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志(1978-2010)交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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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事故报告规定》已经2011年6月23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8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确保及时、正确地反映本市交通港航公共安全状况,为各级领导机关决策和事故处置提供正确有效的信息,根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交通港航行业内发生的行业安全事故和险情(以下简称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三条(报告类别)本规定所称的行业安全事故和险情主要包括:(一)公交行业:1、市级管理的公交线路:发生死亡3人(含)以上的事故;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同时受伤5人(含)以上的事故;发生车辆侧翻、火灾、其他群死群伤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2、区县管理的公交线路:发生死亡3人(含)以上的事故;发生死亡2人、同时受伤10人(含)以上的事故;发生车辆侧翻、火灾、其他群死群伤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二)出租行业(挂顶灯的中、小型出租车)1、市境内: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同时有人受伤的事故;发生车辆侧翻、火灾事故的。

2、市境外:发生死亡3人(含)以上的事故;发生车辆侧翻、火灾事故的。

(三)省际客运行业1、市境内:发生死亡3人(含)以上的事故;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同时受伤5人(含)以上的事故;发生车辆侧翻、火灾、其他群死群伤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规划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规划委员会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对交通港航行业规划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提升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好上海交通港航行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推进交通港航行业的持续发展,经2009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决定成立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规划委员会。

市交通港口局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并协调上海交通港航行业发展的重大规划决策和各层次交通港航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明确行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方针目标和主要任务;负责审议交通港航规划体系中各项全局性、重要性规划和行业专项规划;负责推进和监督行业发展规划的落实实施;负责审议交通港航行业规划的重大调整和变更;研究处理有关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问题等。

市交通港口局规划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主任:孙建平副主任:李文辉、朱建华、葛明明、王洪全、周淮、李介麟成员:安呈瑶、黄国荣、李旭东、陈道熙、杨长海、范贵根、陆平、姚文华、杨建勇、林必凤、郭海鹏、杨小溪、陈巳康、刘岷、李冰、金炜、周英、梁兵农、叶兴、王晓军、童雅君、丁凌、丁小平、蒋永年、陆金菊、蔡敬艳、李鸣、陈秀平、李耀华、肖风、金晓、孙林骏市交通港口局规划委员会下设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局规划建设处,由规划建设处处长陆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上海交通港航行业发展规划和各层次交通港航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做好提交规划委员会议审议、决策的各阶段规划和重大问题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组织对行业发展规划阶段性目标实现情况和主要任务实施情况的评估,负责推进规划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上海级志书编纂实施方案解读梅森

上海级志书编纂实施方案解读梅森

上海市级志书编纂实行方案解读(梅森)讲三个问题:上海市级志书编纂实行方案构成及制定过程、上海市级志书编纂实行方案旳实行重点、实行方案内容几种要点。

地方志书编纂实行方案是一轮志书编纂旳总纲,是蓝图、规划目旳、工作原则和组织原则。

一、上海市级志书编纂实行方案构成及制定过程地方志书编纂实行方案小概念仅指“实行方案”自身,大概念包括其他围绕方案实行而制定旳一系列配套文献。

(一)编纂实行方案构成1. 小概念实行方案指《<上海市志(1978-2023)>编纂实行方案》和《上海市级专志编纂实行方案》。

2. 大概念实行方案包括大小9个文献:《〈上海市志(1978-2023)〉编纂实行方案》(含《〈上海市志(1978-2023)〉卷目及分工》、《〈上海市志(1978-2023)〉行文规范》)、《上海市级专志编纂实行方案》(含《上海市级专志志目及编纂分工》)、《上海市地方志书评审验收规定》、《上海市志评审专家库入选原则》、《〈上海市志(1978-2023)〉编纂经费预算》、《〈上海市志(1978-2023)〉出版印刷版式规定》等。

(近来还要制定《上海市级志书资料长编若干规定》)(二)制定过程及根据1. 根据(1)2023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旳《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三条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旳历史与现实状况旳资料性文献。

(参见《〈上海市志(1978-2023)〉卷目及分工》、《上海市级专志志目及编纂分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旳领导。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地方志书每23年左右编修一次。

