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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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行为表现
一、公民素养
1、按时参加升旗仪式,不无故缺席;
2、向团组织递交过入团申请书;
3、学校、班级组织的各项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均能参加,且有心得体会等相关材料记录;
4、参加过学校、班级、学科组织的时事演讲或新闻述评等活动,并有发言记录。
5、校园内外主动向师长问好、让路,不顶撞老师;
6、按时值日,不偷懒、不拖沓,主动帮助父母分担家务,并有家长反馈意见;
7、不讲粗话、脏话,不骂人、不打架、不侮辱歧视他人;
8、帮助过在学习、生活上有困难的同学;
9、不私自拿取或损坏别人物品,借东西及时归还,损坏他人物品能赔偿;
10、参加过社会公益活动,且有记录;
11、遵守公共秩序,讲究社会公德,不乱涂乱刻,不随地吐痰、不随意扔废弃物、乘坐公共汽车能主动让座,不大声喧哗。
12、参加过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活动,并有笔记;
13、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不沾染毒品,不进网吧等不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看不传不健康的书刊、音像制品等;
14、注重仪表,不烫发、不染发、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
15、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违章骑车,不斜穿马路。
16、有个人发展计划,并能坚持实施,有总结;
17、有克服困难、战胜挫折的经历或体验;
18、参加过展示自我的活动。
二、学习能力
19、积极参与讨论、课堂经常发言;
20、广博的知识面、能主动思考,并与老师和同学共同探讨一些与学科知识相关的社会生活问题;
21、有恰当而明晰的自我奋斗目标或榜样,遇到学习上的困难能努力解决;
22、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坚持做笔记;按时、独立、认真地完成作业;
23、有事主动向老师请假,不迟到、早退、从不旷课。
24、制定有针对性的合理的学习计划,科学、合理地利用好学习时间,并有书面材料;
25、主动预习,能提出预习中遇到的问题,勤于复习,善于总结与反思,及时修正错误,有各阶段总结与反思记录;
26、积极查阅学习资料,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做读书笔记;
27、说普通话、写规范字。
28、在探究活动中,能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努力解决问题;
29、能用多种方法解决问题,作品构思新颖;
30、完成一项综合实践课题研究并有相关的研究报告等材料。
三、交流与合作
31、参加班队会活动次数在80%以上;
32、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文体、参观、游览及学工、学农、学军、社会公益活动等大型活动次数在80%以上;
33、在小组活动中能够与组员协作完成任务;
34、在各学科的活动课或实验探究课上完成小组分配的任务。
35、与人和谐相处,能够宽容、悦纳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当自己需要帮助时,能够请教或
求助他人;
36、在课堂学习或主题班会等活动中敢于表达自己的想法;
37、在各种交流活动中能注意倾听,并对别人的观点表示认同、质疑、补充等;
38、能够经常与家人沟通、与老师、同学、朋友等交流;
39、正确对待他人对自己的评价,善于听取他人的意见和建议。
四、运动与健康
40、会使用自我宣泄、自我反思、注意力转移等方法排解不良情绪;
41、有正确性别意识和性道德观念;
42、能正确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挫折,能战胜胆怯、自卑心理,敢于克服各种困难,挑战自我。
43、身体形态(身高标准体重指数)达到良好水
平;身体机能(肺活量体重指数)达到正常水平;身体素质(立定跳远、800m/1000m、握力)达到及格标准;
44、生长发育等级达到中等以上;
45、无传染性疾病和器质性疾病;视力正常;无龋齿;无沙眼;无寄生虫感染;不贫血;
46、科学锻炼身体的常识与方法;
47、能够熟练掌握1—2项体育运动技能(以球类、体操、武术、舞蹈与健美操、地域性运动项目为主),了解所学运动项目的技战术知识和竞赛规则;
48、能观看并讨论一种以上体育比赛和表演;
49、在体育课、大课间活动和其它课外体育活动中出勤和参与表现良好;
50、坚持早晚刷牙、有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不偏食不挑食,合理膳食
51、服装整洁,定期洗澡、理发、剪指甲;
52、坚持长期的一项或多项体育活动或体育锻炼;
五、审美与表现
53.能够发现并多角度认识和欣赏自然、科学、生活及艺术作品中的美。
54.对美术、音乐等经典艺术作品有所了解;55.能对一幅画、一段音乐等,运用语言、文字和形体等形式表达自己的感受和认识;
56.能用不同的美术材料创作不同风格的美术作品;
57.能识简单的乐谱,学会发声,能够按要求演唱出歌曲所蕴含的情感;
58.能够运用文学、音乐、美术、戏剧、舞蹈、摄影、剪纸、书法、编织等艺术形式展示个人的艺术才能,表现生活的美;
59.按时参加学校艺术类课程的学习;60.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级各类艺术展示活动(如
演出、比赛、艺术作品展示等)或参加学校“器乐、舞蹈、合唱三队”。
公民素养评价标准:
A等:≥14条,无校纪处分。
B等:=9—13条,无校纪处分。
C等:=5—8条,无校纪处分或已解除。
D等<5条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校纪处分未解除的。缺课10天以上的评定为“D”
学习能力评价标准:
A等≥9条
B等=6—8条
C等=3—7条
D等≤2条
交流与合作评价标准:
A等7-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