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案例分析
宪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正在进行,全市共有1000多名选民参加投票。
在选举过程中,甲、乙两名候选人因得票数接近,甲候选人的得票数略高于乙候选人,因此甲候选人当选为该市人大代表。
乙候选人及其支持者对选举结果提出质疑,认为选举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要求重新选举。
市选举委员会接到申诉后,经调查核实,发现选举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于是决定重新选举。
二、案件分析(一)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宪法法律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选举人大代表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有权依法参加选举,选举过程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2. 选举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了选举的基本原则、程序和保障措施。
本案中,选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违反了选举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选举过程中是否存在舞弊行为乙候选人及其支持者认为选举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导致选举结果不公。
市选举委员会调查发现,选举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如部分选民被非法拉票、部分选票被篡改等。
2. 重新选举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选举结果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
但在本案中,市选举委员会认为选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影响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决定重新选举。
三、案例分析(一)选举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1. 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表现根据市选举委员会的调查结果,选举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纪行为:(1)部分选民被非法拉票,违反了选举法关于不得进行拉票、赠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2)部分选票被篡改,影响了选举结果的公正性;(3)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2. 舞弊行为对选举结果的影响由于选举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导致甲候选人当选为人大代表。
乙候选人及其支持者认为选举结果不公,要求重新选举。
(二)重新选举的合法性1. 重新选举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选举结果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
关于法律宪法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关系,双方住宅相邻。
2019年3月,被告李四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原告住宅的围墙,导致原告住宅暴露在公共道路上,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恢复原状,但被告拒绝履行。
无奈之下,原告张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恢复围墙原状,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李四是否侵犯了原告张三的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住宅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二)被告李四是否侵犯了原告张三的住宅权在本案中,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的围墙,导致原告住宅暴露在公共道路上,侵犯了原告的住宅权。
具体分析如下:1. 被告李四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围墙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侵犯了原告的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
2. 被告李四的行为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围墙的行为,破坏了原告住宅的完整性,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不便,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三)被告李四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 恢复原状。
被告李四应当恢复原告住宅围墙原状,确保原告住宅不受侵犯。
2. 赔偿损失。
被告李四应当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拆除围墙的费用、维修费用以及原告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擅自拆除原告住宅围墙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宪法规定公民住宅权,违反了相邻关系的规定。
关于宪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知名网络博主,因其所发表的言论涉嫌诽谤某知名企业家,被该企业家诉至法院。
甲辩称其言论系基于宪法第35条所赋予的言论自由,且其言论未对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宪法第35条关于言论自由的限制与保护进行了深入分析。
二、案件事实甲在其微博上发表了以下言论:“某某企业家,曾经是商界的楷模,如今却涉嫌贪污腐败,真是令人惋惜。
”该言论一出,立即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某知名企业家认为甲的言论对其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言论是否属于宪法第35条所规定的言论自由,以及法院是否应当对甲的言论进行限制。
四、法律分析1. 宪法第35条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该条款确立了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2. 言论自由的限制虽然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无限制地发表言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的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在以下情况下,言论自由受到限制:(1)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言论;(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言论;(4)煽动他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言论;(5)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言论。
3. 本案中甲的言论是否属于言论自由的限制在本案中,甲的言论涉嫌诽谤某知名企业家,可能构成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言论。
根据上述法律分析,甲的言论属于言论自由的限制。
4. 法院是否应当对甲的言论进行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然而,在行使言论自由的过程中,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的言论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因此法院应当对甲的言论进行限制。
宪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市居民张某,男,35岁,因长期居住在市区某小区,对小区内的公共绿地产生深厚感情。
某日,张某发现小区内公共绿地被开发商征用,准备用于建设商业设施。
张某认为此举侵犯了自己及其他居民的宪法权利,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绿地原状。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具有宪法权利?2. 开发商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宪法权利?3. 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三、宪法法律分析1. 张某是否具有宪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享受教育、文化、劳动、休息等权利。
同时,宪法还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小区居民,对公共绿地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可以认为其对该绿地具有一定的情感依托,具有一定的权利基础。
因此,张某具有宪法权利。
2. 开发商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宪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经张某及其他居民同意,擅自征用公共绿地,可能侵犯了张某及其他居民的合法权益。
具体分析如下:(1)侵犯公民的知情权。
宪法规定,公民有了解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利。
开发商在征用公共绿地前,未向张某及其他居民公开相关信息,侵犯了其知情权。
(2)侵犯公民的参与权。
宪法规定,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权利。
开发商在征用公共绿地前,未征求张某及其他居民的意见,侵犯了其参与权。
(3)侵犯公民的财产权。
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在本案中,张某及其他居民对公共绿地具有一定的情感依托,可以视为一种财产权。
开发商未经同意征用公共绿地,侵犯了张某及其他居民的财产权。
3. 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1)法院应认定开发商在征用公共绿地过程中侵犯了张某及其他居民的宪法权利。
