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6: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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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设立与运行⋯⋯⋯⋯⋯⋯⋯⋯⋯⋯⋯⋯⋯⋯⋯3第三章指导与服务⋯⋯⋯⋯⋯⋯⋯⋯⋯⋯⋯⋯⋯⋯⋯7第四章扶持与促进⋯⋯⋯⋯⋯⋯⋯⋯⋯⋯⋯⋯⋯⋯⋯9第五章法律责任⋯⋯⋯⋯⋯⋯⋯⋯⋯⋯⋯⋯⋯⋯⋯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规范管理、指导、扶持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 )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 ( 额 ) 比例返还。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本地区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强统筹协调,创新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制定政策,加大财政、科技和人才支持,落实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宣传有关政策,制订落实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服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合作社管理法规

合作社管理法规

合作社管理法规是指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合作社内部管理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以下是合作社管理法规的一些重要内容:
1. 设立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由发起人或全体社员共同制定设立方案,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时需要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如章程、成员名单、注册地址等。

2. 组织结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设有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分别行使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

社员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负责执行决策和日常管理工作,监事会则负责对理事会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3. 财务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制度、审计制度等。

合作社应当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接受社员的监督。

4. 交易规则: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实行公平交易原则,即社员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同时,合作社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5. 成员权利和义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等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缴纳股金、参与经营、维护集体利益等义务。

6. 纠纷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可能存在各种纠纷,如社员之间的争议、与政府部门的争议等。

因此,合作社应当建立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如调解、仲裁、诉讼等,以保证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合作社管理法规,如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经营方式、内部管理规范等。

这些法规对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行为,保障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打击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资料

打击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资料

打击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资料同志们、广大农民朋友们、合作社理事长:今天我在这里和大家讲一讲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非法融资的危害。

我主要讲四个方面问题:一、我县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二、什么叫农民专业合作社;三、合作社如何规范经营;四、非法融资的特征形式和常见手段。

一、我县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我县县共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1094家。

其中:国家级示范社2家,省级示范社5家,市级示范社18家,涉及粮食、棉花、果蔬、畜牧、药材、农机等多个行业;合作社规模不断扩大,合作社达到300亩以上的有30多家,其中1000亩以上的4家,合作社在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方面发挥作用十分明显。

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和不足,比如:打着内部信用合作旗号搞非法融资行为等,一会儿我要专讲这个问题。

二、什么叫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给合作社下的定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

大家一定要注意,这个定义的核心有三个:一是自愿的联合,二是联合拥有的企业,三是民主控制的企业。

在这一点上,与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的定义是完全一致的。

它具有4个基本特点:首先,它是一种经济组织。

它与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受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利。

第二,它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

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就是农民为主体组成。

它不改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它是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丰富和完善。

第三,它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

任何单位和组织均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成立或参加合作社,在运行中,应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第四,它又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

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法规,其目的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并规范其运营和经营行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登记管理要求、管理制度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进行解读。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农村居民自愿组成,具有专业经营特色,以提高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为宗旨,依据合同和章程,进行经济活动、共同分担风险、共享经济利益、发展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可以促进农民的增收致富,加强农村经济发展。

二、登记管理要求1、基本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由农村居民自愿组成,理事会成员80%以上为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合作社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元,注册地址应在农村。

2、经营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合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应定期公布财务报表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让社会公众了解其运营和经营情况。

3、规范管理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制订合作社章程,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约束自身行为,规范管理、堵塞风险漏洞,防止危害集体利益的行为发生。

此外,合作社的经营行为应该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生态环境和农村社会公共资源。

三、管理制度1、登记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进行工商登记。

同时,应当将合作社名称、社员名单、章程、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信息登记备案,并进一步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2、信息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其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农业部门、人民政府网站、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布登记备案信息、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等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登记,并依照规定提交登记材料,接受登记机关的审核。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履行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发展壮大,提供政策支持和便利条件。

第二章登记主体和登记条件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自愿结成的农民组成,具有固定的会员资格和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申请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成立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要求;(二)会员人数达到法定数量,并具有固定的地点、场所和设备;(三)组织管理机构完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明确的经济活动计划和经营预算,有稳健的投资运营规划;(五)其经济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登记书;(二)合作社章程或者合作协议;(三)会员名册;(四)审计报告;(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登记流程和录入第八条县级以上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登记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组织形式、会员及会员权利和义务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查;(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或合作协议、审计报告等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的行政许可、资质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条县级以上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信息进行录入,并颁发登记证书,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章程或合作协议等信息。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法律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法律法规
三、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本市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市和区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各区县用于农业贷款担保资金。担保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需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对授予市级守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给予重点扶持,小额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农业保险公司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撑。
二、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要抓紧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农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13%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得税在国家出台有关优惠政策前,暂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执行,企业从事农业、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梳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扶持政策。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搞好合作社成员名册登记。
五、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各级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人事代理,并按规定代办缴纳城镇社会

