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地下室计算规定
人防配套面积的计算方法
人防配套面积的计算方法。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2003]2号令)第十九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住宅、旅馆、商店、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必须按以下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一)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当修建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二)除前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配套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如无建设用地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可另行安排易地补建。
2、建小高层住宅的话,人防设置按首层面积计算。
3、异地补偿的规定2500元/平方米。
4、人防建筑面积怎么算问答2010-06-19 18:04问:应建人防建筑面积怎么算我知道了。
现在有个困惑的地方就是,这个人防建筑面积应该怎么算?是包括疏散的楼梯间(就是人防口部外面的楼梯间和电梯间)吗?比如一栋32层的高层,按规范人防就是整个标准层的面积,做一个人防地下室(不停车的),如果人防建筑面积算口部外面核心桶的楼梯间和电梯间的面积的话,那就是直接标准层外轮廓的面积,如果不算,那就是要做大一点,标准层的投影面积就不够?答:这个问题各地人防办的要求不一致。
当地有规定的按当地人防办的要求执行。
1、最严格的要求就是从人防防护密闭门开始计算,凡人防防护密闭门外的一律不参与计算人防建筑面积,这种计算与规范、图集不符,但属于地方规定也必须执行。
2、第一种情况计算的人防面积,毫无疑义都是属于人防面积。
对于防护密闭门外的楼梯、电梯、坡道等是否算入人防面积也有好几种情况:2.1、电梯是绝对不能算入人防面积的,这点规范是非常明确的。
3.3.26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2.2、楼梯、坡道如果只是平时使用,与人防无关的则不算了人防面积。
人防建筑面积的规定
人防工程知识一、对于人防工程的面积有以下规定: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计算方法: (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3)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4)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2、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3、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顶盖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照其上口外墙(部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以及保护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超过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全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1/2面积。
4、应建人防面积=高层建筑的基层面积,按100%计算(不管有、无地下室)+楼层为1层—3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15%计算;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楼层为4-6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35%计算;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二、人防工程等级的划分:人防工程的有3个规范: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2001年版)我国人防等级按其抗力从高到低共有八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仅适于下列级别:防等级的划分有四种方式来划分的 按抗力等级划分,可分为1、"2、2b、3、"4、4b、5、"6等8个等级,工程可直接称为某级人防工程; 按战时用途划分,可分为指挥通讯、人员掩蔽、医院、救护站、仓库、车库等; 按平时用途可分为商场、游乐场、游馆、影剧院(会堂)等; 按防化等级可分为甲、乙、丙、丁4个等级。
人防工程面积和建筑面积的规定
人防工程面积和建筑面积的规定对于人防工程的面积有以下规定: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计算方法:(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3)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4)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2、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3、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顶盖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照其上口外墙(部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以及保护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超过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全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1/2面积。
4、应建人防面积=高层建筑的基层面积,按100%计算(不管有、无地下室)+楼层为1层—3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15%计算;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楼层为4-6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35%计算;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
扩展资料使用方法人防工程具有良好的防护性能,然而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必须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要求,才能达到防护目的。
待蔽人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在得到转入战时状态的预警号令后,要保持沉着镇静,服从城市人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迅速而有秩序地做好防护准备。
2、准备好进入人防工程掩蔽应携带的物品:包括密闭存放不易腐烂的食品和饮用水,个人常用药品,手电筒,可用作个人防毒的器材,个人生活必需品以及证件等。
人防地下室的设计规范
装饰知识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人防地下室的设计规范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子装饰,施工工序的一些知识事项,假如感觉很不错,欢迎评论和分享。
人防工事的一种,包含外墙、缓冲墙、防爆门、关闭墙、防备隔墙等部分构成,主要用于人民防空暂时掩体、战时防空指挥中心、通信中心、隐蔽所等;部分永备防守工事还拥有三防功能。
接下来,小编就来向大家介绍一下人防地下室的设计规范。
人防地下室的设计规范一、面积计算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遮蔽面积的计算。
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蒙受冲击颠簸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关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备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备隔墙等形成的关闭空间面积。