(2)法院应责令开发商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公共绿地原状。
(3)法院可酌情对开发商处以罚款、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体现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宪法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某区某社区居民王某,因不服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认为征收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委托律师李某代理其诉讼事务。
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情况。
二、案件事实1. 王某系某市某区某社区居民,拥有该区某地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
2. 2019年,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征收王某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作出征收决定。
3. 王某不服该征收决定,认为征收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委托律师李某代理其诉讼事务。
5.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争议焦点1. 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王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3. 法院应如何判决?四、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案例分析1. 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在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征收王某的土地使用权,并作出征收决定。
然而,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需进一步分析。
首先,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在本案中,王某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并未收到公告,也未听取其意见。
因此,征收决定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其次,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共利益需要;(二)无其他途径解决问题;(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宪法法律小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法律小案件虽然规模较小,但往往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宪法法律小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对宪法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二、案件简介2019年,某市居民李某因不满当地政府对其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政府征收行为违法。
李某认为,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过低,未充分考虑其土地的实际情况,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案件分析(一)宪法法律关系本案涉及宪法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依法获得国家保护的权利,国家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义务。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公民,要求政府依法补偿其土地损失,体现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
地方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在本案中,地方政府的行为受到中央政府的监督,确保其依法行政。
3. 法院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审理李某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体现了法院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案件焦点1.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合法性。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 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在本案中,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需要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审理结果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依法审查了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认为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过低,未充分考虑李某的土地实际情况,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政府依法补偿李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一)宪法原则的体现本案体现了我国宪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如: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案例分析法律宪法(3篇)
第1篇一、引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是制定和实施其他法律的依据。
本文以一个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与作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张某在网络上发布侮辱、诽谤李某的言论。
李某发现后,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张某的言论涉及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因此对案件的处理产生了分歧。
三、案例分析1.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所有公民和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
2.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为其他法律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2)宪法是法律的执行保障。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权,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3)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3. 案例中宪法的作用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某的言论涉及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然而,这种自由并非绝对,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1)宪法保障了张某的言论自由。
张某在网络上发布侮辱、诽谤李某的言论,虽然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但其言论自由权仍然受到宪法保护。
(2)宪法对张某的言论自由进行了限制。
张某的言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超出了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范围。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
四、结论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是制定和实施其他法律的依据。
宪法法律案例及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法律案例是指涉及宪法解释、宪法适用以及宪法诉讼等方面的案例。
本文将以“宪法诉讼第一案”——“杨振宁诉中国科技大学案”为例,对其进行分析,探讨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二、案例背景1982年,中国科技大学(以下简称“科大”)教授杨振宁因其女儿在科大就读期间遭遇不公平待遇,向科大提起申诉。
申诉无果后,杨振宁向中国教育部投诉。
教育部调查后认为,科大的处理并无不当。
杨振宁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科大撤销其女儿退学决定。
三、案例分析1. 宪法适用本案中,杨振宁诉科大案涉及宪法法律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宪法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个人身份、地位等因素影响司法公正。
2. 宪法解释在审理本案时,法院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对宪法条文进行阐释,明确其含义、适用范围和效力。
本案中,法院需要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条款。
3. 宪法诉讼宪法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宪法侵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杨振宁以宪法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大撤销其女儿退学决定。
