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支出标准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是指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予以扣除的标准。
公益性捐赠支出是指纳税人为公益事业捐赠的财产或者资金支出,包括捐赠给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组织的财产或者资金支出,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实际支出。
一、公益性捐赠支出的范围。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范围包括捐赠给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组织的财产或者资金支出,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实际支出。
其中,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组织是指依法登记并主要从事公益活动的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等。
二、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具体来说,纳税人为公益事业捐赠的财产或者资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标准为不超过其全年收入的30%。
三、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申报程序。
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列入扣除项目,按照规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扣除数额,并在申报表中予以填报。
四、注意事项。
在享受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过程中,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捐赠行为符合税法规定,捐赠对象为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组织;2.保留捐赠凭证和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3.严格按照规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扣除数额,不得超过30%的全年收入。
五、结语。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的设立,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应当了解相关的扣除标准和申报程序,合理合法地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税务部门也将加强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公正执行,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能够为我国的公益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
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2015-01-16 08:50:15 点击:14359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对一些特殊事业、特殊地区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行为,在《条例》颁布后,又有针对性地调整了部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
在本文笔者就国家特殊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及计算方法进行了整理。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分类如下:一、允许1.5%比例扣除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
二、允许10%比例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上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2023初级经济法基础关于捐赠的扣除规定、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考验七、关于捐赠的扣除规定(★★★)(一)公益性捐赠1.限额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老侯提示】一般的“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跟“应纳税所得额”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2.全额扣除(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2)向“教育事业”的捐赠;(3)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4)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5)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6)“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的捐赠。
(二)非公益性捐赠个人的直接捐赠,不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
【例题1·多选题】(2022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发生的下列公益性捐赠支出中,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的有()。
A.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B.通过国家机关向贫困地区的捐赠C.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D.通过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选项B,捐赠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题2·单选题】(2022年)2022年2月中国居民张某发生两笔捐赠支出:通过市教育局向教育事业捐款20000元,直接捐款给低保户李某5000元。
张某当月取得彩票中奖收入50000元。
张某选择在偶然所得中扣除当月的公益捐赠支出。
已知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计算张某该笔中奖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50000-20000)×20%=6000(元)B.50000÷(1-20%)×20%=12500(元)C.(50000-50000×30%)×20%=7000(元)D.(50000-20000-5000)×20%=5000(元)『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偶然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计算举例【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杨先生 5 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2000-480)×10%-25=87 (元)
(二)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来源于多个应税所得项目的税前扣除 计算方法。
例 2.罗先生 2008年 5 月取得各项收入 20000元。其中,工资薪金收入 6000元,出租房屋收入 2000元,体育彩票中奖收入 12000元。罗先生当 即拿出 10000元通过某市红十字会捐赠给四川汶川地震灾区。
(元); 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2000-800-1000)×10%=20(元); 偶然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12000-6000)×20%=1200(元); 罗先生 5 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5+20+1200=1295(元)。 比较两种计算方法,税前扣除选择法比税前扣除平均法少缴 300元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标准及纳税调整的计算步骤
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标准及纳税调整的计算步骤除了特殊的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一般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标准是利润总额的12%,超过12%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三个年度税前扣除。
扣除的顺序是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到当年的部分,再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