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可以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人防有效面积是指知足人员、设施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构造面积之差。
人防遮蔽面积是指供遮蔽人员、物质、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
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以下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知识知识分享装饰知识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施房间面积;3)卫生间、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工程设计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遮蔽工程设计时,应以遮蔽面积按“规范”表的“面积标准”确立遮蔽人员或装备数目,不同意任意提升“面积标准”,以致遮蔽人员或装备数目降低,造成进出口宽度、防备设施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知足不了战时实质需要。
人防物质库工程宜按储藏食品、物质为主,物质进出口门洞最小宽度为1.5m,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防备单元的物质库主要进出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知足通行的要求。
主体设计时应按物质分类敞开式堆放设计,每个堆放段长度不宜大于15m,两个堆放区间距不宜小于800mm,物质与墙距离不宜小于700mm,与梁底距离不宜小于300mm。
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计算
石狮市福盛木林森鞋服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计算
序号建筑单体名称
总建筑面
积计容建筑
面积
层数
连接体地面
计容建筑面
积
生产性用房
面积
非生产性用
房面积
应建人防面
积
1 办公楼54109 19586 17 3100 3100 3100
2 宿舍楼19586 19586 14 1428 1428 1428
3 1#厂房24862 24862 15 1730 1730 1730
4 2#厂房24862 24862 1
5 1730 1730 1730
5 门卫128 1 5
6
7
8
9
10
合计7993
说明:
1.连接体计容地面建筑面积指的是符合《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点要求的连接体地面计容面积;高层建筑单体的首层建筑面积指的是建筑层数十层(含)以上的建筑物的首层建筑面积,含裙房的面积。
2.非工业用地项目,表格中的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须填写;
3.表格中填写的数据要和规划报建数据相一致;
4.此表格应由设计人员填写,签名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公章:
日期: 2014 年 12 月 3 日
人防面积计算标准: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修建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平时peacetime和平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 2 战时wartime战争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 临战时imminenceofwar临战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shockwave空气冲击波的简称。
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 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ockwave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 地面超压surfacepositivepressure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 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waveinsoil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 核爆动荷载dynamicloadofnuclearblast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 主体mainpart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1.10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space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重庆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重庆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重庆人防面积计算规则主要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1〕125号)和《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化》(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文件进行计算。
具体规则如下:
- 一类区域:主城区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
在实际计算过程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变通。
如需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建议你向专业人士或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人防地下室面积计算
人防地下室面积计算
1、应建人防面积计算问题:
1.1、高层部分(住宅≥10F、公建≥24米)部分应建人防面积全算,与高层部分连接的裙房按当
地人防办的要求的百分比计算(一般2%,楼主也在厦门,那么裙房部分按4%计算)。
1.2、结构没有脱开裙房的人防面积计算有时候是全算的,比如裙房只有一小部分时人防办一般都
按高层给你全算的。
裙房面积占的很大时一般是按分开计算的(不管结构是否脱开)。
其实个人认为裙房不管结构是否脱开都该按多层来确定人防面积。
2、关于大地下室里面做一小部分人防地下室,出现无覆土的临空墙的问题。
其实只要不是全部做人防的地下室,那么必然会出现与非人防地下室相邻的一面是没有覆土的临空墙。
这种情况下此面临空墙一般平战都不作覆土(以前也碰到要求覆土的,那么平时就该覆土,一般覆土要到3米宽)。
当然无覆土的临空墙越少越好,如果一个很大的地下室,你把人防地下室放到中间,造成四周都是没有覆土的临空墙,这样的做法是肯定通不过的。
2、应建人防面积=高层建筑的基层面积,按100%计算(不管有、无地下室)+
楼层为1层—3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15%计算;
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
楼层为4-6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35%计算;
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
3、福建省办已经出文“闽人防办[2008]54号。
地下人防专业知识普及及面积计算规则演示文稿
密闭通道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所构成 的,并仅依靠密闭隔绝作用阻挡毒剂 侵入室内的密闭空间。在室外染毒情 况下,通道不允许人员出入。
防毒通道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所构成 的,具有通风换气条件,依靠超压排 风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空间。在室外 染毒情况下,通道允许人员出入。
