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劳工法
海外用工注意事项
海外工程用工注意事项1、xxxxxxxxxxx有限公司考察纪要1、1技术含量低得工种会雇佣一部分当地壮工,以节约建设成本,雇佣当地壮工需注重当地得宗教信仰,国外人员得工作效率比较低,节假日得休息等问题要充分考虑,必须注意工期问题。
但总体来说国外劳工较国内劳工好管理,国内劳工经常会因工资待遇问题引发矛盾,上告至使馆,另外,xxx坦技工薪金在8、56美金/日,普工薪金在5美金/日。
1、2海外工程工期得最大影响因素为施工工期问题,节假日较多;国外工会比较维护劳工得利益,容易引起劳工罢工问题。
应与当地政府机构搞好关系;其它因素主要为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洪水等。
1、3不同国家劳动法不同,(举例提到在有些国家总承包工程建设使用本国人员,当地政府要求工人家属得医疗、生育费用等由承包商支付,解除合同要提前三个月通知本人寻找就业岗位并支付三个月得工资),针对诸如此类问题,在签订合同前需对当地劳动法进行详细了解。
2、xxxxxxxxxxxxx石化交流纪要2、1必须设置外事部门(行政部门),例如在签证指标得申请时,x国政府要求必须雇佣一定比例得当地劳工,根据工程技术得要求,当地劳工不能满足要求,需采取向政府支付一定费用或采取当地工人不干活而发工资得方式,这些事情得处理一般聘用熟悉当地要求得政府人员。
2、设置安全、质量(PMG或业主方面监理)部门,中方也雇佣x度或xxxx坦人作为现场检查员,这些国家对质量得检查比较到位,例如对焊口得检查率能够达到100%。
业主方雇佣得监理由于考虑被雇佣时间问题,经常找理由故意延长工期,避免过早被解雇。
2、3工人得生活方面,由于xx当地营地较多,一般在当地租赁营地,每个人得食宿费用大约在50沙币(1元沙币约等于1、6元人民币,该部分费用由公司承担),也可建立营地,例如租赁场地、购买集装箱,每间集装箱可容纳6-8人。
2、4普工在当地招聘,技术工人由国内带过去,xx当地也有技术水平较高得焊工,但工资水平也较高。
柬埔寨工伤补偿
柬埔寨工伤补偿柬埔寨作为东南亚国家之一,其工伤补偿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加强。
根据《柬埔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雇主有责任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和健康,同时也需要对员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进行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本文将对柬埔寨工伤补偿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
首先,根据柬埔寨劳动法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者因工作引起的疾病。
一旦员工发生工伤,雇主有责任立即提供紧急救助,并将员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此外,雇主还需要向劳动部门和保险公司报告事故,并协助员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其次,对于因工作导致的伤残或死亡,柬埔寨劳动法规定了相应的工伤补偿标准。
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雇主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伤残补偿金,同时还需要承担员工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而对于因工作导致的死亡,雇主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工资给予家属作为死亡补偿金,并承担相关的丧葬费用和遗体处理费用。
最后,柬埔寨劳动法还规定了雇主应当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雇主需要向保险公司购买工伤保险,以便在员工发生工伤时能够及时给予赔偿。
同时,员工也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以便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补偿。
总之,柬埔寨的工伤补偿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加强,对于保障员工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雇主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员工的工作安全和健康保障工作,同时也需要做好员工发生工伤时的补偿和赔偿工作。
希望本文能够为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让大家对柬埔寨的工伤补偿制度有一个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柬埔寨有关劳工政策及企业用工法
柬埔寨有关劳工政策及企业用工法柬埔寨现有1300万人口中,约55.5%为劳动力达720万人,且劳动力年增长率约2.7%。
由于工业门类单一,可解决劳动力就业的行业缺乏,其国内劳动力市场远不能吸收这些劳动力。
全国仅有产业工人约26万人。
截止2002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工厂336家,其中纺织服装和制鞋企业255家。
纺织服装业佔全柬工业和出口总值的90%以上,先后解决柬就业人口20余万人次,是柬最主要的吸收劳动力的工业部门。
以下是柬有关劳工政策的介绍:一、柬埔寨有关劳工政策和企业用工法规简介(一)柬政府有关劳工政策柬政府管理外国劳工的主要依据是1997年颁布的《劳工法》、2002年1月柬劳工部发布的《关于雇用外国人来柬埔寨就业的申请办法的公告》。
柬《劳工法》是完全参照西方发达国家劳动标准制定的,要求较为严格,现实执行中更强调重保护劳工权益而轻资方权益。
在使用外劳方面,柬政府的原则是:保护国内民众的就业,只有柬缺乏的技术、管理人才,才能获准在柬工作柬有关劳工政策仍处在发展变化之中,但其原则思路仍将是继续严格控制外劳输入,积极实施技术人才本地化战略,千方百计地解决其国内劳动力大量过剩的问题,努力寻找国外就业市场。
在未来几年内,柬政府解决其国内就业问题的主要方针将是对外输出劳动力。
(二)企业用工法规简介企业办理用工手续必须向柬劳工部进行申请。
根据柬有关劳工法规,任何企业雇用外国劳工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外国劳工必须持有劳工部颁发的工作许可证和雇佣卡,该工作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可以被延期,延期不得超过该人的居留许可证确定的期限。
外国人的工作合同每次期限不超过2年。
工作合同可以用外国文,但应附有一份柬文。
工作合同应明确规定符合劳动法的主要雇用条件。
外国人在合同工作期满后要在柬继续工作应重新报批。
2.需要雇佣外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企业,必须在每年11月底前向劳工部申请下一年度雇佣外劳的指标,每个企业所雇佣的外劳不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0% 。
柬埔寨劳工法解读
柬埔寨劳工法解读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柬埔寨劳工法!你知道吗,这劳工法就像是劳工们的保护神!比如说吧,像小李,他在柬埔寨辛苦工作,如果没有劳工法保障他的权益,那他得吃多少亏呀!
