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药品)甘肃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器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发文字号】甘食药监械[2007]251号【发布部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8.16【实施日期】2007.08.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甘食药监械〔2007〕251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暂行规定(试行)》已经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并商甘肃省卫生厅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甘肃省卫生厅二○○七年八月十六日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上市后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甘肃省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测与评价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任何与医疗器械预期使用效果无关的有害事件。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是指对上市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
第四条省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须按本暂行规定报告所发现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主要职责是确定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重点监测品种;制定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计划、实施细则,并监督、组织实施。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规定
甘肃省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结合本省医疗器械经营管理旳实际,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如下简称《条例》)和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措施》(如下简称《措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旳监督管理。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旳立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如下简称《许可证》)旳核发、换发及许可登记事项变更旳审批。
第三条医疗器械经营实行立案和许可管理。
经营医疗器械必须获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立案证》(如下简称《立案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四条甘肃省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旳立案、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旳立案;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许可证》旳核发、换发和许可登记事项变更旳审批。
根据国家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旳有关规定和产品旳安全性,制定颁布《甘肃省医疗器械零售产品目录》。
市、州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旳平常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和其他豁免办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旳立案;甘肃省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委托旳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旳《许可证》核发、换发和许可登记事项变更旳审批。
第五条零售企业经营范围应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其他豁免办证医疗器械产品和《甘肃省医疗器械零售产品目录》规定旳其他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
第二章经营医疗器械旳立案第六条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和其他豁免办证医疗器械产品,必须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旳经营场所和仓储条件,并能保证经营产品旳质量。
第七条企业立案应依本规定向所在市、州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医疗器械经营登记立案表》(附表1),立案申请应载明经营方式和经营产品旳管理类别、类代码编号名称及品名。
第八条市、州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收到立案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规规定且具有经营条件旳,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立案表》内签注立案意见并发给《立案证》;对不符合法规规定或不具有经营条件旳不予立案,书面告知不予立案旳原因。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甘食药监法[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甘食药监法〔2009〕150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已经2009年5月7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五月八日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违法案件处罚的自由裁量行为,保证办案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甘肃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药品违法案件实施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对违法行为酌情量罚的权限。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应与违法行为相当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平等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同,也可以参照既有合法性又有合理性的同类自由裁量案例实施处罚。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发文字号】甘食药监发[2014]127号【发布部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4.11【实施日期】2014.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4〕127号)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东风场区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甘肃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已经2014年4月4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4月11日甘肃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件分级2 组织体系3 监测、报告、预警3.1 监测3.2 报告3.3 预警4 应急响应4.1 响应级别4.2 响应程序4.3 响应措施4.4 响应终止4.5 信息发布5 善后与总结5.1 善后处置5.2 责任与奖惩5.3 总结评估6 附则6.1 预案管理6.2 名词术语6.3 预案解释6.4 预案实施时间1.1 编制目的指导和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各类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
1.2 编制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医疗器械监管督查工作的通知-甘食药监械[2012]266号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医疗器械监管督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医疗器械监管督查工作的通知(甘食药监械〔2012〕266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审评认证中心,省局稽查局,省医疗器械检验所,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测与评价中心:为全面贯彻2012年国家局、省局有关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要求,深入推进《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有效实施,强化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管,确保医疗器械日常监管效能及各项专项整治成果。
根据国家局《关于加强无菌和植入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及省局《2012年甘肃省医疗器械日常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精神,现就开展全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督查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一)强化《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实施,推动无菌、体外诊断试剂、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的落实,提高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能力,保证产品生产质量。