这体现了宪法诉讼的特点。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科大在处理杨振宁女儿退学一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科大撤销其女儿退学决定,并赔偿杨振宁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1. 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宪法为依据,对宪法条款进行解释,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表明宪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2. 宪法诉讼的意义宪法诉讼有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本案中,杨振宁通过宪法诉讼,成功维护了其女儿的权益,也促使科大改进了内部管理制度。
宪法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张某,因不服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张某委托律师李某代理诉讼。
B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争议焦点1. 行政拘留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三、案例分析(一)行政拘留决定是否合法1. 宪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一)传唤;(二)强制传唤;(三)强制隔离;(四)强制戒毒;(五)强制治疗;(六)行政拘留。
”在本案中,A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是否存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案情描述,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要结合具体事实进行判断。
(2)公安机关是否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前,应当进行充分调查、核实事实,并依法作出决定。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3)行政拘留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拘留决定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如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的身份等。
在本案中,行政拘留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张某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1. 宪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宪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35岁,某市居民。
乙,男,45岁,甲的邻居。
甲与乙因邻里纠纷,多次发生口角。
一日,甲在小区内张贴了一张写有“乙是个大坏蛋,专爱欺负人”的标语。
乙看到后,感到非常愤怒,认为甲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将甲告上法庭,要求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乙的名誉权,以及甲的言论自由权是否应当受到限制。
三、案例分析(一)甲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乙的名誉权1. 名誉权的概念及法律保护名誉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关于自己名誉的保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名誉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利之一,包括个人名誉、荣誉、信誉等。
2.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1)甲的行为客观上损害了乙的名誉。
甲在小区内张贴标语,用“大坏蛋”、“专爱欺负人”等词语贬低乙,使得乙的社会评价降低,给乙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2)甲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即不得在公共场所侮辱、诽谤他人。
(3)甲的行为具有过错。
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乙的名誉,但仍故意为之,具有过错。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二)甲的言论自由权是否应当受到限制1. 言论自由权的概念及法律保护言论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和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 甲的言论自由权是否应当受到限制(1)言论自由权的限制原则。
言论自由权并非绝对,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甲的言论自由权限制的理由。
甲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损害了乙的名誉权,因此,甲的言论自由权应当受到限制。
(三)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甲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宪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宪法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仍有部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宪法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存在误区。
为提高宪法法律素养,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宪法法律纠纷,通过分析,旨在提高人们对宪法法律的正确理解和运用。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甲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5年取得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2007年,甲公司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局审查后,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规划方案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遂不予办理。
甲公司不服,向市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规划局维持原决定。
甲公司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市规划局是否违法?2. 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三)案例分析1. 市规划局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确保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本案中,市规划局在审查甲公司提供的规划方案时,认为其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这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可见,市规划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有权依法审查申请人的规划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可见,市规划局有权对甲公司提供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综上所述,市规划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依法对甲公司提供的规划方案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
因此,市规划局的行为不违法。
2. 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实施宪法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近年来工业发展迅速,但随之而来的是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市政府于2018年制定并实施了《某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然而,《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尤其是关于其与宪法相关条款的冲突。
根据《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草原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而《条例》中的一些规定明显超出了《宪法》的授权范围,引发了宪法实施中的问题。
二、案例分析1. 《条例》与宪法冲突的具体表现(1)超标排放处罚过重:《条例》规定,对于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可以处以罚款甚至停产整顿。
然而,根据《宪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此规定限制了企业的财产权,可能违反了宪法。
(2)公民参与权受限:《条例》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在作出重大环境决策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但并未明确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这与《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存在冲突。
(3)地方政府越权干预:《条例》规定,市政府可以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保护环境。
然而,根据《宪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此规定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权,可能违反了宪法。
2. 案例分析(1)超标排放处罚过重问题:虽然《条例》对于超标排放处罚过重,但考虑到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可以认为这是一种“合理限制”。
同时,对于此类处罚,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和抗辩,保障其合法权益。
宪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汉族,30岁,某市居民。
李四,男,汉族,32岁,某市居民。
