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论文 原创 本科生 2000字作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近代人权观念发展较早的欧盟各国,死刑更是被全部废止。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作为与西欧各国在文化上同宗同源的美国,却一直保留并不断适用死刑,这使得美国与中国一起成为其他西方各国抨击的对象。然而,与我国相比较而言,美国死刑执行人数却少得多,尤其是近年来更是基本呈逐年减少趋势。可以说,这都源于美国对死刑所采取的审慎的态度与多种限制措施。

死刑是否存在

1991年派尼诉田纳西(Payne V.Tennesee)一案检察官首次获准使用证明“被告人的死亡对社会而言是重大损失”证据,并因此使得向法庭提交“被害人影响声明(victim-impact statement)”成为可能。---反映了报应与威慑的考虑

死刑执行

Furman v. Georgia 案中,被告以判处死刑的方法系武断和反复无常从而违反美国宪法为由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在审理之后, 于1972 年7 月29 日发表一段简短的法庭意见(percuriam) :“在几起案件中所适用之法律与判处死刑之方式构成残酷与不寻常之刑罚,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八条和第14 条,原判死刑部分作废,发回重审”。Furman 案围绕死刑是否属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八条禁止“残酷与不寻常之刑罚”而展开。案在几个方面改变了美国死刑制度的面貌:首先,作为Furman 案的直接后果,死刑案件的审理被分为两个独立的阶段———定罪阶段和量刑阶段,这就使得被告能够在定罪阶段无罪辩护的努力失败后再于量刑阶段寻求宽赦,而在此之前死刑案件之被告很难在寻求宽赦的同时还进行无罪辩护;其次,Furman 案使得死刑罪名仅限于包含有谋杀的犯罪,而之前对诸如抢劫、入室盗窃和强奸等犯罪判处死刑都是合宪的;最后, Furman 案使得美国死刑实际执行数量大为降低,如在19 世纪30 年代执行了1667 起死刑,而在90 年代仅执行了467 起死刑

死刑审判

摩根诉伊利诺伊州案(morgan v. illinois)中,如果陪审员不能或者不愿意考虑辩方在量刑阶段出示的减轻证据,那么他应该被适用有因回避。

格雷诉密西西比州(gray V. mississippi)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即使是错误地排除了一个陪审员,也要自动驳回,理由是,一旦审判法官不可原谅地排除了一个合格的陪审员从而缩小了合格陪审员的范围,既违反了宪法。

尤科特诉布朗案(utteckt v. brown)对那些陪审员适用有因回避,那些不适用,予以重申,主审法官肯尼迪称,评判陪审员行为和品格的初审法官必须要了解他们的各种表现。四项原则:被告有权拥有一个公正的陪审团,不是通过一个经由有因回避选出的支持死刑的陪审团各州需要确保陪审团有能力根据该州的死刑法适用死刑一个陪审员会实质性妨碍死刑适用的可以被适用有因回避保证各州的利益同时不能侵犯被告人的权利

巴特森诉肯塔基州案(Batson v kentucky)允许被告人通过证明在审判中无因回避是针对特定的种族族裔或性别适用。

1976 年, 美国最高法院在Woodson v. North Carolina 等案中判定:“尽管在宪法第八修正案通过时,所有的州都对某些罪名规定了强制性的死刑条款,但是陪审团和立法者都对此条款的严厉性持否定态度,并以自由裁量替代了强制性死刑规定;

对每一种犯罪不考虑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而统一进行量刑的观念已经过时了;对于死刑这样一种不可挽回的独特刑罚来讲,北卡罗来那州的强制性死刑规定背离了当代宪法的标准。”据此,强制性死刑规定被废止,陪审团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死刑和终身监禁之间进行选择。

死刑适用种类的限制

1977 年Coker v. Georgia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定:“强奸罪毫无疑问应当受到严惩;但是从对被害人和大众造成的羞辱和伤害来看,强奸罪并不能与谋杀罪相提并论,因为不涉及人命⋯⋯鉴于死刑的严酷性和不可恢复性,我们有理由确信其对于强奸犯来说构成“过度的刑罚”。这样,Coker 案就形成了一条原则,即死刑_不适用于强奸妇女的犯罪,而绝大多数州也不约而同地认为Coker 案之判决禁止了对所有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犯罪适用死刑。如今,除了有少数州规定对叛国罪适用死刑外,所有死刑罪名都要求包含有杀人行为。

蒂森诉伊利桑那州(tison v arizona)死刑对非杀人共犯的适用问题如果要判处重罪谋杀罪共犯死刑,法院必须证明被告人有杀人意图或者在犯罪中是主犯并证明被告人具备无视法人生命的轻率,若证明不了,就不能判处共犯死刑。

罗伯诉希曼斯案(roper v simmons)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违宪

加重证据

朱利克诉德克萨斯州(jurek v texas)谋杀罪处死刑的加重情节谋杀警察或消防员在绑架侵入住宅抢劫暴力强奸纵火过程中谋杀为获取报酬而实施谋杀行为当从或企图从刑罚执行机关逃跑时实施谋杀行为监狱的犯人对监狱雇员实施谋杀行为

林诉亚利桑那州案(ring v arizona)死刑法中家中清洁的作用相当于犯罪要件,须由陪审团裁定

布斯诉马里兰州案(booth v maryland)对被害人有重要影响的证据凶手的个人品行被害人家属因杀人行为所带来的感情伤害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以及合理判决的看法

减轻证据

罗基特诉俄亥俄州(lockett v ohio)减轻情节被害人教唆或帮助实施罪行若非受到要挟强烈刺激不可能实施罪行由于行为人呢的心里或精神缺陷所致但还不足以构成精神病抗辩

斯基博诉南卡罗来纳州(skipper v south carolina)被告人在监狱中的良好表现应得到考察

加利福尼亚州诉布朗案(california v brown)向陪审团做出“不得有任何怜悯之心”的知道没有错

约翰逊诉德克萨斯州案(johnson v texas)潜在危险问题允许量刑者充分采用被告人年少这一减轻情节

2005 年,美国最高法院又在Roper v. Simmons 案中宣布,根据演进中的正当行为标准,对18 岁以下未成年人适用死刑违背美国宪法。Kennedy 大法官执笔撰写多数意见,他认为:当未成年人触犯重罪之后,国家可以剥夺他一些基本自由,但不能剥夺其生命,应当使其继续成长以充分了解自身的人性,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要低于成年罪犯。美国最高法院对Roper v. Simmons 案的裁决具有划时代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