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治理腐败措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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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治理腐败措施借鉴

[摘要]反腐倡廉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和突出任务,我们应借鉴西方国家的反腐败措施以及预防腐败的成功经验,加快反腐败立法的步伐,建立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加大腐败者的“腐败”成本来扼制腐败。

[关键词]治理腐败;借鉴

腐败在不同的时期和国度,其表现形式和程度是不同的,但实质上都是掌握公共权力资源的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正是因为世界各国的腐败在本质上有其相同性,根据我国的国情,适当借鉴国外治理腐败实践的成功经验,对我们当前的预防、惩治腐败来说是极为重要的。

一、借鉴国外反腐败立法,推进我国反腐败法制化进程

法制完善和严谨的国家经过长期的法制建设,在反腐败法律方面有很大发展,专门的防止腐败法律越来越多,专门法便于公民了解和举报腐败罪行,也便于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腐败行为。其形式:一是制定专门的廉政法律,如日本的《政治资金规正法》、美国的《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新加坡的《公务员行为与纪律条例》、澳大利亚的《公务人员行为准则》、法国的《关于政治生活财务透明度法令》、韩国的《公职人员道德法》等;二是在其他法律中规定廉政条款,如一些国家在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的廉洁提出法律要求,在政府的组织、选举和管理等有关法律中规定廉政条款,在刑法典中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及其处罚等;三是以纪律和道德规范的形

式规定公职人员的行为,如美国的《众议院议员和雇员道德手册》,这些手册和条例从道德和纪律角度对公职人员提出廉洁要求,虽不具有严格的法律形式,但通过立法机关颁布,不但具有舆论的影响力也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总结了过去反腐败斗争中的经验和教训,确定了反腐败的法制发展方向,制定了一系列反腐败法规制度,但我国的反腐败立法工作仍任重而道远。特别是随着近些年来国内外形势的不断变化,办案过程中无法可依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有些法律和制度虽然制定了,但很不完善,这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难度。所以当前我们一方面要加快立新法的步伐,尽快制定《反腐败法》;另一方面又要抓紧修改完善旧的法律规章制度,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二、借鉴国外建立健全反腐败机构,促进我国反腐败机构效能提升

清廉程度较高国家的廉政机构特点:一是有较大的独立办案权力。如香港的廉政公署直接对特首负责,不受其他任何机构支配。新加坡的反贪污调查局也是直属总理公署,其职权范围包括逮捕权、调查权、调查保障权和武力搜查权等独立的办案权力。二是有严格的规章和完整的机构体系。香港廉政公署在人事上有自己独立的做法,官员的任命和培训都由公署进行,而不通过文官首脑;在财政上,其开支由一般税收支付;在职责上,只接受廉政公署条令和反贿赂条令的规范。这些国家的反腐败实践证明,如果反腐机构地位太低,其反腐效果都不会理想的。新加坡的反贪污调查局在

1970年前曾先后隶属于四个不同的部,但效果都不理想。于是在1970年后直属政府总理领导,而不受其他部管辖,这就保证了它在履行职责时能得到其他部的合作与支持。我国反腐机构主要有三个部门:一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查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党的纪律的行为;二是政府内部的监察机构,负责查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三是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构成犯罪的公务人员贪污贿赂行为。应该说我国的反腐败专门机构较为齐全,但是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格局,它们或属于同级政府管辖,或属于同级党委领导,独立性不够,权威性不高,监督作用难以真正发挥。根据国外反腐败成功经验,一是应该设立由中央垂直领导,独立的、自成系统的监督机构。二是应该给反腐机构提供丰富的办案经费。三是应该授予反腐机构独立的人事权。

三、借鉴国外公务人员选任与管理,提高我国公务人员选任与管理的规范性

国外法治健全国家对公务员的选任与管理都很严格。一是公开考试制。择优录取,保证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二是培训教育制。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都要经过培训再上岗,廉洁教育是必修课。三是财产申报制。规定国家某些公职人员的财产收入必须申报或公开。美国《道德改革法》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并公开自己及配偶的财务情况,包括收入、个人财产等,以后还须按月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的接收与保管办法、保存期限、公开方式、查

阅手续、审查以及对拒绝申报和虚假申报的处罚办法也都作了详细规定。我国目前在公务员的选任方面比较规范,但在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公务员收入的监督。我国虽然在一定范围内确认了部分国家公职人员有义务向国家申报收入,但是将我们的规定与国外的财产申报制度相比较,反腐防腐的作用、力度都还是很小的。根据国外成功经验,一是应该将政府官员的财产收入规范化、合法化、透明化。除了政府官员的工资、津贴、补贴收入外,其不动产、金融资产、古玩珍品、无形资产等也应该有合理、合法的来源渠道。政府官员无论是参加公务接待活动的礼金,还是参加商业庆典活动的酬金,实际上都是因为其手中的公共权力带来的,这些收入都应该如数上缴。二是应该将政府官员财产状况申报法制化。政府官员申报财产状况的时间、范围、内容、程序都要法制化。

四、借鉴国外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提升我国反腐败监督力度和强度

清廉程度较高国家注重建立健全监督网络,加强对公共权力运作的监督,以有效遏制腐败行为。瑞典在全国250多个部门设有相应的监督机构和监督制度,实施对本部门的监督。同时议会监察专员办公室、司法办公室、国家纪律处分委员会等机构通过受理投诉,形成外部监督。各种监督相互衔接,构成网络,形成合力。我国实行的是多种监督系统并存的体制,但没有很好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看似完备,实则职能重复,缺乏独立性、权威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缺少一个统一、独立、权威性的专门廉政监督机构,

从而难以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二是监督机构在人事安排、职务提升、经费保障等方面都得通过政府机关,使得监督和检查的上下关系难以理顺。借鉴国外经验,一是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严格依法行使权力的程序体系,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二是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行政许可和审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易于滋生腐败的环节监督。三是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结合起来,提高监督的效能。四是完善监督体制。监督体制是多层次的,主要有:政党监督,即政党之间的相互监督,特别是对执政党的监督和执政党自我监督;新闻监督,这是其他机构无法替代的“第四种权力”监督,媒体”曝光”对腐败的制约作用不可小看,能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广泛的监督,导致腐败者下台,督促各类官员洁身自好;公众监督,我国应该在国家事务和社会活动中奉行公开的原则。

五、借鉴国外政务公开和信息透明,提高我国政务信息透明程度

政务公开主要目的在于避免行政机关在人、财、物管理方面的暗箱操作,防止腐败。1766年瑞典议会确立了“政务公开”的原则,瑞典公民都可以到任何一个政府部门要求查阅该部门的文件,包括财务方面的文件。1983年加拿大《信息获取法》规定,除了某些特殊情况之外,加拿大公民和永久性居民有权获得调查联邦政府机构的文件。信息透明制度主要包括:一是政府向国会报告制度。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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