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范标准)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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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建设单位和检测、管理部门,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技防工程按照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二)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三)三级工程: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

第五条公安机关履行技防工程质量监督、技防工程使用检查、查处违反技防工程管理行为等职责,办理技防工程从业单位从业条件告知证明和自愿确认登记。

技防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一、二级工程原则上由省公安厅负责管理;三级工程原则上由市地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第六条技防工程由公安部公布的技防工程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七条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60平方米);(二)具有6名以上专业技术(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等)人员。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博士学位等同高级职称,硕士学位等同中级职称);外聘人员不超过1人,并不得担任主要设计人员和关键岗位负责人;技术人员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三)具有必要的检测、调试仪器设备(兆欧表、示波器、万用表、直流稳压电源、照度计、接地电阻仪等),且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四)具有完善的技防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技术、质检、人事、技术档案等部门)和完善的涉及工程质量的采购、设计、施工、维护维修及保密、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将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书面告知市地公安机关。

符合规定的,市地公安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出具全省统一格式的《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告知证明》(见附件六)。

安全防范系统的工程施工规范(通用版)

安全防范系统的工程施工规范(通用版)

安全防范系统的工程施工规范(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530安全防范系统的工程施工规范(通用版)1.1安全防范系统的线缆选型应根据系统各部分的不同功能要求分别采用不同规格的线缆。

闭路电视监控部分摄像机采用75Ω同轴视频电缆。

(2)解码器与视频矩阵切换主机之间连线采用2芯屏蔽通信线缆(RVVP)或3类双绞线UTP,每芯截面积为0.3mm2~0.5mm2。

防盗报警及声音监听部分采用4芯屏蔽通信线缆(RVVP),每芯截面积为0.55mm2。

3.门禁控制部分(1)门磁开关采用2芯普通通信线缆(RVV),每芯截面积为0.55mm2。

(2)读卡机与现场控制器连线采用4芯通信线缆(RVVP)或3类双绞线,每芯截面积为0.3mm2~0.5mm2。

(3)读卡机与输入/输出控制板之间可采用5~8芯普通通信线缆(RVV)或3类双绞线,每芯截面积为0.3mm2~0.5mm2。

(4)输入/输出控制板与电控门锁、开门按钮等均采用2芯普通通信线缆(RVV),每芯截面积为0.75mm2。

4.巡更管理部分现场控制器至巡更开关之间连线采用2芯普通通信线缆(RVV),每芯截面积为0.5mm2。

各类线缆规格如表1.1~1.4所示。

表1.1仪器仪表连接用通信电缆的型号规格线缆规格线缆型号芯线×标称截面积/mm2导线电阻/Ω/km耐压/V频率RVV2×0.5/2×0.7539Ω/26Ω300/500低频RVV4×0.5/4×0.7539Ω/26Ω300/500低频RVVP2×0.5/2×0.7539Ω/26Ω300/500低频RVVP4×0.5/4×0.7539Ω/26Ω300/500低频表1.275Ω同轴线缆型号规格线缆规格线缆型号电缆外径/mm 特性阻抗/Ω衰减量/dB/m 5MHz30MHz200MHzSYV-75-2 2.9±0.10 75±50.100.220.579SYV-75-3 5.0±0.2575±30.0450.1220.308SYV-75-5-1 7.1±0.30 75±30.0260.07060.190SYV-75-5-2 7.1±0.30 75±30.0320.07850.211SYV-75-710.2±0.3075±30.020.05100.140SYV-75-912.4±0.4075±30.0170.03690.104表1.3综合布线(PDS)3,4,5类双绞线型号规格线缆规格线缆型号支持网络速率频率衰减量/dB/100ft 1MHz10MHz16MHz20MHzCat.310Mbps/Ethernet7.83040Cat.420Mbps/Ethernet6.5222731Cat.5155Mbps/ATM/FDDI6.3202528表1.4标准光纤电缆特性参数线缆规格线缆型号波长/mm带宽/MHz/km衰减/dB/km线数单模9/125μm1300/15500.80/0.502,4,6,10,16多模50/125μm 850/1300400/4003.50/1.252,4,6,10,16多模62.5/140μm 850/1300160/5003.50/1.252,4,6,10,16100/140μm850/1300100/1005.0/3.02,4,6,10,161.2安全防范工程的线管安装室内线管安装室内线路的布线设计和施工应以短捷和安全可靠为原则,并昼减少与其它管线的交叉跨越,避开环境条件恶劣的场所,以便于施工维护。

