有重⼤意义。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质检总局提出以下⽀持意见:⼀、⽀持提升南沙新区⼝岸通关效率1. 创新⼝岸监管模式。
完善以风险管理为核⼼的进出⼝商品检验监管机制,探索建⽴⾼风险项⽬严密监管和低风险产品快速放⾏相结合的检验监管机制。
继续完善直通放⾏、绿⾊通道制度,加⼤扶持⼒度,增加南沙新区实施绿⾊通道制度出⼝企业数量,提⾼检验检疫监管效能。
2. 加强粤港澳⼝岸通关合作。
研究先进可⾏的供港澳⾷品农产品检验检疫制度,加强与港澳特区相关部门的合作,积极推进RFID(⽆线射频识别)等先进技术在⼝岸通关的应⽤,建设完善基于RFID技术的供港澳⾷品监管溯源追踪管理平台,加快粤港澳物流通关速度。
3. 加快推动诚信体系建设。
深⼊推进进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质量信⽤奖惩制度和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制度。
⽀持驻南沙检验检疫机构参与南沙新区建⽴统⼀的诚信体系,共同营造“守信便利,失信惩戒”氛围。
加⼤对南沙新区重点、优秀出⼝企业的扶持⼒度,增加诚信A级和AA级企业数量,对⾼诚信企业予以检验检疫通关便利。
4. 加⼤检验检疫⽀持⼒度。
发挥检验检疫部门的促进和保障作⽤,强化政策措施⽀持⼒度,加强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宣传,及时解决南沙新区开发建设⼯作中涉及检验检疫的有关问题,为南沙新区开发建设提供保障。
5. 深化检验检疫业务改⾰。
结合南沙新区实际,将检验检疫业务改⾰的新思路、新措施等在南沙新区先⾏先试,积极探索检验检疫监管新机制、新模式,提升南沙新区创新能⼒、服务能⼒、辐射带动⼒和国际竞争⼒,营造国际化营商发展环境,增强南沙新区发展的活⼒和动⼒。
关于支持和规范南沙新区新兴产业园区
关于支持和规范南沙新区新兴产业园区用地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和促进广州南沙新区科学发展,全面贯彻落实我区新型城市化发展战略,聚焦培养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推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地产多元化发展,促进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和高端化,切实解决新兴中小企业用地难问题,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新兴产业园区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园区内涵(一)园区定位。
新兴产业园区是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7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导产业,以设计、创意、研发、品牌、营销、结算等产业链“两端”环节为主要业态,以能耗低、污染少、附加值高、成长性好的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功能复合、设施共享,适宜创业、生活、交流的新型产业社区。
新兴产业园区是集产业、办公、住宅、商业功能为一体的产业综合体。
严格限制一般性生产、制造等产业链“中间”环节(用于研发和试验场地除外)进入园区。
(二)用地功能。
新兴产业园区内土地可按不同功能混合利用,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物可兼容多种功能,建筑物使用功能符合用地性质,园区以产业功能为主导用途(主要为产品设计、研发、试验、成品展示和临时仓储等用途),可按规划适度配置一定比例的商业、办公、住宅建筑面积,并保证足够的公建配套设施面积。
(三)项目准入条件和认定办法新兴产业园区投资主体根据国家、省、市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和园区产业定位,制定园区项目准入条件并报区发改局审定。
入驻园区企业的认定办法,由区发改局会同工科信局、投促局等职能部门负责制定。
二、土地储备(一)优先安排新兴产业发展用地。
依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相关服务指导目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根据南沙新区的实际,充分发挥用地预申请政策,遵循市场发展需要,确定园区选址、规模及产业发展定位。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新兴产业园区适度倾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4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4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加快建设国家战略新区,打造粤港澳合作新载体和中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重要平台,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授予南沙新区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等管理权限(一)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行使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职权,除确需由省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原则上下放或委托南沙新区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设立前,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政府依法实施)。
具体由省编办会省有关部门以负面清单形式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委托或下放以及需省综合平衡的省级管理事项,南沙新区管理机构与省建立直接请批关系,与广州市人民政府为报备关系。
二、加大对南沙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三)2012-2016年,省财政将来源于南沙区的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超过2011年基数部分以专项补助形式返还南沙区,专项用于南沙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对南沙新区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海域使用金省级部分的50%,安排省级专项补助,由南沙新区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海域使用金的管理规定,专项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基本农田经济补偿以及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和试点方案等相关支出。
(五)对南沙新区上划省金融保险营业税超2014年基数部分,按超过基数的50%安排省级专项补助,专项用于南沙新区开发建设。
广州南沙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5)
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赋予南沙新区的大类条政策定稿版
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赋予南沙新区的大类条政策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赋予南沙新区的7大类30条政策一、财税政策1.根据南沙新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南沙新区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
二、金融政策2.加强粤港澳金融合作,稳妥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外汇管理等金融改革创新试点,支持南沙新区在内地金融业逐步扩大对港澳开放的过程中先行先试。
3.支持港澳金融机构根据CEPA优惠措施及相关法规规定,在南沙新区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
