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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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典型案例

保险典型案例

保险典型案例保险是一种经济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它可以为个人和企业在意外事件发生时提供财务保障。

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保险案例给人们带来了经验教训,下面将介绍一些典型的保险案例。

1. 汽车保险索赔案例小明是一名年轻的司机,他购买了一份全保险来保护自己的汽车。

某天,小明的车辆不慎与另一辆车发生了碰撞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

小明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相关的事故证据和维修报价。

保险公司经过核实后同意赔付小明的维修费用,并协助处理与对方车主之间的理赔事宜。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汽车保险时,及时申报索赔,并与保险公司保持密切联系是非常重要的。

2. 健康保险理赔案例小红是一名公司职员,她在之前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

一年后,小红被确诊患有严重的疾病,需要进行长期治疗和昂贵的手术。

小红向保险公司提供了医疗报告和费用清单,并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核实了小红的医疗情况后,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向她赔付医疗费用。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健康保险时,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和理赔条款,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申请材料是非常重要的。

3. 财产保险赔偿案例小张是一家工厂的老板,他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来保护工厂的设备和库存。

某天,工厂发生了火灾,导致大量设备和货物损坏。

小张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的火灾证据和损失清单。

保险公司派出理赔专员进行现场勘查,最终同意赔付小张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财产保险时,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范围,并及时报案是非常重要的。

4. 人寿保险受益人案例小王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他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将他的父母作为受益人。

不幸的是,小王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丧生。

保险公司核实了小王的身故,并按照合同约定将保险金支付给了他的父母。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人寿保险时,确认受益人并及时更新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以上是一些保险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展示了保险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在购买保险时,应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并在意外发生后及时申报索赔,与保险公司保持沟通。

指导案例 保险合同6篇

指导案例 保险合同6篇

指导案例保险合同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保险服务,乙方愿意提供保险保障,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投保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双方行为,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以便甲方在遭受损失时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

二、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1. 甲方投保的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具体描述保险标的)。

2. 乙方对甲方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列举具体保险责任范围)。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1. 甲方选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支付的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在签订本合同后的___日内将保险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2)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乙方;(3)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约定收取保险费用;(2)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履行赔偿义务;(3)对甲方的索赔请求进行及时处理。

六、保险事故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赔偿。

3.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七、免责条款(列举本合同中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八、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保险法律真实案例(3篇)

保险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35岁,某公司职员。

2018年5月,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XX健康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合同约定,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019年2月,张先生因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张先生的病情得到了控制。

然而,在出院后的一个月内,张先生不幸因心脏病突发去世。

张先生的家属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张先生的保险合同,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接到张先生家属的索赔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认为张先生的死亡与心脏病有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但在计算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为由,拒绝全额支付保险金,仅同意支付部分保险金。

张先生家属对保险公司的决定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2. 保险公司是否应全额支付保险金?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关于张先生是否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其有关情况。

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心脏病的历史,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

但考虑到张先生在投保时未提供相关医疗记录,且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说明义务,法院认为,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过失。

2.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全额支付保险金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但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张先生已支付了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保险金。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张先生家属保险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全额支付保险金。

1. 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其有关情况。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王纠纷案件案情简介:王购买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并称该保险事故不在合同范围内。

王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支付保险赔偿款。

2.新华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张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张是新华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代理销售了多份财产保险。

然而,在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项。

张起诉新华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款,并声称保险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3.平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刘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刘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指称该保险事故属于合同免责范围,拒绝支付赔偿。

刘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支付赔偿款。

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与保险受益人赵纠纷案件案情简介:赵购买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将其儿子作为保险受益人。

然而,在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拒绝向赵支付保险赔偿款,称其儿子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条件。

赵认为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起诉要求支付赔偿款。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李纠纷案件案情简介:李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未依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

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赔偿,并称其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6.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陈纠纷案件案情简介:陈是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代理销售了多份财产保险。

然而,在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项。

陈起诉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款,并声称其存在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

7.平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张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张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

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今天给您唠个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事儿。

老张啊,这人都快到中年了,突然意识到自己该有点保障了。

就去保险公司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呢,那是说得天花乱坠,老张一听,觉得特别划算,当场就签了合同,交了保费。