(首轮大部分志书下限1990年)(2)2023年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旳《上海市第二轮新编地方志书编纂规划》2.制定过程第二轮上海市级志书编纂实行方案在全国二轮修志以来,在全国是形成时间最长旳一种方案。

自2023年12月开始调研论证,2023年春节期间写出第一稿,至2023年终编纂委员会主任会议基本定稿,后大部制改革、汶川大地震等,到2023年1月8日召开全市地方志工作会议启动,前后调研、起草、论证、修订了整整7年时间。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在交通港航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工作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发文字号】沪交法[2011]44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8.24【实施日期】2011.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在交通港航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工作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沪交法〔2011〕447号)局属各有关单位,区县各交通港航管理部门:为进一步深化交通港航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快推进交通港航法治政府部门的建设,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上海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和《全国交通运输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精神,结合本市交通港航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在交通港航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工作规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在交通港航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工作规划(2011-2015年)在市委和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局已顺利实施了“五五”普法规划,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交通港航系统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各项工作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上升,法制宣传教育对全市交通港航运行平稳有序起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大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也对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了进一步营造交通港航的法治环境,努力打造一支执政为民的高素质管理队伍,特制定交通港航行业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市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现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0件)公布如下:1、《上海市内河岸线使用费征收办法》((66)沪运航程字第611号)2、《上海市内河运输货物港务费征收和使用实施细则》(沪运运〔1987〕第586号)3、《关于颁发〈上海市内河非机动船舶驾长考核发证办法〉的通知》(沪运研〔1991〕第334号)4、《关于颁发<上海市非机动渡船渡工考核发证办法>的通知》(沪运研〔1992〕第520号)5、《关于颁发<上海市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沪运运〔1993〕第524号)6、《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停车规则》(沪交法〔2005〕76号)7、《上海洋山深水港区港政航政管理办法》(沪港法〔2005〕307号)8、《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沪交法〔2006〕37号)9、《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沪交法〔2006〕261号)10、《上海市出租汽车行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沪用客〔1995〕880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11、《上海市出租汽车营业站管理办法》(沪用法〔1997〕1383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12、《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服务设施和标志管理规定》(沪交法〔2001〕667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13、《上海市搬场运输汽车和专业小型货运汽车营运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沪交法〔2004〕303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14、《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规定》(沪交法〔2002〕334号发布,沪交法〔2005〕423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06〕442号第二次修正)15、《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办法》(沪交法〔2002〕334号发布,沪交法〔2005〕423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06〕442号第二次修正)16、《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起讫站管理规定》(沪交法〔2002〕860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17、《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票证管理规定》(沪交法〔2001〕878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18、《上海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暂行管理规定》(沪交法〔2002〕555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19、《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沪交法〔2003〕754号发布,沪交法〔2006〕442号修正)20、《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开业技术条件》(沪交法〔2007〕37号)21、《上海市无障碍出租汽车管理规定》(沪交法〔2007〕449号)22、《上海市出租汽车计价器管理规定》(沪交法〔2007〕529号)23、《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沪交法〔2008〕278号)24、《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沪港港〔2008〕119号)25、《上海港口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许可实施办法》(沪港规〔2008〕295号)26、《上海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沪交〔2008〕47号)27、《上海市出租汽车车厢广告设置规范若干规定》(沪交法〔2009〕130号)28、《上海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实施细则》(沪交法〔2009〕506号)29、《上海市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资质管理办法》(沪交航〔2009〕620号)30、《上海港口客运站进站人员行为规范》(沪交航〔2009〕653号)31、《上海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沪交航〔2009〕654号)32、《上海市公共换乘停车场(库)运营管理规定》(沪交货〔2010〕149号)33、《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沪交法〔2010〕458号)34、《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从业人员培训管理规定(试行)》(沪交客〔2010〕504号)35、《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营运证管理规定》(沪交客〔2010〕505号)36、《上海市交通港航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沪交法〔2010〕523号)37、《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沪交法〔2010〕539号)38、《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暂行规定》(沪交法〔2010〕541号)39、《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沪交法〔2005〕第77号发布,沪交法〔2006〕第442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11〕200号第二次修正)40、《上海市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委托管理规定》(沪用法〔1998〕832号发布,沪交法〔2006〕第442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11〕200号第二次修正)41、《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标志设置规定》(沪交法〔2002〕第524号发布,沪交法〔2005〕第564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06〕第442号第二次修正,沪交法〔2011〕200号第三次修正)42、《上海市轨道交通车站商业网点管理规定》(沪交法〔2002〕第525号发布,沪交法〔2006〕第442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11〕200号第二次修正)43、《上海市轨道交通车站服务设施设置规定》(沪交法〔2002〕第857号发布,沪交法〔2006〕第442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11〕200号第二次修正)44、《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沪交法〔2003〕第640号发布,沪交法〔2006〕第442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11〕200号第二次修正)45、《上海市城市交通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沪交法〔2006〕648号发布,沪交法〔2011〕200号修正)46、《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客运管理办法》(沪港法〔2006〕28号发布,沪交法〔2011〕200号修正)47、《上海港口吞吐量统计规则》(沪港计〔2006〕391号发布,沪交法〔2011〕200号修正)48、《上海市黄浦江航道管理规定》(沪港规〔2006〕429号发布,沪交法〔2011〕200号修正)49、《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沪交法〔2008〕248号,沪交法〔2011〕200号修正)50、《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事故报告规定》(沪交安〔2011〕337号)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志工作2006-2010年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志工作2006-2010年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志工作2006-2010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沪府办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志工作2006-2010年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地方志工作2006-2010年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四月十九日上海市地方志工作2006-2010年规划2006-2010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关键时期。

