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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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股东会工作,确保股东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XXX、XXX 和XXX组成。
第三条股东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
第四条股东会主要以会议议决的方式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与股东会定期会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股东会会议就某一事项进行表决时,股东应对拟议事项提出明确的赞成或反对意见。股东对拟表决事项不明确提出赞成或反对意见的,视为弃权。
第六条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比例为:XXX x%;XXX x%;XXX x%。
第七条股东会表决的事项,须有超过5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有效。
第八条股东会会议原则上由股东亲自参加,如股东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参会时须提交股东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纪录或会议专项决议须由参会的
全体股东签名。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由执行董事负责。会议通知、议题和议案应在会前至少15日内送达股东各方。会议纪录或会议专项决议文本的制作、保管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有规定与《公司法》或《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