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完整版
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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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6.12.23•【文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财务制度正文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财政部发布)为了加强工业企业的成本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成本核算的任务和要求(一)企业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和企业成本计划,核算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提供成本报告和有关资料,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企业必须加强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
建立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和产成品等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盘点制度;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制定或修订材料、工时、费用的各项定额以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内部劳务供应的厂内计划价格;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三)企业必须按月计算产品生产成本,月度为每月一日至当月月末。
计入当月成本的材料消耗、费用开支与产品产量,起讫日期必须一致,不得提前或延后。
(四)企业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完工验收入库的产品数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计算产品的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五)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成本。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应计入本期成本。
(六)企业成本核算必须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的界限,可比产品成本与不可比产品成本的界限。
(七)企业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必须设置必要的生产费用帐册,以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费用项目和车间、部门进行核算,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成本管理制度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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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管理制度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成本管理行为,提高企业成本管理效率,控制企业成本,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制定本总则。
第二条本总则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成本管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成本核算、成本控制、成本分析等各项成本管理活动。
第三条成本管理应坚持综合平衡、系统集成和全过程管理原则,促进企业持续改进和提高效益。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成本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成本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对成本管理进行持续改进。
第五条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和经营活动的需求,建立不同层次的成本管理制度,明确成本管理的责任人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企业应加强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提高成本管理水平,降低成本损失,实现成本最优化。
第七条企业应加强成本分析和成本预测,提高对成本变动的敏感度和应对能力,为企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条企业应推动成本管理与经营管理紧密结合,实现成本管理和经营管理的有机统一。
第二章成本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九条成本管理应坚持全面成本核算原则,确保各项成本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内部核实、审核和监督。
第十条成本管理应坚持成本控制原则,有效控制各项成本支出,避免浪费和滥用,提高成本的经济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成本管理应坚持成本分析原则,全面了解成本的组成结构和变化规律,深入分析成本的影响因素和来源,为成本控制和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成本管理应坚持成本预测原则,通过合理的方法和手段,对未来成本进行合理预测,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成本管理应坚持成本公开原则,加强对成本信息的公开透明,推动全员参与成本管理和控制,形成成本节约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成本管理应坚持成本核心化原则,把成本管理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成本管理提升企业竞争力。
第十五条成本管理应坚持成本持续改进原则,开展成本管控,推动企业成本管理不断优化和提高。
第三章成本管理的组织与职责第十六条企业成本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成本管理的主体和责任。
《企业成本管理》word版
![《企业成本管理》word版](https://img.taocdn.com/s3/m/b174961e0975f46526d3e1d1.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成本和费用管理及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结合深化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企事业)和集团公司控股的工业企业(含股份制企业),以及分公司和分公司性质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企业的成本和费用管理工作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必须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其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潜力,努力降低产品成本。
成本和费用管理的基本工作要点是:(一)遵守财经纪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二)加强和完善成本和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三)正确掌握成本和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划分产品成本界限;(四)进行成本预测,参予生产经营决策,实行主要产品的目标成本管理;(五)编制先进可行的成本计划和增产节约计划,组织制订降低成本的措施;(六)分解成本和费用指标,控制生产耗费,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七)准确、及时核算产品成本,控制和监督成本计划和费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成本和费用分析;(八)运用现代化管理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成本管理水平。
第四条企业要结合经营责任,贯彻成本管理责任制。
企业负责人要组织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各级领导,依靠全体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组成成本管理体系。
同时也要注意学习借鉴国内外成本管理的先进经验,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促进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高。
第五条各级成本管理的责任承担者,都必须作到责任内容清楚,职权范围明确,考核奖惩分明,贯彻责、权、利三结合。
成本管理责任承担者对所承担的经济责任,要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一)能了解所分管成本费用指标的要求和资料来源;(二)能了解所分管成本费用指标的实际执行情况和计算依据;(三)能调节、控制所分管成本费用指标的耗费数。
成本管理制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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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管理制度全文一、前言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对企业的成本进行有效管理。