上海地方志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推进上海地方志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不断拓展地方志工作新领域,全面提高上海地方志工作的整体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服务,为上海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服务。

二、主要目标--依法修志得以全面落实。

--各级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体制和机制更加健全,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

--第二轮新方志编纂全面推开,旧志整理工作进一步加强。

--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地方志信息化建设更加完备。

--地方志成果质量进一步提高,地方志理论研究水平全面提升。

--地方志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业务素质明显提高。

三、具体任务(一)全面启动第二轮志书的编纂总结第一轮新方志编纂的经验,结合实际,全面启动第二轮新方志的编纂,力争多出精品良志。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沪交法[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沪交法〔2012〕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DB31/T545-2011),我局编制完成了《上海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目录》中涉及交通港航61项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现经2011年12月29日第2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目录0888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许可核发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或者站点变更0889 暂停或者终止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审批0891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2 客运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3 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0894 自有校车、租赁校车备案0895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0896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省际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897 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配发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省际道路客运班线途经线路变更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起讫站点变更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靠站点变更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发车时间变更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班、复班非沪籍省际客运经营主体相关事项新增、变更0898 外省市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899 省际客运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0900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0901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090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3 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0904 核发道路危险货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5 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6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0907 核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8 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车辆备案证明新增、补证0909 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91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0911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0912 核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0913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0914 港口工程设计审批(含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0915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0916 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0917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0918 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业务)0919 在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0920 建设港口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0921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0922 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0923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0924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上海市市内运输)审批0925 新增市内水路运力审批0926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审批0927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0928 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0929 船舶进出港签证0930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含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0931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0932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0933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0934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0935 通航水域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交通管制区划定、锚地划定、安全作业区划定的审批0936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0937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0938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0939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0940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0941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含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内河游艇驾驶员)0942 船员注册0943 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签发0944 内河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0945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0946 船舶检验证书签发0947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乙级、丙级和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0949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0950 水运工程质量报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二轮新编地方志书编纂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二轮新编地方志书编纂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二轮新编地方志书编纂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2•【字号】沪府办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二轮新编地方志书编纂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第二轮新编地方志书编纂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上海市第二轮新编地方志书编纂规划上海市首轮新编地方志书编纂工作自1987年5月全面启动以来,市地方志办公室和各部委办局、区县地方志机构编纂出版了一大批新编地方志书,包括一部10册、46卷,近1100万字的《上海通志》和10部县志、12部区志、110部专志,总字数1亿6千余万字。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关于“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的规定,目前本市地方志书已具备全面续修的条件。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和《上海市地方志工作2006-2010年规划》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总结首轮新编地方志书编纂的经验,严格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全面系统地记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上海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充分反映上海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程,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资料基础和智力支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服务。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交通港航行业2009年工作总结暨2010年工作任务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交通港航行业2009年工作总结暨2010年工作任务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交通港航行业2009年工作总结暨2010年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2.09•【字号】•【施行日期】2010.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交通港航行业2009年工作总结暨2010年工作任务的通知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交通运输管理局、交通港口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上海交通港航行业2009年工作总结暨2010年工作任务》已经局党组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二月九日上海交通港航行业2009年工作总结暨2010年工作任务一、2009年上海交通港航行业工作总结2009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市建设交通委的指导下,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的支持和帮助下,全系统、全行业共同努力,积极克服经济、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保持了上海交通港航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2009年,本市城市客运总量51.3亿人次,同比增长4.6%。

