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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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8
(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6,分数:32.00)
1.(2011年真题)下列行为中,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
(分数:2.00)
A.未受委托替朋友招待客人
B.未成年人抢救落水儿童√
C.主动代同事值夜班
D.代替配偶放弃继承权
解析:解析: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未成年人也是可以从事无因管理行为的。可见,选B项。不选A项:因为纯粹道德上的事务如养子女对亲生父母的照料;宗教上的事务如为佛堂点燃一炷香、帮助朋友到教堂做弥撒;一般生活事务如帮助朋友接待客人等,都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不选C项:因为主动代同事值夜班的行为属于事务性委托。不选D 项:因为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2.(2012年真题)下列权利中,可以转让的是( )。
(分数:2.00)
A.劳动报酬请求权
B.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C.支付租金请求权√
D.近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
解析:解析:《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上述规定中,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情形包括四种:①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不得转让,如因雇用合同、委托合同、劳务合同等产生的雇用费、委托费、劳务费等债权不能转让。②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不能转让。例如,专门为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专门为特定人绘肖像画的合同等。③不作为债权,不得成为转让债权。④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一般不得单独转让。此外,除了上述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外,下列债权也不得转让:①因侵权(如侵犯人身权、知识产权)所生损害赔偿之债。②近亲属间的请求权,如近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等。综上分析,备选项中只有C项表述的债权可以转让,故选C项。
3.(2013年真题)下列关于债的提存的说法中,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 )。
(分数:2.00)
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是提存的条件之一√
B.提存物在提存期间产生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
C.债权人超过法定期限不领取提存物,提存物归债务人所有
D.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提存机关承担
解析:解析:《合同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第1项,A项表述符合合同法规定,选A项。《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据此,B、D项表述不符合合同法规定。《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据此,C项表述不符合合同法规定。
4.(2013年真题)甲将自行车交乙保管,不久乙去世。乙之子丙误将该自行车当成遗产继承,后在使用过程中致自行车损坏。根据有关规定( )。
(分数:2.00)
A.丙系恶意占有人
B.丙应当返还自行车给甲√
C.丙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D.丙应当赔偿甲的损失
解析:解析: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形成债的关系,受有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返还利益的具体范围依获利方的主观心态而定:受益方为善意时,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为准。受益方为恶意时,应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就损失与利益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本题表述中,丙不明真相,以为自行车是其父遗产并予以继承,故丙对自行车的占有属于善意占有,而非恶意占有。可见,不选A项。当丙误将自行车作为遗产继承后,即构成不当得利,在甲、丙之间成立了不当得利之债,而非合同之债,合同之债不存在,自然谈不上违约责任。可见,不选C项。不当得利之债一经成立,丙便负有将自行车返还给甲的义务。可见,选B项。《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善意占有人不负赔偿责任,而恶意占有人须赔偿损失。本题表述中,丙对自行车的占有是善意的,故对甲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可见,不选D项。
5.(2014年真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债权特征的是( )。
(分数:2.00)
A.平等性
B.相容性
C.任意性
D.永久性√
解析:解析:债权具有任意性、平等性、相容性和期限性等特征。就期限性而言,债权是具有一定期限性的权利,债权只能在一定期限内存在,债权不能像所有权那样可以永久存续,债权期限届满即归于消灭。可见,选D项。
6.(2016年真题)下列行为中,可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是( )。
(分数:2.00)
A.甲偿还5万元赌债
B.乙清偿明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
C.丙被他人收养,成年后给付生父母生活费
D.丁误将邻居的装修材料用于自己房屋的装修√
解析:解析:对于赌博之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履行道德义务上的给付,当事人都不得依据不当得利主张返还,故不选A、B、C项。D项表述的情形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可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选D项。
7.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只要自动债务已届清偿期即可适用法定抵销
B.以所有的意思管理抛弃物为无因管理
C.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报酬
D.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
解析:解析:按照《考试分析》的观点,A项表述是正确的,但根据《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据此,适用法定抵销的条件之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均应当届清偿期。考生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定适用法定抵销的条件。可见,A项表述错误。以所有的意思管理抛弃物成立先占,而无因管理须有管理的意思,而不是以所有的意思进行管理。可见,B项表述错误。无因管理人无权要求受益人支付报酬。可见,C项表述错误。提存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提存机关三方当事人。可见,D项表述正确。
8.适用无因管理的情形是( )。
(分数:2.00)
A.下大雪清扫路面
B.为他人看管赃物
C.接待他人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