过了几年,老张倒霉催的,真得了一种比较严重的病。

这时候他就想起自己买的保险了,赶紧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接到理赔申请后,开始调查老张的病史。

结果发现,老张在买保险之前就已经患有高血压,但是在填写投保单的时候,他根本就没提这事儿。

老张心里还觉得委屈呢,他觉得自己买了保险,交了钱,保险公司就该赔。

可是保险公司却不这么想,保险公司说:“您这没如实告知您之前的病情啊,这违反了合同里的如实告知义务。

”最后呢,法院也判定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老张这才后悔莫及啊,当初要是如实告知了,说不定还有别的办法,要么加费承保,要么保险公司直接拒保,也不至于现在病了还拿不到钱。

这个案例告诉咱啊,在签人身保险合同的时候,那个如实告知义务可千万不能忘,就像咱做人得诚实一样,你要是藏着掖着,到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有个年轻人小李,那阵子可能是受了点打击,心情极度低落。

他在这种情况下买了一份人身保险,而且保额还不低呢。

过了没多久,就传来了小李自杀身亡的消息。

小李的家人呢,悲痛之余就想到他之前买的那份保险了,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保险公司接到这个理赔要求后,就开始仔细研究这个合同条款。

原来啊,这份保险合同里有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只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小李的家人觉得不合理啊,他们觉得不管怎么样,人都不在了,保险公司就得赔。

但是保险公司解释说,这个条款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自杀来骗取保险金。

如果在合同生效两年后自杀,就会被认定为被保险人在正常的心理状态下做出的选择,那时候就会赔。

由于小李是在合同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的,保险公司就按照条款只退还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023年五大典型理赔案例

2023年五大典型理赔案例

2023年五大典型理赔案例一、案例一(一)案例背景介绍有一位普通的上班族小李,他平时工作努力,也很注重给自己和家人买保险。

他买了一份重疾险,就盼着平平安安的,这份保险就当是个安心的保障。

(二)问题详细描述天有不测风云,小李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去医院一检查,发现得了一种比较严重的疾病。

这可把他和家人吓坏了,治疗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小李就想到了自己买的那份重疾险,于是赶紧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可是在理赔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麻烦。

保险公司说他之前有一些小病症没有如实告知,这让理赔变得复杂起来。

(三)解决方案概述小李没有放弃,他开始收集自己以前看病的所有记录,还找了当时给他办理保险的业务员帮忙。

业务员重新梳理了小李的情况,向保险公司解释那些小病症和这次的重疾并没有直接关系。

(四)实施步骤细节1. 小李首先去自己之前看病的医院,让医院帮忙打印出所有的病历资料,包括检查报告、诊断书等。

2. 他把这些资料整理好,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好,然后写了一份详细的情况说明,解释自己之前为什么没有重视那些小病症,并且强调自己并不是故意隐瞒。

3. 业务员拿着这些资料和说明,去和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进行沟通。

业务员还找了保险公司内部比较熟悉理赔流程的同事,一起研究这个案例。

(五)成果与效果评估经过努力,保险公司最终认可了小李的理赔申请,赔付了他一大笔钱。

这笔钱让小李可以安心地接受治疗,不用再为治疗费用发愁。

小李和家人都特别感激,觉得保险真的在关键时刻起到了大作用。

(六)遇到的问题与解决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之前未如实告知小病症。

解决的办法就是通过收集完整的看病记录,详细的情况说明以及业务员的积极沟通来化解。

(七)经验总结与反思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哪怕是很小的病症也不能忽视。

而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的时候,也不能太死板,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

二、案例二(一)案例背景介绍有一对老夫妻,他们的儿子给他们买了一份意外险。

保险经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保险经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保险经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名称:A保险公司与B保险经纪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背景:A保险公司是一家大型综合性保险公司,拥有广泛的业务渠道和强大的客户资源。

B保险经纪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保险代理与咨询服务的机构,具有丰富的保险行业经验。

2019年,A保险公司与B保险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经纪合同,以共同开展保险业务,由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双方陷入了纠纷。