成本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
因此,建立健全的成本管理制度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成本管理制度的概念、原则、内容和实施方法等,以期为企业成本管理提供参考。
二、成本管理制度的概念成本管理制度是企业为了合理控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而规定的一些制度和规章。
它是企业进行成本管理和成本控制的基本依据,是确保成本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管理规定和程序。
成本管理制度包括成本核算制度、成本分析制度、成本控制制度、成本考核制度等。
通过实施成本管理制度,能够及时监控企业成本的使用情况,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成本管理制度的原则1. 全面性原则:成本管理制度要全面覆盖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对企业的各项成本都进行了管理和控制。
2. 及时性原则:成本管理制度要求对成本的核算和分析及时准确,确保企业能够及时了解成本情况并作出相应的管理决策。
3. 灵活性原则:成本管理制度要求在满足企业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在具体实践中能够灵活适应企业的经营变化。
4. 统一性原则:成本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和人员对成本管理都要遵循统一的制度和程序,确保成本管理的一致性。
5. 科学性原则:成本管理制度要求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注重科学性,符合实际情况和企业的经营特点,确保成本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四、成本管理制度的内容1. 成本核算制度: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核算,要求对成本进行分类和统计,为成本分析和成本控制提供数据支持。
2. 成本分析制度:通过成本分析,了解各项成本的构成和变动情况,找出成本构成中的规律和偏差,为成本控制和降低成本提供依据。
3. 成本控制制度:建立成本控制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对成本管理的责任和权力,确保成本控制工作的有效进行。
4. 成本考核制度:对成本考核目标和考核内容进行规定,实施成本绩效考核,激励和约束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和个人。
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884af855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90.png)
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日财政部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所称商业部门,包括国营商业、粮食部门;所称商业企业,包括国营商业、粮食企业。
第三条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成本,在商业、外贸企业指商品流通费。
关于实施范围第四条下列实行独立核算的国营企业、外贸企业,均执行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一、商业部门的商业批发、零售企业,华侨商店,友谊商店,贸易货栈,信托商店,饮食、服务、修理企业,仓储企业和贸易中心;二、经贸部门的经营进出口商品、内销商品的外贸企业,仓储、包装企业以及对外广告公司;三、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商业企业;四、非商业、经贸部门的全民所有制商业、外贸企业;五、各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部队和团体经过主管机关批准,对外有营业行为的商业、外贸企业。
第五条商业、外贸部门的生产加工和运输企业,按照《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工交企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各级商业、外贸部门的工贸(商)合一的企业按下列办法执行:工贸(商)分别核算的,外贸、商业部分执行本实施细则;工业生产部分执行工交企业实施细则。
工贸(商)统一核算的,以经营外贸、商业业务为主的,执行本实施细则;以工业生产为主的,执行工交企业实施细则。
第七条国营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联营的商业、外贸企业,以国营企业经营为主的,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八条商业、外贸部门的建筑安装、农牧饲养企业和农副产品生产基地的成本管理,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成本核算管理条例
![成本核算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b3f1f06ba98271fe910ef9fa.png)
成本核算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区域公司的成本核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规范公司成本核算方法,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管理制度》,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及管理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成本核算的对象及要求第三条成本核算对象在开工之前必须确定,一经确定就不得任意改变,更不能互相混淆、串户或若干项成本并为一个户核算。
成本核算对象应结合工程地点、用途、结构、装修、层高等因素,分别做以下处理:1.每一个开发项目以小区为项目单位、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编制独立的项目施工图预算。
2.对于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项目,可以结合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或部位划分成本核算。
第四条各成本项目的预算成本和实际成本的核算范围,计算口径必须一致。
第五条成本核算应根据计算期内已完工程实际成本和实际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别进行成本核算,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准确及时。
第三章成本项目和开支范围第六条根据房地产区域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开发产品的成本项目分为: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2.前期工程费;3.建筑工程费;4.基础设施费;5.公共配套设施费;6.开发间接费;第七条成本开支范围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1.土地征用费,土地、青苗、财产补偿、平整农田补偿等。
2.耕地占用税、契税。
3.地上地下物拆迁补偿费,拆迁费、单位拆迁费、清理费、安置动迁用户支出,地上地下市政管线拆改费。
拆迁旧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冲减此成本费用。
二、前期工程费1.土地、房屋开发前发生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政府及各主管部门收取的各类行政事业性规费等费用。
2.三通一平:修建区内道路,通水通电及伴随的路、占地、维护、场地填土、平整费用。
3.前期不可预见的其他费用。
三、建筑工程费:列入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的各种建筑工程费,含设备费。
四、公共配套设施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内的,在开发区内构成独立的非营业性建筑项目。
[管理制度]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900cfa5e87101f69e3195ed.png)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20XX年XX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第壹条为了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耗费,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保障企业合法的经济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包括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金融、投资和保险企业,文教企业,城市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均必须依照本条例管理成本。
第三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运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四条企业于成本管理中,必须遵守财经法律、法规,且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第五条企业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
厂长(包括经理、矿长、场长和其他企业领导人,下同)对本企业生产运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协助厂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正确执行成本计划,准确核算成本,且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
总工程师协助厂长于生产技术方面采取有效的降低成本措施,且对其经济效果负责。