两人因邻里纠纷,张三认为李四侵犯了自己的宪法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张三认为李四在其居住的单元楼内,多次辱骂自己,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严,违反了宪法规定。
二、案情简介2019年3月,张三与李四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此后,李四多次在单元楼内辱骂张三,称其为“神经病”、“废物”等侮辱性语言。
张三多次要求李四停止辱骂,但李四不予理睬。
张三认为李四的行为侵犯了其宪法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李四在单元楼内多次辱骂张三,侵犯了张三的人格尊严,违反了宪法规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李四停止侵害张三的人格尊严,并向张三赔礼道歉。
2.二审法院审理李四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宪法权利的保障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张三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法院依法判决李四停止侵害,维护了张三的宪法权利。
2.人格尊严权的保护人格尊严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
在本案中,李四辱骂张三,侵犯了张三的人格尊严权。
法院依法判决李四停止侵害,保护了张三的人格尊严权。
3.邻里纠纷的解决邻里纠纷是生活中常见的问题,解决邻里纠纷需要依法行事。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发生纠纷,张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体现了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成果。
五、案件启示1.提高宪法意识公民要增强宪法意识,了解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依法维权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宪法法律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自1954年颁布以来,经过多次修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颁布实施。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本文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例,分析一起宪法法律案例。
二、案例简介某市A县B镇C村,村民李某在2019年1月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在本村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
然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李某与当地政府就补偿款问题产生纠纷。
李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政府应当依法给予合理的补偿。
但当地政府则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李某的补偿款应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土地补偿款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2. 法理分析(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本案中,李某的土地补偿款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李某的土地属于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依法应受保护。
其次,当地政府依法对李某的土地进行征收,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关于补偿标准,虽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但应确保补偿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土地补偿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
关于宪法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宪法和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依然存在着一些因宪法和法律意识淡薄而引发的纠纷和案件。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宪法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案例介绍2019年,我国某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就小区物业费收取问题产生纠纷。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存在不规范行为,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公司则辩称,其收费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且已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将纠纷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问题(1)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是否存在不规范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同时,《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是否存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2)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宪法法律调整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
”本案中,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涉及业主的合法权益,属于宪法法律调整的范围。
2. 解决方案(1)明确物业管理公司收费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审查。
如发现物业管理公司存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
(2)明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应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宪法分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租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时支付了租金。
然而,在租期即将结束时,李四突然要求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剩余租金。
张三认为李四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李四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张三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条款,要求法院依据宪法精神审理此案。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四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以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应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
三、宪法分析1. 宪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宪法第四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财产权。
张三的房屋租赁权属于其财产权,依法受到保护。
2. 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根据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张三的房屋租赁权是其合法的私有财产,依法受到保护。
李四在合同期限内,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侵犯了张三的财产权。
3. 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本案中,张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侵犯。
李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租金,损害了张三的人格尊严。
根据宪法第三十八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李四的行为违反了宪法规定。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李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侵犯了张三的财产权。
同时,李四的行为也损害了张三的人格尊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四支付张三剩余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学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X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在Y市设立一个新区,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
然而,Y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该新区的设立与本市的发展规划不符,且未经过市人大审议,遂决定不予批准。