农业法律法规课件第六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业法律法规课件第六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节 设立与登记
三、章程应载明事项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设立与登记
四、设立登记应提供文件(20日内办理完毕) 1、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及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出资清单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定或本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本社应退还该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退社成员
应按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与债务。
第四节 组织机构
一、成员大会 1、职权 1)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
事或监事会成员;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 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重大事项;4)批准年度业务报 告、盈余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
四、政策扶持 1、农业及农村经济建设项目; 2、资金支持政策; 3、税务收优惠政策。
第四节 组织机构
一、成员大会 1、职权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6)决定聘用经营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7)听取 理事长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的报告;8)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第四节 组织机构
2、职权行使方式 召开会议。出席人数达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修改章程、合并分立解散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过半
数通过,章程有更高规定从章程。 30%以上成员提议、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议及章程规定其
他情形可召开临时会议。 150人以上,可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第四节 组织机构
二、理事长或理事会 1、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2、理事长理事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 3、理事会会议一人一票 4、理事长或理事会可按成员大会决定聘任经理和财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行为与相关政策法规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政府行为与相关政策法规

二是增强合作社 的服务能 力,为社员与社会谋
求福利 ; 三是推 行合作制度 , 促进合作经济组织 参 与经济、 社会、 文化等建设。 不可或缺的外部条件 。合作事业的发展存
在 三个 基本 的条 件 : 市场 经 济 、 弱势群 体 的需 求
和无私奉献的合作事业倡导与实践者 , “ 即 道德 高 尚的先驱者” 第一个条件为社会经济制度因 。 素, 作为外部环境存在 ; 第二个条件 内生于市 场
于由价值观决定的道德力量 , 一般由为合作事业奉献精神的
个人、 政府和第三方力量来充当。在此三个条件兼备的情况
下 , 事业方 能发 展不 息 。 合作 合作 社 绩效 的重要 提供 者。 目前在全 世界 利 用合 作社 的
义国家、 我国上世纪 5 年代的合作化运 动都 曾采用了这种 0
模式。
政策等手段进行间接管பைடு நூலகம்、 指导和监督 。 合作社 实行民主决
民主管理 , 同时具有一定的 自主权。目前世界上大多数 与奇迹 , 合作社事业何以兴旺发达 , 美国~位合作社研究学 策 、 者道出了其中的奥秘 : 农民合作社成功的背后是政府为合作 发展中国家的合作组织都属于这种类型。 日本 、 印度、 国 泰 社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 , 降低 其运营成本 , 构建有效的合作 等 国较为典型。
经济服务 , 还涉及到更广义的社会、 文化和环境 范畴。鉴于合作社具有经济与社会双重属性 , 及
20 .1农村经营管理1/ 08 1 / "
专 家论坛 - = 一
经济 制度 因素 , 与之 相辅 相成 ; 三个 条件 为 人 的因素 , 生 第 产
烈 的意识形态色 彩 , 到政 府强有 力的控 制 , 受 合作组织 的 自主性不强 , 对政府的依赖性极强。前苏联 、 东欧等社会主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对于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这部法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设立条件、成员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它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民主管理等原则。

在成员权利方面,成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等。

同时,成员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等。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支持和规范作用。

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设立和规范运营提供了保障。

在税收方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等。

在金融支持方面,相关法律法规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应当改进服务方式,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信贷支持力度。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为成员提供资金互助服务。

农业合作社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1

农业合作社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1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后,新出现的一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这种组织既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更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这类组织是否可以获得法人地位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他们无法进行法人登记,给其生产经营活动和权益保障带来诸多问题。

同时,由于没有基本的法律规范,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不利于保护农民成员的合法权益。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0月31日审议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我国拥有2300多万成员的15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法人地位。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哪些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这一调整对象体现四个特点:主要由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组成;体现成员经济参与和实现某种经济目的;围绕某类农产品或者某类服务而组织起来;是遵循合作社的一般原则而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村委会)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也不包括社会团体法人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如只从事专业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活动,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技术协会和农产品行业协会。

规定一系列财产权制度完善的财产权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为维护农民成员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了一系列财产权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经济组织承担责任;———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其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课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课件