柬埔寨劳工法规定了工作时间、工资待遇这些重要的方面。
咱就先说工作时间,这可不是随便定的呀!要是老板让员工没日没夜地干活,那还得了?这就好比让你跑马拉松,一直跑不停,你能受得了吗?你肯定会大喊:“这怎么行!”对吧。
再看看工资待遇,劳工们辛辛苦苦工作,不就是为了那点血汗钱嘛。
要是老板耍赖不给工资,那劳工们怎么生活?这就像你辛苦种了一年的庄稼,到收获的时候却啥都没有,你得多气愤呀!
还有啊,劳工法对劳工的安全和健康也有规定呢!难道你能想象在一个没有安全保障的环境里工作吗?就像走在没有扶手的楼梯上,随时都可能摔跟头啊!那可不是开玩笑的。
有了柬埔寨劳工法,劳工们就有了主心骨。
它就像是一把大伞,在日晒雨淋的时候为劳工们遮风挡雨。
咱再来想想,如果没有这把大伞,劳工们得多无助呀!所以,咱可不能小瞧了这劳工法,它真的太重要啦!
我觉得啊,柬埔寨劳工法就是为了让每一个劳工都能得到公平的对待,都能安心地工作和生活。
劳工们应该好好了解它,用它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老板们也应该遵守劳工法,别去干那些欺负劳工的事儿。
只有这样,柬埔寨的劳工市场才能健康、稳定地发展呀!。
柬埔寨王国劳工法
柬埔寨王国劳工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劳动法的任务劳动法的任务是改善劳动关系,调动一切劳动力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提高社会工作的效率和产量,使劳动者的生活得到改善。
第二条用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互利原则不分种族、性别、宗教、政治和社会地位,国家一律实行保护用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互利原则。
劳动者要遵守劳动制度并执行各项劳动规章。
用工者要保证发给劳动者公平的工资,保证有各种安全劳动的条件并履行社会保险。
本法所称的“劳动者”,是指在用工者管理和监护下,为换取法律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或劳动报酬、利益和各种福利而从事劳动的个人。
“用工者”是指按法律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或劳动报酬、利益和各种福利,为自己工作的劳动者提供报酬的个人或法人。
第三条成立和参加群众和社会组织的权利劳动者和用工者有权成立和参加合法的群众和社会组织。
上述群众和社会组织有权制定自己的规章,选举代表,自行管理,开展活动。
同时有权参加国内的劳动协会活劳动联盟。
上述组织成立规定、职能和活动章程将另作专门制定。
第四条禁止强迫性使用劳力禁止用工者强迫使用劳工强迫使用劳工,是指违背合同规定,指使劳动者去做其不愿做的工作的用工方式。
不属于强迫使用劳力的情况如下:依法使用劳力或依法征兵;某些紧急情况使用劳力,例如:战争、火灾、自然灾害、传染病等等;根据法院的判决,在政府官员的管理监护下,从事某项工作。
此类人员将不为某一个人、法人或劳动单位的利益进行工作;按自己所在地基层行政单位和自己为其成员的机关、协会的决定,进行某项工作。
该工作必须是为了国家共同利益,而且是具有每个公民应尽义务的性质的工作。
在上述情况下使用劳力只有国家有此权力。
禁止任何个人、法人或劳动单位直接或间接地采取手段使用劳力为某个人或某集团工作。
第五条劳动法的使用范围本劳动法适用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各社会经济部门,即“劳动单位”内从事活动的劳动者和用工者。
本劳动法不适用于在国家管理、技术部门内工作的职员以及国防和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
柬埔寨相关法律
柬埔寨相关法律一、外资引入的法律规定1、外商投资范围1994年8月柬埔寨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为投资者提供的优惠条件:外商投资方式有独资、合资、合作和租赁4种,生产性企业可由外商独资,贸易性企业不允许外商独资。
经1997年、1999年两度修订后规定,柬埔寨王国政府鼓励在如下重点领域投资:先锋产业或高科技工业;能创造就业机会的产业;增加出口的产业;旅游工业;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发展各省和农村及环保产业以及在依法建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
2000年1月25日,柬埔寨王国签署了关于允许外籍人申请独资经营进出口公司的017通告,批准外商独资经营进出口业务。
该通告规定:所有到商业部注册营业执照的柬籍或外籍人士,均有权自由申请注册进出口公司,所有进出口贸易活动应按规定缴纳税金。
2、外商投资的审批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负责恢复、发展和投资工作的管理部门,下设恢复和发展委员会、投资委员会两个机构。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负责受理和审查投资者提交的投资申请。
投资者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申请,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自收到正确完备的投资申请之日起,最迟必须在45天之内对投资者的申请作出答复。
在无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任何王国官员如拒不接收投资申请或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才予答复,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外商投资的退出程序如果投资者希望结束其在柬埔寨的投资活动,必须以挂号或亲自递交信件的方式通知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如不通过法律程序解散公司或企业,投资者在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其债务人、起诉人和经济财政部的证明文件,证明一切债务问题已予清结之前,不许依据商业法规定正式解散其企业。
被允许正式解散其企业时投资者可将其剩余财产转移到国外或在柬埔寨境内使用。
如其被免征进口税的进口设备物资使用期未满5年的,投资者必须按现行法律纳税。
二、招商引资政策1、投资保障除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国者,所有的投资者,不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柬埔寨劳工法
