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1篇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过错责任追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青卫办[2006]36号【发布部门】青海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6.12.15【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青卫办〔2006〕36号)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青海省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已经2006年12月14日第十二次厅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和行政部门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
州、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的要求,正确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管理卫生事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强化监督管理,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权责一致,提高行政效能,增强卫生行政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和谐卫生行业做出贡献。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青海省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州、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准确、及时、公正地履行卫生行政职责,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青海省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规范(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州、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或放弃职责,贻误卫生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公民、法人、患者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在卫生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失职、渎职、越权和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或者出现缺位、不到位问题,损害卫生行政部门公信力的,按本制度规定追究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的行政过错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范文(3篇)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范文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建立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一)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擅自收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11、依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或者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2、违法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行许可管理权的;13、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14、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二)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2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3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4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5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6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7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8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29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我部制定了《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中发生执法过错,按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卫生监督执法过错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执法不当的行为。
第四条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主管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指定专门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的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章监督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的;(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行政行为有过错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并予以追究责任:(一)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决定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三)其他方面反映并经核实,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
第八条检验、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检验或鉴定报告,造成行政行为过错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检验、鉴定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五篇)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任何人或行政行为若以个人利益为导向,并对大队造成不良影响,其引发的全部赔偿责任将由个人独立承担。
在全年内,若发生以下列举情形中的(一)或(二)项,则年底考核将排除优秀评级资格;若涉及(三)、(四)、(五)项所列情形,将受到下岗培训的处分,且经培训考核未达标者,需限期调离岗位,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该中队将丧失先进评选资格。
此为第九条之明确规定。
针对错案线索的发现,城管大队督查中队负有立即展开调查之责,并需在规定时限内(具体天数待填写)完成调查报告,明确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该处理意见需经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复核后,方可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此为第十条所述。
任何工作人员若存在接受宴请、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因此导致错案发生,将由城管大队负责立案调查。
一旦查证属实,将依法处理;若构成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追究。
此为第十一条之规定。
对于被追究错案责任的个人,若对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限内(具体天数待填写)以书面形式向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此为第十二条所述。
城管大队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将秉持认真严谨的态度进行复审,并在规定时限内(具体天数待填写)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复议裁决。
此为第十三条之明确。
关于本规定的具体实施问题,其解释权归属太康县城管监察大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执行。
此为第十四条所述。
另,为规范卫生局工作人员管理,提升工作责任感,加强廉政建设与遵纪守法意识,特制定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该制度明确界定了行政过错的定义,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制度,影响行政效率与秩序,给行为对象或国家、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对于此类过错,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与经济处罚。
卫生局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首问责任不履行、符合条件申请不予受理、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服务态度不佳、超越权限许可、未履行办事承诺、徇私枉法、乱收费乱罚款、以权谋私、不持证上岗、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等。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例(五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例行政过错及其责任追究制度一、行政过错的定义行政过错,系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不全面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导致行政效率低下、管理秩序混乱,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则是指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实施行政与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本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行政过错:1. 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延误办事者正常办理事务的;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或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不予许可理由的;3. 未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导致办事者多次往返的;4. 服务态度冷漠,与办事者发生争执的;5. 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许可,或擅自变更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6. 未履行服务承诺,无合理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7. 徇私枉法,对违法行为故意包庇不查的;8. 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的;9.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存在“吃、拿、卡、要”现象的;10. 未持证上岗,亮证执法,隐瞒或伪造证据的;11.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12. 办理业务时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的;13. 其他应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制1.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岗位工资及年终奖金、轮岗或停职培训、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等。
上述方式可单独或合并适用。
2. 责任分担:若工作过错由多个行政环节造成,相关工作人员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 赔偿与追偿:因工作人员过错导致本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过错人员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4. 投诉处理: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被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将根据次数扣减当月岗位工资,直至全部扣完,并可能面临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等处理。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5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条:为促进城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适当,防止和减少错案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大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过错责任的对象,是太康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所属机构(中队)及监察人员。
本规定所追究的过错责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滥施行政处罚或违法程序法、实体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撤销或变更的案件及行政行为。
第三条。
过错责任的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和惩罚相结合,自律与从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实行大队长负责制,成立由正、副队长和督查中队和相关中队主要领导组成的错案责任追究的审理委员会,负责各类过错的复核,认定,具体工作由城管大队督查中队承办。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过错追究责任:(一)人民法院判决、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决定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部分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责令限期履行义务的;(二)各级执法监督机构检查认定、城管大队自行发现或者社会监督反映不合法、不规范、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经查证属实的。
(三)执法人员过错行政行为或个人过错行为受到群众举报或在网络等媒体披露,给单位整体形象造成影响的。
(四)其他过错责任,各相对人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
实施当场处罚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错责任、超越职权或者滥施行政处罚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各中队负责办理的案件,因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导致过失责任的,由审批的负责人承担责任,法制员承担相应责任;因案件承办人工作不到位,导致中队负责人、法制员认识错误而审批的,由案件承办人,中队负责人、法制员共同承担责任。
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模板(6篇)

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模板第一条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科长、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____结的;(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____的;(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____办理有关事项的;(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____所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的;(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第三条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或其他____已谅解的;(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三)主动挽回损失的;(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六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建立卫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1、基本原则本制度所称监督执法过错,是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执法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过错责任,是指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不良结果应承担的责任。
