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与预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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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稳定,维护医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是指医院、医生、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因医疗活动而引发的争议、纠纷。

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是指通过加强医患沟通、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建立医疗安全监管机制等,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是指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规范。

第六条患者有权获得安全、有效、合理的医疗服务,医院和医生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医疗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

第七条医患双方应当加强沟通,增强相互理解和信任,共同维护医患关系和谐稳定。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患者告知、知情同意制度,明确告知内容和方式,并及时记录。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护人员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及时改进。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事故和不良事件的报告、调查与处置。

第十二条医患双方应当在医疗行为发生前,就治疗方法、风险、效果等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工作。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纠纷进行及时调查,并以调解为主,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涉及医疗纠纷的医疗记录和相关材料进行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可以依法调解医疗纠纷,对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支持患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按仲裁结果履行义务。

第十八条患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1、《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书》2、《医疗纠纷仲裁申请书》3、《医疗纠纷诉讼申请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立,具有医疗服务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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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四条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机制第五条加强医疗纠纷风险评估第六条加强患者知情权的保障第七条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第八条加强医疗纠纷预警和应急处理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九条医疗纠纷的申诉和受理第十条医疗纠纷的调解和解决第十一条医疗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第十二条医疗纠纷的赔偿和补偿第十三条医疗纠纷的纪律处理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四条医疗纠纷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的责任第十六条医务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政府部门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第十九条本条例的解释和修订附件一医疗纠纷风险评估表附件二医疗纠纷处理申诉表附件三医疗纠纷处理调解书附件四医疗纠纷处理仲裁书附件五医疗纠纷处理诉讼证据清单附件六医疗纠纷赔偿和补偿方案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医疗纠纷风险评估表附件二医疗纠纷处理申诉表附件三医疗纠纷处理调解书附件四医疗纠纷处理仲裁书附件五医疗纠纷处理诉讼证据清单附件六医疗纠纷赔偿和补偿方案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医疗纠纷: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2. 受理:指对医疗纠纷进行受理并进行调查、调解、仲裁或诉讼处理。

3. 调解:指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4. 解决:指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最终解决医疗纠纷。

5. 仲裁:指通过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仲裁处理。

6. 诉讼:指通过法院对医疗纠纷进行诉讼处理。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困难:医疗纠纷的证据收集困难。

解决办法:加强医疗纠纷证据的保存和管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 困难: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的协商难题。

解决办法:设置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人员,加强培训,提高调解效果。

3. 困难:对医疗纠纷的赔偿和补偿标准的确定。

解决办法:建立科学公正的赔偿和补偿标准,确保受害人得到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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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明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保护医疗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发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知识产权,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医患沟通,促进医患关系和谐,预防和化解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四)推行责任制,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加强医疗质量监督和评价。

(五)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医疗纠纷,确保纠纷得到合理解决。

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强化患者教育和沟通技巧的培养。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医疗技术质量控制体系,规范医疗活动,加强医疗质量评估,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医疗纠纷的苗头,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循医德,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患者的隐私,恪守职业道德,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明确处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患者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投诉。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一条医疗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对于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应当依法处理,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医疗纠纷预防工作制度模板附件2:医疗纠纷调解机制操作规程附件3:医疗纠纷仲裁程序规定附件4:医疗纠纷诉讼程序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务人员:指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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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患关系稳定,防止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二)强化医疗安全责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注重医患沟通,化解矛盾纠纷;(四)依法维护和调解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平等参与、主动化解,维护医患和谐关系。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一)加强医疗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务人员职业素养和医疗技术水平;(二)完善知情同意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和自主权;(三)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纠纷隐患;(四)加强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五)优化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提高调解效能;(六)加强医疗纠纷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医疗素养。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一)协商解决;(二)调解解决;(三)仲裁解决;(四)行政处理;(五)司法解决。

第五条医疗纠纷处理机构(一)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二)设立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三)设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四)建立医疗纠纷预警监测机构。

第六条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一)受理医疗纠纷申请;(二)组织调查和调解;(三)制定调解意见书;(四)履行调解协议;(五)执行调解监督。

第七条医疗纠纷处理的权利和义务(一)患者的权利和义务;(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三)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医疗纠纷责任追究(一)追究医务人员的责任;(二)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三)追究监管机构的责任;(四)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医疗纠纷赔偿(一)依法赔偿;(二)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三)设立医疗赔偿基金。

