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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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行政权配置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概念

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二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一)概念: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由行政法规范予以调整的行政关系即为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关系的种类:

1 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2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监督主体:

(1)国家权力机关外部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司法机关外部监督:各级法院和检察院

(3)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监督(审计和监察);行政复议

(以上属于国家权力监督,属直接进行监督)

(4)执政党的监督

(5 )社会组织(政协、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和个人的监督

(6)社会舆论的监督

(以上属于非国家权力监督,属间接进行监督)

监督对象: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

3 行政救济关系(信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4 内部行政关系

(1)行政主体与行政公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公务员法调整)

(2)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行政组织法调整)主要包括:A行政机关之间(纵向的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横向的平行行政机关之间;斜向的不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如部与司、局、处等)、派出机构(或机关)之间)B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 C 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1 受托方是否必须接受委托;2 双方的地位是否是相等的;3 受托方越权的后果;4 委托关系一旦形成,双方即是否构成了行政关系(合同关系、领导关系或管

理关系?))

(三)行政关系间的地位:

1 行政管理关系:最基本的关系

2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派生的关系

3 内部行政关系:从属的关系

注:内部行政关系和外部行政关系(前三种)的交叉

三行政疆域

(一)行政国家:“守夜人式国家”→“行政国家”→“有限政府”

行政“疆域”的大小,取决于相应的时代、相应的国度、相应地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政治体制以及执政者所信奉和推行的治理理论(“全能政府”理论、“无为而治”理论等)(二)行政疆域扩张的原因

1 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保障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所必须;

2 是对国家作用的认识误区所致。

(三)行政国家异化(政府失灵)的表现

1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

2 腐败和滥用权力;

3 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

4 人财物资源的大量浪费;

5 行政国家、全能政府导致人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退化

第二节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概述

(一)行政机关的含义:

1 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设置;

2 行使国家行政职能;

3 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

1 性质:执行机关(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主体(相对于行政相对人)

2 特征:行使行政职权;组织体系实行领导从属制;决策体系实行首长负责制

二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统称

(一)中央行政组织:

1 国务院(行政机关)

2 国务院办公厅(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有争议)

3 国务院部委行署(行政机关)

4 国务院特设的直属机构(行政机关)

5 国务院的直属机构(行政机关)

6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行政机关)

7 国务院办事机构(行政机构)

8临时机构或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构

(二)地方行政组织:

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

2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有争议)(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

3 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工作部门)(行政机关)

注:(1)乡镇级政府无职能部门;(2)行政公署设职能部门(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有争议)

4 地方政府和其职能部门的内部机构(行政机构)

5 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行政机构)

6 临时机构或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构)

(三)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组织:

1 自治区

2 自治州

3 自治县

(四)特别行政区行政组织

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一)范围:任何组织都可以被授权,常见的有:

1行政机构:A 内部机构(专门的内部机构和一般的内部机构); B 派出机构;C 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

2公务组织(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中华体育总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公平交易局)

A该组织是行政机关设立的并直接归属于其领导或指导;B该组织是事业组织不是行政组织;

C 该组织在一般情况下受行政机关委托而代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但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情况下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3 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在授权之前是以普通法人组织成立的;行政机关与其是一种批准管理关系)

A 企业单位(如烟草总公司;盐业公司;电信局等)

B 事业单位(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检验所;学校等)

C 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如注册会计师协会;消费者协会、工青妇等社会团体)

D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等)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委托”视为授权;规章以下规范的“授权”视为委托

四行政委托下的行政主体

(一)行政委托概述: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委托范围内的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委托方是行政主体,而受托方不是行政主体

(二)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1 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范围:任何组织都可以被委托(但是,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法:事业组织),常见的有治安联防队

3 行政机关的“授权”视为委托

(三)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

第三节行政公务人员

一.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依法能代表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其行为后果归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二)种类:

1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1)任职于行政机关,属于行政行政机关行政编制内的人员;

(2)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排除工勤人员;

(3)是经过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 其他行政公务人员

(1)行政机关临时借用的执行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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