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要求

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要求

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要求一、总则1.1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和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

1.2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经验。

1.3 施工应遵循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同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施工准备2.1 施工前,应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2.2 施工前,应检查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2.3 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应急预案,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三、施工过程3.1 设备安装3.1.1 设备安装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确保设备安装牢固、稳定。

3.1.2 设备接线应符合电气安装规范,确保电路安全可靠。

3.1.3 设备之间的连接应使用专用连接器件,确保连接牢固、可靠。

3.2 系统调试3.2.1 系统调试应在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确保系统运行正常。

3.2.2 调试过程中,应检查系统的各项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2.3 调试过程中,应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3.3 系统验收3.3.1 系统验收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3.3.2 验收内容包括:设备安装、接线、系统性能等。

3.3.3 验收不合格的系统,应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

四、施工质量控制4.1 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2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3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整体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五、施工安全5.1 施工人员应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5.2 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防止事故的发生。

5.3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六、施工环境保护6.1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8修订)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8修订)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2年1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资质管理规范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资质管理规范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资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以下简称工程资质)管理,促进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从业单位的发展,发挥技防工程在治安防控体系中的作用,根据《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第6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和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凡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经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承接相应级别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

第四条技防工程资质分为一、二、三、临时四个级别,企业申请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应从办理临时级别开始,满足相应条件,可申请晋升上一级别资质,不得越级晋升。

第五条技防工程资质审批实行分级管理,一、二级技防工程资质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审批,三级以下技防工程资质由地级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技防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申办临时级别资质的条件:(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三)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四)具有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必备的仪器设备(兆欧表、示波器、万用表、直流稳压电源、照度计、接地电阻仪),且须计量检测合格;(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电子类、计算机、通信、自动化等)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2人(博士学位等同高级职称,硕士学位等同工程师,学士学位两年等同助理工程师);外聘人员不超过2人,并不准担任主要设计人员和关键岗位的负责人;企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 人,其中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 人;所有从业人员无刑事犯罪记录;(六)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经过市技防管理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考试教材、内容、试卷、评分标准由省厅统一规定);(七)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技术、质检、人事、技术档案、维护保养部门)、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工程维修保养制度和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第七条具备申办临时资质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市技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盗窃、抢劫、破坏、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技防产品包括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传输器材、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器材、专用锁具、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等产品。

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在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组织技防产品的检测、鉴定,实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二)指导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技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四)对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五)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应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纳入规划和设计规范,规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中,均应包括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列入预算。

第六条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使用、保养、维修、更新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不断完善安全防范体系。

第七条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注册存档。

第二章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范围第八条下列场所、部位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一)武器、弹药库;(二)存放国家机密档案、资料的部位;(三)集中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仓库、场所;(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及营业场所;(五)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六)工交、财贸、物资等系统的重要仓库和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七)单位的财会室及集中存放现金、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八)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九)省公安厅认为需要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和部位。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山东省公安厅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管理,确保技防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产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安全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视频监控和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技防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技防产品生产管理分别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取消生产登记制度且未纳入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制度;未实行认证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型式检验或鉴定检验合格后即可生产。

技防产品销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全省技防产品管理工作,并负责办理产品企业标准审核备案、产品委托检验手续,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生产登记批准书》)。

市地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技防产品管理工作,审查《生产登记批准书》有关申请材料,监督管理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技防产品生产必须依据标准进行,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应严格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依法制定企业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八条对执行企业标准的,应按下列要求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手续:企业将符合标准编制格式的企业标准文本和按要求填写的《山东省技防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见附件一)报市地公安机关。