柬埔寨劳工法第一章总则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柬埔寨王国不同种类的工人第1条本法管辖因在柬埔寨王国执行雇佣合同而产生的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不论该合同在何处签订以及合同双方的国籍和居住地。
本法适用于工业、矿业、商业、工艺、农业、服务业、陆地或水上运输业的每个企业或单位,不论是公共、半公共或私有的,不论宗教或非宗教性的,不论是专业教育或慈善性质,也不论是自由专业协会或任何性质组织的。
本法适用于所有人员,受公务员法管辖的人员、受外交法管辖的人员以及被暂时任命承担公务的官员除外。
本法不适用于以下人员:a) 法官;b) 被任命担任永久公务职位的人员;c) 被其它单行法管辖的警察、军人、宪兵;d) 被特殊法律管辖的从事空中和海上运输的人员。
这些工人有权使用本法之工会自由的规定;e) 家仆或佣人,本法另有明确具体规定的除外。
这些家仆或佣人有权使用本法之工会自由的规定。
第2条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公有或私有),只要设立一个企业并雇佣一个或一个以上工人,即使停业,从本法的意义上讲,都被认为是雇主。
每一个企业可以由几个单位组成,在该雇主的监督和管理下,各个单位雇用一群人一起工作在限定的地点,如工厂、车间、工地等。
一个特定的单位应该总是有一个企业支持。
该单位可以只雇佣一个人。
如果该单位独特并且独立,那么它被认为既是一个企业又是一个单位。
第3条从本法的意义上来说,“工人”是指,不论性别和国籍,为获得报酬,签订一份在另一个人,不论该人是自然人或法人(公有或私有),的指导和管理下的劳务合同之人。
为清楚的确定工人的性质,既不应该考虑雇主或工人的法律上的身份,也不应该考虑报酬的大小。
第4条“家仆或佣人”是指照料房东或主人的财产,并获取报酬的劳动者。
第5条“雇员或帮工”是指签订合同协助他人,并获取报酬之人。
不承担需要大量体力的工作或偶尔承担一些。
第6条“劳工”既不是佣人也不是雇员。
劳工在雇主或雇主代表的管理下,从事大部分的体力劳动并获取报酬。
柬埔寨劳工法精修订
柬埔寨劳工法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柬埔寨劳工法第一章总则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柬埔寨王国不同种类的工人第1条?本法管辖因在柬埔寨王国执行雇佣合同而产生的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不论该合同在何处签订以及合同双方的国籍和居住地。
本法适用于工业、矿业、商业、工艺、农业、服务业、陆地或水上运输业的每个企业或单位,不论是公共、半公共或私有的,不论宗教或非宗教性的,不论是专业教育或慈善性质,也不论是自由专业协会或任何性质组织的。
本法适用于所有人员,受公务员法管辖的人员、受外交法管辖的人员以及被暂时任命承担公务的官员除外。
本法不适用于以下人员:a) 法官;b) 被任命担任永久公务职位的人员;c) 被其它单行法管辖的警察、军人、宪兵;d) 被特殊法律管辖的从事空中和海上运输的人员。
这些工人有权使用本法之工会自由的规定;e) 家仆或佣人,本法另有明确具体规定的除外。
这些家仆或佣人有权使用本法之工会自由的规定。
第2条?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公有或私有),只要设立一个企业并雇佣一个或一个以上工人,即使停业,从本法的意义上讲,都被认为是雇主。
每一个企业可以由几个单位组成,在该雇主的监督和管理下,各个单位雇用一群人一起工作在限定的地点,如工厂、车间、工地等。
一个特定的单位应该总是有一个企业支持。
该单位可以只雇佣一个人。
如果该单位独特并且独立,那么它被认为既是一个企业又是一个单位。
第3条?从本法的意义上来说,“工人”是指,不论性别和国籍,为获得报酬,签订一份在另一个人,不论该人是自然人或法人(公有或私有),的指导和管理下的劳务合同之人。
为清楚的确定工人的性质,既不应该考虑雇主或工人的法律上的身份,也不应该考虑报酬的大小。
第4条?“家仆或佣人”是指照料房东或主人的财产,并获取报酬的劳动者。
第5条?“雇员或帮工”是指签订合同协助他人,并获取报酬之人。
不承担需要大量体力的工作或偶尔承担一些。
柬埔寨劳务派遣合同
甲方(派遣方):[派遣方全称]地址:[派遣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派遣方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派遣方联系电话]乙方(接受方):[接受方全称]地址:[接受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接受方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接受方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派遣暂行规定》以及柬埔寨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柬埔寨劳务派遣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劳务派遣对象及范围1. 甲方将柬埔寨籍劳工派遣至乙方工作,派遣人数为[派遣人数]人。
2. 派遣劳务范围为乙方在柬埔寨境内的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工作内容]。
二、派遣期限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合同期限]年。
2. 合同期满后,如需继续派遣,甲乙双方应提前[提前通知时间]书面协商,并签订新的劳务派遣合同。
三、派遣人员资质1. 派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年龄要求]周岁;(2)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3)身体健康,符合柬埔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无犯罪记录。
2. 甲方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资质审查,确保派遣人员符合上述要求。
四、派遣人员工资及福利1. 派遣人员工资标准按照柬埔寨当地规定执行,具体标准为[工资标准]。
2. 甲方负责派遣人员的工资发放,乙方应按月支付给甲方。