(二)强化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市场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加强产品流通质量控制及追溯性管理,提高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管水平。
(三)强化定制式义齿、植入性医疗器械专项整治效果,深化2012年医疗器械市场监督重点工作成果,确保全年重点工作安排和部署落到实处。
(四)强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的落实,全面推动我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提升不良事件监测水平。
(五)强化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源头监管,规范行政审批、技术审评、现场验收、审核公示行为,严格标准、统一尺度,推动全省医疗器械监管能力建设,营造科学、规范、严格、守法的监督管理氛围。
甘肃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甘肃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指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案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管执法机构。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合理、公平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法律法规或相关司法解释有减轻或免予处罚、从重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从法律目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案件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方面,结合以下情节进行综合裁量:(一)违法产品的风险性;(二)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金额;(三)违法行为的侵害对象和持续时间;(四)当事人配合查处表现及整改情况;(五)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裁量因素。
第二章实体规则第六条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的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划分为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属从重处罚中的严重情形。
(一)不予处罚,是指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四)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当事人不具备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情形,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中限的行政处罚。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12.12
•【字号】甘食药监发[2013]240号
•【施行日期】2013.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甘食药监发〔2013〕240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省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打造效能型机关,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事项,提高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群众工作能力和科学监管能力,省局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对《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等2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2日附件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5.29•【字号】•【施行日期】200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甘肃省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意见》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省药监局直接监管的重点单位名单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甘肃省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意见为在全省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现提出省、市、县药品监督管理事划分指导意见。
一、事权划分的目标(一)建立“依法监督、科学公正、廉洁高效、行为规范”的药品监管体系;明确责权一致原则,确保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实现行政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确保政令畅通。
(二)贯彻“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加强对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的力度,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为医药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事权划分的原则(一)合法原则药品监管事权,是指各级药监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享有并负责行使的组织、协调、实施、监督等方面的行政权力。
药品监管事权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药监系统建设,关系我省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药品监管事权划分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还要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二)合理原则药品监管事权划分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要有利于药监部门实施有效地监督管理,要防止和克服事权过度集中于某级药监部门或上下级药监部门事权重叠。
2014天津事业单位申论模拟卷及参考答案八 (食品药品安全)
2014天津事业单位申论模拟卷及参考答案八(食品药品安全)事业单位申论模拟卷及答案(八)一、注意事项1.申论考试,是对分析驾驭材料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材料,然后按申论要求依次作答,答案书写在指定的位置。
二、材料1.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四审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三鹿事件”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据了解,现在全国的食品企业大约有50万家,规模以上的企业有2.6万家,他们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到72%,这个数字说明我国的食品工业化程度相当高,而工业化程度和产品质量控制有直接关系。
震惊中外的“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直接推动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变迁。
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09号总局令,决定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0月底进行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随即对此进行了确认,规定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进行了针对性修改。
草案三审稿由此建议增加了两条规定:一是卫生部门在制定食品添加剂标准时,要经过评估,证明食品添加剂是安全可靠的,才能列入食品添加剂目录;二是草案第45条,进一步规定在食品添加剂目录之外不得添加其他的物质,以避免非食品添加剂的有毒物质被加入。
2.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部署,2009年9月,甘肃省兰州市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饮食用药,百姓放心消费”活动,迅速启动实施粮油、肉及肉制品、豆制品、酒类商品、牛肉面和早餐、流通环节食品、消毒餐饮具、四边一部地区食品、流通环节药品及医疗器械、食品药品广告等市场和领域的专项整治,全面查处食品药品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大力扶植诚信守法的经营主体,显著改善全市的食品药品消费环境。
甘肃省政协副主席、兰州市市长张津梁强调,要切实增强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方案(doc11页)(全面版)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方案(doc11页)(全面版)甘肃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方案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消除因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带来的危害,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和《甘肃省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演练目的本次应急演练的主要目的是检验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职能部门、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对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应急处置的工作程序及技术要求的掌握程度,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的应急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性安全事故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这次演练的组织领导,确保应急演练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药械事件应急演练指挥部。
