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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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移民安置项目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安置建设项目,是指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需要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管理包括设计、招投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

项目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一)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二)凡是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个项目,都必须要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设计。

(三)项目建设必须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四)项目建设应依据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移民搬迁安置进度和工程建设进度,统筹安排,合理制定建设计划,保证项目建设进度满足移民安置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五)根据《金阳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第32次)》,明确工程项目由所在村组织实施。

第五条项目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并节约利用土地,尽量少占耕地。

第二章项目管理权限及职责第六条建设项目权属单位或受权管理单位为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负总责。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

移民管理机构应与项目法人签订项目建设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和义务。

第七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涉及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其项目实施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权属关系确定。

选择后期扶持项目时应重点考虑增加移民经济收入的项目;解决移民温饱和生产中存在突出困难及问题的项目;移民特困户生活救济及脱贫解困的项目。

项目的受益范围主要应考虑未享受现金直补到人的移民人口,不允许扩大范围。

第八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新)(共5篇)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新)(共5篇)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新)(共5篇)第一篇: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促进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应单独组织验收,由验收申请单位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移民验收报告。

没有提交移民验收报告的,不予验收。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按进度分为截流、下闸蓄水、分期蓄水等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项目分为分项验收和总体验收。

按程序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迁建进度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单位应按本办法做好各个阶段的移民验收基础工作。

第二章验收依据第六条移民验收应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第七条移民验收应依据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研(初设)阶段的《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实施计划及批准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其移民部门签定的工程征地及移民搬迁安置总承包协议。

第八条移民监理单位提交的历年移民监理报告及报表。

第三章验收程序和组织形式第九条移民验收应先进行分项验收,在全部分项验收合格后进行总体验收。

第十条移民验收应按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要求,首先由地方政府或其移民管理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进行自检,提出自检报告,并向项目法人提交初验申请报告。

在自验的基础上,由项目法人组织地方移民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初验,提出初验报告,并向终验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在初验的基础上,由终验主持单位组织地方政府、投资方、项目法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终验,提出终验报告。

第十一条专业设施项目应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移民管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行业规定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报告。

福建省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2000年2月1日)

福建省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2000年2月1日)

福建省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2000年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管理,促进库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库区社会的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水电站库区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库区工作机构是负责全省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机构;有关地(市)、县(区)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或指定的库区工作机构是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库区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国家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并重的原则,以大农业安置为基础,多渠道、多产业、多形式、多方法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活达到或超过搬迁前的水平。

第五条库区各级政府要充分调动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大力支援库区工作,促进库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保持库区社会的安定稳定。

在建设库区物质文明的同时,要着力建设库区精神文明,使库区两个文明建设得到协调发展。

第六条实施开发性移民方针。

发展库区经济,应当依靠科学技术,重视教育和智力开发,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鼓励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库区经济与社会发展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库区移民的生活随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得到改善与提高。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库区工作的领导,加强库区工作机构的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章职责与职能第九条省库区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和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大中型水电水利工程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省政府对库区工作的部署和水电站(水库)主体工程进度要求,组织有关地(市)、县(区)和部门实施经审批的库区移民安置规划及投资概算,并实行经济责任总包干,按计划进度完成各自承担的库区工作任务;(三)协助电站业主开展库区有关工作;(四)负责审定和监督库区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五)组织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移民安置规划的初审和实施计划的审定,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六)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协调、综合全省大中型水电站(水库)移民安置及库区防护等工作,定期向省政府汇报库区工作情况;(七)研究起草地方性库区移民政策法规草案,并对现行的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受理库区移民来信来访,调解移民安置纠纷;(八)负责指导库区开发性生产,协助库区地(市)、县(区)政府安排好移民的生产出路;按分工权限负责库区开发性生产项目的立项审批及资金安排;(九)负责管理和使用库区建设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安排使用库区后期扶持基金,检查和监督库区安置点的安全防护工作,协同抓好库区防汛工作;(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建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移民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十一)负责总结交流移民工作经验;开展库区咨询和移民评估工作;(十二)组织库区系统干部的政治和业务培训;(十三)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依法实行全过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受委托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对移民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

第四条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对全国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第六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并依法签订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

第七条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委托方。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监督评估项目的名称、监督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与措施;监督评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项目法人和地方政府等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自治区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移民工作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移民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产生活与发展的基本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搬迁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移民管理局负责管理全区的移民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移民工作。

有移民任务的地(州、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移民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移民工作。

第六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对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缴(拨)付移民资金,做好有关移民工作。

第七条移民依法享有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以及监督移民资金使用的权利,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搬迁义务。

