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南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市*关于印发《南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号各区县人民*,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南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合理地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秩序,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建设、市政公用、交通、公安交管、园林、市容、文物、环保、城管行政执法、电力、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线的规划编制第四条市政公用、电力、通信、广电等单位应当按照《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编制本系统的地下管线工程专业规划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各专业管线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公路、小区建设,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第五条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规划、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路、地下通道、人防工程、高架铁路、立体交通等工程设施的关系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技术规范,合理选择专业容量,一次规划到位,减少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和隧道,需敷设管道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与桥梁、隧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相互协调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相应管位,供管线敷设时使用第七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市政公用、公安交管、电力、通信、广电等部门,制定地下管线工程同步建设的专业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工程同步建设规划,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计划第三章管线的设置第八条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应当布置在人行道和慢车道内,人行道和慢车道内不宜布置的,可以安排在快车道内地下管线布置应当与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第九条埋设地下管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支管让干管;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管;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第十条地下管线的位置由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排列次序应当遵循下列规定:道路横断面为一块板时,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路灯管线、给水配水管线、雨水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通讯管线、路灯管线、燃气管线、污水管线道路横断面为两块板时,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路灯管线、给水输水管线、雨水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给水配水管线、通讯管线、路灯管线、燃气管线、污水管线;道路横断面为两块板且单侧车行道宽度超过12米以上的,可在另一车行道内增加给水输水管线、给水配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道路横断面为三块板以上时,路东或者路北为电力管线、给水配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管线;路西或者路南为给水配水管线、通讯管线、燃气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路灯管线第十一条地下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地下铁路、地下建筑、河道、绿地、文物保护区等,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二条高速公路规划红线、一级公路的快车道范围内,不得埋设地下管线公路两侧建设控制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征得公路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本市确定的地下文物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道路埋设地下管线,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交叉敷设地下管线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自地面向下的排列次序为:通信管线、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第十四条地下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之间、管线与树木之间的水平净距及管线之间的垂直净距、管顶覆土的标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第十五条新建道路内的各种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接口,支管或接口应当预留至城市道路红线1米范围以外第十六条地下管线的井框盖,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自身的功能要求设置在城市道路内的井框盖,必须与道路平顺衔接第十七条电力箱式变、分支箱和环网柜,煤气调压箱,路灯箱式变和控制箱,通信分支箱、接线柜等地下管线的地面附属设施,应当合理规划,设置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以外,并按照城市景观要求,确定附属设施的具体位置第四章管线的规划审批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下列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区范围内的下述管线工程:1、管径毫米以上的给水管;2、管径毫米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宽大于毫米的排水沟;3、液化石油气管和管径毫米以上的燃气管;4、热力管;5、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路灯及地下电缆;6、工业管道;7、新建小区的管线;8、已建成小区需扩建、改建、新建的管线市区范围外的下述管线工程:1、电压千伏及以上的地下电缆;2、长途电讯地下电缆及与市联网的电讯地下电缆;3、与市联网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以及其它管线工程本条第项范围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由所在县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有关单位在建设计划确定后,应当通知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地下管线同步施工的规划设计方案,报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工程需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一条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报送下列材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1:或1:现势性地形图2份;1:或1:现势性管线图1份;管线路径初步方案图第二十二条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1:或1:现势性地形图6份;1:或1:现势性管线图1份;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图;选址意见书及附件第二十三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报送下列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图1份;施工设计图3套;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当提供用地批准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第二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施工图设计应当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第二十六条经审定的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规划管理部门重新审定第五章管线的开工与验收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