防倒塌棚架
设置在出入口通道出地面段上方, 用于防止口部堵塞的棚架。棚架能 在预定的冲击波和地面建筑物倒塌 荷载作用下不致于坍塌。
人防围护结 构
防空地下室中承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 压缩波直接作用的顶板、墙体和地板的 总称。
室外出入
通道的出地面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
口
建筑投影范围以外的出入口。
室内出入
通道的出地面段位于防空地下室上部
口
建筑投影范围以内的出入口。
防护密闭 门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密闭门 能够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人防门代号(RF J01-2008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
(*总参防护密闭门按防护等级表示)
B-----标准或板 H-----活门槛 F-----防护 M-----密闭 S-----双扇 K-----门式内外可开 G-----钢结构 J-----卷帘或降落 L-----临空墙
HFM HHFM
*设置防暴波电缆井的目的是防止冲击波沿着电缆进
入防空地下室内部。
防护单元建 筑面积
指人防区域内的建筑面积,简单来 说可以以防护密闭门为界计算的区域面
积。
人防有效面 积
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 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 差。
人防 掩蔽 面积
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 防有效面积。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 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掩蔽状态与防化要求
主体
出入口
工程名称
专业队 队员掩蔽部
二等 人员掩蔽所 人防物资库
专业队 装备掩蔽部
电站机房
条件 人员情况
以掩蔽人 员为主
有少量人 员
室内无人 员
防化要求
条件
防 毒
通风
工作状态
不间断通 空袭后立即到室
要
风
外工作
求 设滤毒通 可能有个别人到
防
风
室外
毒
空袭和染毒时不
间断通风 允
㈢贮水间、开水间
⒈贮水间(6.2.6.) ⒉开水间(3.5.3.) ⒊设置位置(3.5.4.)
㈣厨房(3.5.5.)
㈤防化通信值班室(3.5.6.)
㈥配电间(3.5.7.)
二、柴油电站
㈠电站的设置
⒈设置要求() ⒉电站的位置(3.6.1.) ⒊机组出入口(3.6.4.)
㈡固定电站(、3.6.2.)
⒈依战时功能确定 ⒉依抗力级别确定
⑴乙类防空地下室 ⑵甲类防空地下室 ⒊转换工作量与当地条件相适应
㈡转换措施应符合的规定(3.7.1.)
⒈转换措施满足战时防护要求 ⒉符合结构设计第4.12.节的相关规定 ⒊转换设计与工程设计同步完成
一、防空地下室的埋深( 3.2.15.)
㈠乙类防空地下室
㈡甲类防空地下室
⒈核5级防空地下室 ⒉核6级、核6B级防空地下室
二、穿管限制
㈠人防围护结构(2.1.20.)
⒈外墙(2.1.21.) ⒉临空墙(2.1.22.)
㈡限制的对象(3.1.6.)
⒈上部建筑的设备房 ⒉限制穿过的管道 ⒊管径限制
㈢穿管处的防护密闭(、6.1.2.、 7.4.3.)。
地下室人防面积配置标准(一)
地下室人防面积配置标准(一)地下室人防面积配置标准地下室建设的重要性•地下室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为民众提供了很多便利。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土地利用的紧张,地下室的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地下室建设中,人防设施的合理配置至关重要。
地下室人防面积的定义•地下室人防面积是指用来作为人员避难的空间的面积。
•该面积必须满足一定的标准,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容纳足够的人员。
•地下室人防面积的配置标准主要包括建筑面积和人员数量两个方面。
地下室人防面积配置标准建筑面积标准•地下室人防面积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地下室总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通常为10%至15%。
•建筑面积标准的确定应考虑地下室的用途、周围的人口密度等因素。
人员数量标准•地下室人防面积的人员数量应根据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人员疏散时间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每平方米的人防面积可容纳2人至3人。
•在人口密集的区域或重要公共场所,应适当提高人员数量标准。
设施标准•地下室人防面积应配备必要的生活保障设施,如饮用水、食品储备、医疗设备等。
•同时,还应考虑空气流通、照明、通信等方面的设施。
地下室人防面积配置标准的意义•合理的地下室人防面积配置标准能够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充足的避难空间。
•这对于保障民众的安全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配置的人防面积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人员疏散效率,减少人员造成的伤亡。
结论•地下室人防面积的配置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
•这需要综合考虑地下室用途、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因素。
•遵循相关的标准和规定,确保地下室人防面积的合理配置,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的安全需求。
北京市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北京市人防面积计算规则北方城市的人防设施是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而在建设人防工程时,必须按照规范计算面积,才能确保人防设施的有效防护作用。
本文将分步骤介绍北京市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步:确定人防地下室的种类和功能。
北京市规定了四种人防地下室类型,分别是:雷达地下室、通讯地下室、供配电地下室和其他地下室。
每种地下室类型又有不同的功能区域,例如雷达地下室包括雷达设备室、备件室、控制室等。
确定地下室的种类和功能是进行面积计算的前提。
第二步:测算人防地下室的面积。
测算人防地下室的面积需根据实测数据进行计算。
首先需要测算房间的长、宽、高等尺寸,然后根据房间类型和功能,选择计算公式进行运算。
例如,通讯地下室的通讯机房,计算公式为:面积(平方米)= 外墙长(米)× 外墙宽(米)× 提高(米)。
第三步:计算人防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地下室所有功能区域的建筑面积之和。
使用面积=地下室功能区域的实际使用面积之和。
第四步:按照标准计算人防地下室的保护人数。
北京市规定了每平方米的保护人数标准,不同的地下室类型和功能区域,标准人数也不同。
例如,通讯地下室的通讯机房,标准人数为0.45人/平方米。
第五步:计算人防地下室的保护人数。
按照标准,将人防地下室的使用面积乘以标准保护人数,即可得出人防地下室的保护人数。
例如,通讯地下室的通讯机房使用面积为50平方米,标准保护人数为0.45人/平方米,计算结果为22.5人。
总之,北京市人防面积计算规则是一个十分细致的规定。
只有严格按照规范计算,才能保证人防设施的有效防护作用。
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核算规则一、审批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核定规则和特殊情况核定原刚1、新建(10-20)层(含)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2、新建1-9层民用建筑及20层以上,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
3、半地下室按50%计入地面总建筑面积。
4、棚户区项目:(1)新建(10-20)层(含)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2)新建1-9层民用建筑中的公建及20层以上住宅,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