大中型企业要于财务会计部门内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成本管理工作;小型企业必须指定专业人员管理成本。
第六条财政部按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机关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地方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第二章成本开支范围第七条工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壹、生产运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租赁费和修理费;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壹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四、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吨煤奖、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注解:壹九八六年壹月十八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联合发布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将“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改为“原材料、燃料节约奖”。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ce0cf15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30.png)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8.08.31•【文号】•【施行日期】1988.08.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成本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8月3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本管理,降低耗费,提高经济效益,根据1984年3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结合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
以经营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屋建设为主的其它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管理成本。
集体所有制开发企业的成本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企业所辖的施工队伍,应按照《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①管理成本。
第四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财政部门职权,由同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为行使。
第二章成本项目和开支范围第六条开发项目的成本项目,根据开发工程特点分为: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二、前期工程费;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四、公共配套设施费;五、基础设施建设费;六、管理费;七、利息支出。
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生产作业成本项目,按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土地开发所发生的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的地上、地下物拆迁补偿费等,列入成本。
拆迁旧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估价入帐并分别冲减有关成本。
第八条开发项目前期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总体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列入成本。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发[1984]34号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发[1984]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8cd9510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4a.png)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正文:----------------------------------------------------------------------------------------------------------------------------------------------------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发[1984]34号一九八四年三月五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耗费,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保障企业合法的经济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包括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金融、投资和保险企业,文教企业,城市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企业,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管理成本。
第三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四条企业在成本管理中,必须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第五条企业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
厂长(包括经理、矿长、场长和其他企业领导人,下同)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协助厂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正确执行成本计划,准确核算成本,并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
总工程师协助厂长在生产技术方面采取有效的降低成本措施,并对其经济效果负责。
大中型企业要在财务会计部门内设置专门负责成本管理工作;小型企业必须指定专业人员管理成本。
第六条财政部按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机关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地方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第二章成本开支范围第七条工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租赁费和修理费;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四、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吨煤奖、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五、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六、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废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和管理费,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七、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八、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九、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十、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管理费;十一、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营企业进口成本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营企业进口成本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89d2c0f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f5.png)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营企业进口成本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90]财商字第501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0.12.29【实施日期】1990.12.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颁发《国营企业进口成本管理办法》的通知(90)财商字第5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了加强进口商品的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我部制定了《国营企业进口成本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营企业进口成本管理办法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营企业进口成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商品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授予进口经营权的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为“外贸企业”)。