验线后方可开工第二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覆土前进行现场测量,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测绘单位在接到建设单位的覆土前测量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测量地下管线工程测量及竣工图的编制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覆土前进行现场测量造成地下管线损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结束后,测绘单位必须将管线竣工测量图及有关的成果资料报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因测量结果不准确致使地下管线遭受损害的,由测绘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原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管线工程竣工资料第三十一条未经规划许可或者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管线的,由该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承担迁移、改造费用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燃气、雨水、污水、电力、通信、广电、路灯、交通监控、热力等管线工程及附属设施以及化工物料、油料等特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宁政发[2013]285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13〕2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5日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试行)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凸显南京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定位和山水城林特色,提高城市设计成果质量,规范各类城市设计的编制技术和管理要求,以《江苏省城市设计导则(试行)》为基础,结合《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规划内容,南京市规划局组织编制了《南京市城市设计导则》。
本《导则》通过明确城市设计编制的技术要求,有助于编制单位加强对南京城市特色的把握。
各城市设计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对设计内容进行拓展,鼓励对关键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本《导则》于2013年10月起试行,《导则》中所确定的市级特色意图区以及空间特色要素等内容,随着城市设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和适当增补。
本《导则》由南京市规划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南京市规划局。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彰显南京城市空间特色,提高城市设计编制质量,规范城市设计编制技术要求,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和管理,特制定本导则。
1.2 指导思想城市设计理念和方法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全过程,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的目标定位,坚持“绿色、人文、智慧、集约”的发展导向,突出南京“山水城林”的空间特色。
1.3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全市各层次城市设计的编制工作,重在明确和规范各层次城市设计内容和设计成果要求。
南京出台_南京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_
11城市规划通讯CHENGSHI GUIHUA TONGXUN 2005.13行业信息本刊讯 日前出台的《南京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提出了一个好办法:南京老城中心区地面道路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机动车交通时,应将地下道路的建设作为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被视为地下空间利用准绳的《南京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认为,拥挤的城市空间、交通堵塞、环境恶化、土地资源匮乏等问题愈来愈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难题,而向地下要空间已成为改善城市功能、改善环境的重要手段。
规划提出,除了大量的楼宇小面积地下室外,南京近期主要开发建设新街口、鼓楼、河西、湖南路、南京火车站5个中心地区的大面积地下街区,初步形成以地下街为主的5个中心的总体布局。
此外,还要结合地区开发速度,择机开发建设下关(热河南路)、金城厂地区的地下空间。
而在远期,还要增加夫子庙、安德门、中保村、上新河、河西南部中心、孝陵卫等地区地下空间。
此外,还要开发主城外围的浦口、仙林、东山、火车南站等地地下空间。
《规划》提出了“串联”地下空间的概念:在近期(2010年前)将依托地铁1号线、2号线的建设,对新街口、河西、山西路、夫子庙、鼓楼、南京火车站六大重点区域地下资源进行整合、新建,形成14条地下街区,构成南京地下空间的基本框架。
而在远期,南京主城的所有地下空间将通过7条地铁线全部连通。
规划方面的专家日前笑称:“就是要不出地面,吃好玩遍整个南京城。
”日前公示的规划还提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能有效缓解城市交通,“地下道路”将会在将来和南京市民见面。
规划称,南京将加快进行城市立体化交通的研究,为远景建设地下道路创造条件。
同时,当老城中心区地面交通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机动车交通时,应将地下道路的建设作为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从规划部门获悉,目前南京初步完成了第一条地下道路的规划工作。
(安静)本刊讯 枣阳市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经拉开序幕,在日前举行的枣阳市总体规划修编动员会上,市城建、水利、环保等30多个部门就这一议题展开了商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宁政办发〔2021〕59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6日南京市“十四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地下空间是转型时期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十三五”期间,南京市高度重视地下空间有关工作,取得了多项突破。
其中,地下空间开发容量达国内领先水平,新街口地下城雏形初显,江北新区核心区启动建设,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已下探至地下68米,综合管理和规划编制等多个体系已初步建成,地下空间信息系统建设等多项工作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地下空间发展综合实力位居全国第三,地下空间已成为展示南京城市发展的名片。
(一)开发利用情况1.地下空间规模快速增长。
规模总量处全省第一、国内领先水平,截至“十三五”期末,南京全市地下空间开发规模为7190万平方米,人均地下空间开发面积达7.7平方米,规模总量居全国前列。
“十三五”期间,南京市新增地下空间规模总量约3400万平方米,年均新增地下空间开发规模达600万平方米,地下空间开发规模增长迅速。
2.地下空间格局初步显现。
“十三五”期间,大型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提升了新街口、河西中部、南京南站及江北新区核心区的地下空间开发强度,成为南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点区域。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4月8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4日起施行。
市长:蓝绍敏2018年4月14日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以下称地下空间)的规划、用地、建设、登记、使用等开发利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具体范围由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