案例描述:根据合同约定,B保险经纪公司应为A保险公司寻找适合的客户,并为其提供全面的保险代理与咨询服务。

在合作的初期,A保险公司发现B保险经纪公司的服务质量与其承诺存在较大差距。

以下是背景中的一些典型问题和纠纷:1. 客户信息泄露:B保险经纪公司在与A保险公司合作期间,泄露了一批关键客户的个人信息。

这导致A 保险公司的声誉受损,并可能涉及相关法律风险,因为保护客户隐私是保险行业的基本要求。

2. 未尽职责:B保险经纪公司在某次重要保单办理过程中,由于未及时与客户沟通,造成了保险合同的误解。

最终,该客户对A保险公司投诉,并要求撤销合同并索赔。

问题的根源在于B 保险经纪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咨询与解释的职责,导致保险条款的不明确,进而招致了投诉与纠纷。

3. 提供虚假信息:B保险经纪公司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向A保险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客户资质证明。

这一行为使得A保险公司无法充分评估客户的风险情况,进而导致保险赔付中的巨大损失。

4. 违约行为:B保险经纪公司多次违反了合同约定,没有按时提交相关的销售报告以及代理服务报告,也未能按照约定的费用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这给A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合作双方的关系。

纠纷争议:基于以上问题,A保险公司认为B保险经纪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严重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并提起了诉讼,要求B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方案: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双方选择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最终,A保险公司和B 保险经纪公司达成了一项协议,其中B保险经纪公司同意承担因其不当行为而给A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人寿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人寿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未来,购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终身寿险产品。

合同约定,张某每年需缴纳保险费人民币10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生效后,张某如约缴纳了保险费。

2015年,张某不幸因心脏病突发去世。

张某的家属在整理张某遗物时发现了该保险合同,遂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某的家属不服,将某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如实告知了既往病史,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案例分析:一、张某是否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某在投保时,保险公司询问其是否患有心脏病,张某明确回答“没有”。

然而,在张某去世后,保险公司调取了张某的病历资料,发现其既往病史中确实有心脏病史。

关于张某是否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存在两种观点:1. 张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张某在投保时,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却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构成未如实告知。

2. 张某已如实告知既往病史。

本案中,张某在投保时,保险公司询问其是否患有心脏病,张某明确回答“没有”。

从表面上看,张某已如实告知。

然而,由于张某的既往病史中存在心脏病史,且在投保时未主动告知,因此存在争议。

二、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仍然同意承保的,不得解除合同。

”本案中,保险公司知道张某患有心脏病,但仍然同意承保,因此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保险理赔典型法律案例(3篇)

保险理赔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先生,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先生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2020年3月,张先生在驾驶该车行驶过程中,不幸遭遇车祸,车辆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20年3月15日,张先生驾驶该车行驶至某市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一辆逆行电动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张先生车辆严重受损,电动车驾驶员受伤。

2. 报警处理事故发生后,张先生立即报警,交警部门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先生负次要责任,电动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

3. 车辆维修张先生将事故车辆送至维修厂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4. 理赔申请事故处理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维修发票等。

5. 保险公司调查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发现张先生在事故发生前未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且存在操作不当的行为。

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存在部分过错,决定对理赔金额进行相应扣除。

6. 理赔争议张先生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不服,认为保险公司扣除理赔金额的理由不充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是否存在部分过错,以及保险公司扣除理赔金额的合理性。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在事故发生前未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且存在操作不当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有权扣除相应理赔金额。

但考虑到张先生负次要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扣除张先生理赔金额的30%,即扣除人民币1.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重要性本案中,张先生因未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导致车辆在事故中受损严重。

这说明,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投保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保障自身权益。

2. 保险条款的理解本案中,保险公司对理赔金额的扣除,是基于保险条款的规定。

保险法典型案例范文

保险法典型案例范文

保险法典型案例范文尊敬的读者案例一: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生效后不久,乙公司发生了一次火灾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乙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申报索赔。

然而,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为由,拒绝支付赔偿。

乙公司对此表示不满并提起诉讼。

根据《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未向保险人解释清楚合同中的约定时,不得以合同的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条款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在此案中,保险公司未能向乙公司明确说明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因此拒绝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案例二:甲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人,乙是一辆车的车主,同时也是甲公司的保险客户。

