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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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
定的通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管理,规范咨询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质量提升,现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通知如下:
一、咨询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咨询服务费用应当合理、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价格欺诈、垄断等行为。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费用应当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确保咨询服务费用与服务质量相匹配。

二、咨询收费程序。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程序应当严格执行,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与咨询服务需求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咨询服务内容、方式、费用、责任等条款,确保双方权益。

三、咨询收费监督。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建立健全咨询服务费用监督检查制度,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收费行为。

四、咨询收费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咨询服务市场秩序良好。

五、其他规定。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实施期间,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确保规定落实到位。

以上为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相关单位和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确保咨询服务市场秩序良好,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提供优质的咨询服务。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价房〔1999〕411号)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价房〔1999〕411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价房〔1999〕411号各市、地、县物价局、计委(计经委)、省工程咨询协会:为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咨询收费行为,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具体收费计算方法按计价格〔1999〕1283号文执行。

二、评估咨询初步设计文件按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标准执行。

三、各工程咨询单位收费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浙江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

附: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分档收费标准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附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2000〕湘价房字第95号

〔2000〕湘价房字第95号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斩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2000〕湘价房字第95号各市州物价局、计委,省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国家计委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议项目专题研究等。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及要求,建设规模和方案的确定要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不仅要计算项目本身的微观效果,而且要衡量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宏观效果和分析对社会的影响。

三、评估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评估工作从宏观经济效益分析和微观经济效益分析、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相结合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要求评估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搜集整理有关资料、数据,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同时严守保密纪律,评估报告应论据充分,数据准确,文字简练,结论明确。

四、鉴于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及建设单位的承受能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其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暂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的80%执行;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

五、财政拨款的事业性质的工程咨询公司,按以上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七、调整系数、工日费用标准按国家计委的规定执行,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服务,执行工日费用标准。

川价字费200035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doc

川价字费200035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doc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35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地、州物价局、四川省工程咨询协会:根据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 128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现将国家的规定和我省的贯彻意见一并转发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如下:1、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2、工程咨询人员日费用标准单位:元二、根据国家计委3号令的要求,凡我省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国家、省计委签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三、各建设项目工程咨询机构需持营业执照和资格等级证书在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的其他各咨询机构一律不得参照此收费规定收费。

附件: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二OOO年三月十六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

泊星石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 1999]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 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 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 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 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 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筑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作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算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

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

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二○○○年一月五日粤价[2000]8号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计委: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属国家列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凡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驻穗的省属和外地的工程咨询机构到省物价局办理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三、办理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文件(复印本):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3、申领“许可证”报告书。

本通知自2000年1月20日起执行。

附表:广东省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单位:万元注:计算方法、调整系数按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计价格[1999]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筑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作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算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一、总则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按照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制定本通知。

二、咨询收费标准1. 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参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参考标准》(计价[1999]1283号)中的规定执行。

2. 咨询机构不得随意提高咨询收费标准,且应向需求方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

三、咨询合同签订1. 咨询机构应与需求方签订咨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2. 咨询合同应包括项目咨询内容、费用支付方式、咨询期限、责任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四、项目咨询实施1. 咨询机构应按照咨询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咨询工作。

2. 需求方应提供咨询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配合咨询工作的开展。

五、咨询工作验收1. 咨询机构完成项目咨询工作后,需与需求方进行项目验收。

2. 需求方对咨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咨询机构应积极配合解决。

六、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参考标准》(计价[1999]1283号)七、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指建设项目立项前的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 咨询机构:指从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3. 需求方:指有建设项目需求的单位或个人。

八、问题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1:咨询机构违规提高咨询收费标准。

解决办法:需求方可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向相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要求咨询机构调整收费标准。

2. 困难2:咨询机构未按时完成项目咨询工作。

解决办法:需求方可与咨询机构进行协商,要求其加快进度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咨询工作。

如协商无果,需求方可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选择其他合规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工作。

3000万元以下项目分档收费文件及标准

3000万元以下项目分档收费文件及标准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新价房字[2000]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该《暂行规定》的要求,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分档计费标准见附表。

2000年1月15日起执行。

对《暂行规定》要求的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除自治区物价局、计委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新价非字[1994]30号)已有的收费标准外,其它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计委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附表: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项目分档收费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二OOO年元月五日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项目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项目名称估算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下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编制项目建议书0.5~2 2~3 3~4 4~6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1~5 5~7 7~9 9~12 评估项目建议书0.2~1 1~2 2~3 3~4 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0.3~2 2~3 3~4 4~5表注:1.上表说明同计价格[1999]1283号文附件一表注;2.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也可按计价格[1999]1283号文附件三所列标准的50~80%计算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标准;3.上表第一档按100~500万元使用插入法,1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按最低标准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筑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作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算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根据《价格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具体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保证咨询服务质量和收费公正合理,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机构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咨询收费活动。