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财务报告
定期公布财务报告,公开透明地展示 合作社的财务状况。
成本控制
通过精细化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盈 利能力。
资金筹措与使用
合理筹措和使用资金,保障合作社的 正常运营。
合作社的市场营销
市场分析
分析市场需求、竞争态势和价格 走势,为营销策略提供依据。
产品定位
根据市场需求和合作社特点,制 定合适的产品定位和品牌形象。
合作社是一种由农民自发组织、 自我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旨在提高 农民收入和改善农村经济发展。
合作社特点
合作社具有自愿性、民主性、互 助性、合作性等特点,强调成员 间的平等合作,共同发展。
合作社的历史与发展
合作社起源
合作社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欧洲, 最初是为了解决农民生产资料供应和 产品销售问题而成立的。
营销渠道
拓展多元化的营销渠道,包括线 上和线下销售,提高产品知名度
和市场占有率。
0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与 政策支持
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 成立条件、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方 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 务会计制度》: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 社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报表。
成立背景
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某地区果蔬产业逐渐成为主导产业,为了 提高果蔬种植效益,果农自发组织成立了果蔬专业合作社。
运营模式
合作社采取“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营模式,统一采购、统一销 售、统一管理,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服务。
成效
通过合作社的统一管理,果蔬品质得到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社员 收入逐年增长。

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19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支持、引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以及指导、扶持、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设立与运行第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居民,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按照农民身份对待。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

农民可以到异地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九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对合作社和成员、理事、监事、管理人员等具有约束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合作社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合作社可以修改章程,改变业务范围,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有哪些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有哪些

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有哪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之一、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的扶持措施。

以中国为例,以下是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1.法律法规支持: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法律支持。

2.资金扶持:国家设立了农村产业发展基金、农业农村发展基金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获得政府的财政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3.技术培训支持:国家开展了农业技术培训,通过组织专家团队、开展示范推广等形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方面的培训支持,提升其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

4.资源整合支持:国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资源整合,地方政府提供土地、场地、设施等基础设施的支持,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场所和条件。

6.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收、享受税收优惠等,降低了合作社的经营成本,提高了盈利能力。

7.信用支持:国家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并提供贷款的担保和贷款贴息支持,解决了资金问题,推动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8.保险扶持政策:国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保险扶持政策,包括农业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障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方面的风险。

总之,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措施多方面、多层次,旨在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水平,加强农村产业发展,推动农民增收致富。

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课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课件

标准化生产
推广标准化农业生产技术 ,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安 全性。
质量追溯
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 ,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销 售的每一个环节都能追溯 到。
绿色农业
发展绿色农业,减少农药 和化肥的使用,提高农产 品的环保标准。
挑战二:如何应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风险管理
教育农民学会识别和规避市场 风险,如合理安排种植计划、
激励机制与考核机制
介绍如何设立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以激发成员的积极性和促进合作社的持 续发展。
0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 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概述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农民 自愿组成,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参与生产、共同 享受收益为特征的经济组织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税收方面享 有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免征企
业所得税、增值税减免等。
税收优惠申请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按照相关规 定申请税收优惠,并提交相应的 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等。
税收优惠监管
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 进行监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税收 优惠申请将不予批准。
成功经验
该合作社的成功经验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充分发挥了农民的积极性,通 过与农户合作,实现了资源的共享和 风险的共担;二是注重技术创新,引 进了先进的养殖技术和设备,提高了 生产效率;三是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 系,与屠宰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 作关系,确保了产品的销售。
成功案例二:果蔬专业合作社
格,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年检和报送财务报表。
02 03
注册登记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有符合规定的 名称、有固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有符合规定的成员出资、有符合规 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正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成员出资总额;(四)业务范围;(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农民的组织建设,提高农民的生产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种,是由农民自愿组成、共同经营、共同分配、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和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原则,加强组织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经营和解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程序,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管理,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由自愿加入的自然人组成;(二)具有明确的经营业务范围和经营计划;(三)有完整的章程和管理机构;(四)有足够的资金和生产经营条件;(五)能够确保成员的民主管理和共同利益;(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召开成立大会,制定章程,选举理事会;(二)向县级农村经济部门备案注册;(三)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经过成员大会决定,向上级部门备案注册,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自愿原则,尊重成员的意愿,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二)坚持合作原则,发挥合作优势,提高效益;(三)坚持公平原则,公正合理分配收益;(四)坚持民主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加强内部监督。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规定相符,不得违法经营,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21年)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21年)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运行第三章促进发展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运行、促进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涉农哪些法律法规(涉农法律法规有哪些)(二)2024