通过几个例子来理解例一:企业当年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本年发生公益捐赠支出5万元,上年结转公益支出3万元。
第一步计算扣除标准,100*12%=12万元第二步计算实际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总额,5+3=8万元(上年结转本年的加上本年实际发生的)。
第三步用扣除标准和实际可扣除的比较,12-8=4万元,扣除标准大于实际可扣除的。
本年发生的5万元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并且上年结转的3万元也可以在本年扣除。
纳税调减3万元(3万元结转的部分在上一年实际发生时不允许扣除,做过纳税调增形成暂时性差异,本年可扣除时相应做纳税调减,暂时性差异消除)。
例二:企业当年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本年发生公益捐赠支出15万元,上年结转公益支出3万元。
第一步计算扣除标准,100*12%=12万元。
第二步计算实际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总额,15+3=18万元。
第三步用扣除标准和实际可扣除的比较,12-18=-6万元。
由于扣除标准小于实际可扣除的,只能按照扣除标准12万元扣除。
第四步用限额12万元,先扣除上年结转的3万元,同时做纳税调减3万元,可扣除限额剩余12-3=9万元。
本年发生的15万元可以扣除9万元,有6万元结转下期扣除。
纳税调增6万元,调增的6万元-调减的3万元=本期调增3万元。
PS:上面是教材的思路,我觉得有点复杂,可以直接用扣除标准与当年发生额比较,12-15=-3万元。
差额3万元是扣除标准小于当年发生额,当年的发生额中有3万元不能税前扣除,纳税调增3万元。
结转下年扣除的余额=3(上年结转的)+3(本年不能扣除的)=6万元(由于先扣除结转上年再扣除本年,所以这6万元应该全部是本年结转下年的。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
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企业公益捐赠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总结在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后,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向灾区人民献上一份爱心。
本文对企业向灾区捐赠的财务及会计处理作出简要提示。
会计处理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失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和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对捐赠的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支出不分公益救济性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2.对外捐赠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的流出事项(虽然税法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
因此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3.涉及捐出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固定资清理”科目核算,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相关税费等进行归集,然后将其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借方。
4.如果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捐出资产会计核算时,必须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税务处理1.企业所得税(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160号)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根据新会计准则,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减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或减投资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如果企业捐赠前会计利润为200万元,捐赠60万元(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捐赠后会计利润为140万元,可扣除额为16.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假设没有调整项目)为123.2万元。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一、捐赠扣税标准
1、捐赠义务教育资助机构最高税前扣除额百分比为30%。
2、捐赠课程性质非资助机构最高税前扣除额百分比为25%。
3、捐赠众筹类活动最高税前扣除额百分比为20%。
4、经批准的慈善项目捐赠额可以获得最高的50%的税前扣除支出。
5、政府慈善组织可获得最高75%税前扣除支出。
6、捐赠财产到政府慈善组织有最高100%税前扣除支出。
二、支出捐赠税前扣除规定
1、捐赠人须确认符合法定规定,在捐赠后可以减免该支出税收。
2、可以捐赠任何形式的资金,如现金、房产、股票等;无论金额多少,只要符合规定,均可以抵扣捐赠税收。
3、抵扣的支出不能超过纳税人在本税款期累计的捐赠数额。
4、税前扣除资格要求:捐赠义务教育资助机构,社会扶贫组织,义工
组织,公益事业团体及慈善组织等。
三、抵扣捐赠的记录保存
1、捐赠人有责任保存捐赠可抵扣的依据,以便进行个人所得税抵扣,
如现金捐赠收据、赠物收据保存起来。
2、收款机构向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根据捐赠金额及捐赠人税务编码,凭此收据可以在捐赠人报税时作为税前扣除支出。
3、捐赠人应如实填写以下信息,真实完整地呈报报税,获得税前扣除
资格:收款机构名称、捐赠金额、捐赠用途、缴款时间、缴款人(捐
赠人)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收款单位税号等信息。
总之,正确、完整准确及如实陈述捐赠支出收入明细,是捐赠人抵扣
税前支出的基础,才能够得到最高开支抵税效应。
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汇总解析
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汇总解析为了鼓励纳税人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更好地为社会和国家减轻负担,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为使广大纳税人进一步了解我国公益慈善捐赠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历年来我国出台的有关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
一、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1.一般性税收规定:按12%比例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谓公益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捐赠行为应税范围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二是纳税人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向受捐人进行的捐赠,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是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比例的公益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特殊税收规定:允许100%全额扣除除了按照12%的扣除比例税前列支公益性捐赠外,针对特定事项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如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向玉树地震灾区的捐赠、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等特定事项的捐赠。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方法比较
外支出中列支 的捐赠额剔 除, 计入企业 的所得额 ; 二 ) ( 将调整
上述计算一致 。
( 应纳所得税= 4 .3 %= 7 . Y 3) 5 6 3 1 8 7 元 0 4
政策评述 : 这一计算过程 比较复杂 , 存在 以下不足 : 1 捐 () 赠支出的纳税调整必须放在其他各项纳税调整完成 以后 进行 。 ( 由于计算扣除限额 的基数本身是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2) 而此 时全 年应 纳税所得额还是一个正在计算 调整的不确定 的未知 数 , 以要先进行相关换 算来求得全年应纳税所 得额 , 据 以 所 再
第 一 种 方 法 : 许 列 支 的公 益 救 济 性 捐 赠 限额 =应 纳 税 所 允 得额x% 3
计算准予列支的公益 、 救济性捐赠支 出限额。 由于这3 是应 纳税所得的3 但在实际工作 中计算应 纳 % %,