一天,乙开车行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

乙立即向甲公司报案,并要求得到赔偿。

然而,甲公司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了乙的赔偿请求。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如能在十五日内支付保险金,可不支付利息。

但《保险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在指定的时间内未支付保险金,则应当按约定支付利息。

因此,甲公司拒绝支付赔偿款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

案例三:甲是一家保险公司的客户,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

甲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因患其中一种较为严重的疾病而去世。

甲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请求,但被保险公司拒绝。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合同约定的原因死亡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甲的死亡是由于合同约定的疾病造成的,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以上是三个典型的保险法案例。

保险法案例众多,每一个案例都有其具体的情况和法律适用。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保险法的相关内容。

如果您需要更多案例或者有其他问题,请随时告诉我。

我将尽力为您提供所需的帮助。

2024年典型案例 保险合同8篇

2024年典型案例 保险合同8篇

2024年典型案例保险合同8篇篇1保险合同协议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向乙方投保,乙方同意承保,双方根据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保险合同协议:一、合同双方1. 甲方为本合同的投保人,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并享有相应的保险保障。

2. 乙方为保险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二、保险标的1. 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或合法占有的财产或相关利益。

具体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等详见本合同的“保险明细表”。

2. 甲方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相关的重要事实,如保险标的的权属、风险状况等。

如有隐瞒或虚假告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保险责任1.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对甲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的约定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等详见本合同的“保险条款”。

2. 乙方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期间内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四、保险期限与保险费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具体金额、支付方式等详见本合同的“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3. 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保险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可在下列情况下解除或终止:(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履行完毕保险责任;(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 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六、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法律讲堂关于保险案例(3篇)

法律讲堂关于保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保险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模糊等原因,时常出现保险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探讨保险法律问题,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一:保险公司拒赔纠纷【案情简介】甲某为其女儿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后甲某女儿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甲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以甲某女儿在投保前已有该疾病的迹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

若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甲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女儿已有疾病的迹象,构成故意隐瞒。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拒赔保险金。

【启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避免因隐瞒信息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影响自身权益。

三、案例二:保险理赔时效争议【案情简介】乙某为其丈夫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后乙某丈夫在工作时不幸受伤,被诊断为肢体残疾。

乙某在合同约定的理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乙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理赔材料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理赔时效问题。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自收到理赔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未作出理赔决定的,视为拒绝赔偿。

本案中,乙某在合同约定的理赔时效内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材料,但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构成拒绝赔偿。

【启示】投保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材料,并关注理赔时效,避免因超时导致权益受损。

四、案例三:保险合同解除权争议【案情简介】丙某为其房屋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约定:若房屋因火灾等原因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答案要点:
1、当事人存在的过失: 被保险人:是属于有意识的带病投保,是一桩(ZHOU)密策划的骗赔案,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失, 2、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及主要依据: 结果合理,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代理人违规操作,核保人过失疏忽和投保人不
如实告知引起的比较复杂的赔案, 主要依据: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风险的情景,保险公司在核保环节上存
针对上述疑点,理赔人员随即到医院进行调查,得知被保险人确系 因身体不适入院治疗,但既往无任何特殊病史,也没有对被保险人不利 的主诉,公司理赔人员没有轻易放弃,继续深入到被保险人居住地了解 ,到生活环境中调查访问,得知被保险人曾于2003年5月向公安部门申 姓名变更,更改为现用名,至此案情发生重大转折,以此为突破口再到 其他医院调查时,理赔人员终于发现几份患者姓名为被保险人原名的 住院病例,其地址,联系人均与此次出险的被保险人相同,由此可以证 明病例既为被保险人的,根据病例显示被保险人几年前便被确认患有 病毒性肝炎,而不是像他在投保单上声明的那样为健康体,
庭审中,原告声称在办理投保手续填写相关表格时,代理人并没有 向他们进行详细说明,很多内容他们都不知道,代理人就叫他们在签名 栏中签名,并没有询问他们过去五年内是否因疾病或受伤住院或手术等 问题住过医院,因此她认为: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终身保险合同时 未尽说明义务,明显存在过失,况且保险公司采用的是格式条款,根据合 同法第39条及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不但不提投保人注 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也未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由此所产生的 法律后果是该保险合同中有关责任免除条款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同时, 投保人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等等,
法庭上,保险公司提出,同对杜先生的解释依据相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 时车辆没有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号牌,依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免赔,