(3)新建1-9层民用建筑中的住宅,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修建防空地下室。
(可减去拆除的棚户区住宅面积)5、新建幼儿园、小学及初中教学楼、普通高校学生公寓、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用建筑:(1)10-20层(含)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2)1-9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修建防空地下室。
(3)20层以上,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
5、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6、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的项目,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7、工业项目:(1)工业项目中的办公楼、食堂、宿舍、车库、研发中心等,合计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1、2条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3)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8、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800平方米的,按800平方米计算。
二、防空地下室战时使用功能及最低防护级别1、住宅、公寓:二等人员掩蔽部、核六B;2、办公建筑:(目前和你们没有关系,现在不告诉你可不可以)(1)党政机关:(2)公共事业单位:(3)其他:3、医疗卫生:(目前和你们没有关系)4、商业建筑:(1)大、中型:二等人员掩蔽部、物资库,核六;(2)小型:二等人员掩蔽部、核六;5、文化体育建筑、候机楼、候车室、学校:(目前和你们没有关系)三、竣工验收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核算办法和特殊情况核定原则1、以通过验收项目的竣工图为依据计算竣工防空地下室面积。
人防计算办法
广州市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和《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
对不同建筑类型或结构类型的民用建筑,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物,层数超过10层(含10层)的,其应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为以下两部分之和:1.塔楼部分:取塔楼对应的首层面积。
2.裙楼部分:裙楼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取裙楼地面建筑面积的2%;裙楼基础埋置深度大于或等于3米的,按裙楼对应的首层面积计算防空地下室面积,当该部分防空地下室面积超过裙楼地面建筑面积的10%时,按10%计算。
(二)基础埋置深度大于或等于3米的9层以下(含9层)民用建筑物,按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9层以下(含9层)、单体建筑物地面总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四)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9层以下(含9层)、单体建筑物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或直接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计缴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城市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民用建筑,对于首层为架空层,或顶层为复式建筑的,按规划部门审核的层数与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第四条成片综合开发的民用建筑项目需要分区(或分期)建设的,应当在本区(或当期)内建设项目同步配套修建相应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第五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成片综合开发的民用建筑项目,最近5年内前期防空地下室建成并通过人民防空竣工验收备案,其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用于该建设单位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单项工程中。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3.1.7 进排风机室、水泵间及其它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房间,应根据其噪声的强度和周围
房间的使用要求,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措施。
3.1.8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战时防护及使用功能要求,平战结合的工程并应满足平时
使用要求。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设计中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采
取的转换措施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防空地下室的功能转换。
击波到来时即能自动关闭的防爆波活门和利用空间扩散作用削弱冲击波压力的扩散室 或扩散箱等。 2.1.21 滤毒室 gas-filtering room
装有通风滤毒设备的专用房间。 2.1.22 密闭通道 airtight passage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并仅依靠密闭隔绝作用阻 挡毒剂侵入室内的密闭空间。在室外染毒情况下,不允许人员出入的通道。 2.1.23 防毒通道 air-lock
合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 掩蔽人员的防空地下室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
于 200m。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甲类、乙类易燃易爆生产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距有害
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 100m。
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防空地下室之间宜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供染毒人员清除局部皮肤上有害物的房间。 2.1.26 口部建筑 gateway building
在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通道敞开段上方建造的地面建筑物。 2.1.27 防倒塌棚架 collapse-proof shed
设置在出入口敞开段上方,用于防止口部堵塞的棚架。棚架能在预定的冲击波和地 面建筑物倒塌荷载作用下不致坍塌。 2.1.28 人防有效面积 effective floor area for civil air defence
人防地下室工程造价概算指标
人防地下室工程造价概算指标在建筑工程领域,人防地下室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能在和平时期作为地下空间加以利用,更在战时为人员和物资提供了安全的庇护所。
而准确把握人防地下室工程造价概算指标,对于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决策以及成本控制都至关重要。
一、人防地下室工程的基本构成人防地下室工程通常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设施、通风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等多个部分。