指挥部下设综合保障组、现场督导组。
指挥长:省政协副主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栗震亚副指挥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高建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丁永辉王海燕指挥部成员: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姚念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处长叶文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处长柴吉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处长王忠习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装备处处长阎小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梁孟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局长蒋海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兰成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滕耀文综合保障组组长:王海燕副组长:姚念文、叶文华现场督导组组长:丁永辉副组长:张兰成、柴吉民三、参演单位和人员:(一)参加演练的单位: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甘肃省药品检验所、甘肃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甘肃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测与评价中心、榆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甘政办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29号2008年3月24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现将《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事件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及职责2.1 应急指挥机构2.2 日常管理机构2.3 专家咨询委员会2.4 专业技术机构2.5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3 监测、预警与报告3.1 监测3.2 预警3.3 报告4 应急反应4.1 应急反应原则4.2 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4.3 非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4.4 分级反应5 应急处置5.1 应急处置原则5.2 现场处理5.3 医疗救治5.4 信息通报5.5 应急反应终止5.6 应急处置工作评估6 善后处理6.1 善后处理6.2 奖励6.3 抚恤和补助6.4 补偿6.5 责任6.6 社会救助与保险7 应急处置保障7.1 信息保障7.2 应急体系建设7.3 卫生应急队伍准备7.4 培训和演练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7.6 应急物资储备7.7 科研和交流7.8 经费保障7.9 通讯与交通保障7.10 法律保障7.11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8 附则8.1 名词术语8.2 预案解释8.3 预案实施9 附录9.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9.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框架图9.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单项预案构成9.4 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1 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10.25•【字号】甘食药监安[2004]216号•【施行日期】2004.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食药监安[2004]216号)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处),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为了加强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甘肃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甘肃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甘肃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甘肃省卫生厅制定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二)会同甘肃省卫生厅组织本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三)组织检查全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会同甘肃省卫生厅检查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四)对本省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组织调查、确认、处理和上报工作;(五)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及时采取停止使用、销售、生产的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2024年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篇)
2024年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背景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
然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
为了更好地应对2024年可能发生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制定一份全面的应急预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本应急预案的目标是:在面临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迅速、有效地组织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害和损失。
三、应急预案组织1. 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在开始制定应急预案之前,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组成的应急预案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应急工作,包括制定预案、组织演练、调度资源等。
2. 应急响应部门明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部门,包括政府部门、药品监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各部门要建立紧密的协调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和资源共享。
四、应急预案内容1. 预警与监测加强药品安全预警和监测体系的建设,及时发现和控制潜在的安全风险。
建立健全药品安全信息交流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对重要信息的追踪监测。
2. 应急响应当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快速调集应急人员和物资,组织救援和处置工作。
确保应急资源的及时供应和使用,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3. 处置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提供紧急救援、疏散、隔离治疗等。
同时,要加强对涉案企业的调查和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4. 群众教育与宣传加强药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药品安全预案,向公众传递正确的信息,避免恐慌和谣言的传播。
5. 事后评估与总结对每一次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事后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改进应急预案,提高应对能力和水平。
五、应急预案的执行与演练应急预案的执行是关键环节,要建立完善的应急指挥系统和工作机制,确保预案的有序执行。
