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兼容EMC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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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做CE认证时的电磁兼容测试
灯具做CE认证时的电磁兼容测试
CE-EMC认证是CE认证关于电磁兼容方面的认证,灯具的EM C认证的测试包括以下方面:
1、静放电(ESD)
2、射频干扰(RI)
3、工频磁场(HI)
4、快速脉冲群(EFT)
5、电流注入(CI)
6、浪涌(Surge)
7、电压跌落(VD)
关于目前EMC测试项目说明:
EMI(CISPR 15):
1,骚扰电压(Disturbance voltage)
2,辐射电磁骚扰(Radiated electromagnetic disturbance)
3,插入损耗(电感镇流器)(Insertion loss)
EMS(IEC 61000-4-6):
1,传导抗扰度(Conducted immunity)
备注(Remark):电子变压器、电子镇流器需要做上述EMI中的1、2项即可,电感镇流器只需要做上述EMI中的第3项即可,电子感应器、电子调光器需要做上述EMI、EMS中的所有项目。
抗干扰标准简介
如果打算把电子产品销往国外,就不但要了解一些有关抗干扰方面的问题,还要知道用哪些测试方法和设备才能使产品符合欧盟(EU)的标准。
欧盟的EMC标准要求所有的电子产品都要进行抗干扰试验,包括认为干扰和自然干扰两种。标准还要求产品不能发射出有害的信号,因为这种信号会干扰其他产品的正常工作。
产品是否符合EMC要求,应根据欧洲标准(EN-European Norms)进行测试。欧洲标准由电子技术标准化委员会颁布,而EN的抗干扰标准则是由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制定而成,并从1997年1月起,采用与EN同样的编号。如IEC1000-4-2变成IEC61000-4-2,这和EN61000-4-2的静电放电(ESD-Electrostatic Discharge)标准是相同的。
由IEC制定的抗干扰标准有一定的设备要求,并与放射标准有明显的差别,对于美国厂商销售产品会带来一些问题。因此,选择正确的设备和了解正确的测试方法具有同样的重要性,最终的目的是使产品符合要求。
本文介绍四种抗干扰标准:
1.IEC61000-4-2静电放电测试:这是一项对产品的一般性测试,目的是考察仪器在ESD条件下的
性能。放电在人与仪器附近的目标之间进行,或者使放电干扰直接传到仪器中去。
在IEC61000-4-2中,要求一个人手持一金属物(如改锥等)去接近仪器的某个部位。该标准规定了空气放电方式和直流放电方式。在空气放电方式下,从ESD信号发生器的测试探头发出的火花传向待测的设备(EUT)。测试探头必须能提供8kV的可调充电电压。直流放电方式要求用ESD
信号发生器的冲击脉冲,当信号发生器的探头尖部接触到EUT时,发生放电。在这种方式下,信号发生器应能提供4kV的可调电压。
2.IEC61000-4-3辐射电磁场测试:
这项测试是考察电子产品对辐射EMI场的敏感度。例如,考察一台计算机在非常靠近一个辐射能量的天线时的性能。该标准规定了产品在保持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所能承受的辐射能量等级。例如,产品经受得住手提无线电收发信机、荧光、工业焊机或半地TV天线等产生的强电磁场的电磁干扰。
测试过程和测试等级由标准加以规定,并作为测试设备的共同标准。测试频率为80MHz-1000MHz,调制度为80%,到EUT的距离为3米。
3.IEC61000-4-4电快速瞬变测试:当一个感性负载(如电机等)关断时就会产生一个尖脉冲或突
发脉冲,这就是所谓的电快速瞬变(EFT-E lectrical Fast Transients)。当一个开关断开时在接点之间也会发生严重打火。起初,当接点合上时电火花在低电压和高频率上发生,当接点分开之则在高电压和低频率上发生。当电源线中有大电流流动,而且非常靠近电源、数据或I/O电缆时,EFT就会耦合进电子设备。
4.IEC61000-4-5浪涌敏感度测试:电网的开关操作和附近的雷电冲击都会在交流电源线上发生浪
涌现象。该项标准规定了设备对浪涌的敏感度测试方法及其测试等级,并且描述由于高能量对电源和互连线的干扰而引起的单方向浪涌现象。
开关式瞬时变化主要是由于电源系统的开关、短路或谐振电路引起的,如闸流管等。闪电感应的瞬时变化是由于直接冲击系统的电源线路并通过系统中的几条传导路径而产生高压大电流的结
果,见解地闪电冲击也会在设备中才产生瞬时变化。
新电磁兼容指令2004/108/EC
从2007年1月开始,欧共体国家将新的EMC指令作为其国家的规范,新的指令将在2007年7月开始实施。从2009年7月开始新指令将被强制实施,只有符合新指令的产品才能被允许在欧共体国家中销售.
文章对欧洲电磁兼容新指令2004/108/EC的部分内容作了简单介绍,包括某些定义、适用/不适用的设备、基本要求、协调标准、符合性评定程序、技术文件、符合性声明、标识和信息等。该指令将取代89/336/EMC。
新的欧洲电磁兼容指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4/12/15关于使成员国电磁兼容法律相似并废止89/336/EEC的2004/108/EC指令》(DIRECTIVE 2004/10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5 December 2004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89/336/EEC)已于2004年12月31日在“欧盟的官方期刊”(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上发布,并于2005年1月20日开始生效。被取代的89/336/EEC 指令将于2007年7月20日废止;不过符合89/336/EEC指令要求的设备可以销售到2009年7月20日。在2007年7月20日前,制造商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从两者中任选一个指令。
注:为便于描述,以下简称2004/108/EC 为“新指令”,“89/336/EEC”为“老指令”,“欧盟的官方期刊”(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为“OJ”。
新指令完全被重新编写,以便更符合新指令的格式。新指令有不少重大变化,有些要求更严格了,有些要求却放松了。同老指令相比,新指令为每条都增加了标题。
有关定义和说明
老指令针对的对象是“apparatus”,而新指令针对的则是“equipment”。两者的中文意思几乎相同,都可以译作“设备”,但在新指令中两者有一点区别:equipment包括apparatus(设备)和fixed installations(成套设备),涵盖的设备范围更宽。由于对apparatus、fixed installations的要求不同,故新指令将其分别列入第二章“apparatus”和第三章“fixed installation”。根据新指令的文本,equipment一词出现在第一章、附录1和附录6这些无须区分apparatus和fixed installations的章节内,apparatus一词用于第二章及与其相关的附录2~5中,而词组fixed installations仅在第三章和附录1中分别出现1~2次。考虑到fixed installations出现的次数少,且在描述它时都已明确用“成套设备”一词,尤其考虑到大家的习惯,本文在翻译apparatus和equipment时不加区别,均译作“设备”。
Equipment、fixed installation是新增的定义,apparatus的定义也被做了修改。
Fixed installation的定义为:几种类型设备、其它装置(devices)(适用时)经过装配、安装并在一个预先规定的地点永久使用的特定组合。其典型的例子为电力网、电话网。
新指令还增加了“safety purposes”术语,删除了老指令中的“Competent body”和“EC type-examination certificate”术语。
新指令适用的设备
新指令适用于第2条规定的设备,即equipment、apparatus和fixed installation。
新指令不适用的设备
1) 不会产生超过允许电磁骚扰电平的无线、电信设备和其它设备;按预期正常工作、虽然有电磁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