4.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南沙新区新设金融机构,开办期货交易、信用保险、融资租赁、信托投资等业务。
5.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机构在南沙新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和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6.鼓励港澳保险经纪公司在南沙新区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
三、与港澳往来便利化政策7.为南沙新区居民及在区内投资、就业的内地居民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提供便利,积极研究推动为南沙新区居民及在区内投资、就业的内地居民办理往来港澳地区通行一年有效多次签注。
8.对外籍高层次人才给予居留便利,制定放宽免税居留期限、往来便利化等优惠政策。
9.打造世界邮轮旅游航线着名节点,便利邮轮及其载运人员出入境。
10.允许在南沙新区办理港澳地区航运公司所属船舶及非本地住所的个人所拥有游艇的船舶登记。
条件成熟时,探索粤港澳游艇通关新模式。
11.在南沙新区放宽进口游艇相关政策,试点游艇保险制度,便利粤港澳游艇出入境。
四、扩大对外开放政策12.建设粤港澳口岸通关合作示范区。
13.条件成熟时,在南沙新区部分区域探索实行分线管理政策。
14.简化南沙港区与香港葵涌码头船舶进出境手续。
15.将广州港口岸整车进口港区范围扩大至南沙港区,支持南沙港区口岸开展零担拼柜出口业务。
16.建设南沙(粤港澳)数据服务试验区。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精神,切实做好申请受理、评审认定、政策兑现、组织保障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制造业和建筑业企业或机构,符合《扶持办法》条件的,均可享受扶持办法规定的奖励和扶持。
第二章总部企业奖(具体以发改局的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为准)第一节总部奖励申请条件第三条申请总部奖励的企业(区内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关于支持新型产业发展用地的意见
关于支持新型产业发展用地的意见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新型产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热点话题。
新型产业以其高技术含量、创新性、绿色环保等特点,被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动力。
新型产业的发展也面临着用地不足的问题,限制了其进一步发展壮大。
支持新型产业发展用地的意见十分必要和重要。
支持新型产业发展用地可以有效促进经济增长。
随着新型产业的逐渐兴起,其对用地需求也逐渐增加。
通过调配和优化土地资源,为新型产业提供充足的用地,可以有效促进新型产业的发展壮大,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进而推动当地经济的快速增长。
支持新型产业发展用地有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新型产业以其高技术含量、创新性和绿色环保等特点,不仅可以为传统产业提供技术支持和创新动力,还可以引领和带动传统产业向更高端、更绿色、更智能的方向转变,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目标。
支持新型产业发展用地有利于提高城市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新型产业的发展需要充足的用地支撑,而城市作为新型产业的聚集地,必须具备一定的用地供给能力,才能吸引更多的新型产业企业进驻,提升城市的产业聚集效应和吸引力,提高城市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支持新型产业发展用地有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
新型产业的发展需要依托科技创新和人才支撑,而大量的科技人才和人才培养需要充足的用地资源来支持。
通过支持新型产业发展用地,可以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提供更好的条件和平台,激发人们的创新活力和创业激情,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的不断深入和发展。
支持新型产业发展用地是一个迫切而重要的任务。
只有充分认识到新型产业发展用地的重要性,不断完善用地政策和措施,加大用地供给和支持力度,才能有效促进新型产业的健康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目标。
希望有关部门和各界人士能够共同努力,为支持新型产业发展用地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共同推动新型产业的发展和进步。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邮轮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邮轮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8•【字号】穗南府办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邮轮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穗南府办规〔2019〕2号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邮轮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8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邮轮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为适应南沙区开发建设的需要,推进本区邮轮旅游产业蓬勃发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改革与发展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粤发〔2008〕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州国际邮轮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府函〔2017〕4号)等相关文件的指导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享受本办法的企业或组织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邮轮业务的相关企业或组织。
(二)注册地不在本区但在本区开展邮轮业务的相关企业,可以享受本办法特定条款规定的奖励。
(三)本办法规定的邮轮业务相关企业是指邮轮公司、邮轮港(码头)经营企业、邮轮组织、旅行社(以法人实体为单位)。
第二条【落户奖】(一)对邮轮公司的扶持: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项要求的,在本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在本区缴纳税收的邮轮公司,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50-500万元。
广州南沙新区支持新兴产业园发展的用地管理意见
广州南沙新区支持新兴产业园发展的用地管理意见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是广州市政府根据国家发展战略规划建设的自贸片区,主要面向全球市场,依托自由贸易政策和丰富的资源禀赋,着力打造开放创新的国际化营商环境。
为了支持新兴产业园的发展,南沙新区应注重用地管理,以促进新兴产业园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用地供应、用地规划和用地评估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南沙新区应注重用地供应。
新兴产业园发展需要大量的用地资源,因此南沙新区需要加大对用地供应的力度。
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提供用地资源,如土地划拨、拍卖和出租等方式。