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过错责任纠纷。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生效日期】起施行。

附件列表:1.《医疗纠纷处理法》2.《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3.《医疗纠纷仲裁裁决书范本》4.《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设立管理办法》法律名词注释:1. 医患关系稳定:指医生和患者之间建立良好、和谐、互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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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医疗服务的合法权益,维护医患和谐关系,促进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行为,适用于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纠纷是指医疗行为或者医疗纠纷争议引发的争议、纠纷。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依法提供符合医疗标准的医疗服务,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自主权和隐私权,做到临床操作规范、诊疗过程记录完整、诊断处理明确、医嘱合理规范。

第六条患者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尊重医务人员的知情权、安全权和尊严权,配合医疗工作,主动提供真实的个人健康信息。

第二章预防工作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推行全程质量追溯制度。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技能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设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部门,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咨询、调解、仲裁等服务。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持续学习新的医疗知识和技术,提高自身专业素质,遵守医疗纪律和职业道德准则。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医患关系和谐度,主动倾听患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患者应当确保提供真实的个人健康信息,如实告知病史和病情,按照医生的治疗要求进行治疗和康复。

第三章处理工作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医疗纠纷,避免扩大化、复杂化。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了解事实真相,搜集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医疗纠纷中的医务人员进行支持和帮助。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起的争议。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催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导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心,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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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依法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疗安全,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权益,加强医患沟通,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治理,优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二)事前预防,加强医疗过程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三)公平公正,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重视医疗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四)公开透明,加强信息公开,提高社会认同和满意度;(五)多方参与,强调医患共治,促进医患合作。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对医疗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疗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作和安全性能。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做好患者知情同意工作,向患者详细解释医疗过程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及时解决患者的合理诉求,化解潜在的医疗纠纷。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八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坚持依法妥善解决,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条当事人可以向相关机构提起申诉,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范本附件二医疗机构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范本附件三医疗设备管理和维护规定范本附件四患者知情同意书范本附件五医疗纠纷调解机制范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协商:指当事人通过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2.调解:指通过第三方协调,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3.申诉:指当事人向相关机构申请调查处理医疗纠纷的行为。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原文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原文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原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关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病、从医治病、医疗保健、关心患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医疗服务流程,认真执行医疗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加强医疗事故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工作纳入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维护医患关系。

第五条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机构依法规范运行,履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职责。

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医疗纠纷调解等工作,加强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服务中注意以下问题,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一)规范医疗服务程序,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二)加强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技能和安全意识;(三)建立科学的医疗记录,保证医疗记录的真实、完整性和及时性,防止记录造假或缺漏,确保患者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四)加强患者知情权的保障,充分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预后等情况,避免患者因信息不足或误解而引发纠纷;(五)合理用药,防止因药品或诊疗方案不当而造成医疗纠纷;(六)诊疗过程中,要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充分听取患者的意见和建议;(七)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处理要及时、公开、公正、严肃。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回归医者初心,以患者为中心,保障患者安全和利益。

医务人员应当:(一)依法履行医疗职责,规范诊疗行为;(二)保护患者隐私,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知情权;(三)积极参加医疗技能和医学伦理教育,提高医疗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修养;(四)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和联系,及时解决患者的问题和困难,尽量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五)对待患者要尊重、耐心、认真,做到医德医风良好、服务态度优良;(六)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应当积极配合处理,如实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七)医疗行为准则,强化医德医风建设,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维护医疗秩序和患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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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活动引起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及时、高效。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坚持事实导向、责任导向,注重调解、解决和回应,以和解为主要解决方式。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监管,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教育,强化医患沟通与交流技巧的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医疗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加强医疗安全管理。

第八条患者应自觉履行患者责任,主动配合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提供真实、准确的病史和相关信息。

第九条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通过签订知情同意书的方式明确诊疗目的、方式、风险和可行性,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纠纷。

第三章医疗纠纷调解第十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优先进行调解,可以由医疗机构、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由相关政府部门指定专业调解人员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医疗纠纷调解应当按照自愿、公开、公正、保密的原则进行,调解协议应当合法、公正、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医疗纠纷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协议内容,医疗机构应当改进医疗服务,完善内部管理体系。