X省人民政府不服,向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X省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决定在Y市设立新区?2. Y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否有权否决X省人民政府的决定?3. 本案是否涉及宪法原则和宪法关系?三、案件分析(一)X省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决定在Y市设立新区?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1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设立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等行政区域。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等行政区域,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2. 判决分析本案中,X省人民政府决定在Y市设立新区,是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根据上述法律依据,X省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设立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等行政区域。
因此,X省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Y市设立新区。
(二)Y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否有权否决X省人民政府的决定?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8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等行政区域,应当征求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意见。
2. 判决分析本案中,Y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X省人民政府的决定与本市的发展规划不符,且未经过市人大审议。
宪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8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据此进行了房地产开发。
2010年,甲公司完成了一期工程的建设,并开始销售住宅。
2012年,乙市某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乙小区业委会”)成立,业主们开始关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物业管理问题。
在2013年的一次业主大会上,乙小区业委会向甲公司提出,要求甲公司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将小区内配套的商业设施无偿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
甲公司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项目建设,移交商业设施属于无理要求,拒绝移交。
乙小区业委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移交义务。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应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将小区内配套的商业设施无偿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
三、法律分析(一)关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由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关于移交商业设施的法律依据本案中,甲公司所开发的住宅小区内配套的商业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财产。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有权要求甲公司将商业设施无偿移交业主委员会管理。
此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管理。
(三)关于甲公司拒绝移交的理由甲公司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项目建设,移交商业设施属于无理要求。
然而,甲公司的这一观点并不成立。
首先,合同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本案中,甲公司虽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项目建设,但其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物权法》规定的义务。
其次,甲公司移交商业设施并不会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失。
事实上,移交商业设施后,甲公司仍可从商业设施的经营中获得收益。
宪法法律案件事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市甲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某企业违法经营而引发的宪法法律案件。
原告为我国某省消费者协会,被告为某市某区某企业。
原告认为,被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子产品。
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企业生产的部分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如电池爆炸、屏幕破裂等。
2. 原告在调查中发现,被告企业生产的部分电子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产品质量检验,且未在产品上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3. 被告企业销售的电子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产品性能等问题,误导消费者购买。
4. 原告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发现被告企业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依法设立消费者投诉渠道、未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未按规定进行售后服务等。
三、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2.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四、法院判决1. 被告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依法进行产品质量检验;(2)未在产品上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3)虚假宣传、夸大产品性能;(4)未依法设立消费者投诉渠道、未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未按规定进行售后服务。
2. 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如下:(1)被告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被告企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3)被告企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1. 宪法法律案件的特殊性宪法法律案件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适用,具有以下特殊性:(1)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往往涉及多个法律法规;(2)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需充分考虑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3)案件审理结果对其他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2. 本案的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关于法律宪法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省乙市丙县居民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质疑,认为该条款应当适用于本案,要求法院依法保障张某的合法权益。
这一质疑引发了法院内部的争议,最终导致该案在甲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甲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请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进行解释。
二、争议焦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是否适用于本案?2. 如果适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如何保障张某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适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一条款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高度重视。
从宪法条文的表述来看,该条款具有普遍适用性,即适用于所有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犯罪嫌疑人,其合法权益同样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保护。
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张某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2. 关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何保障张某的合法权益(1)保障张某的辩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在本案中,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质疑,要求法院依法保障张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张某的辩护权,认真听取其辩护意见,并在判决书中予以回应。
(2)保障张某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了解案件情况、提出辩护意见、申请回避、提出上诉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张某的诉讼权利,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3)依法审理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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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涉黄人员当街示众,评析警察的做法