3. 派遣人员福利待遇按照柬埔寨当地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五、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1. 甲方负责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终止手续,以及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2. 乙方应尊重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克扣、拖欠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3. 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乙方应按照柬埔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六、违约责任1.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派遣人员或派遣人员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柬埔寨劳务合同办理条件
一、合同双方的基本条件1. 甲方:柬埔寨雇主或其合法代理人,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从事劳务业务的资格。
2. 乙方:愿意赴柬埔寨从事劳务工作的劳动者,具备合法的身份证明。
二、合同内容要求1.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期限、工作内容、薪资待遇、福利待遇、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劳动保护、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
2. 合同应使用中文和柬埔寨文对照,确保双方都能理解。
三、合同签订前的准备1. 甲方应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劳务派遣许可证复印件;(3)柬埔寨劳工部批准文件复印件;(4)柬埔寨银行账户信息;(5)雇主公司简介及财务状况证明。
2. 乙方应提供以下材料:(1)有效护照;(2)身份证复印件;(3)学历证书复印件;(4)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健康证明;(6)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合同签订程序1. 甲方与乙方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合同。
2. 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合同副本报送柬埔寨劳工部备案。
3.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应向柬埔寨劳工部申请工作许可。
五、合同生效条件1.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副本报送柬埔寨劳工部备案。
3.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应向柬埔寨劳工部申请工作许可。
六、合同解除条件1. 甲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1)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损害甲方利益;(2)乙方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无法胜任工作;(3)乙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重影响甲方业务;(4)乙方触犯柬埔寨法律,被柬埔寨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乙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福利待遇;(2)甲方未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3)甲方违反柬埔寨法律,侵害乙方合法权益。
七、争议解决1.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可向柬埔寨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柬埔寨明年起将实行“劳工退休金”制度
柬埔寨明年起将实行“劳工退休金”制度
退休金指的是一个人因为年龄或其他因素从某一工作退下来。
公司或雇主必须给予的一次性较大额酬劳。
退休在不同的地方及职业有不同的指定年龄或年资,超过此年岁的职员,被视作想再继续工作也不合适,所以可以自行选择要不要继续工作,此时雇主必须给予一笔大额金钱作为劳工劳苦一生的奖励,并以此作为不工作后的养老生活费和医疗费来源。
柬埔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为了进一步提升劳工的生活水平,将从2017年起开始实行“劳工退休金”制度。
该制度将保障劳工在退休的时候,能有退休金来维持生活,不需要其子女供养。
自古以来,柬埔寨没有这样的劳工退休养老基金制度。
目前,只有公务员、武装力量和退伍军人等人士,到退休年龄后享有退休金,意味着他们的养老有法律和资金保障。
所以该制度的出台能够很大程度地提高各行各业工作人员的工作动力和热情。
在最近的8年里,柬埔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NSSF)已经出资1400万美元用于向全国遭遇意外事故的工人提供帮助。
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会注册的已有113万2330名工人的8672家公司、企业和工厂等单位。
而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会已经向其中遇到意外事故的工人13万多名工人,或者他们的家属提供了治疗费或补助金。
柬埔寨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会在为国家建设而付出努力的劳工们提供了非常优厚的保障,他们也付出了很大的精力。
小编认为,只要劳工们的社会经济能力得到保障,劳工们就会更加努力地工作来回报国家,回报社会,柬埔寨的明天也会更加得繁荣昌盛。
到柬埔寨工作要注意的问题
广州汤尼柬埔寨语学校学习资料
到柬埔寨工作要注意的问题
1、赴柬长期投资、经商、劳务的中国公民,须事先向柬驻华使、领馆申办商务签证,入境后通过旅行社向柬移民局申请半年或一年的长期居留签证。
2、赴柬投资,事先应了解柬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状况。
按目前规定,外国公民可以在柬埔寨租用房屋和土地,但不能买卖。
租用土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3、赴柬劳务,事先应了解柬有关公司的经营、信誉等情况,也可通过互联网了解柬劳工法的有关规定。
应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管,以备发生纠纷时双方有据可查,利于解决纠纷。
劳务人员需办理柬劳工证。
目前,柬埔寨有30多万制衣工人,当地工人月薪仅为60美元左右,无一技之长的,很难找到工作。
