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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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与
项目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号)、《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浙科发计〔2016〕144号)的要求,对《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2〕79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 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政策调控引导等方式,由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活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相关科技问题的方案部署。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在一定时期内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平台载体建设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省级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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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宽容失败等原则。
第四条 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与评价等信息,应当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实行全过程在线化、痕迹化管理,实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如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咨询与评审专家与咨询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由咨询或评审对象申请提出且理由正当需要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受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与公开竞争人、被评估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六条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放管服”改革,明确各管理层级的责任,确保委托放权到位、管理规范有序。
(一)省科技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完善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完善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制度,建立科研信用标准和科研信用评价体系;
2.健全科技项目管理咨询专家库,审聘项目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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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下放委托管理事项的权限和责任,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4.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巡查或抽查,对实施不力的项目加强督导,对问题严重的取消项目立项、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财政科技经费;
5.加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拨款,下达专项经费;
6.组织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及绩效的统计工作,加强科技统计数据综合分析和应用;
7.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二)项目受托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受理省科技管理部门托管科技计划与项目,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事项的配套制度和措施;
2.协助做好有关项目的中期检查、监理或评估、监管经费使用等工作,及时转拨省科技经费、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情况;
3.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做好技术保密等相关工作;
4.及时向省科技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如实提供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相关信用评价信息。
(三)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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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按照合同(任务、计划)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2.严格规范行使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按规定合理统筹安排使用经费,如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3.建立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4.开展项目实施的阶段性自查,及时通过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项目管理系统提交自查报告,反馈项目的实施进展、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稳定性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加强项目实施动态评估,对违规行为及时作出整改;
5.自觉接受省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受托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6.填报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7.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凡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并获得省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省级科技计划体系。
省级科技计划体系重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合理配置公共科技资源,组织或引导各创新主体加强创新活动,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全省科技发展中长期发展目标任务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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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级科技计划体系改革要求,设立基础公益研究(含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基地和人才4个一级科技计划。
科技计划根据科技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有必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
第九条基础公益研究(含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通过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公益技术研究项目实施,开展基础性、理论性和应用性研究,支持人才及团队知识创新、公益技术领域的应用研究与成果推广。
第十条重点研发计划由省重大科技专项和农业新品种选育专项2个二级计划组成。
省重大科技专项,支持省重大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专题及其项目,以及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项目。
农业新品种选育专项,开展农业新品种选育及其相关的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商业化育种技术研究。
第十一条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由创新投入引导、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和政策性引导3个二级计划组成。
创新投入引导,支持市、县(市、区)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技术类研究团队服务企业。
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合资新设、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与市县联合成立区域引导基金、对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等方式,投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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