国家授予进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进口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正确反映进口商品成本,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进口经济效益。
第四条外贸企业在进口成本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对外贸易方针、政策,正确核算进口成本。
第五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贸企业经理(厂长)对进口成本管理负完全责任。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经理(副厂长)协助经理(厂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进口成本管理工作。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全国外贸企业进口成本的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中央外贸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及财政部制定、批准的其他规章,负责所属外贸企业进口成本的管理。
第二章进口成本开支范围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进口成本,包括自营进口、国家调拨进口、代理进口、易货贸易进口以及其他经营方式进口的进口商品成本。
第八条进口成本构成包括进口商品采购成本和进口商品流通费。
第九条进口商品采购成本是指进口商品在购进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进价。
进价即进口商品按对外承付贷款日银行公布牌价结算的到岸价(CIF)。
地产国企成本管理规定(3篇)
![地产国企成本管理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36fc7d9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f7.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产国企的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取得、规划设计、施工建设、营销推广、物业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成本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全面预算、精细管理、降本增效。
第二章成本管理组织架构第四条我单位设立成本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成本管理的总体规划和重大决策。
第五条成本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成本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成本管理工作,包括成本预算、成本核算、成本分析、成本控制等。
第六条各部门、各项目组应设立成本管理岗位,负责本部门、本项目的成本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本预算管理第七条成本预算应根据国家政策、市场行情、项目特点等因素编制,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成本预算应包括土地成本、规划设计费、建设成本、营销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各项费用。
第九条成本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1. 各部门、各项目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成本预算建议;2. 成本管理办公室对各部门、各项目组的成本预算建议进行汇总、审核;3. 成本管理领导小组对成本预算进行审议、批准;4. 成本预算经批准后,由成本管理办公室下达执行。
第十条成本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申报、审批。
第四章成本核算管理第十一条成本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成本情况。
第十二条成本核算应包括以下内容:1. 土地成本核算;2. 设计费核算;3. 建设成本核算;4. 营销成本核算;5. 管理费用核算;6. 财务费用核算。
第十三条成本核算应定期进行,至少每月一次,确保成本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成本分析管理第十四条成本分析应定期进行,至少每季度一次,分析成本构成、成本变动原因、成本控制效果等。
第十五条成本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1. 成本构成分析;2. 成本变动趋势分析;3. 成本控制效果分析;4. 成本控制措施建议。
国营单位经营管理制度
![国营单位经营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d2c588b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9500554.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营单位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营单位的所有经营活动,包括生产经营、财务、人力资源、设备、物资、安全等方面。
第三条国营单位经营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经营,合法合规;(二)科学管理,提高效益;(三)民主决策,集体领导;(四)以人为本,关爱员工。
第二章经营决策第四条国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营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国营单位重大经营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决策方案;(二)征求相关部门和员工的意见;(三)召开决策会议,集体讨论;(四)形成决策意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六条国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七条国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预算管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严格控制支出,确保预算执行;(二)收入管理:加强收入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三)成本管理:加强成本控制,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四)资产管理:加强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五)审计监督: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问题。
第四章人力资源第八条国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素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第九条国营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聘与录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需求,公开、公平、公正地招聘和录用员工;(二)培训与教育: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技能和素质;(三)绩效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四)薪酬福利:合理确定员工薪酬福利,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设备与物资管理第十条国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与物资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完好、物资充足。
第十一条国营单位设备与物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备管理:加强设备维护保养,提高设备利用率;(二)物资管理:加强物资采购、储存、发放和盘点,确保物资安全、高效;(三)节能环保: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成本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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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成本管理办法(试行)财字[2009]585号1 总则1.1为规范*投资项目成本管理工作,提高投资项目成本管理水平,降低投资项目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1.2投资项目成本管理是运用成本预测、预算、控制、核算、分析、考核和评价等一系列科学方法,以控制投资风险、提高项目效益为目的的管理过程。
项目成本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
项目成本管理水平的高低是项目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