2021年典型案例 保险合同6篇

2021年典型案例 保险合同6篇

2021年典型案例保险合同6篇篇1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保险公司通过承担经济风险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2021年,涌现了一些典型的保险合同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下面为大家介绍几起典型案例。

一、车辆保险欺诈案2021年,某市发生了一起车辆保险欺诈案。

被告刘某在购买车辆保险时,虚报车辆价值,并篡改了保险合同中的相关信息。

事发后,保险公司发现了保险欺诈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需赔偿保险公司相应的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这起案件反映出车辆保险欺诈问题的严重性,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务必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避免因虚假信息导致的法律纠纷。

二、健康保险理赔案在2021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健康保险理赔案。

被保险人小王在投保健康险时,并未如实告知自己患有糖尿病等疾病。

不久后,小王因疾病住院治疗,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小王在投保时存在隐瞒病史的情况,最终拒绝了小王的理赔请求。

这起案件提示被保险人在购买健康保险时,务必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情况,避免因隐瞒病史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三、财产保险争议案2021年,某市发生了一起财产保险争议案。

受益人小李在购买财产保险时,未按要求对被保险物进行评估,并投保了远远超出被保险物实际价值的保险金额。

不久后,被保险物发生损坏,小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通过鉴定认为小李存在恶意购买高额保险的情况,最终拒绝了小李的理赔请求。

这起案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财产保险时,务必了解被保险物的实际价值,避免因投保过高额保险金额而受损失。

以上几起案例反映出保险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争议,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前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避免因虚假信息或隐瞒病史而导致保险纠纷和争议。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引起社会对保险合同重要性的重视,为保障双方权益发挥积极作用。

篇22021年, 保险合同领域发生了一些典型案例, 彰显了保险合同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规范市场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

终身寿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终身寿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05年,张某为了给自己和家人提供一份稳定的保障,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张某每年需缴纳保费1万元,缴费期限为20年。

保险期间,张某按时缴纳了保费。

2016年,张某因突发疾病去世。

张某的妻子发现,张某生前并未领取过保险金。

经查询,张某的妻子得知,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张某的死亡证明材料未及时提交至保险公司,导致保险公司未能及时给付保险金。

张某的妻子遂向A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A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及时提交死亡证明材料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张某的妻子不服,遂将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张某未及时提交死亡证明材料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 本案中,张某已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了保费,且保险公司未能及时给付保险金是由于自身工作人员的失误,而非张某的过错。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 关于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及时提交死亡证明材料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张某未及时提交死亡证明材料,但这是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张某未及时提交死亡证明材料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支付张某妻子保险金5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案例评析本案涉及终身寿险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些保险合同典型案例的例子:
1. 汽车保险:一位车主购买了汽车保险,保险合同规定如果车辆发生意外损坏,保险公司将支付维修费用。

一天,他的汽车被另一辆车辆撞击,并受到了严重损坏。

他联系保险公司,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和文件,并最终成功获得了维修费用的赔偿。

2. 家庭财产保险:一位房屋所有者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合同规定,如果他的房屋发生火灾、盗窃或其他损失,保险公司将支付修复和替代费用。

一天,他的房屋被闯入并遭到盗窃,他立即报案并联系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并最终向他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额。

3. 健康保险:一位个人购买了健康保险,保险合同规定如果他因疾病或意外受伤需要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支付医疗费用。

不久后,他因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他向保险公司提供了有关治疗费用的详细账单,并最终获得了合同规定的医疗费用的赔偿。

这些案例展示了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的典型情况。

每个案例中,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相应的经济保障,让他们能够在遭受损失或困境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保险合同涉及到多方之间的权利和责任,需要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共同遵守合同条款,以确保合同履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第一部分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南通市某工业技术科技与某财产保险股份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15号;审结日期:2015.05.12】案例简介: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

投保单载明保险财产地址位于海门市海门港、青龙港;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代保管财产、在建工程等的保险价值确定方式及保险金额等。