定期组织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处置水平。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5]95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8.03【实施日期】2005.08.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9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之一,是《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00五年八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我省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4•【字号】甘政办发[2013]172号•【施行日期】201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7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5年12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5〕158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14日甘肃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故分级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2.2 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2.3 现场指挥部及组成2.4 事发地政府职责2.5 应急队伍职责3 预警预防3.1 重要信息报告3.2 预警信息发布3.3 预警信息处置4 事故报告4.1 报告时限4.2 报告内容5 应急响应5.1 响应分级5.2 事发地政府先期响应5.3 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5.4 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5.5 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响应6 指挥协调6.1 抢险救援6.2 现场监控6.3 医疗救护6.4 安全警戒6.5 安全防护6.6 群众疏散6.7 工程抢险6.8 调集征用6.9 信息发布6.10 应急结束7 后期处置7.1 善后处置7.2 调查评估8 保障措施8.1 应急队伍保障8.2 应急资金保障8.3 应急医疗保障8.4 应急物资保障8.5 交通运输保障8.6 应急通信保障8.7 应急装备保障8.8 社会动员保障8.9 技术力量保障9 其他事项9.1 应急宣传9.2 应急培训9.3 应急演练9.4 预案管理9.5 责任追究10 附则10.1 术语说明10.2 预案解释10.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组织事故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甘安办发〔2017〕95号
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正文:----------------------------------------------------------------------------------------------------------------------------------------------------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甘安办发〔2017〕95号各市、州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在甘及省属有关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国办秘函〔2016〕46号)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精神,切实增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现就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责任,严格预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为部门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全省应急预案管理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二、认真研究编制,确保预案质量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一)预案编制责任划分。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并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一文库()/常用公文/实施方案〔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正确处置各类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鲁食药监发[20XX]51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临沂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临食药监[20XX]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体健康严重损害的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药品质量事件、群体性药害事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重大制售假劣药品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药品安全事件。
第四条根据药品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可能或已经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将突发事件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重大突发事件。
指突发事件在全省范围影响大、波及范围广、蔓延势头紧急,已经发生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或者十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事件。
二级:较大突发事件。
指突发事件在市或县(区)辖区内范围影响扩大,蔓延势头有升级趋势,已经导致一人重伤、或者五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三级:一般突发事件。
指突发事件在一定区域内造成较大影响,危害较为严重,具有较为明显的蔓延势头,已经导致一人以上、五人以下轻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药品安全事件。
第五条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县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正确处置各类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鲁食药监发[20__5]51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临沂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临食药监[20__6]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体健康严重损害的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药品质量事件、群体性药害事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重大制售假劣药品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药品安全事件。
第四条根据药品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可能或已经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将突发事件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重大突发事件。
指突发事件在全省范围影响大、波及范围广、蔓延势头紧急,已经发生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或者十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事件。
二级:较大突发事件。
指突发事件在市或县(区)辖区内范围影响扩大,蔓延势头有升级趋势,已经导致一人重伤、或者五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三级:一般突发事件。
指突发事件在一定区域内造成较大影响,危害较为严重,具有较为明显的蔓延势头,已经导致一人以上、五人以下轻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药品安全事件。
第五条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附后),负责全县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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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方案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消除因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带来的危害,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和《甘肃省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演练目的本次应急演练的主要目的是检验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职能部门、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对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应急处置的工作程序及技术要求的掌握程度,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的应急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性安全事故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这次演练的组织领导,确保应急演练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药械事件应急演练指挥部。
指挥部下设综合保障组、现场督导组。