1.3本办法适用于*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2 术语2.1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特指以BT、BOT及房地产投资等形式投资的各种项目。
2.2项目公司(部)项目公司(部)是指在项目投资合同或协议签订后组建的进行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
2.3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指项目公司(部)的负责人。
2.4目标成本目标成本是指投资人制订的为完成项目所达到的最经济合理的成本目标。
2.5项目成本责任制项目公司(部)将项目的目标成本,按管理层次进行分解并落实到每一个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制度。
2.6项目成本核算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完成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按照特定的对象进行记录、计算、归集、分配的活动。
项目成本核算是成本控制、成本分析、成本考核与评价的信息来源和依据。
3 投资项目成本管理原则3.1目标成本管理原则目标成本管理原则是指项目成本管理应按照目标成本进行项目实际成本的控制,且应制定相应的控制成本技术组织措施。
3.2全面预算管理原则全面预算管理原则是指项目成本管理必须贯彻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要在成本预测的基础上做好成本预算,并按成本预算进行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评价。
3.3过程控制原则投资项目成本管理应贯穿于整个项目的全过程,包括项目投资决策、建设、运营、退出(包括项目移交、回购、销售、转让等)等各阶段,投资项目成本管理必须针对不同阶段采取相应的成本控制措施。
3.4项目成本责任制原则项目成本责任制原则指必须将目标成本管理的各项责任,按管理层次和岗位分解为各项经济活动的子目标,落实到各责任部门和岗位,将目标成本管理的各项责任与项目成本有关工作相结合,并和经济责任制挂钩,形成一套完善的成本管理体系。
对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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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
页码: 43-44页
主题词: 商业企业;大修理基金;修理费;企业成本管理;低值易耗品;会计处理;科目;国营商业;
资用;提取
摘要: <正> 商业部、财政部以(91)商财联字第82号文对《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财政部(90)财商字第504号文)的有关会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将“大修理基金”科目改为“修理基金”科目核算国营商业企业按规定从费用中提取用于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大、中、小修理的专用基金。
企业按规定提取修理基金时,增:修理基金,增:费用——修理费,同时,增:专项存款,减:银行存款。
支付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修理费时,减:修理基金,减:专项存款等。
根据上述要求,“费用——修理费”科目只核算修理费的提取数,不再列支实际发生数。
实行承包的国营商业企业,应将“预提费用——修理费”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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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耗费,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保障企业合法的经济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包括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金融、投资和保险企业,文教企业,城市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企业,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管理成本。
第三条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四条企业在成本管理中,必须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第五条企业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
厂长(包括经理、矿长、场长和其他企业领导人,下同)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协助厂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正确执行成本计划,准确核算成本,并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
总工程师协助厂长在生产技术方面采取有效的降低成本措施,并对其经济效果负责。
大中型企业要在财务会计部门内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成本管理工作;小型企业必须指定专业人员管理成本。
第六条财政部按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机关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地方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
第二章成本开支范围第七条工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租赁费和修理费;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四、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吨煤奖、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注解: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八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联合发布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将“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改为“原材料、燃料节约奖”。
)五、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六、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废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和管理费,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七、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八、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九、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十、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管理费;十一、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交通运输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一、生产营运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原料、润料、材料、轮胎、轮箍、垫仓材料、备品配件、燃料、动力、装卸工器具、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二、装卸费、港口费、代理费、养路(河)费、营运业务费;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至八项和第十、十一项所列有关的费用。
第九条施工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一、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各种主要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其他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保管等费用;二、本条例第七条第二至十一项所列有关的费用。
第十条农业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成本:一、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种子、种苗、幼畜、饲料、肥料、农药、兽药、燃料、动力、修理用零件、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二、农业机械作业费、畜力作业费、运输费、灌溉费;三、固定资产和经济林木的折旧费、租赁费、保养修理费和产、役畜摊销费;四、本条例第七条第三至十一项所列有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的下列费用开支,列入商品流通费:一、购进、储存、销售商品和物资的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广告费和保管、养护、检验、整理、转库的费用,包装、改装或组装商品的费用,以及定额内和经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超定额商品损耗的损失;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保养修理费、租赁费和家具用具摊销费;三、委托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代办的手续费;四、本条例第七条第三至五项和第七至十一项所列有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没有规定的其他行业,由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参照上述各条的规定制定成本开支范围,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下列各项费用开支,不得列入生产、销售成本: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二、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奖金;三、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四、基本建设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的罚息;五、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六、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对于未经国务院批准收费的各种摊派款项,有权拒绝支付。