市地公安机关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安厅,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办单位。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表doc)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表doc)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表工程名称抚宁区骊城学区齐各庄小学新建教学楼安防工程建设单位秦皇岛市抚宁区齐各庄小学工程级别三级设计施工单位抚宁环宇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负责人郭洪强工程建设起止时间2015年11月6日-2016年1月25日填写说明1、本表作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批审、审批、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程序表。

2、表中所填写的项目需按各表提示的内容编制或填写,栏目内容如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3、三级以下技防工程(含三级)所填写的内容,可按GA308-2001标准适当简化。

4、所填写项目按表中的顺序(工程建设顺序)陆续完成。

5、工程竣工经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填写本表一式三份及配套的图纸资料,交建设单位签收盖章后,一份报送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办理竣工登记手续。

注:所有勘察内容应做详细记录,并由甲、乙双方技术负责人签字,作为正式文件存档。

委托书或合同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注:论证会由建设单位主持,业务主管部门、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和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组成评审组,对方案进行评审形成论证意见。

(只限一、二级工程,标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方案论证会评审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年月日通过初步设计方案论证的整改落实意见注:初步设计方案论证通过后,根据论证意见甲乙双方共同签署整改落实意见。

初步设计及论证意见审批注: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论证意见审批后,方可进入正式设计阶段。

(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操作、维修说明等)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更改审核单系统试运行记录系统试运行记录试运行报告建设单位依据运行期间(至少一个月)的记录提出试运行报告操作人员培训报告竣工报告初验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并写出初验报告。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检测申请表(一、二级)系统检测报告注:收费依据按新计价费[2002]1236号文,由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收取。

竣工决算报告出席验收会与验收机构人员名单注:系统验收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反技防管理部门组织安排。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doc 13)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doc 13)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管理,确保技防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产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安全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视频监控和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技防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技防产品生产管理分别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取消生产登记制度且未纳入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制度;未实行认证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型式检验或鉴定检验合格后即可生产。

技防产品销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全省技防产品管理工作,并负责办理产品企业标准审核备案、产品委托检验手续,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生产登记批准书》)。

市地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技防产品管理工作,审查《生产登记批准书》有关申请材料,监督管理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技防产品生产必须依据标准进行,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应严格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依法制定企业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八条对执行企业标准的,应按下列要求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手续:企业将符合标准编制格式的企业标准文本和按要求填写的《山东省技防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见附件一)报市地公安机关。

市地公安机关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安厅,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办单位。

省公安厅收到初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进行审查,形成审查纪要,办理相关手续,由企业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山东省《监狱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技术经验规范》(DB37T 2640-2014)

山东省《监狱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技术经验规范》(DB37T 2640-2014)

准DB 37/T 2640—20142014-12-31发布 2015-01-3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山东省潍坊监狱、山东省微湖监狱、山东省滕州监狱、山东究院。

王鸿、于琦、刘宝健、周朋、李雪南。

监狱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的监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术语和定义、设计基本要求、施工技术要求及验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新建、改建、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A/T 72 楼宇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 576 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70 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GA/T 678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GA/T 1031 泄漏电缆入侵探测装置通用技术要求SF 03006 监狱信息化应急指挥联动系统业务与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监狱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执行机关。

实施3.8 生活区监狱关押的罪犯的居住、餐饮、活动等日常生活区域。

3.9 学习区监狱关押的罪犯集体学习、接受教育改造的区域。

3.10 生产区罪犯劳动改造的专门区域。

3.11 信息集成管理系统周界入侵报警、周界防范高压电网、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紧急报警、对讲、声音复核、电子巡查、识别定位等各子系统的集成管理平台。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管理,规范管理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建设单位和检测、管理部门,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技防工程按照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二)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三)三级工程: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