11月30日《南方都市报》报道,29日下午,深圳市福田区警方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对近期“扫黄”专项行动中抓获的100名涉嫌操纵、容留、强迫妇女卖淫,路边招嫖卖淫嫖娼,派发色情卡片等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公开处理。
在沙嘴社区公处现场,有千余名当地群众前来观看,50名涉黄人员被全副武装的民警押解到现场后,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宣布处罚决定。
人权这一概念,从观念上的普及、法律上的界定,国内范围中,1991年我国发表了第一个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2004年《宪法》第33条庄严写上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明确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
”尽管该公约迄今对我国尚未生效、不能直接适用其规定,但结合我国积极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努力进程,特别是基于《宪法》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规定,秉持基本人权理念,毫无疑问,我们应积极在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该规范
在福田警方的举措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被强制带到公开场合,仅以口罩半遮面,且当众宣布对其的处理决定,不能不说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侵犯。
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界定,绝大多数涉黄人员仅涉嫌违法,只须接受行政处罚,而只有极少数人涉嫌犯罪,应受到刑罚制裁;根据福田警方公布的数字,涉黄人员中刑事拘留17人,行政拘留142人,也证实了绝大多数人仅是轻微违法,并非触犯刑律。
而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的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不管其是违法还是犯罪,不管其被判处刑罚的种类和期限,换言之,即使是死刑犯,其得到人道及尊重人格待遇的权利也不容剥夺。
福田警方的公开处理,在目前的执法司法实践中绝非个例,在各类“严厉打击”、“专项行动”中的“公开处理”、“公捕”、“公判”中,人们不难窥见运动式执法不自觉地对法律原则和法制精神的某种程度的背离。
大学生旷课,有权力??请评析
一、大学生旷课是一种越轨行为
所谓越轨是指:违反重要的社会规范的行为。
亦称离轨行为或偏离行为。
当然,这种行为是属于不适当行为类型。
指违反特定场合的特定管理规则,但对社会并无重要损害的行为。
此种行为虽会引起众人的不满,但通常不会受到正式惩罚。
也就是说,对于越轨,是几乎所有人都会有的经历,虽然这种经历有故意和无意以及情节轻重的区分。
大学生旷课可以说是一种普遍的校园现象,这种行为违反了学生守则和课堂秩序,因此属于越轨行为。
在学校,作为一名学生所希望的是,学生的创造力和个性得到发展,老师激励学生追求知识,帮助学生形成批判的思考方式,学生的潜力得到充分的发挥。
在这里,进步的教育工作者成功地创造了一个开放的、多样化的教学环境。
它鼓励创造力、好奇心和求知欲,学习进度和课程结构也富有个性。
如果学生与老师之间的互动,学校的环境都能向着这些方向改造好,那学生旷课的几率也会大大减少。
相信每一位有理性的大学生都会把学习放在第一位,对于逃课,当然不被提倡,但本人也不反对,关键是逃的是什么课,什么课该逃什么课不该逃,有应该的理性的认识。
所以我觉得,对于大学的旷课现象,分析利大还是弊大的问题,关键还是要看旷课。
齐玉岺师案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齐玉苓被陈晓琪等被告侵犯的权利包括姓名权、受教育权和劳动就业权,但实际
上她受到侵犯的主要受教育权,侵犯姓名权只是侵犯受教育权的手段,对劳动就业权的侵犯也只是侵犯教育权的后果。
如果公民的受教育权不能获得直接的宪法救济,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司法救济途径予以实现。
(1)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可见,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受到国家公权力保护的宪法权利。
同时,受教育权也是公民的一项具有私法意义的民事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明确规定,而只能将其视为对传统民法中民事主体人格权的隐含权。
然而,我国现行教育法第8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旦遭受侵犯是可以获得民事法律方面的救济的。
(2)至于受教育权遭受侵犯如何救济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也没有明确规定。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运用民法理论,将公民受教育权理解为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人身自由权,用保护人格利益的方式来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并通过司法解释性的批复,明确指出了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来侵犯公民受教育的宪法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为该案的终审裁决提供了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宪法第46条确认侵权者的行为不合法,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相关规定作出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终审判决,使这一具有宪法性争议的权利纠纷案件得到比较合理的解决。
当然,如果权利的其他救济途径没有被用尽,此类权利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申诉或民间调解和和解的诉讼与非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乙肝就业歧视案
就本案而言,涉及到乙肝人群的三项宪法权利。
一是平等权,每个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这是联合国人权宣言的第一条。
按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的反面就是歧视,歧视,就是社会对待一个人的态度不是根据他的行为,而是根据他的身份。
在这个案件中,法律根据张某隶属于某一个群体(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不是根据张某的工作能力和个人表现,去剥夺他的考核资格。
这就是歧视,是对整个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在报考公务员时的歧视。
歧视一个人的后果是什么
,就是你从今后再怎么努力都没有用。
因为你的某一种身份(血缘、籍贯、身高、疾病)可能是与生俱来的,是与你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无关的。
而歧视的意思,就是否定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和个人奋斗。
因此歧视在本质上是一种令人绝望的力量。
二是政治权利,在公务员录用制度上对乙肝携带者进行歧视,不仅与公民在劳动就业时的平等权有关,还侵犯了乙肝人群的政治权利。
因为担任公务员不仅意味着就业,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
《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
冯天浩21:31:13
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担任公职,这不仅是对原告私权利的侵害,更是对他的公权利的褫夺。
三是人格和隐私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权包括隐私权,什么是隐私,凡是个人不愿公开而又不会因此对公众利益造成伤害的个人信息,就叫个人隐私。
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是乙肝患者,严格说他们并不是病人。
它的传染性是极其微弱的。
身体健康情况是一个人的隐私,在每个公民入学、就业、报考公职时强制性进行乙肝“二
对半”体检,这是对每个公民人格和隐私权的侵犯。
这一侵权不仅针对查出有乙肝病毒的人群,也针对没有查出乙肝病毒的人群。
就像非法搜身,不管有没有搜出什么,都是对人格的
侮辱和对隐私的侵犯。
“河南种子条例”案
身高就业歧视案
近代宪法将平等、自由和财产作为最重要的三大基本人权予以确认。
1776年,作为美国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独立宣言》揭开了基本人员保护的宪法原则,而其中的“平等权”即被视为一切基本人权之基础。
《独立宣言》宣布,所有国民不论男女、种族、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后自由权利和其他权利之保障,始得普遍与彻底。
1789年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亦确认平等权为基本人权的第一项内容,第1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法国宪法第6条规定:实质上是指“任何人不分种族、哲学或宗教信仰、政治信念,皆不能被排斥在某一职业之外,或被剥夺某一权利,任何表明具有这种排斥性的法律都将违背《人权宣言》中的原则
”在法国人权宣言和宪法以后,欧洲大陆各国制定的宪法,都明确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近代宪法基本原则,将平等作为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予以保障。
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平等权被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首要位置,这表明“平等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而存在的,但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
它不但通过民族平等、男女平等、而且还广泛地通过政治平等权、社会经济平等权以及其他具体的基本权利来体现其作为一种基本权利上的具体
内容,为此是一种原理(原则)性的、概括性的基本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平等权要求国家权力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并平等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律义务,不得在法律上对公民进行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