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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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初步形成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性质、功能和价值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系列论述,推动和加快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为我国法律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和客观规律提供了理论指导。
2.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党的领导也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的政治保障。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的法律体系集中反映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3.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为基础。为了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党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确立了发展经济、政治、文化的基本纲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根据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形成和发展。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注意借鉴国外的经验,但又不照抄照搬,吸收其中有益的东西,为我所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最可靠的制度保证。
4.具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特点。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这就决定了这一时期形成的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它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肯定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具有稳定性和变动性、前瞻性和阶段性相统一的特点。
摘自“中国人大网”:
/huiyi/dbdh/11_2/2009-03/01/content_147557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