第五条公安机关履行技防工程质量监督、技防工程使用检查、查处违反技防工程管理行为等职责,办理技防工程从业单位从业条件告知证明和自愿确认登记。

技防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一、二级工程原则上由省公安厅负责管理;三级工程原则上由市地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第六条技防工程由公安部公布的技防工程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七条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60平方米);(二)具有6名以上专业技术(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等)人员。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博士学位等同高级职称,硕士学位等同中级职称);外聘人员不超过1人,并不得担任主要设计人员和关键岗位负责人;技术人员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三)具有必要的检测、调试仪器设备(兆欧表、示波器、万用表、直流稳压电源、照度计、接地电阻仪等),且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四)具有完善的技防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技术、质检、人事、技术档案等部门)和完善的涉及工程质量的采购、设计、施工、维护维修及保密、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GB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doc

GB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doc

GB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一、概述二、内容简介三、条文、条文说明及解释一、概述(一)制定《规范》的背景及编制过程(二)标准的属性、级别及其在安防标准体系中的地位(三)《规范》主要内容的确定及章节设置(四)与相关标准的比较和协调关系(五)《规范》的主要特点及实施后的效益分析(六)《规范》贯彻实施中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是我国安全防范领域第一部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该规范总结了我国安全防范工程建设2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最新技术成果,是一部既具有实践性、适用性,又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该规范对安全防范工程的现场勘查、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各个环节都提出了严格的质量要求,较好地贯彻了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对我国安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

该规范的贯彻实施,对于确保安防工程的质量,维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效益。

该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安全防范工程设计、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普通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安全防范工程施工、安全防范工程检验、安全防范工程验收。

该规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共有8章,36节,384条,501款。

其中9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帮助读者较全面地了解该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必要对规范编制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予以介绍。

(一)制定《规范》的背景及编制过程1.立项背景安全防范工作是公安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安全防范行业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经济产业。

由于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安全需求的全面增长,特别是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规划建设过程中,同时规划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已成为安防业和建筑业的共同需求。

和消防安全系统一样,技术防范系统是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的重要防范设施。

山东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山东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管安监[1999]28号1999年12月9日各市地建委、建管局(处):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开始执行,望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修缮与拆除、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建筑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要求,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所建立与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资料。

它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活动,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工伤事故处理,安全标志,安全防护、临时设施费与准用证管理,各类设备、设施验收、检测记录、文明施工”等十三项内容。

第四条建筑施工观场安全技术资料是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是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全过程管理的真实记录,同时也是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检查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实行安全报监、过程监督、分段验收、综合评价。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安全技术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责任制,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施工现场应设安全资料员,专门负责安全技术资料管理工作,安全资料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省统一颁发岗位证书,持证上岗。

第六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应由相关部门及责任人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资料填写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准确真实、字迹工整、手续完备。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18•【字号】鲁安监发[2015]16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160号各市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中央驻鲁、省管企业: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经省局讨论通过,决定保留规范性文件35件,修订12件,废止41件,现予以公布。

保留、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18日省安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35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6;2.《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3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7;3.《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档案管理规范>及<山东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范本)>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8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8;4.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7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9;5.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4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010;6.关于印发《山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1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1;7.《关于授予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调度员(值班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2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2;8.《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5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3;9.《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3〕8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4;10.《关于推动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1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5;11.《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煤气发生炉使用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3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6;12.关于印发《山东省有色企业铝粉尘、铝液爆炸事故防范重点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9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7;13.关于印发《山东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2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8;14.关于印发《山东省冶金煤气安全生产重点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19;15.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炉液态渣铁安全生产重点防范措施》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6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0;16.《关于规范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志牌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2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1;17.关于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4〕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2;18.《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办发〔2014〕8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3;19.关于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防范静电危害九条规定》加强防范静电危害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4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4;20.《关于印发氯化、硝化、磺化、聚合、氟化、加氢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0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5;21.《关于印发氧化、过氧化、重氮化、裂解(裂化)、胺基化、烷基化工艺安全控制设计指导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35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6;22.《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电解(氯碱)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7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7;23.《关于印发合成氨工艺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12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8;24.《关于印发蒸馏系统安全控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40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29;25.《关于加强化工装置检维修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8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0;26.《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12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1;27.《关于在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中推广实行外聘专家查隐患制度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36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2;28.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14〕49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3;29.《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128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4;30.《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43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5;31.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认可条件及评审项目标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6;32.《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2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7;33.《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3〕12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8;34.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认可条件及评审项目标准》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131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39;35.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37号)统一登记号SDPR-2015-0370040。