主体结构是整个地下室的承载骨架,其质量和强度直接关系到地下室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防护设施如防护门、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等,是保障人防地下室防护功能的关键。
通风空调系统负责在战时保持室内空气的新鲜和适宜温度,给排水系统则要确保战时的用水供应和污水排放。
电气系统包括照明、通信、消防报警等,为地下室提供必要的电力支持和信息传递。
二、影响人防地下室工程造价的因素1、地质条件不同的地质条件对基础设计和施工难度有着显著影响。
如果地质条件较差,需要进行更多的地基处理工作,这将增加工程造价。
2、防护等级人防地下室的防护等级越高,所需的防护设施和建筑材料的要求就越高,成本也相应增加。
3、建筑面积和规模一般来说,建筑面积越大,单位面积的造价可能会相对降低,但总体造价会随着规模的增大而上升。
4、设备选型通风、给排水、电气等设备的品牌、型号和性能不同,价格差异较大。
优质的设备虽然初期投资较高,但在运行维护方面可能更具优势。
5、施工条件施工现场的交通、水电供应、周边环境等施工条件的好坏,会影响施工的效率和成本。
三、人防地下室工程造价概算指标的计算方法1、直接费计算直接费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等。
通过对各项工程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并结合市场价格,得出直接费。
例如,混凝土工程的费用可以通过计算混凝土的用量,乘以混凝土的单价来确定;钢筋工程则根据钢筋的用量和钢筋的价格计算。
2、间接费计算间接费包括管理费、规费等。
一般按照直接费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3、利润和税金利润通常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和企业的预期收益来确定。
山东省人防民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是什么
山东省人防民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是什么一、建筑面积=防护面积+口部外通道面积。
二、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与第一道防护门(防密门)、第一道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中线形成的建筑面积;在防护单元内,战时无法使用且仅供平时使用的设备房间不计入防护单元建筑面积。
防空地下室防护面积为各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之和。
2015年6月中旬,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山东省人防民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规范了人防民防工程面积计算的各种标准。
下面小编整理以山东省防空地下室工程面积为例的计算规则。
▲一、建筑面积=防护面积+口部外通道面积。
▲二、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与第一道防护门(防密门)、第一道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中线形成的建筑面积;在防护单元内,战时无法使用且仅供平时使用的设备房间不计入防护单元建筑面积。
防空地下室防护面积为各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之和。
▲三、口部外通道面积:1、防空地下室战时主要出入口设在汽车坡道内或位于普通地下工程内时,通道的计算宽度为战时同时使用的出入口的防护门(第一道防密门)宽度之和的最大值,通道的计算长度按汽车坡道中线水平投影长度或战时通行路线的最短距离计算;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使用的室内楼梯间面积应计入口部外通道面积内。
位于地面建筑地下室内直通且独立为防空地下室战时使用的次要出入口应计入口部外通道面积。
2、独立为防空地下室战时使用的通风竖井、物资提升井、设备吊装井、位于室外的楼梯式出入口及其附属通道应按照自然层计入口部外通道面积。
3、汽车坡道的敞开段部分不计入口部外通道面积。
4、口部外通道面积不应与防护单元建筑面积重复计算。
▲四、名词解释1、辅助面积:工程最后一道密闭门(战时汽车库内为防护密闭门)以内的生活设施、设备设施等辅助房间(如厕所、风机房、泵房、水库(箱)及楼梯间等)所占用的净面积。
2、使用面积:指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中扣除建筑结构所占面积后的面积。
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精编版
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精编版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浙人防办[2011]29号各市、县(市、区)人防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省人防办、建设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防空地下室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算(房屋登记中测算建筑面积除外)。
其他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目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防空地下室面积主要包括建筑面积、有效面积、使用面积、掩蔽面积和结构面积。
本规则中未注明何种面积者,均可指代上述五种面积的任一种。
防空地下室面积为主体与口部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掩蔽面积、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主体面积、口部面积,防护区面积、非防护区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一)掩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一辅助房间有效面积;(二)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耕+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三)有效面积=使用面积+门外通道有效面积;(凹)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掩蔽区面积;(六)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八)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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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2005-6-6 发布人:管理员点击次数:7639 次2000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发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与之配套的附属设施,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保护和维护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护的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和配套建设的原则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交通等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
第七条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按国防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规划确定单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地域,在实施地面、地下建设时,应当预留人民防空工程必需的空间位置。
有关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所需资金,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按国家规定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的,列入地方各级预算安排。