第四章医疗纠纷仲裁第十三条当医疗纠纷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的仲裁应当依法进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医疗纠纷的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五章医疗纠纷诉讼第十六条当医疗纠纷仲裁裁决不服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应当依法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导致医疗纠纷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故意隐瞒医疗错误、篡改病历等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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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因诊疗活动发生的争议或纠纷。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调解为主,依法处理。

第五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精细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提供安全、有效、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责任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服务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卫生、先进,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的专业和技能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过程的管理,确保医疗活动的规范和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确保患者了解诊疗过程、治疗方案以及可能的风险和后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和互动,满足患者的合理需求。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医疗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处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医疗纠纷调解应当以和为贵,尊重当事人意愿,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第十六条医疗纠纷调查应当依法进行,查清事实,采集、调取相关证据。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患者沟通,了解患者的意愿,进行协商和调解。

第十八条医疗纠纷可以通过调解、调查、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医疗纠纷调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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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原则是: 依法、公正、及时、简便、灵活、协调。

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应当坚持相互尊重、责任共担、总结经验、反思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第二章预防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落实巡查制度,健全纠纷预防机制。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科学、规范、安全的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医疗纠纷预防体系,包括完善医疗纠纷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医患双向沟通、提高患者知情权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依法执业,提供规范、安全、合理的医疗服务,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三章处理第八条患者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错误行为有权要求赔偿,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仲裁。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医疗纠纷的调解,对依法解决的纠纷应当及时履行,确保调解结果的落实。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及时、公正、客观、专业地进行调查、鉴定、赔偿等工作。

第四章附件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常见问题解答》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检查表》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立、具有医疗卫生业务活动资质并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机构。

2、医务人员: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卫生业务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及其他相关人员。

3、患者:指以自己或他人的身份,接受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的个人。

第六章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医疗机构预防医疗纠纷工作不力的困难: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督导检查,加大惩处力度,激励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

2、医务人员不履行职业道德的困难: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职业行为规范,引导医务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3、纠纷处理工作不公正的困难:改进纠纷处理机构的组织和运作方式,加强人员培训,确保纠纷处理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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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预防工作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并在医疗行为前向患者详细说明医疗风险和可能的不良后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患者沟通,充分听取患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解决患者的问题和困难。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医疗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医疗纠纷预防工作,建立健全患者意见反馈渠道,收集和分析患者的投诉和意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处理工作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制度,明确处理流程和责任人员。

第十条:医疗机构收到患者投诉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并向患者做出书面回复。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患者协商解决纠纷,积极提出合理化的解决办法。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患者申请司法救助和赔偿。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患者知情同意书范本2. 医疗纠纷处理申请书范本3. 医疗纠纷处理与调解协议范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医疗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医疗法》。

2.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指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行为前向患者详细说明医疗风险和可能的不良后果的制度。

3. 医疗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指医疗机构建立的质量安全检查和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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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预防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共同责任,通过加强管理和技术能力提升,预防医疗纠纷发生。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理是指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判断、处理,找出责任,并依法给予处理的过程。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医疗事故报告与处理机制,准确记录医疗活动和患者信息,对医疗纠纷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严格遵守医德、医风和医疗规范,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不得从事超出自身专业范围的医疗活动。

第六条患者应当了解医疗服务内容和风险,按照医务人员的建议进行治疗和护理,并保持合理的沟通和配合。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负责协调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及时调查、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

第八条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明医疗纠纷的事实、责任和损失,并进行调解、赔偿或追究责任。

第九条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尊重患者权益,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客观、细致地进行调查工作。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和要求,配合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医疗事故调查所需的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五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医疗纠纷处理申请表2.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流程图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患者死亡、伤残、器官损害、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条例(2023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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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患者权益,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防范
第一节医疗机构责任
医疗机构应建立和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第二节医务人员义务
医务人员应依法执业,遵循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提供高质量
的医疗服务,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第三节患者知情权保障
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提供充分、准确的医疗信息,尊重患者的知
情权,明确告知医疗风险和治疗方案,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书。

第四节医疗文件管理
医疗机构应做好患者的医疗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医疗记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存医疗记录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处理
第一节调解和协商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鼓励医患双方通过调解和协商解决纠纷,维护医患关系稳定。