柬埔寨相关法律
柬埔寨相关法律一、外资引入的法律规定1、外商投资范围1994年8月柬埔寨颁布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为投资者提供的优惠条件:外商投资方式有独资、合资、合作和租赁4种,生产性企业可由外商独资,贸易性企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经1997年、1999年两度修订后规定,柬埔寨王国政府鼓励在如下重点领域投资:先锋产业或高科技工业;能创造就业机会的产业;增加出口的产业;旅游工业;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发展各省和农村及环保产业以及在依法建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2000年1月25日,柬埔寨王国签署了关于允许外籍人申请独资经营进出口公司的017通告,批准外商独资经营进出口业务;该通告规定:所有到商业部注册营业执照的柬籍或外籍人士,均有权自由申请注册进出口公司,所有进出口贸易活动应按规定缴纳税金;2、外商投资的审批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负责恢复、发展和投资工作的管理部门,下设恢复和发展委员会、投资委员会两个机构;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负责受理和审查投资者提交的投资申请;投资者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申请,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自收到正确完备的投资申请之日起,最迟必须在45天之内对投资者的申请作出答复;在无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任何王国官员如拒不接收投资申请或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才予答复,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3、外商投资的退出程序如果投资者希望结束其在柬埔寨的投资活动,必须以挂号或亲自递交信件的方式通知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如不通过法律程序解散公司或企业,投资者在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其债务人、起诉人和经济财政部的证明文件,证明一切债务问题已予清结之前,不许依据商业法规定正式解散其企业;被允许正式解散其企业时投资者可将其剩余财产转移到国外或在柬埔寨境内使用;如其被免征进口税的进口设备物资使用期未满5年的,投资者必须按现行法律纳税;二、招商引资政策1、投资保障除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国者,所有的投资者,不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王国政府不实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有化政策;对已获准的投资项目,王国政府不对其产品价格或服务价格进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及柬埔寨银行公布的有关规定,王国政府允许投资者从银行系统购买外汇汇往国外,用以清算其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债务;以上清算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1支付产品进口及将贷款连本带利一起汇往国外;2支付各种开支、税务及管理服务费用;3转移利润;4将投资资本汇到国外;2、税收优惠在柬埔寨,其鼓励技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税务;柬埔寨的鼓励措施主要有:1对纯赢利适用优惠税率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湖泊、金矿和宝石等的勘探和开采赢利税的税率,此类税率将由法律另行规定;2依据每项投资的条件及王国政府内阁法令规定的优惠措施,从第一次获得赢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赢利税的时间最长为8年,如连续亏损5年,其亏损额则准许以赢利冲减;如果投资者将其赢利用于再投资,则可免征其赢利税;3分配投资赢利,无论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埔寨国内分配,均不征税;4进口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配件,属于下列投资项目者,均百分之百免征其关税及其他税务:占80%以上供出口的投资项目和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公布的优先发展的特别开发区内投资以上两类免征进口税的优惠期限必须始终与投资合同及投资责任书中所规定的期限相符、旅游工业、劳动力密集型工业、加工工业及家用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上述四类投资免征进口税的优惠只限于建厂阶段和开始生产后的第一年;5产品出口,免征出口税;三、外国投资管理1、柬埔寨允许以下身份的外国人来柬埔寨王国居留1企业职员和专业管理人员;2技术人员;3除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外,所有的投资者;4不分国籍和种族,专业技术工人以及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按移民法和劳工法有关规定批准的上述人员的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2、投资批准及鼓励措施不得转让或出售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所给予的投资批准及鼓励措施,不得转让出售;3、土地所有权及其使用用于投资的土地的所有权,必须由柬埔寨籍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者拥有;柬埔寨籍法人投资者是指柬籍个人或法人在投资企业所占股份超过51%的法人;但投资者可长期租赁、使用土地;租期最长为99年,期满可申请延长;4、劳动力的使用投资者在柬埔寨可依照其劳动法和移民法的规定,自由选择雇用柬埔寨籍或外籍员工;外籍员工纳税后,允许通过银行将其在柬埔寨取得外汇汇往国外;主要法律法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1994年8月4日商业管理与商业注册法1995年5月3日柬埔寨王国税法1997年1月8日柬埔寨王国税法修正法3003年2月6日柬埔寨王国土地法2001年7月20日柬埔寨王国劳工法1997年1月10日。