后某保险公司向某公司签发保险单,载明保险财产坐落地址为海门市青龙港等内容。

其中,投保单和保险单对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约定不一致。

争议焦点:1、投保单和保险单对保险标的等内容约定不一时,应如何处理?2.保险合同签订后新增的资产是否属于保险标的?最高院裁判要旨:1.由于保险单是在投保后签发的,如两者内容有冲突,以保险单所载内容为准。

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在投保时是确定的,系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而非保险标的实物形态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成不变。

就本案而言,作为案涉保险标的某公司流动资产即可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如果在投保之后取得的流动资产不能作为保险标的,则该保险对投保人毫无价值。

故一审法院以保险标的在投保时必须确定为由认定之后进场的财产不属于保险标的不妥。

二、云南某物流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某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1567号;审结日期:2015.04.30】案例简介:2011年8月16日下午5时36分,某公司人员采用手机电话投保汽车公路运输货物,某财保某公司的业务员用笔记录了口述投保内容,后又作了补录。

当天22时35分案涉车辆发生保险事故。

第二天,某公司填写投保单。

投保单特别约定:“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保险责任”,并在投保单中明确保险人已履行格式条款说明义务。

某公司在这一天交付第一笔涉案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1: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要点提示】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亲自签名盖章。

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被保险人已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为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保险公司业务员张和被保险人王是同班同学。

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王某让张某去其家中找其妻子收取保险费。

张某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妻子并领取了保险金,并代替王某在投保单上签字。

投保单记载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王,保险范围为重疾保险。

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险费缴纳20年。

每年应付保险费为2000元。

王某出差回北京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和保险发票交给王某。

此后,王每年正常缴纳保险费,共缴费12000元。

直到2006年,王某与张某关系恶化,王某以投保单非本人签字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在张某代签投保单后取得张某交给的保险合同文本和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代签的知情。

此后5年间,王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了每年的保险费,即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示认可张代其签字。

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要点提示】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合同,丧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校实习中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职校实习中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职校实习中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一、案例一:“意外摔倒的小A”小A是一名职校学生,被安排到一家工厂实习。

实习期间呢,有一天他在车间里正常走动,不小心被地上一根翘起的电线绊倒了,这一摔可不得了,手臂骨折了。

还好啊,学校在安排实习的时候,给每个学生都买了人身保险。

小A被送到医院后,他的家人就赶紧联系了保险公司。

但是呢,问题来了。

保险公司在调查的时候发现,小A实习的这个工厂啊,车间地面管理有点混乱,电线乱拉,这属于工厂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保险公司就想啊,这是不是应该工厂来负责赔偿呢?可是工厂也有话说啊,他们说我们给了实习岗位,学生自己不小心摔倒,而且学校买了保险,应该保险赔。

这时候就体现出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性啦。

这个保险合同里规定了,只要是被保险人在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都在赔偿范围内,不管这个意外事故有没有其他方面的责任归属。

最后啊,经过一番交涉,保险公司还是按照合同给小A支付了治疗手臂骨折的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啥的。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人身保险合同在这种职校实习的意外情况中,是保障学生权益的重要依据,可不能含糊。

二、案例二:“机器伤人的小B”小B在职校学的是机械专业,实习就到了一家机械制造企业。

有一次,他在操作一台新机器的时候,由于没有经过足够的培训(这里企业有培训不到位的责任哦),机器突然出故障了,一个零件飞出来直接砸到了小B的腿上,那血一下就流出来了,小B疼得直冒冷汗。

小B被紧急送到医院,学校和企业都很重视这个事情。

学校觉得买了保险,保险应该赔。

企业呢,觉得自己有一定责任,也在犹豫是不是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查看保险合同条款。

合同明确说,在实习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都在保障范围。

虽然企业培训不到位是有责任的,但这并不影响保险的赔付。

不过呢,保险公司在赔付之后,根据保险合同里的代位求偿权条款,又去找企业协商了。

保险公司说:“你看,你企业有责任,我们已经按照合同赔给学生了,现在我们要代替学生向你企业追究一部分责任。

法律讲堂关于保险案例(3篇)