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单位负责组织修建;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和物资掩蔽工程。
第九条鼓励单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外商)投资修建地下商场、停车场等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
投资者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以上(含三米)的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当修建与地面建筑底层相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二)城市规划确定新建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三)国家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他情形。
防空地下室所需建设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申请,城区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其他区(市)县经当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择地统建:(一)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十二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必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纳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专项用于当地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按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核文件或按核准款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证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未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核文件或证明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规模、防护要求和使用效能进行设计,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的出入口以及采光、通风、防火、供电、照明、给水排水、噪声处理等设计,应当符合平战两用的要求。
第十五条承担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承担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单独修建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查批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的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必须是经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证的定型产品。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结合民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
人民防空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手续。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定额标准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的规定,加强造价管理和建设经费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国家规定,依法保守人民防空工程的秘密。
第二十一条经验收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并将技术档案资料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防空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有偿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三条平时使用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平时使用其他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遵守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个人需要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内部装修的,必须事先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平时未使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维护管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平时已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者在其使用范围内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接受监督、配合检查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一)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空效能的采石、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敷设地下管线等作业;(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及孔、口部排放废气、废水或倾倒废弃物;(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并由拆除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标准补建。
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建的,应当按当地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
第二十八条新建建筑物与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距离,应当满足人民防空工程应急疏散的要求。
因条件限制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防空程口部及通道畅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可以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六十至一百元处以罚款。
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建或因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当事人应当按建设同等面积和标准的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建设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修建。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未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三)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采用其他方式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及孔、口部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