柬埔寨《劳工法》详解
柬埔寨《劳工法》详解吴哥的微笑柬埔寨《劳工法》详解文章来源:驻柬埔寨中国大使馆经商参处柬埔寨劳动法共396条,很多方面都规定得细致具体,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是很大的。
由于柬埔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有些制度没有规定,如社会保险、竞业禁止,有些涉及劳动者经济利益的制度虽然有,如对劳动者的补偿或赔偿,但数额比较低,因此从总体上看,企业的劳动力成本相对低,从企业的角度,如果要到柬投资雇工,了解些柬劳动法与我国劳动法不同之处会有所裨益,即使对国内企业,可能也会在用人时有所启发。
概述柬埔寨最新的劳动法颁布于1997年,在1992年劳动法的基础上为了满足美国给予最惠国待遇和关税普惠制进行修订。
所以,法律规定比较细致,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比较周到。
但有部分条款高估了实际情况,增加了雇主不必要的负担。
劳动法对投资者在利用柬埔寨劳动力方面实际上没有什么限制。
劳动法对于外国人在柬埔寨工作施加了部分限制,但相对于区域其他国家来说,这种限制是很宽松的。
劳动法是保护劳工的法律,是公共政策。
所以,雇主提供的各种条件、待遇不能低于劳动法的要求,否则无效。
总而言之,对于投资者来说,劳动法的遵从十分富有挑战性。
外国人在柬工作劳动法第261条规定,外国人在柬埔寨工作必须获得劳动部的许可。
2014年7月16日,劳动部和内政部联合发布规章,要求企业提交雇佣外国人情况,包括披露员工总数、员工流动情况、使用外国人的配额、外国人雇佣合同,以及外国人的护照和签证信息、工作许可等等,以便检查。
2014年8月20日,劳动部发布规章,规定了企业雇佣外国人的比例。
2015年1月,劳动部就企业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发布操作指南。
非法雇佣外国人的企业将被罚款(最高180美元),外国人可能被驱逐出境。
企业在柬埔寨雇佣外国人的主要要求和程序如下:(一)对受雇外国人的要求:外国人必须持有合法的护照、有效的签证(商务人士一般持有E类签证,少数持有K类签证)、无传染性疾病、适合工作;(二)雇佣外国人的比例限制:原则上要求企业优先雇佣柬埔寨人,企业可以雇佣外国人作为专业人士、工程师或者从事其他专业工作。
柬埔寨劳动合同
柬埔寨劳动合同篇一:柬埔寨有关劳工政策及企业用工法柬埔寨有关劳工政策及企业用工法柬埔寨现有1300万人口中,约%为劳动力达720万人,且劳动力年增长率约%。
由于工业门类单一,可解决劳动力就业的行业缺乏,其国内劳动力市场远不能吸收这些劳动力。
全国仅有产业工人约26万人。
截止XX年底,全国共有各类工厂336家,其中纺织服装和制鞋企业255家。
纺织服装业佔全柬工业和出口总值的90%以上,先后解决柬就业人口20余万人次,是柬最主要的吸收劳动力的工业部门。
以下是柬有关劳工政策的介绍:一、柬埔寨有关劳工政策和企业用工法规简介(一)柬政府有关劳工政策柬政府管理外国劳工的主要依据是1997年颁布的《劳工法》、XX年1月柬劳工部发布的《关于雇用外国人来柬埔寨就业的申请办法的公告》。
柬《劳工法》是完全参照西方发达国家劳动标准制定的,要求较为严格,现实执行中更强调重保护劳工权益而轻资方权益。
在使用外劳方面,柬政府的原则是:保护国内民众的就业,只有柬缺乏的技术、管理人才,才能获准在柬工作柬有关劳工政策仍处在发展变化之中,但其原则思路仍将是继续严格控制外劳输入,积极实施技术人才本地化战略,千方百计地解决其国内劳动力大量过剩的问题,努力寻找国外就业市场。
在未来几年内,柬政府解决其国内就业问题的主要方针将是对外输出劳动力。
(二)企业用工法规简介企业办理用工手续必须向柬劳工部进行申请。
根据柬有关劳工法规,任何企业雇用外国劳工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外国劳工必须持有劳工部颁发的工作许可证和雇佣卡,该工作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可以被延期,延期不得超过该人的居留许可证确定的期限。
外国人的工作合同每次期限不超过2年。
工作合同可以用外国文,但应附有一份柬文。
工作合同应明确规定符合劳动法的主要雇用条件。
外国人在合同工作期满后要在柬继续工作应重新报批。
2.需要雇佣外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企业,必须在每年11月底前向劳工部申请下一年度雇佣外劳的指标,每个企业所雇佣的外劳不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0% 。
柬埔寨工会法
王令NS/RKM/0516/007朕诺罗敦西哈莫尼陛下柬埔寨国王-参阅柬埔寨王国宪法;-参阅2013年9月24日签发第NS/RKT0513/503关于委任柬埔寨王国政府的王令;-参阅1994年7月20日签发第02/NS/94关于总理府的组织和运作的法律的王令;-参阅1994年4月08日签发第CS/RKM/0458/的06关于宪法理事会的组织和运作的法律的王令;-参阅2007年1月31日签发第NS/RKM/0107/005关于宪法理事会的组织和运作的修正法律的王令;-参阅2005年1月17日签发第NS/RKM/0105/003关于劳工与职业培训部的成立的王令;-参阅柬埔寨王国政府总理洪森亲王的报告。
颁布使用工会法已被第五届国会第6次会议于2016年4月4日审批通过和第三届参议院第8次会议于2016年4`月12日审批通过,宪法理事会于2016年5月5日签发第160/002/2016KBF.C 关于确定符合宪法的决定书,本法的内容如下:关于工会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法的目的是:- 专门提供给受劳工法管辖之下工厂/企业和其全部人员,包括空运和海运的工作人员的权利和自由。
- 确定在柬埔寨国家雇主和雇佣工人的专业机构的组织和运作。
第二条:目标本法的目标:- 保护受劳工法管辖之下的全部人员,包括空运和海运工的作人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确保雇佣工人和雇主之间集体谈判的自由权利;- 促进劳资关系和谐;- 促进体面的工作发展、提高生产力和投资。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受劳工法管辖之工厂/企业和所有在工厂/企业内的人员。
- 本法也适用于空运和海运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定义本法的主要用词,其定义如下:- 专业机构指的是受雇工人或雇主集体成立的组织,他们自愿合作做任何活动或制定自己的规则,以便能够实现专业特定的目的和目标。
根据本法的定义,受雇工人的专业机构简称为工会,而雇主的专业机构简称为雇主协会。
- 工人代表指的是受雇工人亲自通过选举选出自己的代表人。
柬埔寨王国移民法