其中,土地划拨可以用于重要的产业园区,可以通过政府与企业合作的方式,将土地划拨给企业,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法定节余土地的划拨;土地拍卖可以用于有较高市场竞争的产业园区,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将用地资源出让给最具实力的企业;土地出租可以用于临时性的产业园区,可以将土地出租给企业进行长期使用。
通过合理的用地供应方式,可以满足新兴产业园发展的需求。
其次,南沙新区应注重用地规划。
用地规划是用地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合理的用地规划,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空间的优化布局。
南沙新区应根据新兴产业园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用地规划方案。
首先,要注重用地功能的合理配置,根据不同产业的特点和需求,将不同功能的用地进行合理划分,如生产用地、研发用地、办公用地等;其次,要注重用地空间的布局,通过合理的空间布局,可以实现用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后,要注重用地的可持续利用,通过合理的生态保护和环境规划,实现用地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
最后,南沙新区应注重用地评估。
用地评估是用地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用地评估,可以确定用地的价值和合理的利用方式。
南沙新区应建立健全用地评估机制,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用地进行评估,确定用地的价值和合理的利用方式。
评估标准应包括用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资源的丰富程度、市场需求情况、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
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
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广州南沙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范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产业园管理局”)运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性质和履职区域范围】产业园管理局是根据本办法设立的法定管理机构,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与南沙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以下简称“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本办法委托授权,履行委托授权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运营管理、机制创新等职责。
产业园管理局履职区域范围(以下简称“产业园区”)包括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海港区块、南沙枢纽区块、庆盛枢纽区块、南沙湾区块、蕉门河中心区区块、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管委会可根据开发建设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条【管委会职责】管委会应当根据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产业园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广州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广州市南沙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在产业园区行使职责的范围。
第四条【发展目标】产业园管理局应坚持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的原则,推进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营造有利于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式发展,充分利用临港区位优势,引导产业高端发展,提升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五条【部门支持责任】广州市相关部门和开发区(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产业园管理局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园区规划和建设】产业园管理局按照本办法委托授权履行以下规划、土地管理和建设方面的职责:(一)【园区规划】组织实施产业园区开发总体规划,会同开发区(区)国土规划部门编制法定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土地管理】制订产业园区土地供应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出让条件及年度土地出让方案。
广州南沙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南沙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穗南开发改〔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开发改〔2017〕50号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南沙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附件: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广州南沙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2017年11月2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扶持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总部奖励的企业(区内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新兴产业园区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新兴产业园区土地供后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新兴产业园发展的用地管理意见》(以下简称《用地管理意见》),为便于政策实施,做好新兴产业园土地供后评价工作,明确新兴产业园土地供后评价指标体系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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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已认定的南沙新区(自贸片区)的新兴产业园,包括新增新兴产业园、通过申请认定的改造型新兴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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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评价工作小组。
产业园区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产业园办)牵头,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发改局)、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工科信局)、商务局、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国规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局)等职能部门及第三方评价机构联合组成土地供后评价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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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评价方式。
