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4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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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的基本原则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提到著作权,就不能不提到著作权的历史,100年前,中国第一部具有近代著作权观念的《大清著作权律》颁行。《大清著作权律》分为“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 5章,共55条。对于版权的概念、作品的范围、作者的权利、取得版权的程序、版权的期限和版权的限制等问题,关于版权的保护期限和继承问题,对于不视为侵犯版权行为的“合理使用”,对合作作品、委托作品、口头作品、翻译作品的版权归属与继承,均做了详细的规定。直到1915年。该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对中国今天实行版权立法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我国现今的著作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立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
而现在,著作权始终与社会技术、文化的发展保持几乎同步的节奏,随着现代技术与文化的发展,著作权涉及了不同的领域,在大数据时代,在全球一体化建设的格局下,著作权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通过这次培训,老师给我们从几个方面讲述了著作权。其中讲述到著作权的几大基本原则: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和版权分离原则,发行权穷竭原则。我以培训课程讲述的4大原则为线,尝试以作品为载体,作者为主体,探究作者和受众的权利。
一、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即著作权是作者的自然财产权利,每个人都应从其劳动中获得回报,而著作权也不应例外。因此著作权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著作权不以作品是否出版为界,而是作者通过劳动创造了作品,即受到保护。在保护作者权益的同时,为了知识的进步和公众的利益,我国著作权法在著作权的具体使用和限制上,也给出了具体解释。
我们通常说的作品,传统意义是指文字。作者通常有特俗的技能,写作被认为是运用前人积累的写作规则组织传统或现实的素材实现某种特定效果的过程。其次是灵感。灵感也逐渐被表述成“作者的原创性天赋”,而作品,也就成为专属于作者的产品。因为作品是作者的创造,若无作者,作品不会产生,而作者对作品的专有权利并不会剥夺公众的任何利益。所有天生受到保护。
二、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
著作权法仅仅保护作品的表达,但不保护此种表达所传达的思想。这一原则最早的确立是在西方。这其中的两个概念:思想与表达。通俗地讲,即使用方法和表述方法。
由于现代科学与文化的发展,音乐、电影、软件等得到迅猛发展。与文字作品不同的是,音乐由旋律组成,电影由情景组成,如何区分思想与表达颇为为难。实践中,如何利用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回应新科技带来的挑战,是一直争论的问题。业界曾采用抽象法来区分思想与表达的界限。
例如,如果两部电影,甲出品时间在前,乙出品时间在后,两者有相似的情节和角色该如何处理?
实际判定认为:多数作品特别是剧本,如果忽略具体细节,则多具有相同的通用模式,这些被认为是平常的情节和角色,并无显著特点或特殊背景,就不能认为乙电影有抄袭甲电影的行为。若乙电影中的情节,在表现自己思想的同时,包含了甲电影的表达,则乙电影可能会有侵权行为发生。
判断的时候,即需要先抽象出作品的共同模式,并进而确立思想表达的范围。
思想与表达两分原则在著作权法的确立,兼顾了公共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为商业所主张的版权保护提供了依据。
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版权分离原则
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版权分离原则用于明确著作权的归属。从作品本身来看,作品由作者创造产生,即作者是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对于某一作品而言,其往往为物权和著作权的共同载体。通过某种商业形式实现权利转移时,也许是物权和著作权同时发生转移,比如作者将作品连同署名权等一并转让;或许是仅仅物权发生转移,比如画家将某幅作品赠与某人;或是著作权发生了变更而物权未发生变化等等情况。
而衍生这个概念,在实际工作中,因美术作品而发生的侵权案例非常多。
例如,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阳台花草》的书,书中图文并茂,销售挺不错。但有一天,某摄影记者将出版社和作者告上法庭,理由是《阳光花草》在书中用了4幅未经授权的图片,并将某图片作为封面设计图案。作者和出版社美编纷纷叫屈,作者说:“这4幅照片是我从某摄影展中向摄影师直接购买的,现在这4幅照片还放在我的家里。”出版社美编说:“我是从正版的图片库中下载的,怎么就不能用它来制作插图呢?”而最后的结果显而易见,作者和出版社美编构成了侵权行为。
作者侵权的原因是未了解所有权与著作权分离原则。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说明,美术作品通过赠与、买卖方式实现物件本身的转移后,被赠与人、买方等得到的仅仅是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和展览权,而除展览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依然归作者所有。《阳光花草》的作者获得的是照片的所有权和展览权,并不享有照片的著作权。而出版社美编的理由也不成立,购买正版图片库是避免侵权的首要条件,但是如果没有经过这些图片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依然是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
四、发行权穷竭原则
发行权穷竭原则,又称首次销售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版权人在其版权产品首次销售之后,对该产品本身的控制权利便随之终止,该产品的买受人可以不经原版权人的同意再次销售或是其他方式处分这一产品。
发行权穷竭原则是为了确保公众的利益,对版权产品的使用,从而对版权人销售发行权和公开展览权做出的限制。
下面看这个案例,某作者完成《科斯拉的救赎》一书,他作为本书的版权所有人,委托某出版社进行出版。书印刷完毕之后,出版社委托某装订厂将其装订成册。但不幸的是,装订厂仓库发生大火,因此装订厂将所有经过烟熏火烤的库存图书以废纸形式出售,其中一部分被被告购买,被告将这些图书当做旧书在市面上销售。于是作者以被告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法庭判决:尽快版权人对其图书享有排他的销售权,但是此种权利在图书首次售出后便不再专属于原版权人,图书的买受人经由交易取得图书的所有权,同时也就获得作为所有权的一部分的处分权,从而有权再次转让这一图书。当然,图书的买受人并无权利重印和再版此书。因此,被告没有发生侵权。在本案裁决中,法官区分了图书的两种权利:版权与所有权,并对版权人的转悠销售权予以一定限制从而保障公众对图书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发行权穷竭原则主要是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借助于穷竭原则,公众能够以更多的便利方式获得版权产品,有利于信息和知识的传播。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版权人在作品首次销售后便无法控制作品的零售,从而有利于零售价格的竞争,而公众可以较低廉的成本获得版权产品;其次,穷竭原则使版权产品的二手市场得以产生和发展,进一步使公众通过低成本的方式获得版权产品,第三,租借市场得以形成,公众不必支付版权产品的买价而暂时占有和使用版权作品,最后,穷竭原则的确立,使得以公众借阅为主要功能的图书馆能够免费或是以十分低廉的价格向公众开放。总之,穷竭原则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公众作为消费者能够以更多可以选择的方式获得和使用版权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