第二节仲裁和诉讼
当医患双方无法通过调解和协商解决纠纷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第三节赔偿和救助
医疗机构应依法向受害患者进行赔偿,并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救助工作,为受害患者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废止过去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条例(2023年新版)》内容概述,具体条文细节请查阅正式文本。

> 注:本文摘要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版本差异或修改,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患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依法执业,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纠纷预防处理制度,完善与患者沟通和协商机制,积极应对并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切实维护医患关系和谐稳定。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告知制度和知情同意制度,告知患者医疗服务内容、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后果等信息,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书。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投诉处理和意见反馈机制,接受患者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和协商,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调解机制,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协调医疗争议,避免纠纷升级。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危急事件报告机制和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医疗事故,开展医疗事故应急处置,有效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和危害。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疗记录管理工作,确保医疗记录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成立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及时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依据事实、依据法律和医学诊疗规范,听取证人、鉴定机构等的意见,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和认定。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与患者和解,通过协商或者调解等方式解决医疗纠纷,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保持对医疗纠纷处理结果的记录,依据法律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患者告知处理结果,并积极给予赔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纪律、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导致患者发生严重后果的;(二)隐瞒医疗事故或者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三)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患者合法权益的;(四)其他侵害患者合法权益,违反道德和职业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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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程序,保障社会稳定、医疗秩序和医疗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而引发的争议,包括医疗质量纠纷、医疗费用纠纷、医患关系纠纷等。

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治理,充分尊重和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二)公开透明,提供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三)协商解决,鼓励医患双方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医疗纠纷;(四)科学评估,依据医疗性质和诊疗规范,综合评估医疗纠纷;(五)规范管理,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医疗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风险管理制度,对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岗位责任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八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接受投诉和申诉,及时受理医疗纠纷;(二)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事实和责任;(三)协商解决,促成医患双方协议;(四)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负责医疗纠纷的受理、调查、协商和解决工作。

第十条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依法进行调解,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范本2. 医疗风险管理制度范本3.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职责和权限明细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医师职业行为,保障医师权益,维护医患关系和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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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完善医疗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医疗服务符合医学标准和规范。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健全医疗质量反馈机制,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测、评价和改进。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技术和安全管理,确保医疗技术规范、安全可靠。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疗器械、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医疗器械、药品符合质量要求,使用安全有效。

第三条医务人员应当持证从事医学活动,遵守医学伦理,依法执业,勤勉尽责,确保医疗行为符合医学标准和规范,并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当遵照法律规定,正确履行医学义务,保守患者隐私,不泄露患者个人隐私信息。

对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应当及时处理,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证据。

医院内部应当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小组,采取调解、协商等方式处理医疗纠纷。

如无法解决,在满足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告知、取得同意、保密等义务,明确医疗服务内容和费用,排除医疗风险。

医务人员应当认真记录医疗服务过程和结果,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患者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不当行为,可以采取投诉、举报、申诉等方式。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维护患者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对于涉及到患者生命健康的问题和法律纠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治疗结果不满意投诉和医疗事故调查处理,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配合调查。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医疗纠纷:在医疗服务过程和结果中,医患双方出现争议的行为。

医疗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指医疗机构建立和运行的一整套规范性的医疗服务体系,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市场营销和品牌构建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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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和医患关系的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科学合理、及时有效的原则,以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基础,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患沟通、信任建设,增加医疗纠纷的预防工作力度。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工作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加强医患交流,提高医患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水平。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医务人员行为,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质量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病案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病案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性,避免疏漏和错误的发生。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第八条医疗纠纷当事人可以自愿通过调解、协商解决纠纷。

第九条医患双方可以通过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条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方案模板2. 医疗服务质量监测和评估报告模板3.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记录表格4. 医患沟通记录表格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诊所等。

2. 医务人员:指在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护士等人员。

3. 病案:指医疗机构对每一位患者进行病情诊断、治疗和护理等记录的文件。

第六章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医患沟通不畅,导致误解和不满情绪高涨。

解决办法:加强医患沟通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沟通能力,并建立医患沟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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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患者合法权益,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疗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重视预防,防患于未然;(二)公平公正,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三)及时高效,妥善处理纠纷;(四)科学用药,合理诊疗;(五)鼓励和适应新技术推广,提高医疗质量;(六)依法治理,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纠纷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不当操作、不当处理、不当职业行为等所导致的患者不满意或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争议或纠纷。