税所得时捐赠支出 已经扣除 , 到底是 内含3 还是外加3 %, %?到 底是直接乘 以3 还是除 以13 甚至是 除以1 3 %, + %, — %?你 中有 我 , 中有你 , 我 面对这些 , 对于在基层工作 的大 多数财会人员来 说, 难于理解 和接受 , 或弄不清楚 , 或者一知半解 , 因如此 , 正 造
出的所得额一 应纳税所得额× %, 3 即应纳税所得额= 包含公益救
应 当按照这一方法计算公益救 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 。
第 二 种 方 法 : 许 列 支 的公 益 救 济 性 捐 赠 限额 :包 含 公 益 允
救 济 性 捐 赠 支 出的 所 得 额 x % 3。
济性捐赠 支 出的所 得额/ 13 )则 允许列支 的公益救 济性 (+% , 捐赠 限额咆 含公益救 济性捐赠支出的所得额,13 x%。 (+ %) 3
【会计实操经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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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是什么
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是什么?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一是公益性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范围,具体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二是企业的捐赠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需经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核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是企业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加盖受赠单位的印章。
四是企业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结语:会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路攀升,是正常的途径,从简单的账务处理到报表制作、税务处理、到财务分析、到更高层级的管理会计,应该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大家定要积累大量的知识并且尽量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现在只需沉淀,相信将来会有更大更好的发展,最后感谢大家的支持!。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以基金会为例刘忠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北京100721)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2008年12月31日发布,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对公益性社会组织(主要是基金会)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等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并首次将税前捐赠扣除资格的取得和取消与基金会年检结论及评估等级联系到一起。
《通知》的实施必将对利用税收手段培育、管理、监督和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主要是基金会),促进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
本文试图以基金会为例对此文件进行解读。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至于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怎样享受税收优惠,应由相关税收方面的政策法规来确定。
但是,目前还没有一部征对基金会运作中涉及到的各个税种的专门性政策或法规,而是散见在大量的政策法规中。
从理论上讲,基金会是同企业一样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金会就是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作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一方面,基金会既不能像政府那样通过征税手段获得财产,也不能像企业那样通过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段获得财产,它的全部财产来源于捐赠和捐赠所得财产的增值;另一方面,基金会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做一些政府不便做、不能做,而群众生活和社会发展又切实需要的事情,理应获得政府的支持。
所以,基金会应当享受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政府对基金会支持和监管的手段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政府对基金会的捐赠。
会计实务: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新规例解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新规例解2017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进一步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规定。
本文结合实务案例介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一)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则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可全额扣除。
案例一:某企业2017年实际发生的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8万元,2017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
解析:2017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2万元(100×12%)。
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8万元,可全额扣除。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案例二:某企业2016年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4万元,2017年实际发生的符合限额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7万元,2017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
解析:2017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2万元(100×12%)。
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加上当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为11万元,小于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11万元可全额扣除。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案例三:某企业2017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为100万元。
解析:2017年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2万元(100×12%)。
企业当年未扣除金额8万元,允许扣除的三年时限,从次年2018年开始,最长可以在2020年扣除。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财税【2008】160号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个人公益性救济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盘点
会 、 国残 疾 人 联 合 会 、 国老 年 基 金 会 、 区促 进 会 以 中 全 老
及 经 民政 部 门 批 准 成 立 的 其 他 非 营 利 的 公 益 性 组 织 。 财 企 字 『0 39 2 0 ]5号 文 《 政 部 关 于 加 强 企 业 对 外 捐 赠 财 务 财 管 理 的 通 知 》 化 了 上 述 的 界 定 , 出 : 益 性 捐 赠 是 指 细 指 公
扣 除 。当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足 抵 扣 的 , 得 结 转 抵 扣 。 不
税 法 上 允许 税 前 扣 除 的公 益 性 救济 性 捐 赠 具有 特 定
的 含 义 。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对 于 公 益 性 救 济 性 捐