通过对照园区前期协商一致的指标体系,根据园区实际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及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评估及打分实施供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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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跟踪监管。
产业园办联合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新兴产业园区数据库及填报系统,相关部门对新兴产业园区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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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指标体系。
本着协商一致、公平公开的原则,各园区的供后评价指标体系均根据园区特点在其申请认定为南沙区新兴产业园区的同时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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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指标体系设置。
园区申请认定为新兴产业园阶段,产业园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与第三方评价机构共同提出园区土地供后评价的指标体系(初稿),再由项目责任单位与园区投建方研究谈判,形成最终园区供后评价指标体系(终稿),作为项目准入审议相关材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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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体系在通过相关审议后,作为投资协议的附件,明确园区投建方相关承诺指标。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第八条指标体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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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支持新兴产业园发展的用地管理意见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的有关精神,保障和促进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科学发展,全面贯彻落实我区新型城市化发展战略,聚焦培养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推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和高端化,切实解决新兴中小企业用地难问题,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新兴产业园的发展,出台本意见。
一、【园区内涵】(一)园区定位新兴产业园是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7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具有高技术支撑和创新管理模式的外贸产业、高技术立体仓储与物流产业、高端生态旅游产业、数据应用产业等有利于南沙支柱产业发展转型和经济枢纽成熟的产业类型为主导产业,以设计、创意、研发、品牌、营销、结算等产业链“两端”环节为主要业态,以能耗低、污染少、附加值高、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功能复合、设施共享,适宜创业、生活、交流的新型产业社区。
新兴产业园是集产业、办公、住宅、商业功能为一体的产业综合体。
严格限制一般性成规模生产、制造等产业链“中间”环节(用于研发和试验场地除外)进入园区。
对于当前未预见的新兴产业,允许园区投建方召开同行评议会进行认定,并报区发改局牵头会审审定,纳入新兴产业分类名录。
(二)用地功能新兴产业园区内土地可按不同功能混合利用,同一地块或同一建筑物可兼容多种功能,建筑物使用功能符合用地性质,园区以产业功能为主导用途(主要为产品设计、创意、研发、试验、成品展示等用途),可按规划适度配置一定比例的商业、办公、住宅建筑面积,并保证足够的公建配套设施面积。
(三)园区准入条件和认定办法新兴产业园区投建方根据国家、省、市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和园区产业定位,制定园区项目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进驻园区企业认定办法,并报区投促局牵头会审审定。
二、【土地储备】(一)优先安排新兴产业发展用地依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相关服务指导目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政策要求,根据南沙新区(自贸片区)的实际,充分发挥用地预申请政策作用。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向新兴产业园区适度倾斜,地块的区位优先满足预申请新兴产业规划要求匹配的区位。
区国规局作为受理新兴产业园用地预申请主体,安排的新兴产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通过预申请企业。
申请材料应该包括用地计划、园区发展定位与发展计划、产业市场发展报告以及其他由区国规局审定和同行评议需要的材料。
(二)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1.构建低效用地腾退机制。
根据低效利用土地调查,对辖区内不符合产业发展要求,产能低下,圈而不用等低效用地进行登记造册,纳入收回计划。
利用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新兴产业园,统一纳入政府储备。
鼓励原土地权利人提供土地用于新兴产业园开发,对其前期投入按不低于城市更新政策中政府收储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以收储时点的城市更新相关政策为准)。
2.鼓励盘活存量工业用地。
在符合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等权属证件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新兴产业园。
土地权利人应根据经批准的新规划建设方案,与区国规局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土地用途变更为新兴产业园综合用地,按照申请缴交出让金时点、新旧用途市场评估价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或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园区规划要求】(一)规划要求新兴产业园区规划由参与竞标的园区投建方编制,园区规划需满足现行“三规”要求。
园区规划要考虑新兴产业园主导产业类型对区位、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作为供地优先匹配的参考条件。
(二)规划条件在不低于《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最新版)规定的相应容积率要求下,新兴产业园区内产业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园区计容总建筑面积的50%;产业和办公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园区计容总建筑面积的65%;住宅用途的建筑面积不得高于园区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0%、用地面积不得高于园区总用地面积的15%,住宅用地应适当集中,合理安排布局,与园区的产业用房及周边的产业用地既要联系便捷又要避免相互干扰。