法律、法规对地下空间的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轨道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线、水域及其设施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公益优先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战备效益和城市综合防灾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公共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建设地下商业、工业、仓储以及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完善和维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秩序。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8•【字号】宁政办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45号)、《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苏价服〔2016〕2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省人大《南京市管线管理条例》(苏人发〔2018〕37号)和市政府《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等有关规章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把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作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强化管理,不断提高综合管廊的利用率,充分发挥综合管廊的综合效益,为我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升城市功能品质,保护长江经济带环境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1.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强化规划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中的引领和控制作用,立足长远,综合考虑我市城市建设发展需求,宏观统筹、科学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目标、适建区域、系统布局,分重点、分区域、分步骤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319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319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第319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319号《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4月24日市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XXX2017年5月3日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优化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称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信息档案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地面以下,用于集中容纳两种以上(含两种)市政设施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
前款规定的市政设施管线(以下称管线),包括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热力、燃气、照明和公共视频监控等公共设施管线。
第四条本市管廊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资源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管廊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管廊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信息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人民防空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管理工作。
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浅析
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浅析作者:张丽来源:《中国房地产业·下旬》2017年第06期【摘要】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技术尚不成熟。
本文在介绍国内外地下空间评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土地市场状况,对各类型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评估方法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对此类用地评估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地下空间使用权;地价内涵;评估方法1、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内涵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是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立体化利用而出现的土地权利。
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地表以下一定范围的空间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2、国内外评估实践经验2.1国外实践经验国外对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评估的研究中,日本、德国的估价方法比较具有代表性。
(1)日本--楼层效用比率法日本对于土地高层化使用涉及到的土地立体利用价值评估,制订了楼层效用比率作为评估依据,日本《公共用地取得损失补偿基地细则》对楼层效用比率做了规定,作为评估土地立体利用价值的依据,如表1所示。
其中,A类建筑物:下层用于商业店铺,上层用于办公(也有在办公场所的上层作为住宅的);B类建筑物:全楼均作办公使用;C类建筑物:下层用于办公或商业店铺,上层大部分作为住宅;D类建筑物:全楼均是住宅。
对于建筑物各楼层空间使用权经济价值的评估,德国采取史基墨滚动法。
史基墨滚动法模型把建筑空间分为3个类型,分别为混合商业区域、繁华商业区域和办公场地。
通过测算,认为一楼一般具有最高的经济价值,其效用比率高于其他楼层,因此,3种空间类型都将一楼的效用比率设定为1,其它楼层的相应效用比率如表2所示。
德国、日本的研究显示,土地立体空间的利用,地上一楼的土地效用最高,自地上一层起往上或往下依次递减,递减速度随深度或高度的增加而变慢。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5日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地表(含江、湖)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空防灾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7.10.19
•【字号】苏建规〔2017〕499号
•【施行日期】2017.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苏建规〔2017〕499号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提高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厅组织制订了《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并从2017年11月1日起试行。
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我厅城乡规划处。
联系人:赵雷
联系电话:025-51868853,51868542(传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19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5
【摘要】<正>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宁政规字[2016]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综
【总页数】5页(P13-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5.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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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
市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市政府2017年度立法重点是:以市委市政府《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0年)》(宁委发〔2017〕5号)中关于立法工作的要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各项改革决策部署,着力抓好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民生保障等方面亟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项目。
据此,对市政府2017年度立法计划作如下安排:一、政府规章项目(9件)制定项目3件:1.为了加强对长江岸线资源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长江岸线资源,提高长江岸线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制定《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管理办法》(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起草,7月份报市政府)。