其中,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地面公交)客运总量40.2亿人次,同比增长6.1%;出租汽车客运总量11.1亿人次,与上年基本持平。

公路省际客运发送量0.3亿人次,同比增长2.1%。

全年道路货物运输量3.77亿吨。

全年上海港货物吞吐量5.92亿吨,集装箱吞吐量2500.2万标准箱,继续分别位居世界第一和第二位。

全年机场旅客累计吞吐量为0.57亿人次,同比增长11.7%。

(一)迎世博各项阶段性工作目标圆满实现交通港航基础设施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完成或超额完成公交车辆和出租汽车更新、车身罩漆整新和车厢整新、公交调度亭整体翻新任务。

规范公交车、出租车、轨道车辆的车身、车厢广告以及轨道交通车站广告设置。

推进完成公交枢纽、长途客运及轮渡站点,以及黄浦江沿线和苏州河水域环境的整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1•【字号】沪府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港口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9〕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十一日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确保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乘车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是指以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统称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车站设施为载体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的轨道交通车站,包括轨道交通站厅和站台、轨道交通出入口、轨道交通通道。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的设置,除执行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广告的登记管理、户外广告审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规定外,还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本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轨道交通车站广告的设置规范、监督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发布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及相关行政处罚。

本市市容环卫、规划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车站广告的审批、监督管理及相关行政处罚。

第四条(设置原则)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应当遵循合法、安全、规范、整齐、文明的原则。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1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1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客运经营包括省际的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2.24•【字号】•【施行日期】2010.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各有关港口经营人:为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11月修订颁布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0年1月下发了《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要求,我局将组织开展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发范围在上海港港区范围内(含洋山港区)从事港口经营,并于2010年3月1日前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其中从事港口理货经营的港口经营人除外)。

二、受理部门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负责受理上海外港港区范围内的港口经营人的申请;上海市航务管理处负责受理市管内河港区范围内的港口经营人的申请;洋山港区办公室负责受理洋山港区范围内的港口经营人的申请。

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

三、核发期限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自2010年3月1日开始至2010年9月30日结束。

四、核发要求在核发范围内的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向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1,在“申请说明”栏填写“换证”),并按《规定》和《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沪港港〔2008〕119号)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经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对满足条件的换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对不满足条件的,将责令停止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收回原来已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责令其停止有关港口经营活动。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新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原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自2010年10月1日起失效。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集装箱货运站(堆场)名录》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集装箱货运站(堆场)名录》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集装箱货运站(堆场)名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11.19
•【字号】沪交货[2012]654号
•【施行日期】2012.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集装箱货运
站(堆场)名录》的通知
(沪交货〔2012〕654号)
各班轮船公司:
为规范集装箱货运站(堆场)经营行为,促进集装箱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现将经交通部门批准、具有集装箱货运站经营资质的企业名录(截至2012年10月31日)予以发布。

请各有关单位与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集装箱堆存协议,以规范经营,避免风险。

附件:上海市集装箱货运站(堆场)名录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6.20•【字号】沪交安[2013]404号•【施行日期】201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沪交安〔2013〕40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交安监发〔2011〕322号)和《上海市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安委会〔2011〕4号),推进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市交通港口局制定了《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交安监发〔2011〕322号)和《上海市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安委会〔2011〕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上海交通港航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一)健全完善评审工作体系。

