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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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价[2000]8号
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计委: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属国家列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凡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盾,方可收费。
驻穗的省属和外地的工程咨询机构到省物价局办理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三、办理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文件(复印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3、申领“许可证”报告书。
本通知自2000年1月20日起执行。
附表:广东省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二OOO年一月五日
附:
广东省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
3000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注:计算方法,调整系数按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