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

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

附件1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目录1 总则................................................... - 1 -2 主体责任................................................. - 2 -2.1 建设单位............................................. - 2 -2.2 施工单位............................................. - 2 -2.3 监理单位............................................. - 3 -3 行为管理................................................. - 3 -3.1 技术管理............................................. - 4 -3.2 人员管理............................................. - 5 -3.3 教育培训............................................. - 5 -3.4 防护用品管理......................................... - 5 -4 个体防护................................................. - 6 -4.1 安全帽............................................... - 6 -4.2 安全带............................................... - 6 -4.3 防滑鞋............................................... - 7 -5 防护设施................................................. - 7 -5.1 防护栏杆............................................. - 7 -5.2 防护盖板............................................. - 8 -5.3 安全平网............................................. - 8 -5.4 密目式安全网......................................... - 9 -5.5 安全防护网........................................... - 9 -5.6 安全防护棚.......................................... - 10 -5.7 安全通道............................................ - 10 -6 专业防护................................................ - 11 -6.1 临边防护............................................ - 11 -6.2 洞口防护............................................ - 11 -6.3 攀登作业防护........................................ - 12 -6.4 悬空作业防护........................................ - 13 -6.5 交叉作业防护........................................ - 13 -7 设备设施防护............................................ - 14 -7.1 塔式起重机.......................................... - 14 -7.2 施工升降机与物料提升机.............................. - 14 -7.3 高处作业吊篮........................................ - 15 -7.4 操作平台............................................ - 16 -7.5 脚手架.............................................. - 19 -8 作业防护................................................ - 20 -8.1 基坑工程............................................ - 20 -8.2 模板工程............................................ - 20 -8.3 钢筋绑扎工程........................................ - 21 -8.4 混凝土浇筑工程...................................... - 21 -8.5 吊装与安装工程...................................... - 22 -8.6 门窗工程............................................ - 23 -8.7 屋面与外墙工程...................................... - 24 -9 劳动纪律................................................ - 24 -9.1 严禁违章作业........................................ - 24 -9.2 严禁违章指挥........................................ - 25 -9.3 严禁违反劳动纪律.................................... - 25 -10 作业环境............................................... - 26 -10.1 不良天气........................................... - 26 -10.2 光线条件........................................... - 26 -10.3 高温作业........................................... - 26 -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1 总则1.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全面规范和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指南。

安防级别划分以及技防报审程序

安防级别划分以及技防报审程序

安防级别划分以及技防报审程序技防工程按照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二)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工程。

(三)三级工程: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

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是技防工程的主管部门,履行技防工程施工资格审批、技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技防工程推广使用、查处违反技防工程管理行为的职责。

技防工程实行分级管理,二级以上工程由省公安厅技防办管理,三级工程由地级市技防管理部门(以下称市技防管理部门)管理。

承接三级以下技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系统设计,施工前应向市技防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开工手续:(一)《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施工申请书》;(二)工程合同;(三)设计方案和主要器材清单;(四)平面布防图,管线敷设图,中心控制室布置图;(五)有关技术专家的评审意见;(六)设计单位的评审意见。

市技防管理部门受理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程方案的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技防管理部门签发《开工通知书》。

三级以下技防工程系统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系统竣工,且甲、乙方初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市技防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申请验收:(一)竣工报告;(二)初验报告;(三)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方案和相关图纸(包括系统整体框图、平面布防图及器材配置表、线槽管线敷设图、系统中心控制室布置图、器材配置清单等)。

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收到三级以下技防工程验收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资料符合要求的,会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通知有关各方,并将有关资料送达有关人员;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办的材料。