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区卫生局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2.1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或者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违法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行许可管理权的;(14)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15)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卫生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卫生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卫生责任追究,是指对在卫生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卫生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条卫生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依法依纪、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卫生职责,建立健全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追究范围和责任第五条卫生责任追究的范围包括:(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公布职责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时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六)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分析、调查、核实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等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的;(八)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九)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十)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污染的场所、物品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的;(十一)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存医学记录资料的;(十二)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十三)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卫生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一)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等负有卫生职责的单位和组织;(二)负有卫生职责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
第七条卫生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承担下列责任:(一)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二)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三)领导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卫生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卫生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增强执法责任感,保证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卫生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因故意或过失,违法实施了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作出过错行政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三)过错责任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卫生执法人员责任:(一)违法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拒绝许可或不予答复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五)违反有关规定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六)违法侵犯管理相对人权利的;(七)对举报、投诉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的;(八)其他应当追究的违法过错行为。
第六条过错责任承担(一)卫生执法人员违法行政,导致管理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脱行政处罚的,过错责任由执法人员承担,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二)卫生执法人员汇报事实严重失误,导致执法过错的,由卫生执法人员承担过错责任;(三)非卫生执法人员过错,因各级领导错误决定而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作出错误决定的领导承担过错责任;(四)经集体会议研究,行政主要领导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主要领导承担过错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执法人员责任:(一)主动发现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过错行为明显轻微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人员责任:(一)因索贿或受贿造成执法过错的;(二)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三)因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其他执法过错严重的。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制度2023-11-08•引言•卫生监督执法责任主体•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行为目录•责任追究程序与处理措施•责任追究制度保障措施•案例分析与应用•结论与展望01引言目的确保卫生监督执法部门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背景随着社会发展和公众对健康权益的关注度提高,对卫生监督执法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强化监督和约束。
目的和背景定义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过错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概念该制度主要针对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失职行为、违法行为等进行责任追究,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定义与概念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01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进行惩处,能够更好地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防止因执法不当或违法行为导致疫情或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和传播。
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02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有效地约束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确保其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从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提高执法公信力03通过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过错行为进行惩处,能够提高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增强公众对执法部门的信任和认可。
02卫生监督执法责任主体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卫生监督执法的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是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具体执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具体负责实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机关】卫生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宜秀区卫生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卫生行政执法权的各有关单位以及各类卫生执法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错案是指卫生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出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放弃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错案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错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区卫生局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对发生的错案进行查处。
第五条区卫生局法监科具体实施卫生系统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法律规定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二)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并予以审查,确认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三)对确认的错案视情节向责任单位或者监察、人事部门提出追究建议;(四)指导、监督、检查下级错案追究机构的工作;(五)其他依法应当由法监科承担的行政执法错案追究职责。
第六条卫生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错案责任:(一)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越权或者滥用职权的;(五)具体行政行为不当,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八)其他依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卫生执法机关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查明情况;如系执法部门或者执法人员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确认错案责任:(一)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错误案件;(二)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经审查认定为错误的案件;(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控告、举报的案件;(四)人大常委会及人民代表、政协及政协委员提议审查的案件;(五)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予以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案件;(六)终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案件;(七)已经造成行政赔偿的案件;(八)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出来的足以导致有权机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案件;(九)其他应当立案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
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规范本局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过错,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三)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四)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七)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对明知有违法行为而故意包庇不追究的;(八)在执法监督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九)以权谋私,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搞“吃、拿、卡、要”的;(十)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隐瞒伪造证据的;(十一)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十二)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十三)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4、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5、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6、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7、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市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市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防止和纠正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作出错误处理决定、行政不作为或违反程序规定。
二、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合理免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三、卫生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是否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进行调查:(一)在行政复议中决定撤销、变更、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或者被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及被责令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二)在行政诉讼中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判决在一定内履行以及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三)卫生行政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四)公众举报和投诉的;(五)当事人申诉或者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的;(六)稽查工作中发现的;(七)其他可能存在过错的。
四、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受理或不受理许可申请不出具书面凭证的;(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四)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六)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七)未向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未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的;(九)对申请人提交的变更与延续申请不依法作出决定的;(十)作出书面不予许可决定时未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的;(十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十二)其它应予追究的情形。