第四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预防,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二)加强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减少医疗纠纷发生;(三)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有效解决医疗纠纷;(四)鼓励医务人员积极履行职责,保障医疗安全;(五)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引导纠纷化解。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规范医疗行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学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学习,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积极履行职责。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确保医疗行为规范。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八条医疗纠纷应当依法及时解决,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医疗纠纷,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医疗纠纷应当与患者进行协商解决,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和谐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过去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如患者对医疗纠纷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条例解释权归本系统所有。

附件: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流程图附件:医疗纠纷相关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纠纷: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不当操作、不当处理、不当职业行为等所导致的患者不满意或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争议或纠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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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行为, 促进医患关系和谐, 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 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 并妥善处理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

第三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培养, 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技术水平, 切实提高医患互动能力。

第四条医院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档案, 按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并建立定期评估、总结和反馈机制。

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五条医院应当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医疗行为规范, 严格执行医疗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医院应当加强医疗保险的管理, 提高医保效益和服务水平, 有效控制医疗费用, 防止因费用问题引发医疗纠纷。

第七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 及时回应患者咨询, 准确以及时传递医学信息, 避免误会和不必要的矛盾。

第八条医院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技术和法律知识的培训, 使医务人员具备正确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九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合理、妥善进行, 保障双方权益。

第十条医院应当在医疗纠纷处理中, 秉持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坚持“调解优先, 诉讼补充”的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专业的医疗纠纷处理团队, 协助医院领导推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医院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赔偿方式进行处理, 赔偿范围应包括患者的损失以及情感抚慰等方面。

第十三条患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相关法律将医院告上法庭,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及时推进并妥善解决, 同时医院也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医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严格处理。

第十六条医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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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与预防条例要是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正式发布,那么旧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时废止,下面就由带大家去了解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吧,欢迎大家阅读!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人民调解为主,医患和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有机结合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医疗纠纷患方当事人要求追究医疗机构民事责任的,可以选择下列途径:(一)医患协商;(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其他途径。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监督管理医疗风险保险的相关工作。

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新闻宣传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做好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医疗卫生常识教育,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

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准则,客观公正报道。

公民、法人发表与医疗纠纷相关言论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第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

第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科学、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与其功能定位、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加强医疗技术、手术临床应用的分级分类管理。

医疗新技术进行临床应用前,须经规范的临床研究,取得充分的科学依据,通过国家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卫生行业组织或机构进行的安全性、有效性评估及伦理审查。

国家实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和手术分级管理。

医疗机构开展负面清单内的限制类技术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临床应用。

具体管理由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立统一投诉管理部门和专门接待场所,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篡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五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应当开列复印或者复制清单,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名后,各执一份。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家属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等向患者说明。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相关损害。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纠纷的医疗过失行为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解释。

第十九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必要时,应当派员进行现场指导和协调, 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因医疗纠纷引发涉医违法犯罪案事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重度人身残疾;(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因涉医违法犯罪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度人身残疾的;(四)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二十一条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 说明诊治经过,解答疑惑,并告知下列事项:(一)人民调解等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医疗机构应当开列封存清单, 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名后,各执一份。

自病历封存之日满2年,患者未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权利的,医疗机构可以启封。

第二十三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当事人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自封存之日起满2年,患者未主张医疗损害责任权利的,医疗机构可以销毁封存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遗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死者近亲属尸检的规定和程序,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

第二十五条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遗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

医疗机构没有太平间的,遗体应当立即移放指定场所,并在2小时内移送殡仪馆。

违反前款规定逾期不处理的遗体,经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派出机构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医疗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迅速制止过激行为,开展教育疏导,控制现场秩序;(二)及时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三)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

第三章医疗纠纷调解第二十九条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患方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应当通过人民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

医患双方可以就未造成医疗损害的或者索赔数额较小的医疗纠纷进行协商,具体数额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第三十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在专门接待场所与患方协商解决。

医患双方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过激或者违法行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

医患双方参与人数较多的,可推举代表进行协商。

第三十一条医患协商一致且确定赔付内容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制作、签署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以及人口数量较多或者医疗服务量大的县,应当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依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第三十三条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调解,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口头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获悉医疗机构内正在发生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选派人民调解员主动开展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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