第二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应以委托咨询服务机构为基础,参考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和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面向需求方实行有偿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的结算方式应在咨询合同中明确,可以按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按时间段及阶段性、按完成阶段性工作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咨询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及时支付咨询费。

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对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负责。

第五条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的实际需要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咨询服务,不得捏造虚假咨询结果和收费依据,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附加收费。

第六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征收和管理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本规定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简要注释如下:1.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指对建设单位的需求,由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服务,并收取咨询费用的暂行规定。

2.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指建设项目拟定、论证和审批前所需的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工作。

3. 咨询服务机构:指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机构,包括咨询公司、设计院等。

4. 收费公正合理:指咨询服务机构在提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收费,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和服务水平,保证收费公正合理。

5. 有偿收费: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当向建设单位收取一定咨询费用。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价[2000]8号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价[2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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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转贴时间:2007-1-29 11:18:26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价[2000]8号)
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计委: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标准详见附表。

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属国家列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凡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驻穗的省属和外地的工程咨询机构到省物价局办理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三、办理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文件(复印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3、申领“许可证”报告书。

本通知自2000年1月0日起执行。

附表:广东省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二000年一月五日
附:
广东省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咨询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编制项目建议书 1.5-6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3-12
评估项目建议书 1.5-4
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1.5-5
注:计算方法、调整系数按计价格[1999]18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文档标题]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为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计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咨询服务机构”)。

二、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一)咨询服务总体收费标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机构应按照本行业咨询服务市场价格水平,依法合规定收费,不得高于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水平。

(二)咨询服务细化收费标准对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具体内容,咨询服务机构应结合项目的类型、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采取细化收费的方式进行收费,并严格按照暂行规定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收费程序(一)收费前沟通咨询服务机构应在与委托人签订咨询合同前,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内容、工作量、收费标准等进行充分的沟通,明确委托人的需求和要求。

(二)收费合同咨询服务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咨询服务收费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三)发票开具咨询服务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供符合税务法规的发票,并保留开票数据。

四、收费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咨询服务的收费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五、附则(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计委所有。

[结尾]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指在建设项目实施之前对项目的可行性和方案等方面进行调研、研究和评估的工作。

咨询服务机构:指提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咨询公司、咨询师等。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为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建设的有序发展,维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规定了建设活动的法律责任和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和制度。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市场监管、物价等主管部门。

可研咨询服务费原则上按照以下方式计费

可研咨询服务费原则上按照以下方式计费

可研咨询服务费原则上按照以下方式计费:
(一)可研咨询服务费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8号)的相关规定计算,以立项总投资为计费基数,复杂难度系数统一为1.0。

(二)工程不复杂的工程项目,若按上述标准计费的可研咨询服务费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不下浮;若按上述标准计费的可研咨询服务费超过5万元的按5万元包干;
(二)其余工程项目若按上述收费标准计算的可研收费基准价不超过5万元,则可研咨询服务费不下浮;若按上述收费标准计费超过5万元且下浮50%后计算出来的可研费用少于5万元的,则可研咨询服务费用按5万元保底包干;若上述收费标准计费并下浮50%后计算出来的可研费用大于或等于5万元的,则可研咨询服务费按收费标准计费并下浮50%后计算;若按上述收费标准计费并下浮50%后计算的可研费用超过50万元的,则可研咨询服务费按低于50万元封顶包干。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之欧阳化创编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之欧阳化创编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35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地、州物价局、四川省工程咨询协会:根据国家计委《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 128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四川实际情况,现将国家的规定和我省的贯彻意见一并转发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如下:1、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2、工程咨询人员日费用标准二、根据国家计委3号令的要求,凡我省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国家、省计委签发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三、各建设项目工程咨询机构需持营业执照和资格等级证书在省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无《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的其他各咨询机构一律不得参照此收费规定收费。

附件: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二OOO年三月十六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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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价[2000]8号
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计委: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属国家列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凡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盾,方可收费。

驻穗的省属和外地的工程咨询机构到省物价局办理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三、办理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文件(复印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3、申领“许可证”报告书。

本通知自2000年1月20日起执行。

附表:广东省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二OOO年一月五日
附:
广东省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
3000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注:计算方法,调整系数按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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