五、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二)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三)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四)使用或者损毁扣押、没收的财物的;(五)其他应予追究的情形。
卫生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卫生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追究利益相关方的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从事卫生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卫生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原则是:安全第一、责任明确、追究有据、公平公正。
第四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倒查追溯、清晰明确、事后追责、全面协同。
第五条卫生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源头治理、依法惩处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责任的范围和内容第六条追究责任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单位责任:对单位主体部门、领导成员、工作人员、从业人员等履行卫生安全职责、管理的失责行为进行追究。
(二)个人责任:对从事卫生安全工作的个人在职责履行过程中的违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追究。
(三)上级责任:对上级单位、上级领导在履行监管责任、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后未及时处理的失职行为进行追究。
(四)监管责任:对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技术指导等方面失职行为进行追究。
第七条追究责任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处理措施不力、协调沟通不畅等造成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失职行为。
(二)违反工作程序、规定,瞒报、谎报、缓报有关卫生安全信息的失职行为。
(三)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误导、误操作、怠工等造成卫生安全事故的失职行为。
(四)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危害卫生安全的失职行为。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方式第八条追究责任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追责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九条追究责任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责任调查:由专门机构对涉事单位、个人进行责任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二)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认定。
(三)责任追究:依法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通过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方式进行惩处。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纪律处分:对单位或个人进行组织处理、警告、严重的记过、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执法,防止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建立卫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1、基本原则本制度所称监督执法过错,是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执法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过错责任,是指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不良结果应承担的责任。
按照职责及管理权限,区卫生局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2.1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监督执法过错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12)依法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或者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3)违法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行许可管理权的;(14)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15)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五篇)

2024年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一、免责情形:1. 对于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过错行为;2. 其他情况,经评估后认为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主体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局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认定,而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处理则由局长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决策责任,是指本局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在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追究其决策过错责任:1. 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2. 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3. 明知决策错误,却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4.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5. 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拖延,不作决策的。
第五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1. 责令改正;2.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 给予通报批评;4. 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5. 给予行政处分;6.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追究方式可根据过错情况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六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若承办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则承担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若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则审核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若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决策过错,则审核人承担直接责任,批准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若审核人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则审核人承担直接责任。
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范本

管理制度相关系列之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标准、完整、实用)适用部门:生效日期: 年月日编号:FS-QG-XXXXX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一、为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 使全体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根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过错指执法人员或执法机构(含法规授权和委托执法机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给行政机关或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追究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
四、委托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 其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一律追究过错责任。
五、委托执法机构应结合实际, 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过错追究办法。
六、过错追究的范围(一)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2.受理不开具回执的;3.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 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4.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5.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实施许可的;6.不依照规定程序, 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7.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8.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9.违法收取许可费用的;10.违法委托其它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11.违法准许其它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12.不公开许可结果的;13.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 不及时主动协调, 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 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它部门的;14.其它违反许可工作规定, 贻误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3.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4.使用、丢失、损毁、擅自处理罚没财物的;5.违反有关规定, 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6.玩忽职守,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7.符合听证条件, 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 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8.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pdf

一、为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使全体卫生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过错指执法人员或执法机构(含法规授权和委托执法机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行政机关或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追究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
四、委托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其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一律追究过错责任。
五、委托执法机构应结合实际,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过错追究办法。
六、过错追究的范围 (一)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受理不开具回执的; 3.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4.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5.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实施许可的; 6.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 7.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8.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的; 9.违法收取许可费用的; 10.违法委托其它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11.违法准许其它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12.不公开许可结果的; 13.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它部门的; 14.其它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改变处罚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4.使用、丢失、损毁、擅自处理罚没财物的; 5.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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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本局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
(四)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对明知有违法行为而故意包庇不追究的;
(八)在执法监督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九)以权谋私,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搞“吃、拿、卡、要”的;
(十)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隐瞒伪造证据的;
(十一)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二)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三)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
(5)、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6)、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7)、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局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定的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20%,第二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30%,第三次扣除当月全部岗位工资,对本人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2)、有xx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
要等行为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四)、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主体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局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认定,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由局长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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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课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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