柬埔寨王国移民法第一章:一般法规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是管理在柬埔寨王国境内居住的所有外国人。
第二条:无论是何种国籍、在何处出生、或信仰何种宗教的人,只要不是柬埔寨国籍,则被当作外国人。
第三条:所有外国人必须执行本法,只有当执行有柬埔寨王国参加签署的国际法的情况下除外。
即使是在本法生效之前就已在柬埔寨王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也不例外。
第四条:居住在柬埔寨境内的外国人,根据其移民情况分作三类:(一) 不属于移民的外国人。
(二) 属于移民的外国人。
(三) 属于投资者的移民。
第五条:管理外国人是内政部的职权。
内政部应成立一个机构专门负责移民工作。
第六条:内政部有权规定外国人办理居留证、入境签证、出境签证、通行证、护照或具有同等价值的文件的注册手续,,以及发放证件和监督检查的办法。
第二章:不属于移民的外国人第七条:不属于移民的外国人(一) 根据申请或与柬埔寨王国政府协议而来柬埔寨王国居住的外国领事馆工作人员,外国大使馆工作人员,外国外交代表,外国专家和其他职员以及他们的家属等。
(二) 得到柬埔寨王国政府允许,前来柬埔寨居住的外国军官、政府公务员、职员、外交人员、留学生和他们的家属。
(三) 在前往最后的地方之前,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等候交通工具的过境者。
这些人除了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之下,居留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星期。
(四) 有往返(交通)票的旅游者,其居留时间由内阁法令规定。
(五) 商业代表、银行代表和其它行业的商人前来柬埔寨王国联系业务者,其居留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如果有特别需要,柬埔寨王国政府取多只能再给予延长三个月期限。
(六) 居住在与柬埔寨王国境内各省相邻的外国人,可允许多次或偶尔一次过境。
有关执行本条款的条件,必须由内阁法令规定。
(七) 为了取得粮食而停留在海港和飞机场的旅客、海员和飞行员。
(八) 得到柬埔寨王国的允许,而前来柬埔寨王国海湾捕鱼的外国人。
第八条:不属于移民的外国人,要前来柬埔寨王国居住者,必须做到如下三点:(一) 先得到柬埔寨王国政府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或代表柬埔寨王国利益的谋外国政府的入境签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柬埔寨劳工法第一章总则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柬埔寨王国不同种类的工人第1条本法管辖因在柬埔寨王国执行雇佣合同而产生的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不论该合同在何处签订以及合同双方的国籍和居住地。
本法适用于工业、矿业、商业、工艺、农业、服务业、陆地或水上运输业的每个企业或单位,不论是公共、半公共或私有的,不论宗教或非宗教性的,不论是专业教育或慈善性质,也不论是自由专业协会或任何性质组织的。
本法适用于所有人员,受公务员法管辖的人员、受外交法管辖的人员以及被暂时任命承担公务的官员除外。
本法不适用于以下人员:a) 法官;b) 被任命担任永久公务职位的人员;c) 被其它单行法管辖的警察、军人、宪兵;d) 被特殊法律管辖的从事空中和海上运输的人员。
这些工人有权使用本法之工会自由的规定;e) 家仆或佣人,本法另有明确具体规定的除外。
这些家仆或佣人有权使用本法之工会自由的规定。
第2条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公有或私有),只要设立一个企业并雇佣一个或一个以上工人,即使停业,从本法的意义上讲,都被认为是雇主。
每一个企业可以由几个单位组成,在该雇主的监督和管理下,各个单位雇用一群人一起工作在限定的地点,如工厂、车间、工地等。
一个特定的单位应该总是有一个企业支持。
该单位可以只雇佣一个人。
如果该单位独特并且独立,那么它被认为既是一个企业又是一个单位。
第3条从本法的意义上来说,“工人”是指,不论性别和国籍,为获得报酬,签订一份在另一个人,不论该人是自然人或法人(公有或私有),的指导和管理下的劳务合同之人。
为清楚的确定工人的性质,既不应该考虑雇主或工人的法律上的身份,也不应该考虑报酬的大小。
第4条“家仆或佣人”是指照料房东或主人的财产,并获取报酬的劳动者。
第5条“雇员或帮工”是指签订合同协助他人,并获取报酬之人。
不承担需要大量体力的工作或偶尔承担一些。
第6条“劳工”既不是佣人也不是雇员。
劳工在雇主或雇主代表的管理下,从事大部分的体力劳动并获取报酬。
劳工的身份不由报酬的方式确定,只由工作的性质决定。
第7条“工匠”是指自担风险自己经营手工艺之人,在家或在外,不论是否是用机器设备,不论是否有招牌店,其主要销售自产或家庭成员无偿帮助下生产的产品;或在工人或学徒的帮助下生产的产品,但整个作坊是由工匠自己管理。
非家庭成员、经常为工匠干活的工人数量不能超过7人;如果超过7人,该雇主则失去工匠身份。
第8条“学徒”是指与雇主或工匠签订学徒期合同之人,根据合同雇主或工匠教授或让他人教授学徒职业技能。
作为回报,学徒根据合同条款必须为雇主工作。
第9条根据雇用的稳定性,可作以下区分:-固定工 -零时工固定工在永久的基础上,有规律的承担一项工作。
零时工则签订合同:-承担一项具体的工作,并在正常情况下,在短期之内完成改工作。
-暂时的、间歇性的、季节性的承担一项工作。
第10条零时工承担和享有与固定工一样的义务和权利,除非条款另有规定的。
第11条根据报酬的支付方式,工人划分为:-计时工,按照一个时间基准(月、日、小时)获取报酬。
工人按天、或不超过15天的间隔或按月领取工资。
-计件工,工人按产量或件数获取报酬。
-获取佣金的工人。
第二部分非歧视性第12条除非有本法的条款明确规定、其它法律文本或规章为保护妇女儿童、或者有关外国人入境和居留的规定,任何雇主不得以种族、肤色、性别、信条、宗教、政治见解、出生、出身、工会会员身份或参加工会活动为由,决定是否雇佣、限定和分派工作、参加职业培训、晋级、提职、支付报酬、给予社会福利、处分或终止雇佣合同。
居于具体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而作出的区别、拒绝、接受的决定不应该被认为是歧视。
第三部分公共秩序第13条本法的规定的性质属于公共秩序,除非明示减损其法律地位。
因此,任何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单方面决定作出的规则、与本法相抵触的合同、协定、或任何与本法相抵触的法律文本的实施都是无效的。
除非本法条款规定不得减损其效力,本法的公共秩序性质不妨碍因下列行为授予工人超出本法规定的权利和福利:单个或一群雇主单方面决定给予的更多权利和福利、雇佣合同规定、集体协定或协议、或仲裁决定。
第四部分宣传第14条雇主必须至少要留一份劳工法给工人们,特别是给在每个企业、单位的工人代表(见本法第1条)。
