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麻精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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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麻精药品使用的通知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及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的要求,医疗部联合药学部决定进一步加强住院患者麻、精药品使用管理,规范住院患者麻、精药品应用流程,特制定和强调以下规定,望各科室严格执行。

1.使用“麻、精一药品”“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开具“麻、精一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取药时必须携带处方。病房药房负责审查,无处方者拒绝发药。如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缺少处方,责任由使用者和发药者共同承担。

2.开具“麻、精一药品”处方必须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真全面填写“麻、精一药品”处方要求的内容。杜绝代签现象。病房药房负责审查,拒收不合格处方,拒发药品。如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麻、精一药品”处方,责任由处方者和审查者共同承担。

3.“麻、精一药品”使用后的空安瓿、废贴必须于使用后第二天送交病房药房。病房药房实行严格发放、回收登记,对逾期不交者将给予相应处罚。

4.由于病区固定备用药品的使用,所用药品和回收安瓿的批号可能不一致。为使安瓿、废贴顺利回收,同时实现药品批号追踪结果一致,决定启用“潍坊市人民医院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瓿、废帖回收登记表”(见附件)。“麻、精一药品”使用后的空安瓿、废贴回收时必须同时填写、携带“潍坊市人民医院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瓿、废帖回收登记表”。无“潍坊市人民医院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瓿、废帖回收登记表”,拒绝接收和发药。

5.使用病区备用“麻、精一药品”后补取药物时,必须同时携带“麻、精一药品”处方、空安瓿或废贴及“潍坊市人民医院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瓿、废帖回收登记表”于用药后次日领药,病房药房负责审查登记,缺少其一或逾期者拒绝发药。

以上规定自2013年9月26日起执行,由病房药房负责审查,

医疗部、药学部共同监管。

附件:潍坊市人民医院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废帖回收登记表

医疗部

药学部

2013年9月26日

潍坊市人民医院

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废帖回收登记表

注:表中核对者为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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