三级以下技防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会同市技防管理部门协商成立验收小组。

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和不低于验收人员总数40%的技术专家组成,并推举组长、副组长,按照GA308-2001标准进行验收。

(安全生产)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盗窃、抢劫、破坏、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技防产品包括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传输器材、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器材、专用锁具、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等产品。

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在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组织技防产品的检测、鉴定,实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二)指导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技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四)对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五)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应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纳入规划和设计规范,规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中,均应包括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列入预算。

第六条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使用、保养、维修、更新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不断完善安全防范体系。

第七条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注册存档。

第二章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范围第八条下列场所、部位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一)武器、弹药库;(二)存放国家机密档案、资料的部位;(三)集中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仓库、场所;(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及营业场所;(五)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六)工交、财贸、物资等系统的重要仓库和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七)单位的财会室及集中存放现金、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八)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九)省公安厅认为需要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和部位。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程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程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程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建筑工程施工技术:是施工企业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图纸、表格、文字、音像材料等技术文件的总称。

它是工程建设及竣工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也是工程进行检查验收、管理、使用、维护、改建和扩建的依据。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主要划分为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和施工质量验收两大部分。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程》是全省施工文件管理的最低标准,为全省工程技术整理提供一个范例,各地在执行时,不得低于此标准。

第一部分总则、术语、管理职责一、编制目的及原则:为了加强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的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确保地基础、主体与功能适用要求,保证工程质量,体现工程资料是工程质量形成、验收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编制。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的施工技术管理。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均应执行本规程。

四、管理的基本要求:1、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并完成,要求书写认真、字迹清晰、内容完整、责任方签字齐全施工技术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2、施工技术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由各方责任主体共同形成,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归档过程,宜采用计算机管理,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代替纸质载体。

属国家、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技术宜采用缩微品。

4、施工技术的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质量验收、验收统一标准等)5、单位(子单位)工程、分包项目的竣工验收签章应使用企业法定公章,其他应使用项目部(分包单位)符合相应授权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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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管理,规范管理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建设单位和检测、管理部门,均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技防工程按照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二)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三)三级工程: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

第五条公安机关履行技防工程质量监督、技防工程使用检查、查处违反技防工程管理行为等职责,办理技防工程从业单位从业条件告知证明和自愿确认登记。

技防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一、二级工程原则上由省公安厅负责管理;三级工程原则上由市地公安机关负责管理。

第六条技防工程由公安部公布的技防工程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七条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60平方米);(二)具有6名以上专业技术(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等)人员。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博士学位等同高级职称,硕士学位等同中级职称);外聘人员不超过1人,并不得担任主要设计人员和关键岗位负责人;技术人员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三)具有必要的检测、调试仪器设备(兆欧表、示波器、万用表、直流稳压电源、照度计、接地电阻仪等),且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四)具有完善的技防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技术、质检、人事、技术档案等部门)和完善的涉及工程质量的采购、设计、施工、维护维修及保密、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将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书面告知市地公安机关。

符合规定的,市地公安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出具全省统一格式的《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告知证明》(见附件六)。

省外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技防工程时,应将从业条件告知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九条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可自愿申请设计、施工等级确认。

一级设计、施工单位由省公安厅确认登记,二级设计、施工单位由市地公安机关确认登记。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可确认为技防工程一级设计施工单位:(一)具有完成二级以上工程5个(其中1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个)且工程投资额累计4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业绩,已建工程须符合管理规定并按GA308-2001标准验收合格;(二)配备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计算机应用、管线设计、安装调试等专业技术人员15人以上,其中专业对口的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7人,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三)按照国家标准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要求,制订了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贯彻执行;(四)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五)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六)具备经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兆欧表、示波器、万用表、直流稳压电源、照度计、接地电阻仪、清晰度测试卡、低频频率计、脉冲信号发生器等施工调试设备。