法律讲堂关于保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纠纷。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保险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期提高大家对保险法律知识的了解。

二、案例一: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案情简介】某甲为其女儿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

在投保时,甲未告知保险公司其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

后来,女儿因心脏病发作导致身故,甲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以甲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未如实告知其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付责任。

【启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避免因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三、案例二:保险条款争议【案情简介】某乙为其丈夫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

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负责赔付。

”后来,乙丈夫在车祸中身故,乙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以乙丈夫死亡原因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付。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不得含有歧义。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中关于“意外伤害”的定义存在歧义,导致乙对保险合同条款产生误解。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条款应当采用文字、图表等形式,明确、具体地表达当事人的意思。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启示】保险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因条款歧义导致理赔纠纷。

四、案例三:保险理赔时效【案情简介】某丙为其父亲投保了一份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

父亲在一次手术中发生意外,导致瘫痪。

手术结束后,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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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典型案例作者:天润华邦阅读次数:804次更新时间:2009-5-31[案情简介]2004年5月,原告刘某某通过银行按揭的方法购买了一台“神钢牌”液压挖掘机。

随后刘某某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处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其中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为96万元,保险期限从2004年5月15日至2006年5月15日止。

原告刘某某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了保费,被告也依约定向原告出具了保险单。

2004年8月27日,原告刘某某投保的挖掘机在四川九寨沟县城至沟口公路改扩建工程中从事按掘机作业时,因挖掘土石方的下部导致了上部土石方的垮塌,造成挖掘机受损。

2004年8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被告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未到事故现场勘验,在审查了原告刘某某提交的保险事故的相关资料后,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查勘人员在保险索赔申请书中,初步确认了该保险事故属保险责任。

原告刘某某按照被告的指示对受损车辆进行了修复。

经被告核定,挖掘机的车损为177702元,施救费38000元,共计215702元。

随后原告刘某某找被告,要求其履行保险义务。

2005年1月13日,被告以保险事故属于《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三条(二)项即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拒绝履行保险赔付义务。

为此,原告委托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黄晓波律师、谢步强律师代理该案。

[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答辩]一、根据原告提交的驾驶员余某某的描述,引起事故发生系山体滑坡,所造成的损失属于《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三条(二)项即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山体滑坡属附加险中的地质灾害险,原告刘某某未投保,保险公司无义务进行理赔。

[原告律师代理意见]原告代理律师针对被告的答辩及庭审争议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本案被告的拒赔理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本案投保标的物挖掘机的受损不属于《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2004版)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免赔范围。

(一)、通过庭审审理确认了:2004年8月27日,原告刘某某投保的挖掘机在四川省九寨沟沟口实施挖掘作业时,在挖掘机挖掘土石方的下部时导致了上部土石方的垮踏将投保挖掘机砸坏。

事发后,原告刘某某当即通知了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并按照被告的指示对事发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等工作。

并及时地向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审查了原告提交的保险事故的相关资料后,确认了该保险事故属保险责任(见被告的证据附件第7页),也正因为如此,在事发后保险公司也从未派人到事发现场调查了解。

因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当时就认可了该保险事故及造成该保险事故的原因。

随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对受损车辆进行了车损核定及修复。

作为投保人的原告已经按照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的要求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其提供给被告的相关资料业已得到被告的认可,证实了此次保险事故属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应当负责赔偿的保险责任范围。

(二)、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在除去原告提交的保险索赔资料外,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根据一份讯问笔录中的“山体突然滑坡”就认定属《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中规定的免责范围,进而作出拒赔的决定是不能成立的。

前已论述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根据原告提供的索赔申请的相关资料已初步认定本次保险事故属保险责,依法应当赔偿。

但被告却在现场已被破坏多日后,没有任何现场勘察了解,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根据一分讯问笔录作出了拒赔决定。

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活动中应当遵循的“禁反言”原则,是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保险人拒绝保险请求权人的索赔请求从而排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则保险人就必须为其拒赔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属责任免除范围内。

综合本案,作为发出《拒赔通知书》的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应当对其《拒赔通知书》中认定的事实举证。

即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发生本次保险事故的原因是《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第三条第二款“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