2.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制定《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人防办起草,5月份报市政府)。
3.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对全市政府规章进行全面集中清理,制定《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市法制办起草,10月份报市政府)。
修订项目2件:4.为了加强餐饮服务企业的环境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修订《南京市餐饮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环保局起草,12月份报市政府)。
5.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修订《南京市防洪办法》(市水务局起草,4月份报市政府)。
调研项目4件:6.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调研《南京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办法(修订)》(市公安局)。
7.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调研《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修订)》(市卫计委)。
8.为了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调研《南京市发展循环经济管理办法》(市发改委)。
9.为了规范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促进政务大数据共享开放,提高政务大数据利用效率,调研《南京市政务大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市发改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宁政规字〔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更新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更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29日南京市城市更新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四章政策支持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宜居、韧性、智慧城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对存量用地、存量建筑开展的优化空间形态、完善片区功能、增强安全韧性、改善居住条件、提升环境品质、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
具体包括下列类型:(一)对建筑密度较大、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等,以居住功能为主的城市地段进行的居住类城市更新;(二)对不符合发展导向、利用效率低下、失修失养的老旧厂区、商业区、园区、馆区、校区、楼宇等进行的生产类城市更新;(三)对生态环境受损、配套设施陈旧、服务效能低下的城市山体、绿地广场、城市公园、滨水空间、道路街巷等进行的公共类城市更新;(四)对城市生产、生活、生态混杂的复合空间进行的综合类城市更新;(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本市城市更新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党建引领,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基层党组织党建引领,共谋共商,尊重公众合法权利;在更新中加强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供给,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在保护中提升地区活力。
(二)规划统筹,引导规范实施。
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法规标题】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4-3-4•【失效时间】•【法规来源】/928/njzw/dis20051001.asp?articleid=1032•【全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4〕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四日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与疏散、物资储备、人民防空指挥、专业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结合地下空间开发进行战时设防的地下工程以及按照战术技术要求进行改造后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矿井和天然洞穴。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防主管部门);各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物价、税务、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面向南京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工程地质调查实践和研究
面向南京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工程地质调查实践
和研究
王梁文敬;崔蓓;刘昌黎;唐鑫
【期刊名称】《江苏科技信息》
【年(卷),期】2024(41)9
【摘要】近年来,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其中,工程地质调查起到了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
文章面向南京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分析了工程地质调查的工作难点,针对这些难点从技术探索和工作实践角度提出了解决对策,详细阐述了工程地质层划分技术规范、工程地质钻孔动态管理框架以及工程建设采挖砂石土料协同利用研究。
通过这些工作的开展,实现了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工程地质调查的“三有”,即地层划分有依据、钻孔收集有统筹、土料利用有路径,有效提高了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水平,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总页数】5页(P128-132)
【作者】王梁文敬;崔蓓;刘昌黎;唐鑫
【作者单位】南京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D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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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23•【字号】宁政发[2003]232号•【施行日期】2003.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03]2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京市规划局负责本市城市规划编制的指导、组织和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按本规定负责本辖区的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项(业)规划。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编制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应层次的专项(业)规划设计。
第四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报审、批准,均须遵守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编制的规划编制成果,规划管理部门可不予审批,且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的组织第五条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定全市的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并于第四季度确定下一年度的城市规划编制项目计划。
第六条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相应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区、乡镇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可委托开展有关城市规划编制和研究工作。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南京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仙林、东山、江北新市区以及雄洲、大厂、龙潭、新尧、板桥、永阳、淳溪等新城总体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三)建制镇、乡集镇的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在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宁政办发〔2019〕30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宁政办发〔2019〕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形成“以亩产论英雄”的用地导向,提升我市省会城市功能和中心城市首位度,切实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全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模式(一)再开发范围。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