第十五条国家统一制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除财政部有权作必要的个别调整外,任何单位都无权改变。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条例规定,结合地区和部门的特点,制定成本开支范围的补充规定,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在所属企业中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条例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成本开支范围的具体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查同意后在所属企业中执行。
第三章成本核算第十七条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和农业企业的成本,除销售费用外,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完工产品(或工程,下同)的统计产量(或工作量、完成工程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
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的商品流通费,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核算。
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计算过程中对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和劳务,按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要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企业内部对原材料按计划价格进行核算的,与实际价格的差异,应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进行调整分配。
第十八条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数额。
分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预提期短、年底应结清的,年终决算时,不留余额。
预提期长、跨年度使用、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会计决算中说明,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低值易耗品应在领用和报废时各分摊百分之五十。
价值较大的可分期摊入成本。
价值较小的可列举品名,经过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在领用时一次列入成本。
第二十一条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核算,除种植和养殖业按生产季节,施工企业按季进行外,一律以月为成本计算期。
同一个计算期内核算的产量、收入和消耗,起讫日期必须一致。
第二十二条成本核算必须划清下列界限,不得相互混淆,影响成本的准确性:一、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二、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三、可比产品成本与不可比产品成本。
第二十三条成本核算的程序和方法确定后,非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变动。
第四章成本管理责任制第二十四条企业在厂长领导下按级按分工职责实行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企业必须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并按计划控制和管理成本。
企业的成本计划,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上级下达的指标审批。
企业必须采取具体措施,保证完成。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考核全部产品的计划成本和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对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考核商品流通费降低率。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按平均先进原则制定本企业的产量定额、工时定额、消耗定额和费用定额。
各种定额必须认真执行,并定期修订。
企业应建立健全物资收发领退的计量、计价、检验和定期盘点的制度。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原始记录必须准确完整,责任清楚。
第二十八条企业财务会计部门的成本管理责任是:制定本企业的成本管理制度;组织成本核算;编制、落实成本计划和预算;监督、考核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企业的成本进行预测、控制和分析。
第二十九条企业在设计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提高产品设计质量,改变产品结构时,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经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定签署后,才能作为编制和审批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企业和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分别做好以下工作,并对本单位的成本管理负责:一、制定和落实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减少停工、窝工损失,并保证生产统计准确;二、合理组织生产,采用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和科学的技术组织措施,降低物资消耗,节约能源;三、做好产品设计工作,加强产品检验,提高产品质量,减少不合格产品和废品损失;四、编制商品销售计划和物资采购计划,降低采购和销售成本;五、制定机械设备运转、维修、保养计划,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减少维修费用;六、改进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七、制定劳动保护费用计划,组织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八、检查、分析成本计划和各种定额的执行情况,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并进行与成本的预测、控制、监督、核算和分析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制裁第三十一条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企业的成本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和财政、税务机关按各自的职权范围负责对所辖区内企业的成本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企业接受监督检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刁难、阻挠。
第三十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按照税收、财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国家收入的;三、弄虚作假,成本严重不实的;四、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大量废品或其他严重损失浪费,以致成本升高的;五、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开支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并有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审计机关或财政机关还可以通知企业主管部门,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处以相当于侵占国家收入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上列行政处罚,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合并采用。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并有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个人,审计机关或财政机关可以建议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企业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还可以处以不超过本人三个月工资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