社会 力 量 资 助研 究 开 发 经 费 的支 出 .是 指 纳税 人 通 过 中 国境 内非 营利 的社 会 团体 、 家 机关 向科 研 机 构 和 国 高 等 院校 研 究 开发 经 费 的 资助 纳 税 人直 接 向科 研 机构 和高 等 院校 的资 助 不 允 许 在 税 前 扣 除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企 业 等 社 会 力 量 向科 研 机 构 和 高 等 学 校 资 助 研 究 开 发 经费 . 申请 抵 扣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 提 供 科 研 机 构 和 高 须 等 学校 开具 的研 究 开 发 项 目计 划 、 金 收 款证 明及 其 他 资 税 务机 关 要 求 提 供 的相 关 资 料 .不 能提 供 相 关 资 料 的 。 税务 机 关 可 不 予受 理 。 2《 、 财政 部 、 国 家税 务 总 局关 于 对 青 少 年 活 动 场所 电 子 游 戏 厅 有 关 所 得 税 和 营 业 税 政 策 问 题 的通 知 》 财 ( 税 f0 0 2 20 1 1号 ) 对 企 事 业 单 位 、 会 团体 和个 人 等社 会 : 社 力 量 . 过非 营 利 性 的 社 会 团 体 和 国 家 机 关 对 公 益 性青 通
论我国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所得税法律制度
论我国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所得税法律制度论我国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所得税法律制度论我国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所得税法律制度论我国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所得税法律制度「摘要」我国税法在给予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的优惠的同时,对捐赠投向、捐赠方式和程序、捐赠的扣除额度等因素进行了限定。
这些规定对鼓励公益、救济性捐赠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陷。
笔者通过比较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所得税法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规定的建议,并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相关的其他相关法律问题表达了观点。
「关键词」所得税法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抵扣导言:公益事业源自于对人的关心和重视,乐善好施是一种美德。
企业通过回报社会,改善了企业的形象,扩大了企业的影响。
并且,捐赠和企业的赢利性并不冲突,因为对公益性捐赠进行税收筹划也是调节企业所得税负,使企业获得更多可分配利润和发展资金的重要手段。
现有的纸面资料和网络资源鲜有对此问题的讨论,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兼顾企业捐赠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的捐赠,探讨我国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关于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规定(一)我国税法认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概念所谓公益、救济性捐赠,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75号)的规定,是指纳税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二)公益、救济性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1、捐赠投向捐赠投向是区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标准。
只有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才属于我国税法认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的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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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支出标准
解析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支出标准
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对一些特殊事业、特殊地区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行为,在《条例》颁布后,又有针对性地调整了部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
在本文笔者就国家特殊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及计算方法进行了整理。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分类如下:
一、允许1.5%比例扣除
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
二、允许10%比例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上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三、允许全额扣除
1、向红十字事业捐赠。
《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2、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这里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3、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这里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4、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这里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5、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6、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号)规定: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向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向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0、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1、向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l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规定:从2005年12月3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12、向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规定:从2003年1月22日起,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l28号)规定:从2006年9月30日起,在中国境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其举办的企业向北京市港澳台侨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馆委员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准予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有规定比例的,其限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3%(金融企业按1.5%计算;符合文化事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按10%计算)。
2、实际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时支出
3、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实际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值得注意的是:某一纳税人只有一项公益救济性捐赠时,其实际捐赠额小于捐赠扣除限额,税前应按实际捐赠额扣除,无纳税调整额;如实际捐赠额大于或等于捐赠扣除限额时,税前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超过部分即为纳税调整额。
如果某一纳税人同时有几项公益救济性捐赠,或有在税前允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这时的“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应该是某项捐赠扣除限额与允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之和。
但税务机关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所属年度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