指挥长:省政协副主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栗震亚副指挥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高建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丁永辉王海燕指挥部成员: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姚念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处长叶文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处长柴吉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处长王忠习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装备处处长阎小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梁孟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局长蒋海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兰成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滕耀文综合保障组组长:王海燕副组长:姚念文、叶文华现场督导组组长:丁永辉副组长:张兰成、柴吉民三、参演单位和人员:(一)参加演练的单位: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甘肃省药品检验所、甘- 2 -肃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甘肃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测与评价中心、榆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参加演练的人员:各单位按照演练方案及工作职能确定参演人员,并于7月30日将参演人员名单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联系人:梁孟吉电话:2132808)。
四、任务分工(一)综合保障组负责制定演练实施方案、演练流程的设计及经费预算;负责参演单位、人员的组织协调;负责演练物资、车辆及后勤保障;负责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应急演练的宣传报道及信息发布等工作;收集参演单位图片、影视资料、演练文书等。
(二)现场督导组负责演练的总体导调工作,负责演练使用标牌、标语、横幅的制作及演练现场的布置;组织参演单位和人员按演练方案开展相关工作,落实演练流程规定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演练现场的选址,负责榆中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络工作。
(四)其他参演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参演人员按演练方案和现场督导组的要求做好相关的演练工作。
五、演练的背景兰州市榆中县利益卫生院有5人因感冒注射了穿琥宁注射液后,出现恶心、呕吐等严重的临床反应,并有加重趋势,其中1人抢救无效已死亡,其他4人正在抢救为背景。
六、演练的原则和任务按照“统一领导、科学规范、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突出实战、应急快速、处置果断”的工作原则,主要演练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药害事件的报告后的应急响应、分析评估、组织决策、现场调查、物证控制、善后处理、响应终结等应急处置能力。
通过此次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找出差距和不足,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水平积累一定的处置经验。
七、演练的地点及时间演练的地点:榆中县演练的时间:2008年8月6日八、演练的流程:九、演练的要求(一)各参演单位在演练前要组织参演人员认真学习《甘肃省药品医疗器械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本次演练脚本的内容,进行相关专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明确参演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
(二)各单位按有关要求,准备相关演练工作执法文书资料并熟练掌握各类执法文书的制作,规范演练文书的操作和应用。
演练中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调查取证、制备相应的法律文书,演练涉及的通报、报告等应有- 4 -记录,并对各种记录进行收集、留存,建立应急演练的详实、完整资料。
(三)要加强工作纪律,各相关工作人员应按时到位,保证通讯渠道的畅通;按照本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落实具体任务,确保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取得成效。
(四)要以此次演练为契机,认真总结演练过程中取得的宝贵经验,尤其是要总结演练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实战过程的有效性、针对性。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演练的流程一、8:30至9:00兰州市榆中县利益卫生院有5人因感冒注射了穿琥宁注射液后,出现恶心、呕吐等严重的临床反应,并有加重趋势,其中1人抢救无效已死亡。
乡卫生院认真分析排查,初步判断可能为药品或注射用器械所致。
二、9:10利益乡卫生院电话向乡食品药品监管专干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向县人民医院发出求助,要求县医院派救护车和专家组,对病人进行转院治疗。
三、9:15乡食品药品监管专干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电话报告。
四、县食药监局接到报告后,县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迅速核实,并积极做出反应,启动二级应急预案,同时向市药监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并组织稽查人员在半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事态控制。
五、9:30市食药监局接到县局报告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召开紧急会议,启动二级应急预案,同时向省局和市政府报告,并组织人员迅速赶赴事发现场,控制事态发展,调查事发原因。
六、9:40省局接到市局报告后,立即召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二级应急预案,要求兰州市局采取必要的紧急控制措施及救治行动。
紧急召集省局办公室、市场、安监、器械处和省药品稽查局、省药检所、省器械检测中心、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测与评价中心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调集相关的物资、设施、设备以及交通工具,迅速赶赴现场,分别开展事件的调查、立案查处等职能工作。
同时,将情况上报国家局和省人民政府。
七、10:40前省食药监局应急指挥部成员及省、市、县执法人员、督导人员,先后到达事发医院。
省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紧急会议,了解事故情况,采取应急措施:1、通报情况:由县食药监局局长通报事故发生的经过、成因及处置情况;2、应急措施:立即成立省局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工作组、医疗救治组、事故调查组、药械控制组、物资保障组、宣传协- 6 -调组,按照职责和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工作。
①现场工作组:由榆中县政府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利益乡政府、县卫生局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任务是维护现场秩序,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对事故原因开展调查,并做好病人家属的安抚工作。
②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市、县卫生药监部门配合,制定救治方案,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③调查处理组:由省局市场处牵头负责,省局稽查局、市局稽查分局、省药检所、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测与评价中心、县食药监局、县卫生局、乡卫生院等部门组成。
主要任务是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并对可疑药械进行查封清缴,同时,由药检所和质检中心对可疑药械进行抽样检验。
④药械控制组:由省局器械处牵头负责,省局安监处、省局稽查局参加,向全省各市(州)发出紧急通知,对同厂家,同批号的药械进行清查、暂控。
同时,对药械标识生产厂家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发出协查函,请求对该批药械的合法性及真伪进行核实。
⑤物资保障组:由省局安监处负责,组织救治物资的供应以及急救药品的联系采购。
⑥宣传协调组:由省局办公室负责,发布药害事件查处有关信息,协调有关新闻媒体负责对有害信息进行封堵,正确引导舆论。
八、10:50医疗救治组人员分别在乡卫生院和县人民医院集齐;现场工作组、事故调查组在乡卫生院和药械公司集齐;宣传协调组分派人员进驻到乡卫生院、县医院、应急指挥部;药械控制组在省局器械处集齐,进行协查、发出通知等工作;物资保障组分派人员到事发医院和省局。
九、11:001、事故调查组按照分工分别开展以下工作:a、执法人员对供应药械的经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乡卫生院药械购进及贮存进行检查;b、省药检所、省医疗器械监测中心对可疑药械进行检验。
2、医疗救助组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两名较重的病患者在转往县医院的路途中,1名病人因病重抢救无效死亡,另1名病人经过救治,现已脱离危险;另2名尚在乡医院救治的病患者病情不够稳定,建议转往县医院进行治疗。
3、药械控制组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已向全省各市(州)局发出通知,各市(州)正在清缴可疑药械,已向某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协查函,并电话发出催促,请求下午给予核查结果。
十、11:151、事故调查组向指挥部报告:经调查可疑药械购进渠道合法,贮存条件符合规定;省医疗器械中心检验报告显示,所用- 8 -器械符合规定;省药检所检验报告显示,药品穿琥宁注射液热源反应检测不符合规定。
事故原因初步证实,此次事故是由药品穿琥宁所致,属药害事件。
2、医疗救助组向指挥部报告:县医院短缺急救药品,请求支援。
十一、11:20指挥部指示物资保障组对救治所需急救药品进行联系采购。
十二、11:25物资保障组向指挥部报告:救治所需急救药品已找到,正在送往县医院途中。
十三、11:30指挥部接到各组报告:县医院对3名病患者需要的急救药品已及时使用,患者得到了成功救助。
省内所有同厂家、同批次的可疑药品得到有效控制,危重病人成功救护,险情解除。
十四、11:50省局应急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事故处置情况。
十五、12:10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演练结束。
十六、14:30省局召开应急演练总结会议,全体参演人员及观摩单位领导参加,由省局领导对演练进行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