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可确认为技防工程二级设计施工单位:(一)具有完成三级以上二级以下工程5个(其中80万元以上工程不少于1个)且投资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业绩,已建工程须符合管理规定并按GA308-2001标准验收合格;(二)配备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计算机应用、管线设计、安装调试等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专业对口的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三)建立起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具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四)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五)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六)本规范第十条第(六)项规定的施工调试设备。

第十二条市地以上公安机关在收到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自愿申请从业等级确认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从业等级进行确认。

符合条件的,确认等级,发给《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证》(见附件七);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相关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证》不收任何工本费用,此证有效期为一年。

设计、施工单位应于下年度的4月中旬前,持通过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工程业绩和其他从业条件证明材料,向原确认机关申请重新确认登记。

市地公安机关应将确认等级登记的设计、施工单位名单于本季度内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十四条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履行维修等售后技术服务承诺。

第十五条邮政局(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技防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公安机关审批。

一、二级工程原则上由省公安厅审批,三级工程由市地公安机关审批。

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防工程建设方案须经军工企业主管部门、公安部、省公安厅审批。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公安机关提供以下材料办理方案审核手续:(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申请表》(见附件一);(二)工程合同;(三)设计任务书;(四)设计方案(包括设备器材清单、系统平面布防图、管线敷设图、中心控制室布置图等);(五)三级工程提供有关技术专家的评审意见,二级以上工程提供按照GA/T75-94标准要求形成的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和整改意见;(六)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公安机关受理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工程方案的审核。

公安机关签发《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开工通知书》后(见附件二),施工单位方可进行工程施工。

施工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设计方案的,应提前报公安机关审批。

一、二级技防工程申请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向省公安厅提出工程检验申请,填写《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验申请表》(见附件三),办理检验手续。

工程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公安机关提供以下材料申请验收:(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见附件四);(二)试运行报告;(三)竣工报告;(四)初验报告;(五)检验报告(一、二级工程);(六)工程合同;(七)设计任务书;(八)正式设计方案和相关图纸(包括系统整体框图、平面布防图及器材配置清单、线槽管线敷设图、系统中心控制室布置图、系统功率配置表等)。

公安机关收到验收申请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GA308-2001标准组织工程验收。

第十六条非行政审批的三级技防工程,设计方案经建设单位批准,施工单位书面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后即可施工。

系统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系统竣工,且甲、乙方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会同市地公安机关协商成立验收小组,按照GA308-2001标准进行验收。

非行政审批的一、二级技防工程,在工程设计、施工合同生效后应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方案应按GA/T75-94标准组织方案论证;工程竣工初验后,施工单位应向省公安厅申请办理工程检验手续。

工程检验合格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会同公安机关按GA308-2001标准组织工程验收。

第十七条技防工程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后,属行政审批工程的建设单位和非行政审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在1个月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竣工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材料见附件五)。

第十八条验收不合格的技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在限期内整改,并在3个月内向验收单位申请重新验收。

工程未按GA308-2001标准验收合格,不得交付和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工程管理档案和工作台帐,强化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技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落实运行、维护、维修措施,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应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掌握技防工程建设情况。

对发现的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技防工程存在安全隐患,逾期不整改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在实施处罚时,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规范立案、调查取证、责令限期整改、告知、做出处罚决定等程序。

行政处罚统一使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样式〉的通知》规定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范共七个附件。

附件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申请表》附件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开工通知书》附件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验申请表》附件四:《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件五:《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登记备案表》附件六:《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告知证明》附件七:《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证》附件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申请表附件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开工通知书:你单位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核,符合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准予施工。

年月日(公章)附件三: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验申请表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建设或施工单位一份,公安机关一份,工程检验单位一份。

附件四: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件五: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登记备案表说明:1、本表由设计、施工单位于工程移交前填写。

2、“工程图纸资料栏”内容,应提供文字材料,并在相应栏目内打“√”,否则打“×”。

附件六: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告知证明编号:根据《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第60号令)第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已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条件告知我局,特此证明。

年月日(盖章)附件七: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证编号:经对自愿申请材料评定,确认你单位为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现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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