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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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1)

[转贴自:驻印度经商参处点击数:1400 更新时间:2005-10-20 文章签发:zhoulix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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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度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近年来,保护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受到印度政府、产业和理论研究界的重视。在知识产权保护度拥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成功经验。知识产权保护涵盖专利、商标、设计、地理标识、个领域,本文将以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为重点,在介绍印度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及管理部门的析印度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和措施。

概括说来,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是通过“立法作保障,司法、行政、民间三方积极互动、紧来完成的。完善而不断更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印度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保障,而司法部管理部门以及民间团体积极互动、密切配合是印度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手段。

二、印度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及其历史沿革

印度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包括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设计法等。作为英国的前殖民地,印产权立法深受英国影响,甚至有些殖民时期英国统治者制定的法律仍沿用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

(一)印度版权法及其历史沿革

1. 《1914年版权法》

1847年印度制定了第一部《版权法》。1911年,印度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1914年,印订内容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1914年版权法》。1947年印度独立后,按照《印度宪法》第372的规定,印度仍沿用《1914年版权法》。该法的主要特点包括:

(1)作者的权利自作品创作之时立即拥有;

(2)版权保护的是作品内容的载体而非思想内容;

(3)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死后25年;

2.《1957年版权法》及其修订

1957年,印度颁布了新的《1957年版权法》。该法的主要特点包括:

(1)设立版权委员会;

(2)扩大版权的定义范围;

(3)作者可以在作品转让七年后及十年转让期到前重新收回权利;

(4)对公共表演颁发普通或特别许可证;

(5)对图书馆翻印书籍的做法颁发许可证;

(6)通过收费或收取版权税的方式管理艺术表演活动;

1983年,印度对《1957年版权法》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包括:

(1)因教育目的而翻译和复制外国作品必须获得许可;

(2)对作者的权利提供充分保护;

(3)去除管理方面的一些弊病。

1984年,针对日益增多的盗版现象印度再次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但是,随着通信技术的发4年的修订仍然显得十分不足。为此,印度于1987年组建了一个工作组,专门负责向政府提交修法的建议报告。根据工作组的报告,印度制定了《1994年版权(修订)法》,主要修订包括:(1)表演权的保护范围涵盖所有视觉或艺术表演;

(2)组建版权协会以对作者、作曲者及其他创作艺术家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

(3)在版权的转让中既保护转让人的利益也保护受让人的利益。

(4)版权保护期限扩展至作者死后60年。

1999年12月30日,印度进一步对版权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0年1月15日正式实施。通订,印度版权法实现了与TRIPs的完全接轨。

此外,印度在1999年还颁布了《国际版权规则》,将版权的保护扩展至WTO所有成员。

(二)印度专利法及其历史沿革

1. 《1911年专利及设计法》

印度最早的专利法出现于1859年。当时,英国统治者制定专利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英国专

的利益不受侵犯,从而控制整个印度市场。随后,英国殖民者又相继颁布了《1882年专利及设计《1888年发明及设计法》以及《1911年专利及设计法》。其中,《1911年专利及设计法》是印关于专利保护的综合性立法,该法一直实施至1970年才被《1970年专利法》取代。

2.《1970年专利法》

1947年印度独立后,随着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印度开始着手制定自己的专利法。19 965年印度政府两次向议会提交《专利法草案》,但均遭议会人民院否决。1970年,印度议会通后第一部专利法,即《1970年专利法》,该法主要基于Chand法官于1950年以及 Ayyangar法官年提交的立法建议报告制定而成,其特点包括:

(1)授予专利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发明,促经发明的商业化利用;

(2)授予专利不是为了垄断专利产品的进口;

(3)认可专利的两种形式:产品专利以及过程专利;

(4)药品、食品及农业化学品等产品本身不能授予专利,只对上述产品的生产过程授予专

3. 依照TRIPs规定对专利法进行的三次修订

为使专利法与TRIPs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印度于1999年首次修订了《1970年专利法》。按规定,印度最迟应于2005年1月1日起受理药品、农业化学品和食品的专利申请。1999年的修在1995年1月1日至自2005年1月1日间十年过渡期内的义务进行了规定。药品、农业化学品专利申请的处理规定。根据修订,过渡期内印度建立邮箱系统开始收取对药品、农业化学品和食申请(自2005年1月1日才处理)。修订法还对上述产品在印度市场销售、分发的的专利销售渡性安排。

2002年,印度再次修订了《1970年专利法》,将专利的保护期定为20年,并规定因公共利安全、印度传统、公共健康等原因国家可以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2004年12月26日,印度颁布了《2004年专利(修订)条例》,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受农业化学品和食品的专利申请。从此,印度专利法完全实现了与TRIPs的接轨。

(三)印度商标法的历史沿革

1.《1958年贸易和商品标志法》

该法是印度第一部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

2.《1999年商标法》

该法加强了对产品商标及服务商标的法律保护,并对防范欺骗性商标的使用作了详细规定。

(四)印度设计法及其历史沿革

1.《1911年设计法》

该法规定了产品外形、轮廓及结构等设计的注册和保护。

2.《2000年设计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1911年设计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2000年,印度的设计法,其主要内容包括:

(1)扩大了设计的定义范围;

(2)引入了国际通用的分类体系;

(3)规定了失效设计的恢复;

(4)将申诉的受理机关改为高等法院;

(5)规定了注册设计的两年保密期;

(6)规定注册设计的保护期为5-10年,期满后可再延展5年。

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2)

[转贴自:驻印度经商参处点击数:1523 更新时间:2005-10-20 文章签发:zhoulix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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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印度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职能部门

(一)印度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

印度商工部工业政策及促进司下属的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以下简GPDTM”)是印度专利、设计、商标及地理标识等事务的主管机关,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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