第二章安置规划第八条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严格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执行,具体要求按《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执行,本章只对相关内容作说明。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2010年1月28日水规计[2010]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提高移民安置规划工作质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核、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要遵循开发性移民方针,坚持以有土大农业安置为主、节约用地和控制移民规模的原则,通过现场调查、座谈、问卷、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移民意愿和安置区居民的意见,科学编制移民安置方案,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为其搬迁后的发展创造条件。

对于少数民族移民,应当尊重其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第四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由具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基本确定和实物调查完成的基础上编制。

移民安置规划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

第六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应与工程建设方案的比选和论证工作相协调,以便确定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社会和谐、生态保护的工程建设方案。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内容应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的方案相一致。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组织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归并调整到第四章“验收程序”加以规范。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必备文件第五条验收主要依据:(一)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四川省颁布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三)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重编、修编、调整)、移民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及相关批文。

(四)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五)其他相关必要性文件。

修订内容:原办法6条,修订为5条,删除了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新增了批准(核准)文件和移民安置规划式重编、修编、调整),定义更加准确。

第六条验收必备文件:(一)省人民政府的交办通知。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报告。

(四)移民综合设计(设代)单位移民安置设计工作报告。

(五)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报告。

(六)工程蓄水移民安置验收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应提交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七)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应提交移民安置资金审计报告。

修订内容:原办法7条,修订仍为7条,结合移民安置验收实际和省政府313号令,完善了验收申请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体。

第三章验收范围、内容和条件第七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范围应包括工程阶段性验收涉及的枢纽工程建设区、截流或蓄水(含分期)应考虑的淹没影响区和移民安置区。

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范围应包括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影响区、移民安置区等。

修订内容:按照水利和水电验收规程要求,结合移民安置验收实际,完善并细化了验收范围,并分别征求了水利、水电总院的意见。

第八条移民安置验收内容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和生产生活恢复情况。

(-)城镇迁建情况。

(三)企事业单位处理情况。

(四)专项设施(含防护工程)迁(复)建情况。

(五)集中居民点、城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隐患的处理情况。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已经2023年3月29日国务院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二○○六年七月七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立的顺利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方法,使移民生活到达或者超过原有程度。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开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开展,与资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根底、工程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视。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六条已经成立工程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工程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没有成立工程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

移民安置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验收。

第四条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是指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

第五条移民安置验收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

移民安置自验是指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自我检查和验收。

移民安置初验是指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双方联合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初步检查和验收。

移民安置终验是指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移民安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中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设计文件以及规划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三)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第七条移民安置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或者处理、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等。

第八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5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5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5号)《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在工程截流、工程蓄水、工程竣工前应当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

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后,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安置进度编制工程验收工作计划,做好各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基础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自验。

第六条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初验,组织省际界河上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自验。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移发〔201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移民安置项目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安置建设项目,是指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需要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建设项目管理包括设计、招投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

项目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一)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二)项目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三)项目建设应依据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移民搬迁安置进度和工程建设进度,统筹安排,合理制定建设计划,保证项目建设进度满足移民安置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

第五条项目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并节约利用土地,尽量少占耕地。

第二章项目管理权限及职责第六条建设项目权属单位或受权管理单位为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负总责。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

移民管理机构应与项目法人签订项目建设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和义务。

第七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涉及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其项目实施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权属关系确定。

县(市、区)属项目,项目设计文件经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州、地)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市(州、地)属项目,项目设计文件经市(州、地)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同时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省属项目,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委托其相应的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项目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水移〔2010〕4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移民管理机构,部直属各单位: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doc附件: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依法实行全过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受委托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对移民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

第四条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对全国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川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

四川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规范验收程序,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分为截流、蓄水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扶贫移民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必备文件第五条验收主要依据:(一)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二)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移民安置设计变更文件、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移民安置竣工验收)以及相关批文。

(三)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四)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五)其他移民安置相关文件。

第六条验收必备文件:(一)市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的报告及省人民政府的批示。

(二)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报告、移民群众同意开展验收工作的专项报告。

(三)项目法人提交的移民安置工作报告。

(四)移民安置综合设计(设代)单位提交的移民安置设计工作报告。

(五)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单位提交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工作报告。

(六)审计单位提交的移民安置竣工验收移民资金审计报告。

第三章验收范围和内容第七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范围为建设征地区和移民安置区,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企业迁建或补偿、专业项目迁(复)建、防护工程建设、库底清理等区域。

第八条移民安置验收内容包括:(一)农村移民安置和生产生活恢复情况。

(二)城(集)镇迁建情况。

(三)企业迁建或补偿情况。

(四)专项设施(含防护工程)迁(复)建情况。

(五)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

(六)新增滑坡塌岸处理情况。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办公厅2010.11)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办公厅2010.11)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依法实行全过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受委托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对移民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

第四条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对全国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第六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并依法签订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