(三)用地规模新兴产业园可分期供地,首期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公顷以内,整体规划控制一般不超过80公顷,用地指标满足《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最新版)规定要求。
对用地规模较大的项目,需要在编制规划、项目计划时提出预留发展用地需求及其发展规划,待上期用地按规划要求建设并通过供后评价,由园区投建方向区国规局提出下期用地申请;根据市场需要,允许修编下期用地项目投建规划方案,由区国规局组织同行评议,对通过评议的用地申请,予以出让预留发展用地。
四、【土地供应】新兴产业园土地供应,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土地市场规范运行,具体要求如下:(一)土地供应要求参与新兴产业园土地供应项目的竞买人要求在竞买时已满足对注册地址的要求。
同意遵守项目投资协议等规定的在竞得地块后,对产业类型定位、注册资本、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以及供后评价等约束性指标的要求。
提交相应用地的园区总体规划、园区项目准入条件与管理办法、入园企业认定办法等技术方案,作为竞标的一部分。
(二)土地供应方式1.新兴产业园一般采用公开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可根据项目情况设定产业类型、注册地址,以及依据产业类型设定注册资本、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供后评价等区招商部门商定的竞买要求。
2.新兴产业园也可采用公开招标出让方式供地,招标内容一般由商务标、技术标和地价标组成。
也可以先公开对技术、商务部分招标,中标人再通过拍卖方式竞拍土地。
商务标权重一般不得低于30%,不高于45%,主要包括投资主体实力、历史业绩、招商计划、园区业态、产业分析、投资计划、园区管理、经营服务等方面内容。
技术标权重一般不低于45%,主要包括各用途控制比例、基础设施建设、园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等项目总体架构及技术解决方案方面内容。
3.鼓励“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以公开方式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中标人或竞得人先行租赁土地进行建设,首次租赁期同产业园区评估期,租金可一次性缴交或按年度缴交,具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办理。
期满通过供后评价,符合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条件的,再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三)出让金管理1.地价标准。
公开出让的起始价原则上为公开出让的底价,不得低于相应地段相应用途级别基准地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
新兴产业园用地的出让起始价格按用地类型的市场评估价执行。
符合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目录和区鼓励发展新兴支柱产业的产业园,出让起始价格按上述新兴产业园综合用地计算地价的70%综合拟定。
2.地价缴交。
新兴产业园项目可以分期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额不得低于出让成交价款总额的50%,余款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缴清。
3.鼓励新兴产业园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地下空间使用规划方案应明确列入园区规划方案,不得私自变更,不计算土地出让金。
五、【园区建设】(一)存量用地的开发建设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新兴产业园的,应按照重新确定的规划条件报建和实施建设改造。
(二)开发进度和时序监管新兴产业园可结合招商引资和市场需求,合理安排开发进度,并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2年内,先行实施园区总体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新兴产业园区内产业类设施的开发应不迟于非产业类配套设施的开发。
(三)违法建设监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由区国规局、城管局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其进驻企业不得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四)建设监管说明土地出让合同应明确园区开发投建的开、竣工时间,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建设的项目,根据建设延迟量,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运营监管严格落实园区定位中环保和安全监管方面的要求,将运营监管工作纳入园区开发建设的发展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加强对园区投建方及进驻企业的环保和安全监管,促进园区环保、安全与发展相协调。
进驻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市、区的相关环境影响和安全评价要求落实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若违反环境影响和安全评价要求且无法按时完成整改的,由园区投建方责令其退出园区。
六、【园区土地使用】(一)出让限定条件经供后评价达到要求的园区,方可销售产业、办公和配套住宅。
买卖与租赁条件。
园区内产业、办公和配套住宅房产、公寓等的租售仅面向进驻园区的企业(非个人)。
(二)产权登记发证新兴产业园应按规划要求和竣工验收实际用途进行房地产确权登记。
根据规划竣工验收图件及批文确定规划功能为产业、办公和配套住宅用途的,可按照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墙体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
新兴产业园综合用地土地使用期限最高为50年,园区内商业性公共服务设施、园区配套服务设施和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可分割登记及转让。
(三)买卖与租赁园区内房地产出租、出售应按有关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办理。
新兴产业园区内已确权登记的房产且经评价达到要求的,可以按幢、层、套、间等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产业、办公和配套住宅房产。
园区投建方与受让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园区内房产出售、出租、转租、转让、抵押的限定性条件。
1.园区产业和办公、住宅用途房产的受让人(含再次转让)须是在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符合园区准入条件已进驻园区。
2.园区配套住宅依照国家、省、市现售商品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销售价格、交付方式等由园区投建方自行制定,且必须明确告知产品的使用期限、权利范围等区别于园外房地产产品的要素特征。
3.园区产业、办公和配套住宅房产用于出租和自用的比例不得低于相应用途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0%,用于出售的比例不得高于相应用途计容总建筑面积的80%。
4.园区出售前后的物业管理由园区投建方负责落实。
5.对于已进驻园区的企业,出现撤出、注销等情况,其所购置的相关物业可以转让给园区其他已进驻或新进驻的企业,无法转让的由园区投建方按其原购买成本价回购。
(四)买卖与租赁监管园区投建方应当在出售房产前,将拟出租和出售的房产单位列表报送区国规局登记备案,租售单位列表一经确认,不得随意调整更改。
出售、出租与转让、转租的数据信息纳入区国规局房产交易信息库进行动态监管。
经审核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或租赁备案登记。
七、【园区供后评价】(一)供后评价要求新兴产业园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中应约定在用地供应后原则上不超过6年实施供后评价,对时间有特殊要求的产业类型按照竞标时制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