第五部分强迫劳动第15条强迫或强制劳动是绝对禁止的,符合1930年6月28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并于1969年2月24日被柬埔寨王国批准的关于强迫或强制劳动的第29号国际公约。
本条适用于每一个人,包括家仆或佣人以及在农业企业、行业的工人。
第16条禁止雇佣人员劳动以抵还所欠债务。
第二章企业-单位第一部分宣布企业开张和关闭第17条所有适用本法的雇主在开张一个企业或单位时,应向主管劳工的部作出声明。
该声明称为宣布企业或单位开张声明,在企业或单位实际开张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呈主管劳工的部。
在永久的基础上雇佣少于8个工人且不使用机器设备的雇主,应在企业或单位实际开张之后30天内,向主管劳工的部作出并呈报该声明。
第18条关闭企业,雇主也应在企业或机构关闭之后30天内,向主管劳工的部作出声明。
第19条主管劳工的部应发布部长令(Prakas)规定各种情况下声明的手续和程序。
第20条每个雇主应建立和整洁地保存经劳工监察官编号和草签的机构记录。
主管劳工的部发布的部长令(Prakas)应规定该记录的样式。
第二部分宣布人员流动第21条在每次雇佣或解雇工人时,每个雇主必须向主管劳工的部作出声明。
该声明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且最晚不迟于作出雇佣或解雇决定之后15天内。
对于农业企业该时间延长为30天之内。
以下情况不适用雇佣或解雇声明:-少于连续不间断30天的零时雇佣;-在连续12个月内实际雇佣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间歇性雇佣。
第三部分企业的内部规章第22条依据本法第17条,每个企业或单位的雇主,如果雇佣至少8个工人,应总是建有企业的内部规章。
第23条根据企业或单位类型,适应本法总则的内部规章和有关上述企业、单位各种事务的集体协议,如关于雇佣条件的规定、工资和补贴的计算与支付、以实物代替的福利、工作时间、工人承担的责任、惩罚规定等,是可以强制工人接受的。
第24条内部规章必须由企业经理在与工人代表协商之后,在企业开张3个月之内,或如该企业在本法发布之前已经存在,则在本法发布之后3个月内建立起来。
在生效前,内部规章应由劳工监察官签证。
该签证应在60天内做出。
第25条若内部规章的条款压制或限制已经生效的法律和法规赋予工人的权利,或压制、限制适用该机构的协定、集体协议规定的工人的权利,则这些条款是无效的。
借助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劳工监察官应要求企业的内部规章中包含须执行的规定。
第26条若雇主或其代表已经知悉该不当行为超过15天,雇主不得对作出不当行为的工人进行处分。
工人作出严重不当行为,如果雇主在知悉此事的情况下,在7天之内不作出解雇该工人的决定,那么雇主将被认为是放弃了该权利。
第27条任何处分必须与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对应,劳工监察官有权监督其对应情况。
第28条雇主不应对不当行为进行罚金或对同一不当行为加倍处分。
罚金意味着减少了在正常情况下工人付出劳动应得的报酬。
第29条内部规章必须广泛宣传并粘贴于容易到达的合适的地方,如工作的场所和工人工作的建筑物的门上。
这些内部规章应时常保持字迹清楚的良好状况。
第30条所有关于内部规章的修改都必须符合有关该企业、单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1条在雇佣少于8个工人的企业或单位,如果没有内部规章,雇主可以根据工人做作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宣布警告、训斥、无报酬停工不超过6天、提前通知或无提前通知的前提下解雇该工人。
第四部分雇佣卡第32条为任何雇主工作的每个具有柬埔寨国籍的工人,要求拥有雇佣卡。
任何人不得雇佣不遵守上一款规定的人。
第33条对于季节性农场工人,是否拥有雇佣卡是具有选择性的。
第34条雇佣卡的用途是鉴定持有者身份、所签合同的工作性质、合同期限、双方同意的工资及支付方式和连续的其它合同。
禁止使用工人的雇佣卡当作其它用途。
当工人辞职时,雇主不应在雇佣卡上写上任何评语。
第35条在工人的要求下,工人出示具有资格的机关发放的身份证和其雇主出具的雇佣证明,劳工监察官草拟并发放雇佣卡。
第36条发放雇佣卡需收缴费用并上缴国库。
收费金额及收缴方法由财经部和主管劳工的部发布联合部长令确定。
第37条雇佣卡应记录工人的雇佣和解雇情况、工资和工资增长情况。
雇主所做的上述记录应在工人加入和离开之日7天内,报劳工监察官签证。
第38条遗失雇佣卡必须向劳工监察官员报告。
按照发放雇佣卡一样的条件复制一个。
第五部分工资帐册第39条第17条包含的每个企业或单位的雇主应一直保存工资帐册,其格式应由主管劳工的部在部长令中加以规定。
在使用之前,工资帐册的所有页必须由劳工监察官编号和草签。
该工资帐册必须保存在每个企业的出纳部门或总部,以便随时接受检查。
该帐册使用完毕,雇主应保存3年。
劳工监察官可以随时要求查阅工资帐册。
第40条工资帐册应记录:a) 企业雇佣的每个工人的信息:b) 所有关于承担的工作、工资和假日的指标。
第41条任何企业如果希望使用不同的方法、但包含相同类型的信息和一样的查阅方法来制订工资帐册,可以向劳工监察官员进行申请。
第六部分公司内部的商店第42条“公司内部的商店”是指雇主直接或间接向其工人或工人家属销售供他们个人需要的食品和商品的任何的机构。
公司内部的商店如满足以下4个条件,可以获得批准:1、工人不被要求必须在该处购买东西;2、雇主或服务员不允许从销售商品中获利;3、该商店的帐务完全区别与该企业的帐务;4、商品必须明确标价。
第43条公司内部的商店的开张由主管劳工的部发布的部长令决定。
劳工监察官监督公司商店的经营,商店的管理也由相关工人选出的代表分担部分管理工作。
劳动监察官有权命令暂时关闭公司内部商店,直到主管劳工的部作出最后决定。
第七部分担保第44条雇主不得以现金担保或任何类型的质押为条件,签定或维持雇佣合同。
第八部分劳务承包商的特征第45条劳务承包商是一个分包商,他与业主签定合同,获得一笔包含所有费用的价钱,由他负责招募劳动力或工人来执行某个工作或提供某些服务。
此类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
第46条禁止劳务承包商、分包商剥削或蔑视工人。
第47条劳务承包商必须像一般雇主那样遵守本法之规定,并承担同样的责任。
第48条在劳务承包商破产或违约的情况下,业主或企业经理应替承包商履行其对工人的义务。
在此情况下,受到损害的工人可以直接对业主或企业经理提起诉讼。
第49条劳务承包商必须指明他的身份、业主的姓名和地址,并将此粘贴于每个车间、库房、工作的工地显眼之处。
第50条业主应一直保留有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务承包商名单。
该名单必须于签署劳务合同之日起7天内送交劳工监察官员,并标明劳务承包商的姓名、地址、身份以及每个工作地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