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六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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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管理)六产品
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第壹节概述
壹、概念
1、定义
指调整于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涉及的领域仅限于产品、产品的监督、检查、生产、销售,不包括消费时发生的关系,运输时发生的关系壹般也不是
3、产品的范围
《产品质量法》2’“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包括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产品
建设工程原也不包括于内,现已适用
二、立法
1、原分散于《计量法》、《标准化法》、《商标法》、《药品
管理法》、《食品卫生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民法通则》等。
2、1993年2月22日通过我国第壹部全面、系统地《产品质量法》,后又配套出台《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997年新刑法专节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机构(6’)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2、地方技术监督局(县级之上)
3、国务院及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二、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
(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9’)
1、定义: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
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2、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指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的ISO9002系列国际标准。
该标准吸收了各国于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精华,统壹了质量术语的概念,采用该系列标准已被世界公认为是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1992年5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将ISO9000等同采用我国国家标准CB/TI9000—ISO9000
3、目的:
(1)、有合同的条件下,为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非合同条件下,为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4、原则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以自愿为原则,由企业自行申请。(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9’)
1、定义:指依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且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2、认证形式
(1)、安全认证
①指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由认证机构实行的认证。
主要针对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药品、食品、兽药等。
②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故采用强制性认证原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中的“强制性标准”。(2)、合格认证
①指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进行的认证。
②标准为《标准化法》中规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无规定的,以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为依据。(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1、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且对其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其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
2、分类
(1)、国家监督
①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②机构及职责
A、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进行规划和组织。
B、县级之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可于本行政区内组织监督抽查。
C、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之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壹、产品质量责任
1、定义: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发展阶段
(1)、产品责任壹词最早出当下19世纪中期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后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因产品缺陷而造成损害的案件不断发生,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逐渐形成了调整因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侵权行为而同消费者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即产品责任法。
(2)、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
①依合同条款保证产品质量。这时的产品责任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壹部分,合同条款是处理产品责任纠纷的依据,所奉行的原则,又称为“非责任原则”,即没有合同就没有责任。
②侵权责任原则。20世纪20—30年代,由于商品经济的进壹步发展,壹件产品从生产、组装、包装、运输、批发、销售到消费,要经过好多环节,壹旦发生责任事
故,于被损害人同责任者之间很难找到合同关系,英美判例法相继突破合同法的束缚,采用侵权责任原则。③20世纪40年代以来,严格责任被提出。凡是产品的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因而使他们遭受损失时,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应负有责任,尽管他们可能没有任何过错。
二、产品质量义务
1、定义: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或不为壹定质量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责任。
(1)、主体主要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2)、“为”是指积极义务,eg.生产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不为”是消极义务,eg.法律规定的不得做出的行为eg.不得掺杂、掺假
2、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14’)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