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含考评指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办法》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办法》,制定适应实际的本市交通港航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相关管理办法,通过主体责任级别与标准化级别衔接认定实现企业达标,并积极采用信息化管理体系,提高评审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09•【字号】沪交港[2011]607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交港〔2011〕607号)各有关单位:《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11年11月1日第2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上海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经营主要包括下列各项:(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三)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五)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六)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七)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

第三条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负责上海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其下属的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对外开放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具体负责市管内河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各区(县)航务所的区(县)港口管理具体工作给予指导。

各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河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和《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沪交客[2011]54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10.09【实施日期】2011.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和《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客〔2011〕544号)各有关单位:经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2011年9月5日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和《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上海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管理,维护省际班线客运市场秩序,保障省际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班线客运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省际道路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管理及相关活动。

前款所称省际道路客运班线(以下简称“客运班线”)经营权是指依法取得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班线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经营指定客运班线的权利。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客运班线经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客运班线经营权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和区县道路运输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客运班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沪交航[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做好2010年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沪交航〔2010〕45号)各有关单位:2010年春运自1月30日开始,至3月10日结束,为期40天。

为认真做好本市水路春运工作,保障广大旅客安全便捷出行,保障各种生产生活物资运输畅通,根据交通运输部和本市相关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重视落实安排春运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统一指挥、协调好本市春运工作,市交通港口局成立2010年春运专门工作机构,其中水路春运办公室设在局航务监管处,具体负责水路春运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水路客货运输、安全、组织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属地化管理;各相关港航单位要成立春运工作机构,全面组织、高效指挥、主动协调、积极保障;按照“安全优质、平稳有序、客货兼顾”的总要求,切实加强对春运工作的组织领导。

春运期间,各级领导要深入一线,全面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运输生产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要认真检查各种安全隐患,并切实进行整改,保障春运工作顺利进行。

要关心工作在春运一线的干部职工的生活,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要安排专人昼夜值班,及时妥善协调处理各类问题,使旅客走得及时,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统筹运力安排,确保运输畅通春运期间,客流量大,时间集中,各客运企业要合理安排运力,调整航班,确保运能,千方百计保障旅客及时出行,避免发生旅客集聚滞留现象。

相关港航企业要在运量预测的基础上,一是要根据旅客的流量、流向、流时,认真研究春运期间航线客流特征,提前做好船舶、码头设施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确保船舶及码头设施的完好与适航;二是要改善运输组织,合理调配运力,调整航班安排;三是要深入大型企业与院校等旅客聚集地,主动开展上门售票、团体订票服务和办理包船业务,认真组织开展“农民工平安返乡活动”;四是要加强对三岛生活、生产等重要物资运输,保障“绿色通道”畅通,确保三岛春运期间客运与货运、生产与生活均不误;五是要建立应对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有条件的企业应预留部分机动运力,随时准备应对各种紧急突发情况,确保春运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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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志(1978-2010)交通运输分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6.01
【实施日期】2010.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志(1978-2010)交通运输分志》编纂
委员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系统和行业各有关机关、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
根据《〈上海市志(1978-2010)〉编纂实施方案》(沪志委〔2010〕1号),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上海市志(1978-2010)交通运输分志》的编纂,承编或牵头承编其中的《公路运输卷》、《海洋运输卷》、《内河运输卷》、《港口卷》、《海事·救助·打捞卷》,并负责承编《上海市志(1978-2010)城乡建设分志·城市公共交通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二轮新编地方志书编纂规划〉的通
知》(沪府办发〔2010〕5号)中要求,《上海市志(1978-2010)》各分志、分卷和上海市级专志各志书都要成立由各承编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各有关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的编纂委员会。

经研究决定,成立《上海市志(1978-2010)交通运输分志》编纂委员会,领导和统筹《上海市志(1978-2010)交通运输分志》和《上海市志(1978-2010)城乡建设分志·城市公共交通卷》的编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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