涉农哪些法律法规(涉农法律法规有哪些)(二)2024

涉农哪些法律法规(涉农法律法规有哪些)(二)引言概述:农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基础,为保护和促进农业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农业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涉及农业领域的五大法律法规。

正文: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组织形式等方面的规定。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权益保护办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成员的权益,维护社员合法权益的稳定和秩序。

3.《农民适度规模经营条例》:为农民提供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支持,促进农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4.《农村土地承包法》: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维护农民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试点方案》:推动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益。

二、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1.《农业保险条例》:规定了农业保险的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

2.《农田水利维护管理办法》:保障农业生产的水资源,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质量提升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4.《农业生产综合支持政策》:提供农业生产的综合支持,包括财政补贴、技术支持等。

5.《农田用水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农田用水行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农业生产的需水需求。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1.《农民工保障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的权益。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监管农产品质量,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4.《农产品质量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制定农产品的质量标准,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5.《农药管理条例》:加强对农药的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农村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确权登记暂行条例》:确立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

2.《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办法,推动农村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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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公共政策与合作社立法 Public Policy and Cooperative Legislation 2000年,合作社与促进就业 Cooperatives and Employment Promotion 2001年,第三个千禧年中的合作社优势 The Cooperative Advantage in the Third Millennium 2002年,社会与合作社:关注社区 Society and Cooperatives: Concern for Community
原则3:社员经济参与
社员对他们的合作社公正地出资,并民主控制 他们的合作社的资本。该资本至少有一部分通 常是合作社的共同财产。社员对作为取得社员 资格的条件而应募的资本通常收取有限的报酬, 如果有的话。社员分配盈余用于如下某项或所 有各项目的:可能以建立公积金来发展他们的 合作社,公积金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 按社员同合作社交易额的比例向社员返利;支 持社员认可的其他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与政策
内容安排


一、如何认识和评价“合作社” 二、发展现状、作用与问题 三、立法过程和法律法规制度框架 四、主要内容和释义 五、现阶段对合作社的支持政策 六、合作社的明天
一、如何认识和评价“合作社”?

以1844年“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成 立为标志,国际合作化运动迄今已有166 年的历史。经过166年的发展,合作社已 经成为整个人类经济、政治、社会和文 化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 推动经济增长、参与公共决策、实现社 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和赞扬。
国际合作社联盟:2003年7月5日,第81个 国际合作社日和第9个联合国国际合作社日

“全世界成百上千万人选择了合作社这种 商业企业模式使其达到自身及社区的发 展目标。合作社创造和保持着提供收入 的就业机会,它们负责为其成员和经营 的社区生产提供安全、优质的食品和服 务。通过奉行合作社的原则和理念,它 们促进了团结和宽容,而作为“民主的 课堂”,它们又提高了每一个个体—— 女人和男人的权利。(转下页)
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2010年10月)
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2010年10月)
增加社员收入



主要途径: 一是,统一批量购进农业生产资料,降 低农业生产成本。 二是,提高产量,保证质量。 二是,统一销售农产品,解决农产品卖 难问题,实施最低收购价。 四是,限制外来竞争者。
发展现代农业
国际合作社联盟
ICA: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



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伦敦成立。 国际合作社联盟(ICA)是一个非政府组织。 它的目标是团结、服务和代表世界各地的合作 社以及合作社运动。 国际合作社的服务内容涵盖农业、金融、渔业、 卫生、住房、工业、保险、旅游和消费等各个 领域。 目前,国际合作社联盟拥有226个会员组织, 分布在88个国家,代表世界各地8亿多人口。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是建设新农村的有效载体 复兴传统手工产业 扶贫载体 推进农村文化建设 协调人际关系,构建和谐村庄
乡村治理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合作社是一所民主学校。通过合作社的 民主控制和民主管理,社员得到民主训 练,增强民主意识,提高行使民主权利 能力,这对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是 有利的。
第三自然段

长期以来,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流 行着一些错误观念:一讲合作就只能合并全部 生产资料,不允许保留一定范围的家庭经营; 一讲合作就只限于按劳分配,不许有股金分红; 一讲合作就只限于生产合作,而把产前产后某 些环节的合作排斥在外;一讲合作就只限于按 地区来组织,搞所有制的逐级过渡,不允许有 跨地区的、多层次的联合。这些脱离实际的框 框,现在开始被群众的实践打破了。




组建农业机械合作社,推进农业机械化 加速现代先进适用农业科学技术的扩散与应用 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质量控制 发展有机农业,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拉长产业链条,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组建土地流转合作社,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 构建社员间的资金互助机制,缓解发展资金不足状况 充当国家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的有效载体 创新农业产业组织,推进传统农业公司化经营
存在的主要问题