第七条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委托方。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监督评估项目的名称、监督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与措施;监督评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水移[2014]233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4]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移民管理机构,部直属各单位: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

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监督,规范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稽察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概算中的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的稽察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第三条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组织开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大型骨干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

第五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项目法人、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其它拨付使用管理移民安置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被稽察单位),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和监督评估等单位,应当配合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稽察工作。

榆林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榆林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榆政发〔2009〕20号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4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榆林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我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境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移民安置工作。

其它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移民安置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安置工作,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移民。

移民补偿、补助政策不落实,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安置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发展观,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逐步实现移民与安置地群众共同致富。

第五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安置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全市移民安置工作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法人单位紧密配合的机制运行。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区政府应当加强移民机构建设,保障移民管理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提供和创造安置条件,共同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安置工作,包括开展编制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实物指标调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实施移民后期扶持等内容。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七条市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安置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对各县区政府提出的移民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二)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全市移民安置工作。

云政发[2005]81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云政发[2005]81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云政发〔2005〕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审批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

其它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应当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移民,移民补偿补助政策不落实,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的发展观,实行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并有利于促进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逐步实现移民与安置地群众共同致富。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行政府负责、投资包干、业主参与、综合监理的管理体制。

全省移民安置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州、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项目法人单位紧密配合的机制运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移民机构建设,保证移民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六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包括开展实物指标调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完成移民搬迁安置任务、实施移民后期扶持等内容。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

移民安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项目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档案实行全方位管理。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八条省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开发行政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移民安置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订全省移民搬迁安置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将省人民政府(或授权省移民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协议”中的具体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监督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计划的执行,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验收。

重庆市水利局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3.01.17•【字号】渝水〔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重庆市水利局转发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2023〕5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市水投集团:为加强全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现将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水移民〔2022〕4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的重要性,维护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二、切实履责。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10号)及市政府《研究全市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管理职责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2021—24)精神,市水利局承担全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参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三、优化流程。

除长江、嘉陵江、乌江等江河干流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外,其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所在区县组织开展导(截)流移民安置验收。

工程下闸蓄水前,由市级组织开展下闸蓄水阶段移民安置复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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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移[201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工作。

附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

移民安置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验收。

第四条移民安置验收可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

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是指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

第五条移民安置验收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

移民安置自验是指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自我检查和验收。

移民安置初验是指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双方联合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初步检查和验收。

移民安置终验是指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移民安置验收的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中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实施设计文件以及规划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三)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第七条移民安置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或者处理、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
设、水库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等。

第八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九条水利部主持验收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水利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主持。

其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主持。

第十条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负责监督指导移民安置自验、初验工作,并组织移民安置终验。

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移民安置初验。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安置自验。

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移民安置初验可以与自验合并进行。

第十一条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

验收委员会由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项目法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第三章验收条件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征地工作已经完成;
(二)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完成,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已经落实;
(三)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或者处理、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已经完成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四)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五)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已经按规定兑现完毕;
(六)编制完成移民资金财务决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通过政府审计;
(七)移民资金审计、稽察和阶段性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已基本解决;
(八)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已经完成,并满足完整、准确和系统性的要求。

第十三条枢纽工程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应当在导(截)流后雍高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满足以下条件:
(一)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地的生活条件基本具备;
(二)对城(集)镇的影响已经得到妥善处理;
(三)工矿企业搬迁或者处理工作已经完成;
(四)对专项设施的影响已经得到妥善处理;
(五)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六)应归档文件材料已经完成阶段性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四条水库工程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应当在相应的蓄水位淹没影响范围内满足以下条件:
(一)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
(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基本落实;
(三)城(集)镇迁建工作基本完成;
(四)工矿企业搬迁或者处理工作已经完成;
(五)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工作基本完成;
(六)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七)应归档文件材料已经完成阶段性收集、整理工作。

第四章验收程序
第十五条移民安置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会同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

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应当对移民安置自验和初验工作做出安排,对移民安置终验工作提出建议。

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应当报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移民安置自验工作。

移民安置自验通过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自验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移民安置初验组织单位提出初验申请。

第十七条移民安置初验组织单位在接到初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移民安置初验。

移民安置初验通过后,移民安置初验组织单位应当在初验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移民安置终验申请。

第十八条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自收到终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移民安置终验。

第十九条验收委员会通过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形成移民安置验收报告。

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后通过。

验收委员会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报告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第二十条通过移民安置验收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在移民安置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印送有关单位。

未通过移民安置验收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在移民安置验收不予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不予通过验收的理由以及整改意见书面通知验收申请单位。

验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验收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移民安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验收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按期妥善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验收组织单位。

第二十二条因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而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单位应当撤销验收报告,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移民安置验收所需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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