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土地利用强度、土地产出率等指标较低的产业用地,废弃露采矿山用地,及其他利用效率较低的土地,可纳入再开发范围。
(二)再开发规划要求。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坚持规划先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在满足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配套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对改造开发的规模、时序等进行统筹安排,确保再开发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三)再开发模式。
围绕我市创新名城和美丽古都建设、主导产业发展、改善民生的实际需求,通过老城嬗变、产业转型、城市创新、连片开发等形式多样的开发模式,采取收购储备、实施流转、协议置换、“退二进三”、增容技改等再开发方式,调动各类开发主体积极性,实现利益共享、多方共赢。
1.“老城嬗变”模式。
以低效楼宇更新、棚户区改造为重点,通过土地用途优化和利用率提升,结合历史文化遗产、特色风貌保护,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
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浅析
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浅析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技术尚不成熟。
本文在介绍国内外地下空间评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江苏省城市地下空间土地市场状况,对各类型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评估方法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对此类用地评估提供一定参考。
标签:地下空间使用权;地价内涵;评估方法1、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内涵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是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立体化利用而出现的土地权利。
我国《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地表以下一定范围的空间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2、国内外评估实践经验2.1国外实践经验国外对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评估的研究中,日本、德国的估价方法比较具有代表性。
(1)日本--楼层效用比率法日本对于土地高层化使用涉及到的土地立体利用价值评估,制订了楼层效用比率作为评估依据,日本《公共用地取得损失补偿基地细则》对楼层效用比率做了规定,作为评估土地立体利用价值的依据,如表1所示。
其中,A类建筑物:下层用于商业店铺,上层用于办公(也有在办公场所的上层作为住宅的);B类建筑物:全楼均作办公使用;C类建筑物:下层用于办公或商业店铺,上层大部分作为住宅;D类建筑物:全楼均是住宅。
对于建筑物各楼层空间使用权经济价值的评估,德国采取史基墨滚动法。
史基墨滚动法模型把建筑空间分为3个类型,分别为混合商业区域、繁华商业区域和办公场地。
通过测算,认为一楼一般具有最高的经济价值,其效用比率高于其他楼层,因此,3种空间类型都将一楼的效用比率设定为1,其它楼层的相应效用比率如表2所示。
德国、日本的研究显示,土地立体空间的利用,地上一楼的土地效用最高,自地上一层起往上或往下依次递减,递减速度随深度或高度的增加而变慢。
另外,楼层效用比例因区位条件、用途不同而不同。
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以下称地下空间)的规划、用地、建设、登记、使用等开发利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具体范围由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
法律、法规对地下空间的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轨道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线、水域及其设施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公益优先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战备效益和城市综合防灾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公共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建设地下商业、工业、仓储以及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完善和维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秩序。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协调机构,研究解决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办公室设在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和涉及人民防空事项的相关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地下空间片区规划以及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的不动产权属登记。
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历史、现状及区域差异研究
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历史、现状及区域差异研究HUANG Yi;PU Lijie;ZHU Ming
【期刊名称】《现代城市研究》
【年(卷),期】2018(0)12
【摘要】南京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始于民国时期建筑地下室,开发利用可以划分为萌芽阶段、初始化阶段、规模化阶段和网络化综合利用四个阶段.本文从规模、功能、空间分布和竖向分布来描述南京的城市地下空间总体态势.通过对新街口CBD、夫子庙地区、南京南站地区和河西CBD地区的对比研究,揭示了南京地下空间开发的区域差异,并对中心城区和新开发区域的地下空间提出开发建议.
【总页数】7页(P69-75)
【作者】HUANG Yi;PU Lijie;ZHU Ming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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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宁政规字[2016]8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15
【实施日期】2016.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5日
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南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地表(含江、湖)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空防灾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协调机构,研究解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人防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综合协调和涉及人民防空的相关管理,市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消防、发改、应急、财政、交通、安监、工商、物价、城管、园林、水务、文物、地铁等部门、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按各自的职能分工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各使用单位负责地下空间利用的维护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市规划部门会同人防部门组织编制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或参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
市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设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门章节,具体落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