数量少 规模小 服务层次低 规范化程度低 产品竞争力弱
合作社的服务


1、统一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投入品比例 达80%以上的合作社数为10833家,占全 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48.2%。 2、能够统一销售农产品达80%以上的合 作社数为9817家,占全省农民专业合作 社总数的43.7%。
国际合作社日历年主题


1995年,百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和国际合作未来百年 1996年,合作社企业:促进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 Co-operative Enterprise: Empowerment for People-centre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1997年,合作社对世界食品保障的贡献 The Cooperative Contribution to World Food Security 1998年,供销合作社与经济全球化 Cooperatives and the Globalization of the Economy

合作社以社会责任感回报成员的需求, 无论是提供文化或技术培训,或是采取 行动阻止艾滋病的流行。通过各种活动, 合作社在许多国家的国民经济中扮演着 重要的社会和经济角色,这样不仅使个 人发展得以实现,而且也在国家层面上 对全体人民的富裕做出了贡献。”
小知识:

国际合作社联盟 国际合作社日以及历年的主题 合作社原则的演变以及本质原则
国际合作社日


1922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决定将每年七月的第 一个星期六定为“合作者的节日” (International Day of Cooperatives)。 199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47/90号决议,宣 布1995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为联合国“国际 合作社日”,以纪念国际合作社联盟建立100 周年,并决定考虑将来每年都将此日定为联合 国国际合作社日。
1983年一号文件


(四)适应商品生产的需要,发展多种多样的 合作经济。 近年来随着多种经营的开展和联产承包制 的建立,出现了大批专业户(重点户),包括 承包专业户和自营专业户。它们一开始就以商 品生产者的面貌出现,讲求经济效益,充分利 用零散的资金和劳力,发挥了农村各种能手的 作用,促进了生产的专业分工和多样化的经济 联合

1、入社自由 2、民主管理 3、资本报酬有限 4、盈余返还 5、合作社的教育 6、合作社的合作
国际合作社联盟(ICA)关于 合作社界定的声明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一百周年曼彻斯特大会 通过) 定义 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 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 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 价值 合作社是建立在自助、自担责任、民主、平等、公平 与团结的价值基础上的。合作社社员继承合作社创始 人的传统,信奉诚信、开放、社会责任与关怀他人的 伦理价值。
原则4:自治与独立
合作社是由其社员控制的自治的、自助 的组织。如果合作社要同其他组织(包 括政府)达成协议,或者要从外部来源 筹资,则必须以确保其社员的民主控制 和坚持他们的合作社自治为条件。
原则5:教育、培训与告知
合作社为其社员、当选代表、管理人员 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便他们能够 有效地对他们的合作社的发展作出贡献。 合作社要把合作的性质和好处告诉公众, 特别是年轻人和舆论带头人。
第二自然段

经济联合是商品生产发展的必然要 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的必 由之路。当前,各项生产的产前产后的 社会化服务,诸如供销、加工、贮藏、 运输、技术、信息、信贷等各方面的服 务,已逐渐成为广大农业生产者的迫切 需要。适应这种客观需要,合作经济也 将向这些领域伸展,并不断丰富自己的 形式和内容。
合作社的规范化




1、组织机构健全的合作社数16703家,占全省 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74.3%; 2、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的合作社数16292家,占 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72.5%。 3、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60%(含60%)以上返 还成员的合作社数11937家,占全省农民专业 合作社总数的53.1%。 4、销售渠道稳定畅通的合作社数9993家,占 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44.5%。


原则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 合作社通过地方性的、全国性的、区域 性的和国际性的结构一起工作,来最有 效地为它们的社员服务,并加强合作社 运动。 原则7:关注社区(社群) 合作社通过它们的社员认可的政策,为 社区(社群)的可持续发展效劳。
合作社的本质原则

1、所有者与惠顾者统一 2、社员民主控制或管理 3、按交易额分配盈余 4、资本报酬有限
罗虚代尔原则(1895)

1、来自放和自愿入社 2、民主管理和一人一票 3、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分配 4、对资本金只支付有限的利息 5、用现金进行交易,且只销售货正量足的商 品 6、政治和宗教中立 7、重视社员教育
ICA在“国际合作运动指南” 中所提出的原则(1966年)

合作社的产品竞争力




1、制定实施生产质量标准的合作社数5963家, 占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26.5%。 2、拥有注册商标的合作社数1279家,占全省 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5.7%。 3、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合作社数为1153家, 占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5.1%。 4、获省以上名牌的合作社数161家,占全省农 民专业合作社总数的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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