通过今天的庭审审理可知:被告并没有举出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证明发生本次保险事故的原因是“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

更为可笑的是被告竟然在开庭时书面向法庭申请对造成本次保险事故的原因进行鉴定。

也就是说被告可以在没有任何权威专家和鉴定机构的有效证据前提下,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不及时出险的情况下,在保险事故现场已被损坏的情况下,可以不负责的先做出《拒赔通知书》,在当一方起诉到法院后,再申请鉴定。

这也充分的说明了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作出的《拒赔通知书》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也是极其不负责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不能举证证明造成本次保险事故属其免赔责任范围,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被告没有履行法定的明确告知义务,《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2004版)第三条(二)项对原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告刘某某作为投保人与作为保险人的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其保险条款是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制作的格式条款。

此格式条款是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时未与原告刘某某协商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知,第一,保险人对一般条款尽“说明”义务不是“提醒”义务,而对最重要的免责条款,保险人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第二,保险人的义务是主动性义务,并不是将保险条款或者保险合同给投保人,由投保人向保险人进行询问。

第三,法律规定是强制性的,如果保险人不能证明已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责任免除条款,该等条款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人对投保人所负说明义务的答复(法研[2000]5号)规定,“‘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或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综合本案庭审情况与证据,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出具保险单时向刘某某提示注意过免责条款,更没有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或其法律后果等,向原告作出过解释,甚至连合理的提示原告刘某某注意的保险一般条款的义务也无法证明。

因此,《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2004版)第三条第(二)项“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的免赔条款因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而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

为此,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引用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免责条款要求免除其赔偿责任也是不能成立的。

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三、被告在庭审中以本案的保险事故是地质灾害险的保险责任之一——“滑坡”为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本案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是审理原被告之间的车辆损失险纠纷问题,而不是审理地质灾害险,地质灾害险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因为,本案原告购买的就是车辆损失险,同时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在其《拒赔通知书》中也明确是以《机动车辆综合险》中关于车损险的免责范围为依据作出拒赔决定的。

本案审理的问题是该条款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及被告作出该拒赔决定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因此,作为代理人认为地质灾害险与本案的审理没有任何关系。

同时,《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一条(一)项中明确规定: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因此,保险人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即便地质灾害险种规定有地质滑坡,本案的保险事故也不属于地质灾害险中所规定的滑坡所致。

因为地质灾害险条款第一条第(一)2项中明确定义,滑坡是指斜坡上不稳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定义中“岩体或土体”应指天然形成未经人为破坏的巨大的岩石或天然凝成的土方。

同时注意“整体向下滑动”而不是“滚动、倒塌等”。

从庭审和本案的证据材料已经清楚的知道本案的保险事故是由于驾驶员余某某在松动的土石方旁挖掘作业时,因疏忽大意被已挖松的上方土石方倒下所致。

综合庭审及证据材料,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当时发生了地质灾害,产生了地质灾害险。

(三)、虽然原告刘某某与驾驶员余某某在《索赔申请书》中的出险经过中叙述过“山体突然滑坡”。

但他们只是普通的自然人,不可能也没有资格对此事故的产生原因在法律上作出精准描述的。

况且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查勘人员作为专业人土,在详细调查后,明确认定此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

另外,“山体突然滑坡”也不是保险地质灾害险条款中“滑坡”定义中“整体滑动”,如果是山体整体滑动,那么本案保险标的物就会被淹没,从而导致全损。

因此,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以此为依据证实本次保险事故的原因是山体滑坡所致也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述,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做出的《拒赔通知书》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在已经初步认定为保险事故的前提下,在没有对保险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了解和对保险事故原因进行权威鉴定的情况下,在保险事故现场已被破坏的情况下,引用没有明确告知原告的免责条款,做出拒赔决定是不能成立的。

为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维护保险市场的诚实守信,同时也是维护作为弱者的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严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判决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向原告刘某某支付保险。

[法院认定]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评议后,最终采纳原告代理律师意见认定:(1)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并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发生本次事故的原因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更无证据证明是“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造成的。

相反,在《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一条(一)项中有明确规定: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挖掘机在挖掘作业时因山体垮塌受损,该事故就应属保险责任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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